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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若干问题l一、专利审判工作基本概括l二、专利侵权行为l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l四、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l五、专利侵权抗辩l六、假冒他人专利l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l八、相关程序问题l九、诉前临时措施一、专利审判工作基本概括一、专利审判工作基本概括l(一)案件数量:l19852004年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69636件l专利案件18654件l著作权案件14708件l商标案件6629件l其他8368件l2004年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9329件l专利案件2549件l著作权案件4264件l商标案件1325件l(二)司法解释工作l专利法第二次修改(2000、8、25公布)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6、19通过,法释200121号,简称21号解释)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6、5通过,法释200120号,简称20号解释)l关于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已被提起行政诉讼时相关专利侵权案件是否应当中止审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2003、4、15(2002)民三他字第8号)l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2004、2、16,法(2004)17号)l关于美国伊莱利利公司与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2003、12、3,(2003)民三他字第9号)l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2004、6、24,(2004)民三他字第4号)l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能否直接裁判涉案专利属于从属专利或者重复授权专利问题的函(2004、12、6,(2004)民三他字第9号)l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讨论稿 2003.10.2729,以下称讨论稿)l(三)审判组织建设l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中级法院(34)l2、最高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16家)深圳、珠海、汕头、厦门、佛山、泉州、宁波、温州、金华、苏州、青岛、烟台、潍坊、大连、景德镇、葫芦岛二、专利侵权行为二、专利侵权行为l(一)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定要件l(二)侵犯产品专利权的行为l(三)侵犯方法发明专利权的行为l(四)实施从属专利侵权l(五)共同侵权行为(一)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定要件(一)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定要件l专利法11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l1、授予了专利权l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l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l4、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l5、未被专利法排除1、授予了专利权、授予了专利权l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法39、40条)l专利权终止:1、专利权期限届满:自申请日计算,发明专利权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10年2、专利权在期满届满前终止:未按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前者以公告之日为准)l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不具有溯及力(47条)l临时保护期(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授予专利权前):支付适当费用(13条)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l专利法十二条:实施他人专利,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l擅自实施l超出许可范围l再许可问题l注意:包括继承人和专利权人授权的人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以生产经营为目的l难点:为公共服务、公益事业、慈善事业目的,是否侵权?l欧共体专利公约27条(a):私人方式非商业目的不侵权 讨论稿第二十六条:l专利法第十一条所称“以生产经营目为的”,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或者商业经营等目的,不限于以营利为目的,但不包括个人使用或者消费目的。l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制造、使用、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属于具有生产经营目的的行为。l根据医生对特定病人的处方临时配制专利药品,并且仅供该病人使用的,不视为属于具有生产经营目的的行为。4、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l实施行为:l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l外观设计专利:制造、销售、进口l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5、未被专利法排除、未被专利法排除l专利实施强制许可l不视为侵犯专利权l专利实施强制许可(限于发明、实用新型)l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专利法48条)l公共利益强制许可(49)l从属(依存)专利强制许可(50)l注意:支付合理的使用费l不视为侵犯专利权(63条第一款)l权利用尽l先用权l临时过境l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二)侵犯产品专利权的行为(二)侵犯产品专利权的行为l制造专利产品l使用专利产品l许诺销售专利产品l销售专利产品l进口专利产品l制造专利产品 讨论稿第27条:专利法第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所称制造专利产品,是指通过机械或者手工方式加工、制作专利产品。下列行为属于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l(一)组装专利产品;l(二)收集已售出的专利产品的零部件并重新组装成专利产品;(也称再造)l(三)为生产经营目的回收他人使用过的包装物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用于包装自己的产品。l专利产品的合法使用人为使专利产品能够正常使用而进行的修理、更换零部件等维护性行为,不视为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l专利产品的数量、质量等不影响对制造行为的认定。l讨论:修理与再造问题l要考虑产品本身的耐用性、行业惯例、节约财富等综合因素l使用专利产品:l利用专利产品的功能l产品专利由结构特征限定:全部用途l用途发明专利:限于所保护的用途l许诺销售专利产品l21号解释第24条:专利法第11条、第63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l讨论:明确表示在专利权届满后销售l规定11条:在专利期限届满前,他人虽然作出将要销售专利产品的意思表示,但明确表示在专利权届满之后才能获得该产品的,不属于专利法第11条和第63条规定的许诺销售。