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精品教育
第一章 绪 论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婚姻家庭的概念与属性、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重点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征、基本原则、身份法律行为的特点。
第一节 婚姻家庭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分别从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两方面定义)
1、婚姻
①社会学:两性以当时社会制度确认的互为配偶关系的社会形式
②法学:两性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2、 家庭
①社会学:以婚姻、血缘为纽带,共同生活的社会生活单位
②法学:共同生活,互享权利互担义务的亲属团体
二、 婚姻家庭的两重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1、自然属性
①概念:婚姻家庭形成的自然条件和自然规律
②内容:两性差异、性本能、繁衍
2、社会属性
①概念:婚姻家庭形成的社会因素和承担的社会职能
②本质属性
三、 婚姻家庭的主要社会职能
1、生产再生产
2、教育培养
3、消费社会经济生活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本节是对本章第一、第六节以外的内容的概括)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特定亲属身份引起的人身、财产关系
三、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注意其与民法的关系):
1、广泛性
2、地域性
3、伦理性
4、强制性
四、身份法律行为
(一)种类(形成行为\附随行为)
1、形成行为:以变更特定亲属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2、附随行为:以身份法律行为为基础,附随其发生的法律行为
(二)形成行为的主要特征
1、主体限制(结婚双方必须是完人)
2、意思表示限制(不得约定婚姻的内容)
3、不得附条件期限、不得代理
4、形式要求
5、无效、可撤销要件不同于一般法律行为
第六节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 婚姻自由原则
(一)该原则的含义及其内容
1、含义:当事人根据自己意志自主自愿决定婚姻的成立与解除,不受他人干涉
2、内容
①禁止包办婚姻:第三人违背当事人意志,强迫其结婚
②禁止买卖婚姻:第三人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背当事人意志,强迫其结婚
③禁止借婚索财:以索取大量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
(二)干涉婚姻自由的主要行为
二、 一夫一妻原则
(一) 该原则的含义:一个男性只能与一个女性结合,一个公民只能有一个配偶
(二) 破坏一夫一妻制的主要行为
1、重婚的含义、类型及其法律后果
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②类型
A.法律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
B.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③法律后果:允许离婚、离婚损害赔偿、重婚行为无效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①含义: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性为内容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生活
②法律后果:允许离婚、离婚损害赔偿
三、 男女平等原则
四、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一)保护妇女原则在我国离婚制度上的具体表现
1、原则体现:保护女方、子女合法权益
2、经济帮助、经济补偿、损害赔偿制度
(二)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含义及其法律对策
1、家庭暴力:以捆绑、冻饿等方式对家庭成员身体精神造成一定损害
2、虐待:持续经常的家庭暴力,以捆绑、冻饿等方式对家庭成员身体精神造成一定摧残
3、遗弃:对有抚养义务因年老、年幼等不具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不履行扶养义务,导致其难以维系生活的
五、计划生育原则
我国现阶段计划生育政策的目标及其基本要求
1、 目标:控制数量、提高素质
2、 要求:少生、优生、晚婚、晚育
第二章 亲属制度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现代亲属的分类、各类亲属关系产生、消灭的原因,重点掌握亲等的计算方法、亲属关系在婚姻法的效力。
第一节 亲属制度概述
一、亲属的概念:注意广、狭义之分,注意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
1、广义家属:基于血缘、婚姻、拟制等因素行为的特殊社会关系
2、狭义家属:我国采分别限定,如禁婚的家属包括直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与家属界定:范围更广
4、与家庭成员区分:家庭成员不是法律概念
二、亲属关系的特征
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
一、以亲疏分: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祖孙、兄弟姐妹)和其他亲属。
二、以发生原因分:配偶、血亲(自然与拟制)和姻亲(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第三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的概念及其划分(直系与旁系的划分、行辈的划分)。
1、直系与旁系
①直系:与自身或配偶有直线血缘联系的亲属,即从己身或配偶所出或己身或配偶所从出
②旁系:与自身或配偶有折线血缘联系的亲属,即与己身或配偶同出一源
2、行辈
①尊卑
②同辈
③晚辈
二、亲等的概念及其两种计算方法(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我国的世代计算法)
1、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间隔相加法
2、我国的世代计算法:间隔取大加一法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及其效力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对照上述以发生原因为标准所作的亲属分类,分别明确各类亲属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
1、配偶
①发生:结婚
②终止:离婚、一方死亡
2、血亲
①自然血亲
A.发生:出生
B.终止:一方死亡、送养
②收养形成的拟制血亲
A.发生:收养
B.终止:一方死亡(收养人死亡,被收养人与收养人近亲的拟制血亲关系不解除)、解除(收养人死亡,被收养人与收养人近亲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
③姻亲
A.原则上因婚而生、因婚而灭
B.按习惯一方死亡,姻亲关系可以维系(丧偶儿媳、女婿与公婆)
二、亲属关系的效力
主要了解亲属关系在婚姻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1、婚姻法上的效力
