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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公司公开财务预测资讯处理准则」问答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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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問答集 及簡式財務預測範例931216 目  錄 壹、 簡式財務預測與完整式財務預測區別 一、簡式財務預測與完整式財務預測之主要區別為何?(P4) 貳、簡式財務預測相關問題 二、簡式財務預測預測涵蓋期間有無限制?(P4) 三、公司得否於年度中同時公告第一季及第三季簡式財務預測資訊,卻未公告第二季之預測資訊?另,是否可於不同時點分別公告第一季及第三季單季之簡式財務預測資訊,卻未公告第二季之預測資訊?(P4- P5) 四、本準則第十一條規定公司公開簡式財務預測,應隨時評估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準則中對於應更新財測之標準,有無明訂,若公司未自行更(新)正,是否有罰則? (P5) 參、完整式財務預測相關問題 五、完整式財務預測與修正前之差別為何?(P6) 六、完整式財務預測是否應更新之評估標準係以整年度或截至最近月之稅前損益來評估?(P7) 七、完整式財務預測需增加揭露前一次財務預測之懲處紀錄,所謂前一次如何認定?又懲處紀錄是否包括簡式財務預測?(P7) 肆、本會得要求公司編製完整式財務預測之情況 八、公司在何種狀況會被要求編製完整式財務預測? (P7) 九、若A公司於半年報法說會時公告第三季簡式財務預測資訊, 第三季或第四季法說會時是否須持續公開次一季之財測或是可選擇…想公開財測時才公開…。目前大部分上市櫃公司法說會時,通常會預估次一季營運情形,但大多侷限於營收/出貨量/毛利率, A公司是否須編製簡易財測, 才可以預估未來一季之營收及毛利率。(P8) 十、若公司於法說會所發表資訊超過簡式財務預測所規範之內容,是否會被要求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P8) 十一、因政府目前極力推廣合併財務報表,而此處理準則係規範單一公司之財務預測,若自願公開簡式財務預測,而於公開場合發布合併營收,是否會被本會要求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 (P9) 伍、申請上市櫃或對外募集資金案件與財務預測相關之規範 十二、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第五條及第十一條規定,發行人自送件後至募集完成,不得公開財務預測資訊,如公司於此期間須修正已公開之財務預測者,是否違反前揭規定?(P9- P10) 十三、財務預測更新(正)或經糾正、遭處記缺失或實際達成情形不佳者,是否影響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P10) 十四、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請)案件,應否檢附財務預測相關資料?(P10) 十五、發行公司申請上市(櫃)時,是否應檢附財務預測?(P10) 陸、財務預測制度修正後過渡期間之處理 十六、因修正前「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規定符合某些情況需繼續公開財務預測,九十四年度是否仍需繼續公開財務預測?(P11) 十七、公司若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底前辦理現金增資或申請上市櫃,是否仍需編製九十四年度財務預測?(P11) 十八、公司若有被本會強制規定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情況,而其公告申報截止期限已逾當年度終了日者,應編製當年度或次年度財務預測?(P11) 十九、若公司九十三年依修正前處理準則規定,公開九十四年財務預測者,九十四年是否仍得自由選擇公開簡式或完整式財務預測?(P11- P12) 二十、公司於今(九十三)年度編製九十三年度財務預測,於年度終了一個月內是否尚需申報自結數,又於公告申報九十三年度財務報告時是否須就稅前損益之實際數與預測數或自結數之重大差異申報原因並洽會計師表示意見?(P12) 二十一、就新制施行前已依現行規定,於申請上市(櫃)時公開財務預測者,嗣掛牌前公告之定本公開說明書,是否得揭露財務預測?(P12) 柒、簡式財務預測範例 二十二、請提供簡式財務預測範例供參(P13- P15)壹、簡式財務預測與完整式財務預測區別 一、簡式財務預測與完整式財務預測之主要區別為何? 答:簡式財務預測預測期間以季為單位,僅需公開七項重要項目之預測資訊,且金額得以區間方式表達;完整式財務預測預測期間為一完整年度,並應參照歷史性基本財務報表之完整格式,按單一金額表達。本準則第一章總則及第四章附則係兩種財務預測均需遵守者,第二章及第三章分別就簡式及完整式財務預測有所規範。 貳、簡式財務預測相關問題 二、簡式財務預測預測涵蓋期間有無限制? 答:依本準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簡式財務預測預測涵蓋期間至少一季,但得以季為單位公開超過一季之預測資訊。故公司可依其編製能力及目的決定財務預測涵蓋期間,公司亦可公布超過四季之資訊,惟應增加揭露以季為單位,逐季列示各單季之預測資訊。 三、公司得否於年度中同時公告第一季及第三季簡式財務預測資訊,卻未公告第二季之預測資訊?另,是否可於不同時點分別公告第一季及第三季單季之簡式財務預測資訊,卻未公告第二季之預測資訊? 