l广告宣传的举证问题l许诺销售的产品应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l销售专利产品l 将专利产品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规定第29条: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作为自己制造的产品的部件,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产品制造者不能证明该部件的合法来源的,推定其制造了该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l进口专利产品 讨论稿第30条l专利法第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所称进口专利产品,是指将专利产品从国境或者边境外越过边界运入境内。l将专利产品进口到保税区内,视为进口专利产品。(三)侵犯方法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三)侵犯方法发明专利权的行为l使用专利方法l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法发直接获得的产品l注意:使用专利方法与使用专利产品的区别l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讨论稿第31条 专利法第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所称“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指采用制造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而获得的原始产品。对该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使之发生物理、化学变化而获得后续产品的行为,属于使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但该后续产品不再属于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四)实施从属专利侵权(四)实施从属专利侵权 讨论稿第32条l未经基本专利的专利权人许可,也未获得实施基本专利的强制许可,从属专利的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对基本专利的侵犯。l未经从属专利的专利权人许可,也未获得实施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基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实施从属专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对从属专利的侵犯。l未经基本专利和从属专利的专利权人许可,也未获得实施基本专利和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三人实施从属专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既构成对基本专利的侵犯,也构成对从属专利的侵犯。l本条所称从属专利,也称改进专利,是指一项在后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对另一项在先申请专利的改进,它在采用在先专利技术方案的同时,又增加了新的技术内容,包括在在先申请的专利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或者发现了新的用途,从而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而获得专利权。该在先专利称为基本专利。(四)共同侵权行为(四)共同侵权行为l1、间接侵权l2、擅自许可实施l3、承揽l4、将专利纳入技术标准1、间接侵权、间接侵权 讨论稿第33条 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专利共同侵权行为处理:l(一)行为人知道第三人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仍然为其提供所需要的设备、工作场地等帮助的;l(二)行为人知道有关产品系只能用于实施特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原料、中间产品、零部件等,仍然将其提供给没有合法权利实施专利的第三人使用的;l(三)商标注册人知道被许可人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上使用其商标而不予制止的。2、擅自许可实施、擅自许可实施 讨论稿第三十四条l未经专利权人特别授权,也没有专利法上的依据,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的,或者共有专利的专利权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的,构成专利共同侵权。l被许可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许可人无权许可的,应当停止侵权,并与许可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许可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许可人无权许可的,应当停止侵权,有关赔偿等其他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l专利证书记载的专利权人可以作为判断被许可人是否应当知道许可人无权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3、承揽、承揽 讨论稿第三十五条l承揽合同的承揽人由于接受定作人的委托而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的,参照适用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4、将专利纳入技术标准、将专利纳入技术标准l讨论稿第三十六条l标准管理组织或者标准制定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未获得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将专利纳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专业技术标准,标准采用人因实施该标准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标准管理组织或者标准制定者构成专利共同侵权。l专利权人参与了有关标准的制定,但在标准发布前未申明其中的有关内容落入其有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视为已经获得专利权人的免费实施的默认许可,标准管理组织、标准制定者和标准采用人的有关行为,不视为专利侵权。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l(一)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l(二)全部技术特征原则l(三)对比方法l(四)字面侵权l(五)等同侵权(一)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l1、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l2、权利要求的解释原则l3、说明书及附图的作用l4、实施例不能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l5、特定情况下权利要求的解释l6、科技术语和概念的解释l7、笔误的更正1、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l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专利法56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l一般情况下,以独立权利要求为准l权利要求书必须有独立权利要求;l独立权利要求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通俗说,保护范围最大)l从属权利要求的防御功能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l讨论:当事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问题 讨论稿第三条 l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一般应当以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准。