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文件
青岛市财政局
青银发〔2005〕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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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青岛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青岛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青岛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以及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第五条 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经办银行。代理银行的市(省)行为代理国库单一账户银行支付清算业务的管理行。代理银行的市(省)行应在青岛市区内确定一家汇划渠道畅通(支付系统直接或间接参与者)、服务质量优良的支行为代理国库单一账户银行支付清算业务的资金清算行;承办行是为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分支机构。资金清算行具体负责与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库处清算资金。资金清算行应开发承办零余额账户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各承办行设立终端。资金清算行也可以作为承办行。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资金承办行、清算行负责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管理行负责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拨付。
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方式:由代理银行承办行先垫付资金,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性资金拨付收款人账户,承办行与资金清算行先进行资金清算,资金清算行将本系统各承办行的相关信息汇总后,再与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库处进行资金清算。
第八条 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授权单位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两小时内到账。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完善,具有健全的操作系统,并有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人员。
(四)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和青岛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经青岛市财政局审核确定为代理银行的商业银行,其管理行代表本系统与青岛市财政局签订代理协议。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和青岛市财政局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账户与凭证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为青岛市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该账户除用于核算市级财政预算内的收入和支出外,还用于与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间的资金清算。开户时,市财政局须向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 资金清算行根据市财政局的书面通知,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市财政局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承办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账户性质为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按有关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特设专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时,青岛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须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开户许可证及有关资料,并预留印鉴。
一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的下级预算单位,应在同一商业银行系统内开立零余额账户。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青岛市财政局同意开户的批准文件;
(三)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签章一致);
(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为市财政局、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应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库处备案。同时,应根据资金支付清算、汇划的性质,严格账户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比照本办法第12—14条的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库处备案。
第十六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不得提取现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提取现金,日终余额为零。代理银行应按照《现金管理条例》和市财政局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受理现金支付业务。
第十七条 财政局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新版银行票据和支付结算凭证,作为财政性资金的授权支付指令。
第十八条 《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格式见附件1),用于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库处申请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已垫付的财政性资金。
《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一式三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借方凭证,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库处作借记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库处作支付系统往账凭证的附件;
第三联:付款通知,给市财政局国库部门作回单。
第十九条 《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格式见附件2),用于资金清算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库处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财政性资金。
《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一式三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贷方凭证,由代理银行的资金清算行作支付系统往账凭证的附件;
第二联:借方凭证,代理银行的承办行作借记凭证;
第三联:收账通知,给预算单位或财政局国库部门作回单。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的资金清算行与各承办行之间的资金清算业务使用的凭证,由代理银行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自行确定。
第三章 支付与清算
第一节 支 付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第二十二条 财政直接支付
(一) 代理银行收到市财政局签发的《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经审核凭证要素填写齐全、准确,大小写金额、签章与预留印鉴等相符后,立即办理支付。
属于系统内支付的,同城实现实时、异地在两小时之内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属于跨系统支付的,同城支付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资金于一小时之内汇出;异地支付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资金当日汇出。
(二)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的相应联次退回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财政授权支付
(一)代理银行须将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月度用款额度通知到相关的预算单位。
(二) 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的累计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结算票据,提交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三) 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提交的列明支付结算信息的支付结算凭证后,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核有关内容外,还需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1、支付结算凭证及支付信息填写内容是否正确,若有误,则作退票处理;
2、支付总金额是否超过市财政局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支付。
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具体划转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四) 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回单联加盖转讫章,退预算单位。
第二十四条 在青岛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期间,市财政局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经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和市财政局批准,凭证的传递方式可逐步向电子方式过渡。
各单位要建立严密的凭证传递与交接登记手续,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及时向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按一级预算单位编制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零余额账户的清算额度,并作为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库处在财政直接支付时,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额度依据。与清算有关的事项如发生变动,青岛市财政局应及时书面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库处。
市财政局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增加的按代理银行划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用于控制财政授权支付清算的额度依据;向代理银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根据支付和清算业务需要,市财政局同时向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提供),用于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明细清单。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的现金,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比照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由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向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申请办理退划资金手续,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及时通知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库处和代理银行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二十八条 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要按照加急业务的程序办理支付。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资金支出。
第二节 清 算
第二十九条 财政性资金的清算,包括财政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和跨系统银行间的清算等。
第三十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代理银行指定的清算账户进行。
第三十一条 资金汇划及清算的时间要求:
(一)代理银行在工作日14:00(含)之前收到的市财政局签发的《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和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指令(银行票据和支付结算凭证),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在当日内汇出;在工作日14:00之后收到的,须将资金在下一工作日上午10:00之前汇出。
(二)代理银行的承办行与资金清算行清算结束后,资金清算行汇总系统内各承办行的相关信息,填制《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并附《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格式见附件3),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库处。