答:(一)因我國期中財務報表係以累計方式表達,故本準則第九條第三項所稱得以季為單位公開超過一季之預測資訊,應有延續性,不得中斷。亦即同次公告中,不得僅公告第一、三季之預測資訊,而未公告第二季之預測資訊。日後公司若欲更新(正)原公告之其中一季預測資料時,應併同檢討其他各季之預測資料,若有更新(正)或無重大變動均需註明並同時公告。 (二)參美國並未強制規定公開某季資料後,續後各季皆需公開;我國既採自願公開方式,宜回歸市場機制,讓公司自行評估是否繼續公開財務預測。故公司可於不同時點分別公告第一季及第三季單季之簡式財務預測資訊,卻未公告第二季之預測資訊。 四、本準則第十一條規定公司公開簡式財務預測,應隨時評估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準則中對於應更新財測之標準,有無明訂,若公司未自行更(新)正,是否有罰則? 答:財務預測改採自願方式公開,即強調財務預測公開與否係屬公司自治事項,且簡式財務預測預測期間較短、不確定因素較少,僅公開部分重要損益科目,且允許區間估計,區間範圍亦由公司自行審慎考量訂之,相較於完整式財務預測,其準確度應較高。故未以行政規範方式強制公司更新財務預測,公司應對已公開財務預測資訊,隨時檢討評估有無更新(正)財務預測之必要。另為提供投資人瞭解各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之達成情形,並促使公司審慎編製財務預測,公開資訊觀測站財測專區,將按季公告財務預測稅前損益當季單季差異達百分之十或累計截至當季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之名單,本會將注意大幅調降財務預測之公司有無異常情事。 參、完整式財務預測相關問題 五、完整式財務預測與修正前之差別為何? 答:(一)修正後完整式財務預測與修正前最大差別為允許公司得視本身情況決定是否委託會計師核閱。經選擇委由會計師核閱者,則同年度財務預測之更新(正)或重編亦須經會計師提供核閱或出具意見之相關服務。例如符合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變更簽證會計師而須重編財務預測,公司經評估認為基本假設仍屬有效時,若原財務預測經前任會計師核閱,繼任會計師即需就基本假設是否未發生重大變動表示意見。 (二)完整式財務預測公司應依主要產品別揭露相關資訊並增列說明對財務預測結果影響重大項目(利率、匯率等)之預估依據,並按月評估檢討有無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公司出具無須重編或更新財務預測聲明時,尚應先針對實際結果重新評估其各項基本假設之適用性及檢討剩餘月份之因應措施是否具體可行後始得出具相關聲明。 (三)為督促各公開發行公司檢討財務預測之編製機制,並讓閱表者瞭解公司公開財務預測之紀錄,公司應於財務預測增加揭露最近一次財務預測經主管機關處以糾正或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處記缺失之原因及其改善情況。 六、完整式財務預測是否應更新之評估標準係以整年度或截至最近月之稅前損益來評估? 答:修正條文與現行條文差異,在於加入落實評估機制,惟是否要更新,仍與原條文之精神一致,即以預估整年度之稅前損益來評估是否應更新。 七、完整式財務預測需增加揭露前一次財務預測之懲處紀錄,所謂前一次如何認定?又懲處紀錄是否包括簡式財務預測? 答:所謂前一次指距本次預測期間最近一次公開財務預測者,懲處紀錄部分須包括簡式財務預測,茲舉例如下: (一)甲公司九十二年公開財務預測,九十三年未公開,若於九十四年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則其前一次係指九十二年。 (二)甲公司九十四年於不同時點分別公開第二季及第四季簡式財務預測,九十五年未公開,若於九十六年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則其前一次係指九十四年第四季。 肆、本會得要求公司編製完整式財務預測之情況 八、公司在何種狀況會被要求編製完整式財務預測? 答:依本準則第六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未依本準則所訂方式而於新聞媒體等其他公開場所發布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性資訊者,本會得請其編製完整式財務預測。有關認定標準係依照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對上市(櫃)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 九、若A公司於半年報法說會時公告第三季簡式財務預測資訊, 第三季或第四季法說會時是否須持續公開次一季之財測或是可選擇…想公開財測時才公開…。目前大部分上市櫃公司法說會時,通常會預估次一季營運情形,但大多侷限於營收/出貨量/毛利率, A公司是否須編製簡易財測, 才可以預估未來一季之營收及毛利率。 答:按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財務預測資訊由公開發行公司自行決定公開時點,故公司第三季或第四季法說會是否須持續公開次一季財測,由公司自行決定。公司若於法說會公開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性資訊,係屬整體且為明確具體金額者,即需編製公開簡式財務預測始得為之,否則應依本準則第六條規定編製完整式財務預測。 