在独立权利要求未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权利人请求依据从属权利要求确定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将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和引用的所有其他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共同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必要技术特征。l权利人曾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但未得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支持,权利人依据其他未曾作为审理依据的权利要求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理。l依据专利维持程序中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专利权在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有效的,有关从属权利要求和其所引用的所有在前的权利要求组合在一起,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l问题的提起:公知技术抗辩l一般原则:以独立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l允许的例外:1、公知技术抗辩2、独立权利要求有效(并且范围大于从属权利要求)l保护范围:从属+引用共同限定l一案不再理:(民诉法111第(五)项)2、权利要求的解释原则、权利要求的解释原则l权利要求解释的三种理论l周边限定说l中心限定说l折衷说(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1)议定书)l周边限定说l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划定了周边,不能超出字面含义的范围。l排除了等同原则的可能性l英国的某一历史阶段上采用过这种理论,现不用。l中心限定说l权利要求只是确定了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仅具有指导作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围绕这个核心,扩展到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而理解的专利权人所期望的保护范围。l本质:保护发明的技术构思。l评价l这一学说对专利权人来说是十分优厚的,但是,对社会公众来说,又失去了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使他们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所以,这个学说除在德国某一历史阶段上流行过一段时间外,现在也没有人再坚持这样的学说了。l折衷说l以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1)议定书的表述最为典型:l第69条不应当被解释为一份欧洲专利所提供的保护仅由权利要求的严格字面含义所限定,而说明书及附图仅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中的含糊不清之处;也不能解释为权利要求只是确定了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仅具有指导作用,保护范围可以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对说明书及附图的理解出发,扩展到专利权人所期望达到的保护范围。而应当从上述两种极端解释的中间立场出发,使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既能够为专利权人提供公平的保护,又能确保给予公众以合理的法律稳定性。l折衷说为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讨论稿第一条 折衷解释原则l人民法院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解释为仅由权利要求的严格字面含义所限定,而说明书及附图仅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中的含糊不清之处;l也不能解释为权利要求只是确定了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仅具有指导作用,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而理解的专利权人所期望的保护范围。l人民法院应当从上述两种极端解释的中间立场出发,使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既能够为专利权人提供公平的保护,又能确保给予公众以合理的法律稳定性。3、说明书及附图的作用、说明书及附图的作用 讨论稿第四条l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含义和澄清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和科技术语的含糊不清之处,还可以用于将与说明书及附图中描述的现有技术相同或者明显相似的技术方案排除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和禁止专利权人反悔。l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以外的其他专利档案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参考文件。4、实施例不能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实施例不能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讨论稿第五条【实施例、附图标记和摘要的作用】l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不应使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仅仅限于说明书中公开的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中的实施例,但这些具体实施方式及其中的实施例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l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引用了附图标记的,附图中所反映出的具体结构不能用于限定相应技术特征的含义。l专利说明书摘要不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不能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5、特定情况下权利要求的解释、特定情况下权利要求的解释l组合物、化合物发明开放式权利要求的解释l功能、效果特征的解释l非实用新型技术特征不得忽略l有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的解释l上位概念表述的技术特征的解释l方法定义的产品权利要求的解释l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解释 讨论稿第七条 组合物、化合物发明开放式权利要求的解释:l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组合物、化合物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采用开放式或者半开放式表述方式,但在说明书中并未描述权利要求中指出的组分以外的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封闭式表述的权利要求对待,将要求保护的组合物、化合物解释为仅由已在权利要求中指出的组分组成,没有别的组分,但可以带有以通常含量存在的杂质。l前款所称开放式,是指组合物、化合物中并不排除权利要求中未指出的组分;所称封闭式是指,组合物、化合物中仅包括权利要求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组分;所称半开放式,是指组合物、化合物中并不排除对权利要求所指出的组分的基本特性或者新的特性没有实质影响的未指出的组分。l开放、半开放式表述的技术特征的解释7l封闭式结构:由组成,等l开放式结构:含有;包括;包含,基本含有,等l半开放式结构:基本上由组成,等l审查指南:必须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说明书中实际上没有描述除此之外的组分,则不能使用开放式权利要求。