①禁婚
②扶养义务
③财产共有
④相互继承
⑤收养条件放宽
2、民法上效力
①监护制度
②宣告失踪、死亡制度
第三章 结婚制度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及对婚前给付财物的返还纠纷的处理,重点掌握我国的结婚条件、对婚姻法第8条的理解、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婚姻无效和撤销制度。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一、对婚姻成立条件的学理划分
1、实质要件、形式要件
2、必备要件、禁止要件
3、公益要件、私益要件
二、 结婚制度的历史演变
1、聘娶婚
2、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第二节 婚 约
一、婚约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1、婚姻当事人以婚姻为目的的约定
2、法律性质:无约束力
二、我国对婚约的态度:不提倡、不保护、不禁止
三、对婚前给付财物的返还纠纷的处理
1、违法给付
①买卖婚:收归国库
②欺诈婚姻:返还财产
③借婚索财:考虑给付价值、是否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决定
2、 合法给付
①赠与
A.一般赠与:不得要回
B.附条件赠与:考虑数额大小、意义
②彩礼:为结婚、结婚未同居、因给付给给付人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返还
第三节 结婚条件
我国的结婚条件可概括为:3个必备条件、2个禁止条件
一、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此处注意结婚合意的有效条件)
1、主体适格(主体资格、结婚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4、通过合法方式表达
二、双方均达法定婚龄(法定婚龄的概念、影响因素、我国的法定婚龄及其与晚婚晚育的关系)
1、法定婚龄: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
2、影响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
四、禁止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禁婚亲的概念、规定禁婚亲的理由、我国的禁婚亲范围)
1、禁婚亲的概念:禁止结婚的亲属
2、禁婚亲的理由:伦理、优生
3、禁婚亲的范围:直系、三代旁系血亲
五、禁止患有不宜结婚疾病的人结婚
第四节 结婚程序
一、结婚登记的意义
1、对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意思
2、对国家:公权力对私权的必要干预
3、对第三人:公示
二、对婚姻法第8条的理解
1、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唯一要件
2、登记而非领结婚证
3、未依法登记的后果是补办
4、补办的从符合婚姻实质要件起有效
三、登记机关、程序
1、机关
①城市:民政部门
②农村:基层政府
③涉外:省级的民政部门
四、事实婚姻
(一)学理上的事实婚姻
1、无配偶者与他人不领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认为是夫妻
(二)我国的事实婚姻
1、我国现阶段认可的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①无配偶者
②不领结婚证
③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认为夫妻关系
④婚姻实质要件和同居发生在94年2月前
2、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①与法律婚姻相同
②不得协议离婚
五、非婚同居的分类及处理
1、 分类
①无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居住
②虽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群众认为具有夫妻关系,但婚姻实质要件符合或同居行为发生在94年2月以前
2、 处理
①没有形成合法婚姻关系
②财产不得继承,但可以依法酌情分得
第五节 婚姻无效和撤销
一、违法婚姻的概念及其分类
1、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满足婚姻要件或结婚程序的违法结合
二、婚姻的无效
(一)无效的原因
1、重婚
2、结婚未达法定婚龄
3、有医学上认定不宜结婚的疾病
4、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二)无效的处理(宣告无效、宣告机关、申请人范围、宣告前的效力、无效情形消失的后果)
1、宣告无效:除重婚以外都不是当然无效
2、宣告机关:法院
3、申请人范围
①当事人
②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疾病者同住的近亲
③重婚双方近亲或基层组织
④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
⑤有法律上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近亲
三、婚姻的撤销
(一)撤销的原因:胁迫
(二)撤销的处理(请求权人、请求期限、撤销的机关)
1、请求权人:受胁迫当事人
2、请求期限:婚姻登记或恢复人身自由起一年
3、登记机关:法院或登记机关
四、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1、婚姻自始无效
2、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3、财产共同共有(分割照顾无过错方、不得损害合法配偶权益)
4、无继承权
第四章 夫妻关系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外夫妻人身关系理论及不同类型的夫妻财产制度,重点掌握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一、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内容
1、姓名权
2、人身自由权
3、计划生育义务
二、 外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内容
1、忠实义务
2、同居义务
3、住处选择权
4、家事代理权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财产制
(一)概念与类型
广义上主要包括三块内容
1、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与支配;
2、夫妻债务的定性与清偿;
3、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
类型:1、以产生依据分(约定、法定);2、以财产归属分(共有、分别、部分共同部分各自)。
(二)我国的法定财产制
1、法定共同财产
(1)法定共同财产的范围(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知产收益、继承受赠)
(2)把握共同财产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婚姻效力起止时间:法律婚姻(登记)、事实婚姻(实质要件符合)、不得宣告无效(登记)
2)“所得”的含义:婚姻存续期间确定或实际取得
3)平等处理权的行使(解释一第17条):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可以平等处理共同财产
2、法定个人财产的范围(婚前财产、医疗残补、生活专用、特别继承遗赠)