十、若公司於法說會所發表資訊超過簡式財務預測所規範之內容,是否會被要求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 答:簡式財務預測所列舉之內容係規範財測揭露之最低要求,公司如已依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輸入簡式財測,於法人說明會增加揭露之內容,如屬於原簡式財測預測之補充,依現行對上市(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法人說明會不得於盤中時間召開,且相關內容應於當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一般投資人亦可獲悉相關資訊,故尚無適用應強制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規定;然若所增加揭露之內容已超越原簡式財測預測期間所涵蓋之期間,且符合對上市(櫃)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者,則需編製完整式財務預測。 十一、因政府目前極力推廣合併財務報表,而此處理準則係規範單一公司之財務預測,若自願公開簡式財務預測,而於公開場合發布合併營收,是否會被本會要求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 答:本準則第二十六條僅係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得免編製合併財務預測,並未排除合併財務預測之適用。故公開發行公司雖已就單一公司編製簡式財務預測,然若於公開場合發布合併營收且屬明確具體之金額者,基於資訊對稱性,本會自可要求其公開完整式合併財務預測。 伍、申請上市櫃或對外募集資金案件與財務預測相關之規範 十二、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第五條及第十一條規定,發行人自送件後至募集完成,不得公開財務預測資訊,如公司於此期間須修正已公開之財務預測者,是否違反前揭規定? 答:按募發準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發行人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請)書件即日起至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前,不得公開財務預測資訊。同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情事者,本會得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另同準則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發行人自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之日起至有價證券募集完成之日止,對外公開財務預測性資訊,且對證券價格或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時,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準此,發行人於送件前應審慎評估已公開之財務預測應否修正,如於送件後至募集完成期間修正已公開之財務預測者,視同公開財務預測資訊,本會將依前揭規定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已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者,則依規定撤銷、廢止其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 十三、財務預測更新(正)或經糾正、遭處記缺失或實際達成情形不佳者,是否影響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 答:發行人財務預測有更新(正)頻繁或經本會處以糾正或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處記缺失或實際達成情形不佳之情事者,本會得視其原因及改善情況衡酌,如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者,本會得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 十四、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請)案件,應否檢附財務預測相關資料? 答:配合取消強制公開財務預測制度,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已刪除應揭露財務預測及最近三年度財務預測達成情形之規定,故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請)案件,除本會審核案件時認有需要另行提供者外,毋須檢附財務預測相關資料。 十五、發行公司申請上市(櫃)時,是否應檢附財務預測? 答:依據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修正後審查有價證券上市(櫃)作業程序規定,發行公司申請上市(櫃)時,應檢送截至次季止之財務預測資訊供審查,並按季於當季第二個月底前加送截至次季止之財務預測資訊,直至提請有價證券上市(櫃)審議委員會審議前為止,惟無須經會計師核閱,且應僅係提供上市(櫃)審查之用,不得對外公開或揭露。 陸、財務預測制度修正後過渡期間之處理 十六、因修正前「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規定符合某些情況需繼續公開財務預測,九十四年度是否仍需繼續公開財務預測? 答:修正後處理準則財務預測係採自願公開方式,故以往因申請上市櫃或現金增資等原因編製財務預測者,可由公司自行選擇是否繼續公開九十四年度財務預測,並以簡式或完整式方式擇一為之。 