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李绍军高级工程师 电话:159828365792一、我国安全生产方针与安全生产法规我国安全生产方针与安全生产法规1.1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追溯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形成和确立;1952年:毛主席在对劳动部工作报告批示中提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为此国家提出了“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周恩来总理:在1957、1959、1960年对民航、煤炭、航运工作提出要保证安全第一。1985年1月26日在杭州召开的讨论劳动法(征求意见稿)时正式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
2、为主”的方针。31.2 安全生产方针与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生产法规中的一个内容,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它具有“法”的一般特征。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保护对象是劳动者、生产经营人员、生产资料和国家财产;()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安全生产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具有政策性,又有科学技术性。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国家强制性,一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451.31.31.3.61.31.371.31.3。81.4 1.4 中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框架中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框架宪法其他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标准化法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部颁
3、安全卫生规章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地方安全卫生标准地方安全卫生法规、规章企业安全卫生规章企业安全卫生标准国务院安全卫生行政法规行业安全卫生标准91.4.1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5 5个层次:个层次:1.1.宪法:宪法:“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2.2.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法律:a.a.综合性法律综合性法律 b.b.专门法律专门法律c.c.相关法律相关法律3.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4.4.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5.5.部门安全生
4、产规章。部门安全生产规章。101.4.2 安全生产法律(1)综合性法律综合性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2)专门法律专门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3)相关法律相关法律劳动法、建筑法、煤炭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矿产资源法、刑法、行政处罚法、标准化法等。111.4.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纠的规定,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121.4.4 1.4.4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劳动保护条例,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131.4.5 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安全标准基本分为4类:设计规范类设计规范类如:GBJ16-872001
6、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石油化工防火设计规范,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57-842000年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2819931998年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T410641983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安安全全生生产产设设备备、工工具具类类如: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生产工艺安全卫生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类如: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
7、B156031995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2331-90有毒作业分级;防护用品类防护用品类如: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安全带等。141.4.6 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创立以来,一共通过了185个国际公约和为数较多的建议书,这些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统称为国际劳工标准,其中70%涉及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我国政府为国际性安全生产工作已签订了国际性公约,当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与国际公约有不同时,应优先采用国际公约的规定。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公约有23个,其中4个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151.5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范畴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复杂,覆盖了整个安全生产领域,包含多
8、种法形式。从内容上分为8个类别:(1)综合类:主导性法律是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综合类包括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重大危险源监管、安全中介管理、安全检测检验、安全培训考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等;(2)矿山类: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3)危险物品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必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4)建筑业类: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5)交通运输类: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适航条例
9、民用安全保卫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6(6)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类:消防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火灾统计管理规定。(7)其他:石化、电力、机械、建材、造船、冶金、轻纺、军工、商贸等行业规章(8)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在国际劳工公约中,我国政府批准的有23个,其中4个是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公约。17企业安全质量办法1.6另外就是企业内部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办法、条
10、例,如公司、以及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等都是需要我们在坐的去学习和掌握18(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实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9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含新闻媒体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含新闻媒体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和社会工伤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和社会工伤保险等;险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从业人员有
11、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有权拒绝违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章作业指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包括安全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包括安全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务和责任;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2.1 安全生产法介绍20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
12、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1第一章 总 则本章共分15条。本章主要阐述了安全生产法的目的、适用范围;阐述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内部相关人员的基本要求;对中介机构的基本要求;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22第一章 总 则(一)一)安全生产法的目的安全生产法的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
13、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3(三)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三)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四)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的基本职责(四)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的基本职责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43、单位的员工
14、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4、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25(五)(五)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2、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3、及时协调、解决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4、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26(六)(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5、(七)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七)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责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八)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八)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27(九)(九)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责职责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十)中介机构职责十)中介机构职责依照法律、行政
16、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28(十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十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追究制度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鼓励和支持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推广应用;奖励奖励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29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保障本章共有28条这28条,明确了一把手的安全生产责任,并从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资金、机构和人员的配置、人员的能力和培训要求、三同时、预评价、生产工艺、设施、员工宿舍、安管人员
17、的安全生产检查责任、工伤社会保险等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30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保障(一)一把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一把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8)单位必须依法参
18、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31(二)安全生产条件(二)安全生产条件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安全生产资金(三)安全生产资金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单位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32(四)安全生产机构及人员设置要求(四)安全生产机构及人员设置要求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单位包括: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
19、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他(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单位委托后,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33(五)人员能力、培训及考核的要求(五)人员能力、培训及考核的要求 主要负责人和安管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殊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管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对从业人员,单位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20、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单位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35(六)安全设施三同时及审批、验收(六)安全设施三同时及审批、验收单位的建设项目(新、改、扩)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
21、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36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
22、验收结果负责。(七)警示标志(七)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7(八)对安全设备要求(八)对安全设备要求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
23、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38(九)对生产工艺、设备的要求(九)对生产工艺、设备的要求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39(十)危险物品(十)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有关法规和标准,建立专门的安管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标或行标,对其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
24、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涉及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40(十一)危险作业(十一)危险作业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十二)监督与告知职责(十二)监督与告知职责
25、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41(十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十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42(十四)(十四)承包及共同作业安全要求承包及共同作业安全要求单位不得
26、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43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本章共九条,从劳动合同、获知安全生产信息、抵制
27、违章指挥、停止危险作业、工伤赔赏五个方面明确了职工的权利;从遵章守纪、接受安全教育、报告危害信息三个方面明确了职工的义务。同时明确了工会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权利。44(一)员工的权利(一)员工的权利单位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载明有关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员工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员工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单位的员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45员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28、和强令冒险作业。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员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46(二)员工的义务(二)员工的义务遵章守纪遵章守纪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培训接受培训员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
29、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报告危害报告危害员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47(三)工会的作用(三)工会的作用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0、48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本章共15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监督检查人员,评价、认证、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监督检查人员,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各种媒体的监督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各种媒体的监督管理。理。49(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31、部门的职责严格审查、批准、验收严格审查、批准、验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
32、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50(三)进行监督检查行使的职权(三)进行监督检查行使的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
33、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51(四)对安全生产检查人员的要求:(四)对安全生产检查人员的要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
34、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52(五)部门协作(五)部门协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六)监察机制(六)监察机制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53(七)中介组织(七)中介组织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
35、验的结果负责。(八)举报制度(八)举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54(九)社区职责(九)社区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十)其他(十)其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
36、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55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救援与调查处理本章共9条。56(一)应急要求一)应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
37、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57(二)事故报告(二)事故报告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58(三)事故处理(三)事故处
38、理抢救抢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原则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59追究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追究法
39、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统计分析统计分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60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40、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61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2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41、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63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64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
42、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65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
4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66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
44、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
45、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67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8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
46、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69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
47、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70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71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48、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72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73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4第九十
49、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75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6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
50、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77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