(三)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库处在工作日的15:00(含)之前,收到资金清算行开具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后,应在当日的16:30之前将资金划往资金清算行清算账户;15:00之后收到的,将资金在下一工作日及时划出。
第三十二条 代理银行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500万元(含)、授权支付单笔50万元以上(含),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实时清算。
第三十三条 代理银行资金清算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库处清算资金时,应提交加盖资金清算行预留在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库处的预留印鉴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作为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库处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内,办理财政性资金清算的合法依据。
资金清算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库处办理退款业务时,应提交加盖资金清算行预留在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库处的预留印鉴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作为办理财政性资金退划国库单一账户的合法依据。承办行办理退款业务,应将款项退给资金清算行,资金清算行同时根据实际已支付或退划的财政性资金,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划、退款依据,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库处。
第三十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划款清算手续:
(一)资金清算行根据已办理支付的资金,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分别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在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4),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的附件,一并提交给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库处。
(二)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库处收到资金清算行提交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后,审核下列事项,并作相应处理:
1、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是否完全、准确,若有误,则退回;
2、《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与《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的金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退回;
3、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与《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的金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拒绝清算;
4、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5、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三)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库处对上述事项审核无误后,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款项划往资金清算行。《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第一联作国库单一账户借记凭证,《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作附件;第二联作支付系统往账凭证的附件;第三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青岛市财政局国库部门作付款通知。会计分录为:
借:地方财政库款----国库单一账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
(四)资金清算行收到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库处通过支付系统划来的支付款项后,办理转账手续,将资金划往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三十五条 国库单一账户退款清算手续
(一)承办行需要办理退款业务时,根据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贷方余额,分别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在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按一级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分科目的类、款、项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附件一并提交资金清算行,资金清算行汇总本系统内各承办行的相关信息后,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库处,主动通过支付系统将退划资金划转国库单一账户。
(二)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库处收到代理银行资金清算行退划的国库单一账户款项时,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
贷:地方财政库款----国库单一账户
同时将收款回单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财政部门作收款通知。
第三十六条 当日营业终了,因特殊原因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出现余额时,代理银行应造册登记,注明原因备查,并将有关信息于次日上午反馈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库处和市财政局。
第三十七条 代理银行内部资金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并报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节 差错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等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办理财政国库资金支付业务。如有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更正。
第三十九条 承办行发现《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存在要素不全、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签发日期与提交日期不符等凭证基本要素错误时,应及时作退票处理。
第四十条 资金清算行与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清算资金不一致时,双方应认真核对,及时更正。
第四十一条 代理银行内部在办理资金汇划、同城票据交换等业务出现差错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更正。
第四节 查询与对账
第四十二条 代理银行应按规定格式和要求编制《财政授权支出日报表》和《财政支出旬(月)报表》。支出日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和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制;支出旬(月)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和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制。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后一日、月报表于每月后二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
第四十三条 代理银行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向青岛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和预算单位提供实时查询服务,供其查询本单位及下属预算单位的当日及历史发生额明细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与青岛市财政局、代理银行之间,代理银行与青岛市财政局、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相应的对账制度,并相互在对账单上加盖对账人名章和对账单位公章,加强日常账务核对,保证各方账目记录相符。
(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每日向青岛市财政局提交国库单一账户对账单,核对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
(二)代理银行每月2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向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库处和市财政局提供月度财政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核对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清算发生额。
(三)代理银行每月向预算单位提交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逐笔对账单,核对月度财政授权支付发生额。
第四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所涉及的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对账户和清算业务的管理,遵守结算纪律,未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财政局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的金额与《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的汇总金额不符,《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的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符,支付内容与实际支付内容不符或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不足以支付代理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开具的申请划款金额,因无用款额度又通知代理银行先支付而不能及时清算资金,造成损失的,由青岛市财政局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附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手续与资金清算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有误、《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与《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的金额不一致时,导致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未能及时与资金清算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由代理银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承办行未及时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或违反《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要求,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凭证收款人以外的个人和单位,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并负责追回错划款项,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情节严重的,由青岛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取消其代理银行的代理资格。
第五十条 预算单位因向承办行提交的《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的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账号、开户银行、金额不符,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和代理银行损失的,由预算单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资金清算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中,出现向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库处申请划款金额超过代理银行实际清算金额的行为,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及时退回多划款项,并由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青岛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取消其代理银行的代理资格。
第五十二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占压财政性资金的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青岛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取消其代理银行的代理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由青岛市财政局统一印制;《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统一印发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
2、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
3、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
4、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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