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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王鹏新会计准则培训讲义之三十四每股收益(14)(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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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王鹏新会计准则培训讲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四号 ——每股收益 财政部会计司 王 鹏 010-6855 2897 wangpeng@ 2006年8月5日 北京 国家会计学院 一、适用范围 二、基本每股收益 三、稀释每股收益 四、重新计算 一、适用范围 ◎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 ◎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 ◎自愿列报每股收益信息的企业 二、基本每股收益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分子: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净亏损 ※合并净利润—少数股东损益 分母:仅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 ※权数 ※新发行普通股 ※库存股 例: 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10000股 3月2日新发行4500股 12月1日回购1500股,以备将来奖励职工 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0000×12/12+4500×10/12-1500×1/12=13625股 三、稀释的每股收益 基本原则: 假设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于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已经全部转换为普通股 分子的调整: ※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相关所得税的影响 分母的调整: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 ※可转换公司债券 例:某公司2005年1月2日发行4%可转换债券,面值800万元,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元面值普通股90股。 2005年净利润4500万元 2005年发行在外普通股4000万股 所得税税率33% 基本每股收益=4500/4000=1.125元 稀释的每股收益 净利润的增加=800 ×4% ×(1-33%)=21.44万元 普通股股数的增加=800/100 ×90=720万股 稀释的每股收益=(4500+21.44)/(4000+720)=0.96元 认股权证、股份期权 行权时发行的普通股包括两部分: ※按当期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不具有稀释性,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不必考虑 ※未取得对价而发行的普通股,具有稀释性,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应当加到普通股股数中 例:某公司2005年初对外发行100万份认股权证,行权价格3.5元 2005年度净利润200万元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500万股 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4元 基本每股收益=200/500=0.4元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00-100×3.5÷4=12.5万股 稀释的每股收益=200/(500+12.5)=0.39元 多项潜在普通股 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 稀释程度:以增量股的每股收益衡量 例:某公司2005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75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25000万股。年初已发行在外的潜在普通股有: (1)股份期权12000万份,每份股份期权拥有在授权日起五年内的可行权日以8元的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新发股票的权利。 (2)按面值发行的5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630000万元,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为2.6%,转股价格为每股12.5元。 (3)按面值发行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1100000万元,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为1.4%,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 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为12元,年度内没有期权被行权,也没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被转换或赎回,所得税税率为33%。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分拆。 基本每股收益=37500/125000=0.3元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①12000-12000×8÷12=4000万股 ②630000×2.6%×(1-33%)=10974.6万元 ③630000/12.5=50400万股 ④1100000×1.4%×(1-33%)=10318万元 ⑤1100000/10=110000万股 确定潜在普通股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的顺序:   净利润增加 股数增加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 顺序 期权 - 4000 - 1 2.6%债券 10974.6 50400 0.218 3 1.4%债券 10318 110000 0.094 2 分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 净利润 股数 每股收益 稀释性 基本每股收益 37500 125000 0.3 期股 _ 4000 1.4%债券 37500 10318 47818 129000 110000 239000 0.291 0.200 稀释 稀释 2.6%债券 10974.6 58792.6 50400 289400 0.203 反稀释 因此,稀释每股收益为0.2元。 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 例:A公司2005年度净利润为480万元(不包括子公司利润或子公司支付的股利),发行在外普通股400万股,持有子公司B公司80%的普通股股权。 B公司2005年度净利润为216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40万股,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为8元。年初,B公司对外发行6万份可用于购买其普通股的认股权证,行权价格为4元,A公司持有1200份认股权证。假设除股利外,母子公司之间没有其他需抵销的内部交易。 B公司: 基本每股收益=216/40=5.4元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6-6×4÷8=3万股 稀释的每股收益=216/(40+3)=5.02元 A公司: 基本每股收益=(480+5.4×40×80%)/400=1.63元 稀释的每股收益= (480+5.02×40×80%+5.02×3×0.12/6)/400 =1.60元 四、重新计算 发生不改变企业资源但将引起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发生变动的情况,需重新计算所有列报期间的股份数,并据以调整每股收益 -派发股票股利 -公积金转增股本 -拆股、并股 例:某公司2004年和2005年净利润分别为190万元和220万元 2004年1月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1000000股 2004年4月1日按市价新发行普通股200000股 2005年7月1日分派股票股利,以2004年12月31日总股本12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送3股 2005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1000000+200000+360000)×12/12=1560000股 2004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000000×1.3×12/12+200000×1.3×9/12=1495000股 2005年度基本每股收益=2200000/1560000=1.41元 2004年度基本每股收益=1900000/1495000=1.27元 配股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比较特殊,因为配股是向全部现有股东以低于当前股票市价的价格发行普通股,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按市价发行股票和无对价送股的混合体。也就是说,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导致了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增加,但却没有相应的经济资源的流入。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这部分送股因素,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调整系数=行权前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例:某企业2005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9600万元,2005年1月1日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为4000万股,2005年6月10日,该企业发布增资配股公告,向截止到2005年6月30日(股权登记日)所有登记在册的老股东配股,配股比例为每5股配1股,配股价格为每股5元,除权交易基准日为2005年7月1日。假设行权前一日的市价为每股11元,2004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2.2元。那么,2005年度比较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11×4000+5×800)÷(4000+800)=10元 调整系数=11÷10=1.1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2004年度基本每股收益=2.2÷1.1=2元 2005年度基本每股收益=9600÷(4000×1.1×6/12+4800×6/12)=2.09元 [附件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34 号——每股收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及其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第五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一)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二)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四)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稀释每股收益 第七条 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第八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一)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二)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第九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 第十条 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第十一条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第十二条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第四章 列报 第十三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 (二)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三)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附件二]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 一、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计算根据本准则第五条规定,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作为权数的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通常按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如按月数计算。 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计算 稀释每股收益。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二)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作为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一般不变;分母的调整项目为按照本准则第十条中规定的公式所计算的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同时还应考虑时间权数。 公式中的行权价格和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按照有关认股权证合同和股份期权合约确定。公式中的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通常按照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价格进行简单算术平均计算。在股票价格比较平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代表性价格;在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值作为代表性价格。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计算平均市场价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原计算方法不再适用。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发行日起计算。 (三)多项潜在普通股 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其中“稀释程度”,根据不同潜在普通股转换的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大小进行衡量,即: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时,将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加权平均数所确定的金额。在确定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的顺序时,通常应首先考虑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的影响。每次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为不同的潜在普通股,分别判断其稀释性,而不能将其作为一个总体考虑。 三、计算每股收益时应考虑的其他调整因素 (一)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应当在相关报批手续全部完成后,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二)企业当期发生配股的情况下,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行权前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行权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数+行权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存在非流通股的企业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不考虑配股中内含的送股因素,而将配股视为发行新股处理。 四、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本准则第三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其中,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为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分母为母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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