:(组合物、化合物权利要求)l封闭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l以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组分确定保护范围;l增加、减少组分一般不构成侵权;l变换组分要视效果、功能和是否可以联想到。l开放式、半开放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说明书没有描述其他组分,按封闭式权利要求对待。l讨论稿第八条 功能、效果特征的解释l对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说明书中对该技术特征实施方式的具体描述,以所述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可以明了和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具体实施方式为限,作出解释,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l说明书仅描述了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的,应当将该技术特征解释为仅覆盖了这一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方式。说明书描述了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多种具体实施方式,而且权利要求记载的功能或者效果技术特征是对这些具体实施方式所共有的功能或者效果的适当概括的,应当将该技术特征解释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l功能、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的解释8l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根据说明书对该技术特征实施方式的具体描述,以所述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了和能够联想到的具体实施方式为限。l两种具体情况:1、说明书仅描述一种具体实施方式:保护范围=该具体实施方式+等同方式2、说明书描述多种方式,权利要求是对其适当概括:保护范围=覆盖所有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l依据审查指南:l对于说明书中具有某一特征的技术方案仅给出一个实施例,而且权利要求中该特征是用功能来限定的情况,如果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的话,则用功能限定该特征的写法是允许的。l说明书中仅以含糊的方式描述了其他方法也可能适用,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清楚这些方法是什么或者怎样应用这些方法,功能限定的方式不允许。l对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l举例l权利要求:一种杠哑铃套组手推箱,其特征在于大小哑铃片槽和杠哑铃杆槽的侧边上设有用于固定的构件。l说明书:箱体内的大哑铃片槽和小哑铃片槽沿圆周上沿也可设有锁紧凸起,以防止大、小哑铃片从槽中脱出。l非实用新型技术特征不得忽略l讨论稿第十四条 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产品用途、制造工艺、使用方法、材料组分和含量等不属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技术特征,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人民法院不应当忽略。l案例l权利要求:l一种药浸柳枝接骨外固定架,其特征在于:用药浸草柳枝条经纬方向编织成一个固定架,在固定架的两侧至少置有一队搭扣。l注:“药浸”就是非实用新型技术特征。l说明书:l由于柳枝条本身结构松疏,中药易被吸收,药浸过的柳枝条接触人体后,中药渐渐挥发其药性,使人体活血化瘀起到一定的药疗作用。l有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的解释:讨论稿12条:权利要求记载了含有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当认定不在该数值范围内的被控侵权物的相应技术特征为等同特征。l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的解释l表现形式:以上,以下,不得高于不得低于等。l讨论: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不在数值范围内的,不应解释进专利权的保护范围。l举例:l权利要求:一种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它由筒管和封闭筒管两端管口筒底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筒底以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叠合而成,各层玻璃纤维布之间由一层碗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率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相粘接。同样,所述的筒管以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叠合而成,各层玻璃纤维布之间由一层碗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率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相粘接。l被控侵权产品:一层玻璃纤维布l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三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l由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在叙述玻璃纤维布层数时,明确使用了“至少二层以上”这种界限非常清楚的限定词,说明书亦明确记载玻璃纤维布层筒的套叠层“可以少到仅两层”,故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应突破这一明确的限定条件。l应当认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无法联想到仅含一层玻璃纤维布或者不含玻璃纤维布的结构应被排除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否则,就等于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去了“至少二层以上”,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不合理地扩大,有损社会公众的利益。l如果为数值段的表述方式,例如,70-100,则不能完全排除等同原则的适用,但专利权人应作出合理的解释.lWarner-Jenkinson案(美国最高法院1997、3、3判决):一种染料提纯方法专利lpH值数值问题l现有技术:9以上,最好是1113l专利:69l被控侵权方法:5l专利权人举证证明修改的原因,否则推定是为新颖性、创造性所做的修改,适用禁止反悔原则。l又说:6不是为了区别现有技术,在这种情况下,就不一定排除对低于6适用等同原则例如5的可能性。,lYBM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1996)l专利:永磁合金l权利要求:包括600035000ppm的氧l被控侵权产品:含氧量为5450ppml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不侵权l判决:等同侵权l但在2002年Johnson&Johnson一案中,该院又以技术捐献原则否定了YBM案的判决。l上位概念表述的技术特征的解释(4.2)讨论稿第四条第二款:权利要求中采用上位概念表述的技术特征,说明书中采用具体概念描述,其保护范围:l说明书描述的实施例+普通技术人员联想到的实施方式l说明书中采用具体概念描述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采用上位概念来表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说明书中提到的具体实施方式和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就可以联想到的其他实施方式来解释该上位概念。l案例:l权利要求:一种安全电热毯,由电加热系统和包复层组成,其特征在于电加热系统是由电热丝、套在电热丝外并两端封闭的软套管、夹在电热丝与套管之间的传热液构成。