3、判断财产性质的几个参考因素
(三)我国的约定财产制
通过对婚姻法第19条的解读,明确约定的范围、内容、形式、有效条件、效力等问题。
1、 范围:婚前、婚后财产
2、 内容:共同所有、分别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 形式:书面
4、 有效条件: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法定形式
5、 时间:婚前、婚后
6、 效力
①排除法定财产所有制
②内部产生物权效力
③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 夫妻间的扶养
1、权利义务;2、强制性;3、人身性;4、财产关系
三、 夫妻间的继承
1、包括妾、事实婚姻;2、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3、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五章 离婚制度概述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婚姻终止的原因、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重点掌握登记离婚的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限制。
第一节 婚姻的终止
一、婚姻终止
(一)婚姻终止的原因(注意死亡宣告引起的婚姻终止问题:再婚则不得自行恢复)
(二)离婚的分类、离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分类:诉讼、行政;判决、协议;自愿、合意
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限制离婚主义(主体限制(七出)、理由限制(有责主义、目的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破裂主义)的发展
我国古代的四种离婚方式(呈诉、和离、义绝、七出)
三、我国现行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
第二节 登记离婚
一、登记离婚的条件
1、主体适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4、法定形式
5、合法婚姻在国内登记
6、就离婚、子女、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
二、登记离婚的程序
三、与登记离婚相关的两个问题
(一)对离婚协议的反悔
1、离婚生效时间:登记
2、协议为附随身份行为
3、就离婚与否不得反悔
4、就财产分割和子女问题可以反悔,法院受理后发现无欺诈胁迫的不予支持
(二)虚假离婚问题
1、再婚的不得反悔
2、未再婚的按照原离婚程序撤销并处行政处罚
第三节 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
二、离婚纠纷的诉讼外调解(性质、效力、后果)
1、性质:非必经
2、效力:无强制力
3、后果(和解:维持;和离:登记;调解不成:诉讼)
三、 离婚纠纷的诉讼中调解(性质、后果、效力)
1、性质:必经
2、效力:有强制力
3、后果(和解:维持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和离: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判决)
四、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一)法定离婚理由的三大立法原则:有责主义、目的主义、破裂主义
(二)法定离婚理由的三大立法模式:列举式、概括式、例示式
(三)我国的法定离婚理由
1、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的关系:主要看感情是否破裂
2、判断感情确已破裂的方法:看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理由、和好可能性
3、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典型情形: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赌毒恶习、感情不和两年分居
五、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一)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
1、非军诉现役军
2、剥夺胜诉权
3、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赌毒恶习)
(二)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怀孕、妊娠半年、分娩一年内)
1、女方起诉的不再此限
2、剥夺起诉权
3、危及人身、怀孕系女方婚姻存续期间通奸所致除外
第六章 离婚的效力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离婚在夫妻人身关系、亲子关系上的法律后果,理解各项离婚善后制度的立法意义和适用原则,重点掌握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各项法律后果、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第一节 离婚在身份关系上的效力
1、配偶关系不存在
2、再婚权
3、扶养关系消灭
4、继承权消灭
5、国外(再婚限制、同居义务消灭、家事代理权消灭、姓名的保留与恢复、姻亲关系消灭)
第二节 离婚在财产关系上的效力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原则、对妨害分割行为的处理)
1、范围:共同财产
2、原则:男女平等、保护女方、保护无过错方、与其他法律协调、有利生产、便利生活)
二、 住房问题的处理(先定性再处理)
1、公房(都有居住权(按原则)、一方有居住权)
2、私房(第三人有所有权、都有所有权、一方有所有权)
3、有居住权的住房(不得判决所有权)
三、 离婚时的债务清偿(注意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1、内部标准:婚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
2、外部标准
①主要依据时间
A.婚前债务为一方债务,为婚后生活的除外
B.婚后债务为共同债务,另有约定或第三人明知的除外
②用途:一方为躲避债务,擅自扶养无抚养义务的亲属、擅自经营的属于个人债务)
四、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性质、适用条件、方法)
1、性质:不是扶养权的延续
2、适用条件:一方有能力、他方有困难、离婚时
3、方法:协议、判决
五、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适用条件\意义)
1、适用条件:一方有困难、离婚时、一方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协助对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
第三节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1、合法婚姻
2、一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3、另一方无过错
4、离婚因过错导致
二、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1、请求权人:无过错方
2、时间:判决或协议后一年
3、范围:包括精损
第四节 离婚在亲子关系上的效力
一、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不解除
