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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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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泰安市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建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管理,满足用户对新建住宅工程居室装饰装修的需要,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新建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初装饰,是指住宅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在施工阶段按照设计要求只完成初步装饰。房屋初装饰竣工验收后,房屋进行再装饰,应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项目做法和技术要求(含面层的预留量)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通过施工合同确定具体内容并实施,且初装饰项目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 第五条 新建住宅工程时,下列项目应一体设计、施工、安装到位,不允许甩项及初装饰。 (1)屋面工程及外墙(含外墙保温)外窗、外立面装饰等公用部分; (2)楼梯间、电梯间、分户门等户门以外公共部位的装饰; (3)户内门以内的厨房、卫生间、浴室、阳台等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房间及设施(墙面装饰面层除外); (4)电气、通信、燃气、消防等公用设备及设施; (5)户门以内的给排水及卫生洁具、采暖、通风与空调(含机组)电气工程(照明灯可按简易灯具安装); (6)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中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隔墙; (7)《泰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擅自变更的内容。 第六条 住宅工程可初装饰的项目及要求 (1)户门以内(除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部位外)的楼地面,可只完成地面基层(找平层),留出面层余量;墙面及顶棚完成面层抹灰,刮腻子; (2)户内跃层楼梯做至基层,护栏可不安装,但必须有临时安全防护措施; (3)户内内门、内窗(不含阳台门窗)可不安装,只留作门窗洞口和预埋件,并标清预埋件位置; (4)室内大空间的内部隔断(非承重墙)壁柜、吊柜、窗帘盒等细木装饰可不安装施工; (5)厨房、卫生间设计组合橱柜的,组合橱柜及洗涤盆可不安装,只做至给水嘴及排水口。 第七条 初装饰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施工质量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其中,楼地面找平层及墙面、顶棚刮腻子项目观感质量应符合下列标准: 楼地面基层(找平层)的标准要求:找平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不得空鼓;表面应密实、平整,搓毛均匀,无裂纹、脱皮,起砂及污染等现象,墙根部顺直、无堆灰。 墙面、顶棚腻子的标准要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化和裂缝,颜色基本均匀,线角顺直。 第八条 初装饰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仍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提倡新建住宅工程将家居装饰连同住宅主体结构一体设计、施工到位,并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也可以在房屋预售中,向购房人提供装饰菜单及样板间展示服务,按购房人家居装饰的意愿连同住宅结构一体设计、施工到位后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条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六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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