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打击核心卡特尔有效行动的建议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
根据OECD成员国于1960年12月14日所签署的公约第5条b款;
根据先前理事会的建议中所确认的观点:“竞争政策的有效实施能确保一个国家的市场充满活力,并能够鼓励降低或减少对进口商品的准入障碍,从而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C(86)65(Final)]”;反竞争的各种行为可能对成员国实现经济增长、扩展贸易和其它的经济目标造成阻碍[C(95)130/FINAL];
根据理事会的下列建议:即成员国竞争法律的豁免范围不能超过必需的限度 [C(79)155(Final)];也注意到1997年理事会部长级会议公报中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即“各成员国协力合作以减少各国间竞争法的差异,除非有证据表明,除此之外,没有更好的方式来服务于不得不考虑的公众利益”[C/MIN(97)10];
我们注意到下列理事会长期的立场:对于有效地打击存在一个国家中而影响其他国家并且损害了国际贸易的反竞争商业惯例,成员国之间有必要进行更紧密的合作;我们也注意到理事会以下的建议:在成员国的法律和利益允许的情况下,成员国应在涉及到共同利害关系的调查中通力合作;在与其他成员国分享信息以及获取和分享从第三方所获得的信息时,应该遵守其他成员国的要求[C(95)130/FINAL];
我们认识到,依照多边和双边条约和协议,在涉及到双方利益的情况下,某些成员国的竞争管理机构与外国竞争管理机构分享机密调查信息能给双方带来利益,而且我们考虑到,目前大多数竞争管理机构没有被授权与外国竞争管理机构分享调查信息;
我们也认识到,通过分享机密信息而进行的合作预示着为避免对所分享的信息不恰当的披露或使用而提供满意的保护措施,并且可能需要解决其它的难题,包括:关于存在于竞争法地域管辖范围和对违反竞争法进行制裁性质方面的差异的潜在困难;
我们考虑到,核心卡特尔是对竞争法最严重的违反;核心卡特尔通过提高价格或者限制产出,使得货物、服务对消费者要么遥遥不可及要么极度的昂贵,从而损害不同国家消费者的利益;并且
我们考虑到,从国际的角度来看,打击核心卡特尔的有效行动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核心卡特尔对世界贸易扭曲的后果是在那些市场本来应该存在竞争的国家中造成了浪费、无效率以及市场支配力的产生;而且打击核心卡特尔尤其需要各成员国之间通力合作——因为核心卡特尔通常是进行秘密地操作,有关的证据分别处于许多不同的国家之中;
I、对成员国的政府建议如下:
A、禁止核心卡特尔法律的性质和效力
成员国应确保各自的竞争法律能够有效阻止和威慑核心卡特尔,其法律应规定:
a. 有效的制裁措施,制裁措施的种类和程度应该足以威慑公司和个人参与核心卡特尔;和
b. 执法程序以及具有足够权力来核查核心卡特尔并提出纠正建议的机构,包括获取文件和信息以及惩戒不服从行为的权力。
为了达到本建议的目的:
c. “核心卡特尔”是指竞争者之间签订限制竞争的协议、共谋做法或安排,进行固定价格、操纵投标(串通投标)、建立出口限制或配额、或通过分配顾客、供应商、商业领域或界限的方式来分享或瓜分市场的行为;
d. 核心卡特尔的种类中不包括下列的协议、共谋或安排:
i. 与合法地实现降低成本或提高生产效率有合理的联系,
ii. 被成员国国内立法直接或间接地排除在适用范围外,或
iii. 是依据这些法律的授权。
但是,将那些否则将被视为核心卡特尔的企业视为例外的情况,以及对这些企业进行授权的行为,应该是透明的,并应定期地对这些情况和行为进行调查,以评估其是否有必要,是否超过了为了达到这些行为所追求的首要政策目标所确定的限度。本建议公布之后,成员国应该向本组织提供关于任何新的或延期的例外情况或授权种类的年度通告。
B、在执行禁止核心卡特尔的法律过程中的国际合作和礼让
成员国在防止核心卡特尔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各成员国在执行针对这些卡特尔的法律时应该协力合作。关于这一点,成员国应该寻求各种合作方作,通过这种方式,采用积极礼让原则可大大改善各方的合作情况——这种积极礼让原则适用于要求他方成员国纠正那些对两国都会产生不利影响的反竞争行为;当执行活动影响到其他国家的重要利益时,成员国应依照礼让原则控制好自己的执法活动。
成员国针对核心卡特尔所进行的多边或双边合作时,应该考虑下列的原则:
a. 一般地说,防止核心卡特尔的共同利益要确保合作的程度与范围符合被请求国家的法律、规章和重要利益;
b. 在合作的程度与范围符合被请求国家的法律、规章和重要利益,也遵守保护商业敏感信息和其它机密信息的有效保障措施的同时,成员国在防止核心卡特尔方面的共同利益应保证在以下方面进行合作:包括当文件和信息掌控在外国竞争管理机构手中时要求分享文件和信息;在自愿的情况下,及在必要的情况下使用强制程序时,代表外国竞争管理机构收集文件和信息;
c. 由于考虑到接受协助的要求与本国的法律或规章不符,或与其重要利益不相一致,或者因为其它的理由,包括受其竞争管理机构资源的限制或所进行的调查或程序不涉及到本身的利益,一方成员国可以不接受对其提出的进行协助的要求,或者限制其合作范围或对其合作提出条件;
d. 对与合作有关的争议,成员国应同意以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
为了建立起打击核心卡特尔的合作框架,应鼓励成员国考虑签订符合上述原则的双边或多边的协议或其它文件。
应鼓励成员国调查在执行针对核心卡特尔的法律方面的合作所遇到的所有障碍,并且鼓励成员国采取行动,包括国家立法,和(或者)签署双边或多边协议或其它文件,通过这些行动,成员国以符合自己重要利益的方式来降低或减少那些合作方面的障碍。
本建议所计划的合作不损害任何按照先前理事会建议而产生的合作——这些合作是依照成员国以当事方或其他身份所参与的现行双边或多边协议而进行的。
II、指示
竞争法律和政策委员会:
1. 保存成员国根据第I A 2 b段向OECD通报的例外情况和授权行为的记录;
2. 经成员国的请求,作为讨论实施本建议的平台;
3. 总结成员国贯彻执行本建议的经验,并在两年内,就改善执行禁止核心卡特尔竞争法律方面的合作向理事会提交所需要采取的进一步行动的报告。
III、邀请
非成员国家结合本国情况执行本建议。
(最初发表日期为1998年[C(98)35/FINAL],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 周海涛根据修订后版本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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