二、离婚后子女随何方父母生活
1、原则:子女最佳利益
2、2岁以下:母亲
3、10岁以上:征求本人意见
4、考虑因素:有无其他子女、是否绝育、环境、疾病等
三、 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确定标准、负担期限、抚育费的变更 )
1、确定标准:父母能力、子女情况、当地救济水平
2、负担期限:至子女成年
3、变更:因教育等需要提高或无法满足当地生活水平可变更
四、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一)探望权的性质、主体
1、性质:亲权
2、主体: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
(二) 探望权的中止(原因、请求权人)
1、原因(子女坚决不同意、家庭暴力、疾病、道德败坏不良影响)
2、请求权人: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其他有监护权人
(三)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不得对人身强制)
第七章 亲子制度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父母子女关系的历史沿革、亲权制度的主要内容、法律对几种非常态的父母子女关系的特别调整手段,重点掌握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亲权的特征、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亲子关系概述
本节主要掌握亲子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1、概念:父母、子女间法律关系
2、种类
①生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②养子女
③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的继子女
第二节 亲 权
本节主要掌握亲权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
2、特征:基于父母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份权利、权利义务统一、教育保护为内容
第三节 父母子女
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无条件抚养、对成年子女有条件抚养(正当理由不能独立生活(高中以下学历、丧失劳动能力))
(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经济、生活、精神)
(三)父母子女相互间的继承权
二、 婚生子女(概念、推定与否认)
1、概念:婚姻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
2、推定:生母之夫为生父
3、否认(否认权人:生母之夫、利害关系三方、检察院;否认理由:生母之夫非生父;否认方式:诉讼)
三、非婚生子女(概念、认领、准正)
1、概念:非为配偶的男女所生子女
2、认领:自愿、强制
3、准正:结婚、司法宣告
四、 继子女
(一)继子女、继父母的概念:配偶与前伴侣所生子女
(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
1、因扶养教育形成拟制血的继子女
2、姻亲关系的继子女
(三)形成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地位等同与生子女
五、 人工生育子女(注意其法律地位)
1、男方:提供精子者、需要生育者
2、女方:提供卵子者、需要生育者、提供孕育环境者
3、婚姻期间+自愿人工生育=婚生子女
第八章 收养制度
本章学生自学。通过自学了解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收养行为的法律特征、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程序、法律效力以及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与法律后果。重点掌握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程序、法律效力以及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与法律后果的规定。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本节主要掌握收养行为的法律特征:双方、要式、身份、可解除
第二节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本节主要掌握我国收养法各基本原则在具体条文中的体现
1、利于当事人成长
2、不悖公德
3、不悖计划生育
4、保护合法权益
5、平等自愿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不满14周岁、得不到生父母扶养)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无不应收养的疾病、满30周岁、无子女、有扶养能力)
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双方困难、双方同意、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权)
(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条件(减不满14、减丧偶男性与收养女性40岁年龄差、减得不到父母扶养、华侨减无子女)
2、收养孤残儿童的条件(减无子女、减收养一个)
3、单身男性收养女孩的条件(加40岁年龄差)
4、收养继子女的条件(除了未成年、生父母同意无条件)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
(一)行政登记程序 申请→审查公告→批准
(二)事实收养的认定标准
1、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
2、群众认可父母子女关系的成立
3、事实上解除了子女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人及其近亲与被收养人与其后代形成亲属关系)
二、收养的解除效力(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近亲的亲属关系解除)
三、收养行为的无效
1、原因
①主体不适格
②意思表示不真实
③内容不合法
④违反《收养法》规定
2、程序:收养登记机构确认、法院宣告
第五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1、行政程序解除(未成年、自愿达成协议)
2、诉讼程序解除(未成年、法院判决)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1、人身(解除、恢复)
2、财产(分割、补偿(生父母的补偿、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双无养父母的扶养义务))
第二编 继承法
第一章 继承制度概述
本章重点掌握我国现行立法对继承权放弃及丧失的具体规定。
一、继承制度是对死者遗产的分配制度(我国分配遗产的五种方式)
1、法定继承
2、遗嘱继承、遗赠
3、法定酌情分得
4、遗赠抚养协议
5、无人继承财产
二、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 基本权利主体(有权分得遗产的主要的四种人: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可以酌情分得的人(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双无人员、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二)其他继承参与人(遗嘱见证人)
