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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私募借贷融资方案初步思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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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私募借贷融资方案初步思路 一、总体结构设计 1.融资对象 (1)特定的富有个人。 (2)一般企业法人。 (3)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信托、贷款、财务公司等企业法人。 2、融资形式 (1)民间借贷——适用于融资对象为特定的富有个人。 (2)银行委托贷款——适用于一般企业法人。 (3)信托融资——适用于一般企业法人和特定的富有个人。 (4)直接借贷——适用于具有金融业务资质的信托、财务公司等企业法人。 3.融资主体(融资入口)与融入资金流动管道 3.1典当公司股东 (1)此融资入口适合于融资额度较大,融资对象对融资资金安全保障要求较高、需进行资金流向监督,且应尽量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的情况。 (2)融入资金流动管道: 融资对象→典当公司股东→典当公司→客户 3.2北京鑫利大通投资有限公司 (1)此融资入口适合于融资额度较小,融资对象对融资资金安全保障要求一般、仅提供担保即可,且可规避行业监管要求的情况。 (2)融入资金流动管道: 融资对象→北京鑫利大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操作地区公司)→客户 4.保障方式 4.1担保措施 根据融资对象对融资资金安全保障的要求,单一或组合提供下述担保措施: (1)鑫利大通实际控制人及财产共有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2)鑫利大通旗下投资企业、实业企业、典当公司、担保公司(不可对其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鑫利大通旗下企业的股东以其所持有的企业股权提供质押。 (4)鑫利大通旗下典当公司以典当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质押(质押债权因还款消失前,需提供额度适当的新债权进行置换,或偿还对应额度资金进行冲减,以赎回拟还款债权质押)。 4.2监督措施 融资额度较大时,根据融资对象对融资资金安全保障的要求选用下述监督措施: (1)专门账户监督 融入资金途经的各个节点在银行(可由融资对象指定)开立专门账户并封闭,融入资金均需通过专门账户进出,并提供相应手段和条件以保障融资对象可及时获知专门账户资金进出和余额情况。 (2)具体项目监督 若动用专门账户资金,须先行向融资对象提交已获批准的项目材料要件,包括:鑫利大通集团总部的项目批件;融资主体(典当公司股东)与典当公司间的资金拆借协议;典当公司与客户间的借款合同、抵押或质押担保合同。 若单笔动用资金额度不大于融入资金总额的10%时,项目材料要件提交后即可动用该额度资金;若单笔动用资金额度大于融入资金总额的10%时,项目材料要件提交并由融资对象同意后,方可动用该额度资金。 动用的专门账户资金专款用于已提交项目材料要件的上述项目,项目结束收回本金仍存入专门账户。 4.3特别约定 为取信于特大额度融资对象,强化对其本金和收益的安全保障,可选用下述特别约定的承诺条款纳入借款合同: (1)专门账户资金补充 对于融资主体开立的融入资金专门账户,若从专门账户中动用资金的项目出现逾期或呆滞状况,融资主体承诺及时以相应金额的自有资金转入专门账户,补足该项目所动用资金。 (2)专门账户资金配比 对于融资主体开立的融入资金专门账户,融资主体承诺按融入资金的1:1比例,以自有资金同时存入专门账户,作为配比资金并首先承担出现的专门账户资金损失。 担保方 融资对象 融资主体 提供担保 银行或信托 典当公司 客户 实施监督 实施监督 承诺条款 特别约定 二、特定个人担保融资 1.模式描述 以民间借贷方式,从特定个人处借入资金,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供担保;借入资金由我方全权运用,按约付息,到期还本。 2.适用条件 (1)特定个人,融资额度较少(500万元以下)或不要求对资金运转情况监督、掌握。 (2)单笔融资额度不低于100万元,期限半年及以上。 (3)年化利率不超过 %,利息下打租,按季支付。 3.保障措施 (1)鑫利大通实际控制人及财产共有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2)鑫利大通旗下投资企业、实业企业、典当公司、担保公司(不可对其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操作流程 担保方 特定个人 融资主体 提供担保 (1) (2) (3) (1)融资主体、担保方与特定个人就借款事宜达成协议,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等法律要件。 (2)特定个人将资金拨入融资主体账户。 (3)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利息,合同到期偿付全部本息。 三、特定个人担保并监督融资 1.模式描述 以民间借贷方式,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供担保,从特定个人处借入资金;借入资金进入在我方开设的专门账户,在特定个人监督下动用资金。按约付息,到期还本。 2.适用条件 (1)特定个人,融资额度较大(1000万元以上)并要求对资金运转情况监督、掌握。 (2)单笔融资额度不低于1000万元,期限一年及以上。 (3)年化利率不超过 %,利息下打租,按季支付。 3.保障措施 3.1担保 (1)鑫利大通实际控制人及财产共有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2)鑫利大通旗下投资企业、实业企业、典当公司、担保公司(不可对其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2监督 (1)专门账户监督。 (2)具体项目监督。 4.操作流程 担保方 特定个人 融资主体 提供担保 (1) (2) (3) 用款方 专门账户 (b) (c) (a) (d) 实施监督 4.1融资运作环节 (1)融资主体、担保方与特定个人就借款事宜达成协议,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等法律要件。 (2)特定个人将资金拨入融资主体账户。 (3)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利息,合同到期偿付全部本息。 4.2项目操作环节 (a)融资主体与用款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协议,签署借款合同、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等法律要件。 (b)特定个人查验已获批准的项目材料要件(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项目审批件)。 (c)从专门账户向用款方支付项目资金。 (d)按照约定时间收取利息,合同到期收回全部本息,进入专门账户。 四、企业法人委托贷款融资 1.模式描述 以银行委托贷款方式,通过银行正规手续从企业法人处借入资金;借入资金由我方全权运用,按约付息,到期还本。 2.适用条件 (1)一般企业法人。 (2)单笔融资额度不低于300万元,期限一年及以上。 (3)年化利率不超过 %,利息下打租,按季支付。 3.保障措施 (1)鑫利大通实际控制人及财产共有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2)鑫利大通旗下投资企业、实业企业、典当公司、担保公司(不可对其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鑫利大通旗下企业的股东以其所持有的企业股权提供质押。 4.操作流程 (1)企业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 (2)受托银行根据企业指示,汇同委托人,与融资主体、担保方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等法律要件。 (3)企业将资金转入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委托贷款账户。 (4)受托银行根据企业指示,将资金拨入融资主体账户。 (5)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利息,合同到期偿付全部本息。 (6)企业将资金转回一般账户。 企业法人 受托银行 提供担保 融资主体 担保方 企业委托贷款账户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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