十七、公司若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底前辦理現金增資或申請上市櫃,是否仍需編製九十四年度財務預測? 答:本準則修正前,申請辦理現金增資或申請上市櫃案件,仍應依修正前規定辦理,需編製九十四年財務預測。 十八、公司若有被本會強制規定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情況,而其公告申報截止期限已逾當年度終了日者,應編製當年度或次年度財務預測? 答:依修正後處理準則規定,公司有本準則第六條情事才需編製完整式財務預測,若公司所述之內容係本年度之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性資訊者,其公告申報截止期限已逾當年度終了日者,應公告申報當年度自結損益表,無須編製當年度或次年度財務預測,然本會將對此類公司加強管理。 十九、若公司九十三年依修正前處理準則規定,公開九十四年財務預測者,九十四年是否仍得自由選擇公開簡式或完整式財務預測? 答:基於九十四年度財務預測資訊前已公開,公司應續予就其所公開之內容負責,故僅能遵循修正後處理準則有關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規定續予評估檢討。對於修正後處理準則所規範應增加揭露前一次財務預測受懲處紀錄及依主要產品別揭露相關資訊及其預估依據等編製規定,得暫無須調整,俟年度中有更新(正)情事需修正財務預測時,再一併調整。 二十、公司於今(九十三)年度編製九十三年度財務預測,於年度終了一個月內是否尚需申報自結數,又於公告申報九十三年度財務報告時是否須就稅前損益之實際數與預測數或自結數之重大差異申報原因並洽會計師表示意見? 答:有關完整式財務預測部分,因修正後處理準則並未修訂前揭規定,公司仍須依前揭規定辦理。 註:有關簡式財務預測部分,並未比照訂定應公開自結數之規定,故嗣後公司公開簡式財務預測者,無需依前揭規定辦理。 二十一、就新制施行前已依現行規定,於申請上市(櫃)時公開財務預測者,嗣掛牌前公告之定本公開說明書,是否得揭露財務預測? 答:為避免實務適用及投資人混淆,掛牌前公告之定本公開說明書,仍不宜揭露財務預測資訊,如欲揭露者,應依修正後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辦理。 柒、簡式財務預測範例 二十二、請提供簡式財務預測範例供參 簡式財務預測範例 釋例-甲公司於94年7月20日編製94年第三季預測資料 甲公司 九十四年第三季 簡式財務預測 本財務預測係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編製,並經董事會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通過。本財務預測係依據公司管理當局目前之計劃及對未來經營環境之評估所作之最適估計,所採用之會計政策與財務報告一致,然由於交易事項及經營環境未必全如預期,因此預期與實際結果通常存有差異,且可能極為重大,故本財務預測將來未必能完全達成。 一、各重要項目內容 季別 項目◎ 第一季 (核閱數) 第二季 (自結數) 第三季 (預測數) 合計 營業收入 營業毛利 營業費用 營業利益 稅前損益 每股盈餘 取得重大資產 處分重大資產 註:截至前一季之實際數,如未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以自結數列示,並應標明清楚。 二、重要基本假設及估計基礎之彙總說明 1、營業收入 (1)本公司預估94年第三季(單季)營業收入為xxx,較前一季xxx成長約xxx,各主要產品營收預估如下: 94年第三季 94年第二季 預測數 % 實際數 % 預估成長% A產品 B產品 C產品 其他產品 (2)各主要產品預估依據如下(以截至編製日止所能取得之最新資料為預估依據) *應依照各主要產品分別敘述預估依據。 *基本假設可引據專業機構之研究報告、市場調查資訊及公司之接單情形等作為相關依據,並應敘明報告發表日期或引據資訊之統計日期。 *應敘明所引用資料對公司預測重要項目的影響。 (3)預測數與前一季之重大差異原因說明。 2、營業成本 (1)本公司預估94年第三季(單季)營業成本為xxx,較前一季xxx增減約xxx,各主要產品營業成本預估如下: 94年第三季 94年第二季 預測數 % 實際數 % 預估增減% A產品 B產品 C產品 其他產品 (2)各主要產品預估依據如下(以截至編製日止所能取得之最新資料為預估依據) *應依照各主要產品分別敘述預估依據。 本公司預估xxx期間營業成本率為xxx,較前一季xxx上升(或下降) % (1)請按原料、直接人工及製造費用分別列示其依據。 (2)各個成本要素係參考xxx而估列,若有引用專業報告,請說明對該公司預測成本要素的影響。 (3)各個成本要素與前一季之重大差異說明。 3、營業費用 *預估金額為xxx,較前一季增減xxx,增減比例為 %,主要係xxx所致。 4、稅前損益 (1)預估金額為xxx,較前一季增減xxx,增減xxx。 (2)稅前損益與營業利益或稅前損益與前一季稅前損益有重大差異者,應分析重大差異的原因、並對造成該差異的原因及其假設的依據,分別敘明。例如轉投資損益,應分別敘明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名稱、預期損益、本公司持股比例及認列之投資損益。 5、取得或處分重大資產 (1)A預計取得重大資產金額為xxx,較前一季增減xxx,增減比例為 %。 B請分別列示並說明預計取得重大資產的類別、金額及預計資金來源。 (2)A預計處分重大資產金額為xxx,較前一季增減xxx,增減比例為 %。 B請分別列示並說明預計處分重大資產的類別、金額及預計處分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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