(三)利害关系人(债权人)
(四)不特定的义务主体
三、继承权
(一) 继承权的含义、类型及特征
1、继承权:继承人根据法定或约定依法取得被继承财产
2、类型:法定、遗嘱;既得、期待
(二) 继承权的丧失(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
3、伪造、销毁、篡改遗嘱情节严重
4、虐待、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三) 继承权的放弃(性质、时间、方式、其他限制、反悔、效力)
1、性质:形成权
2、时间: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3、方式:明示
4、其他限制:本人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不得附条件期限
5、反悔:遗产分割前、诉讼中可由法院决定
6、效力
①放弃遗嘱继承的,份额与其他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继承
②放弃法定继承的,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③放弃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④不得反悔
⑤具有溯及力
(四)继承权的恢复(继承权受到侵害,继承人可以要求恢复)
第二章 法定继承
本章重点掌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我国代位继承的特征。
一、法定继承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
1、含义:在没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优先适用的情况下,继承人按照法定范围、顺序、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4种人、第二顺序2种人)
1、第一顺序:父母、子女、配偶、丧偶儿媳女婿
2、第二顺序:祖孙、兄弟姐妹
三、继承顺序的法律含义(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继承权且存活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
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 我国代位继承的含义及特征(也可称“适用条件”)
1、概念: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应当继承份额由该子女直系晚辈血亲继承
2、特征
①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②应当继承份额
③直系晚辈血亲
④被代位人有继承权
⑤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⑥被继承人子女
(二) 转继承的含义及适用条件
1、概念: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遗产由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2、适用条件
①被转继承人有继承权
②被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
(三)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1、死亡顺序
2、适用条件
3、继承主体
第三章 遗嘱继承与遗赠
本章重点掌握遗嘱的特征、形式、有效条件、遗赠的特征、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一、遗嘱
(一) 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立遗嘱人生前依照法定方式处分事务和财产、死后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
(二) 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亲笔书写)
3、代书遗嘱(2个以上见证人(理解遗嘱+无利害关系),一人代书,表明代书)
4、录音遗嘱(2个以上见证人)
5、口头遗嘱(紧急情况,转危为安+可用其他方式遗嘱=口头遗嘱无效)
(三) 遗嘱的有效条件
1、主体适格,具有遗嘱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不得剥夺双无人员份额)
4、形式合法
(四)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注意其方式)
1、明示(新立)
2、默示(内容冲突以最后的遗嘱、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行为冲突(涂销、毁损、转移))
二、遗嘱继承的含义及其特点
1、含义:按照被继承人生前遗嘱确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方式继承
2、特点:财产、人身性、专属性
三、遗赠
(一) 遗赠的概念、特征(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遗赠: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部分或全部遗产转移给无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死后生效
2、特征:要式、单方、死因
3、界定
①与遗嘱继承(接受者、范围、标的、接受方式、分配手段)
②与死因赠与(单方、死因)
(二) 受遗赠人及其权利的行使
四、遗赠扶养协议
(一) 遗赠扶养协议的含义、特征(与遗赠的区别)
1、含义:遗赠人与扶养人约定扶养人承担负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死亡后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
2、特征(优先、双务、死因与生前生效结合)
3、与遗赠(双务、有偿、死因与生前生效结合、合同)
(二) 遗赠扶养协议的当事人及其效力
1、无法定继承权的人
2、2月内明示表示接受
第四章 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处理
本章重点掌握死亡时间的推定、概括继承、限定继承。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注意死亡时间的推定)
1、死时
2、无活继承人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时死互不继承
二、遗产的特征、范围(注意几种特殊财产)
1、特征:死时、个人、合法、所有、可转、财产
2、范围:不包括使用权、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险金
三、死者债务的清偿
(一) 概括继承、限定继承
1、概括继承:继承人整体、总括继承权利义务,人身除外
2、限定继承: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清偿税债、超出不负清偿义务,自愿除外
(二) 死者债务的清偿顺序
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包括受遗赠人)
四、无特定人承受的遗产的归属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归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否则归属国家
-可编辑-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