l说明书:目前公知的电热毯,由于采用热水循环系统,还存在着水的密封不严易渗漏的弊端。本实用新型是这样实现的,传热液采用防冻夜。采用防冻夜做热传导物质,克服了水在低温情况下结冰使导管易折断的弊端。l传热液是上位概念,防冻夜是下位概念l方法定义的产品权利要求的解释l两种制度l欧洲专利局:忽略方法特征(有新颖性、创造性)l美国:全部考虑l例l权利要求:l改性酚醛树脂与羧酸金属盐接枝共聚物,其特征在于:该共聚物经如下步骤制成:(1)熔融对取代苯酚、有机羧酸、金属氧化物、催化剂的混合物;(2)上述混合物在90110C间与醛类反应回流16小时;(3)上述反应混合物加入有机羧酸盐在80120C反应10120分钟l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解释l不能忽略用途特征!l例如:转用发明、用途发明l问题:保护范围是否限制他人制造产品l肯定用途不确定,可能用于专利用途l否定不能超出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6、科技术语和概念的解释、科技术语和概念的解释 讨论稿第九条科技术语和概念的解释l对权利要求提及的科技术语和概念,人民法院应当首先以说明书及附图为依据进行解释。l不能直接通过说明书及附图作出具体解释的,应当依据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理解的通常含义来解释。l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字典、百科全书、技术工具书和已公开发表的论文的解释视为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理解的通常含义。l存在多种通常含义的,结合专利档案的记录,采纳与该专利发明创造主题相关的含义。7、笔误的更正、笔误的更正 讨论稿第十条 笔误和印刷错误的更正l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中出现的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识别的明显语法错误、文字符号错误,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综合分析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所能够得出的唯一的解释作出修正;有多种解释的,应当采纳对专利权人不利的解释。l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中出现的印刷错误,可以参考专利档案中的原始文件作出修正解释,但优先权副本和其他外文原件除外。(二)全部技术特征原则(二)全部技术特征原则l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所有特征都是重要的,在专利侵权判断中不得忽略.l美国在Warner-Jenkinson一案中确定的一项原则l我国21号解释17条也间接地确认了这一原则l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通过阅读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讨论稿第十五条l被控侵权物包含了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或者被控侵权物的个别或者某些技术特征虽然与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不相同,但依据等同原则属于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l被控侵权物在包含了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之外,又增加了其他技术特征的,不论增加的技术特征本身或者与其他技术特征相结合产生的功能和/或效果如何,人民法院应当得出与前款相同的结论。l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落入权利要求中以上位概念表述的技术特征的范围之内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的该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以上位概念方式表达的技术特征相同。l被控侵权物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项或者多项技术特征的,或者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对应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者多项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没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人不构成专利侵权。(三)对比方法(三)对比方法 讨论稿第十六条l在专利侵权诉讼进行技术对比判定,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不得以权利人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使用的专利方法以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与被控侵权物进行技术特征对比。l权利要求的分解l被控侵权客体相应特征的确定(四)字面侵权(四)字面侵权l被控侵权客体落入权利要求记载的字面保护范围l技术特征相同l权利要求包含 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落入权利要求中以上位概念表述的技术特征的范围之内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的该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以上位概念方式表达的技术特征相同。(五)等同侵权(五)等同侵权l1、等同原则的必要性及带来的难题l2、适用等同原则的法律依据l3、等同的判断标准l4、特征等同准则l5、普通技术人员l6、适用等同原则应注意的问题1、等同原则的必要性及带来的难题、等同原则的必要性及带来的难题l必要性:防止盗用专利成果l美国最高法院在GraverTank案中的描述:l如果允许他人在稍加变动后就可以利用专利发明,那么专利保护就会变得空洞无用了,因为完全一模一样的照抄是十分少见的。如果专利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受其权利要求文字内容的严格限制,那么专利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切实维护,专利制度鼓励公开发明的目的就会落空。l等同原则正是顺应这种需要而提出的,其核心在于防止他人盗用专利发明的成果。等同原则不仅适用于首创性发明,也适用于改进型发明。l带来的难题:专利权人合理利益与社会公众法律稳定性的平衡2、适用等同原则的法律依据、适用等同原则的法律依据 21号解释17条l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指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l解释的理由l与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1)议定书一致。l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1)l一份欧洲专利或者欧洲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来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l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1)议定书的规定,该条隐含了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的精神,l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1),与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实质内容上是一致的。既然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1)隐含了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的精神,那么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然也包含有这样的含义。l所以,21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进一步将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所包含的这一含义予以明示,就为人民法院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3、等同的判断标准、等同的判断标准 21号解释第17条第二款l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通过阅读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l“三基本,一普通”。l判断等同的两大标准:l德国标准l美国标准l德国标准普通技术人员标准l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理解权利要求内容含义的基础上,是否能够得知被控侵权客体中采用替代手段对解决该发明的任务来说,具有相同的效果。l德国最高法院1986年4月29日对Formstein一案的判决中确立。该判决指出:l在判断等同时,需要判断的问题是:一个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能够采用同样有效的技术手段来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亦即是否能够采用其他的技术手段来获得所期望的效果。普通技术人员从权利要求所表达的技术方案出发,凭据自己的专业知识能够想到的可以达到同样效果的解决方案仍然处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中。l美国标准“方式功能效果”(“三基本”)标准l“三基本”标准是美国最高法院1950年在GraverTank一案判决中所确立的判断规则。该判决指出:判断是否构成等同,应当考虑专利发明和被控侵权客体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lWIPO专利协调协定21条2:选择适用:l“a.应该认为一个权利要求不仅覆盖其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也包括其等同物。lb.如果在指控侵权的时候满足下述条件之一,通常应该认为一个特征等同于权利要求中的特征:l(i)等价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应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或者l(ii)对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明显能得知借助于等价特征可以达到采用权利要求特征所能达到的同样效果。l 以上两种判断标准,各国可以自行选择。l21号解释17条两个标准的结合l二者的关系:主体标准与客观标准l理由:两大标准相通l在奉行普通技术人员标准的德国,在判断等同时也要考虑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l在奉行“三基本”标准的美国,在判断等同时,也要借助于普通技术人员。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在前述GraverTank一案判决中就指出:“确定等同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的技术人员是否认为两个技术特征是可以彼此互换的。”4、特征等同准则、特征等同准则l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l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等同原则,应当仅就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进行判定,而不对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方案的整体是否等同进行判定。l讨论:整体等同理论l讨论:整体等同理论l 强调整个专利技术方案等同l本质上类似于保护发明的技术构思 5、普通技术人员、普通技术人员l21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所称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也称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与审查指南作一致的理解。l根据审查指南(2001)第二部分第四章2.2规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l注意:审查指南是从审查创造性这个角度来界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因此,它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知晓的知识具有的能力是以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为界的,那么,在专利侵权判断中所讲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其知晓的有关知识和具有的能力,则应当以专利侵权行为发生日为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一种假设的“人”,因此这样的人在现实生活中是找不到的。设定这样一个假设的“人”,意在强调我们在判断两个技术特征是否属于等同特征,要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来审视,而不是真的要去寻找这样一个假设的“人”。主张法院委托技术鉴定时,应当委托所属领域的工程师来进行,值得商榷。6、适用等同原则应注意的问题、适用等同原则应注意的问题l(1)判断等同的时点l(2)禁止反悔原则l(3)公知技术抗辩原则l(4)捐献原则l(5)多余指定问题l(6)等同的常见形式(1)判断等同的时点)判断等同的时点l侵权行为发生时l专利授权日l专利申请日(优先权日)(2)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 含义(讨论稿14条)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维持程序中,为满足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的要求,在专利文件中或者通过书面声明或者记录在案的陈述等,对专利权保护范围所作的具有限制作用的任何修改或者意见陈述,对权利人有约束作用,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反悔。l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 人民法院不应将禁止反悔的技术内容认定为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但对于在专利授权和/或维持程序中修改过的技术特征,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之后,权利人仍然有权主张对保留的该技术特征适用等同原则lFesto案l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00、12、29判决:l1、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包括与专利性有关的所有修改,而不仅是避开现有技术;l2、无论自愿修改还是专利局要求修改,均导致适用禁止反悔原则:l3、由于修改导致某一技术特征适用禁止反悔原则,该技术特征完全不能适用等同原则(完全禁止)l4、不能表明修改原因,不能适用等同原则l美国最高法院判决(2002、1、8)l同意1、2、4l反对3:主张“有弹性的禁止原则”:(1)一般情况: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作用,限于专利权人修改与专利性有关的专利申请文件所放弃的等同情况,没有放弃的部分,仍可以适用等同原则;(2)对于不能说明原因的特征导致禁止反悔原则,完全不适用等同侵权。lFesto案情:lFesto:专利权人.l专利:两项专利,主要涉及磁性无杆式气缸,包含有一活塞,一气缸,及一套筒.l第一项专利授权过程的修改:气缸还包含有一对单向密封环,其外套筒是由磁性材质所构成.l第二项专利在再审查中的修改:对密封环加了限制条件.l被告:SMC公司l产品:与专利的区别是:单一双向密封环;套筒由非磁性材质构成l1988年原告起诉被告侵权l麻州联邦地方法院94年判决:侵权,赔偿500万美元.l联邦巡回上诉法院95年判决:维持.l美国最高法院97年发回更审.l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00年判决:不侵权.l美国最高法院2002年判决:发回更审.l注:详见(台湾全国工业总会)2002年第42期l案例:“优化五笔字型编码及其键盘专利侵权案权利要求:(1)采用经优化的220个字根作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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