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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风险成因及其规避研究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成因及其规避研究
张妮妮1杨乐兴2
(1,青岛农业大学教务处,266109;2,青岛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66109)
【摘要】本文分析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成因。通过分析政府、银行、学校、学生四个参与主体的关系,提出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银行贷款相关政策,建立大学生信用评估体系等措施,来规避国家助学贷款风险。
【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用信用评估
为了保障教育机会的平等,弥补市场在教育资源配置上的不足,实现教育的社会效益,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颁布于1999年。随着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其对保障教育权利,提高社会文明,实现社会公平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然而,面对大学生助学贷款还款违约率的不断攀升,国家助学贷款如何有效持续下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现状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面向在校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第二学位学生、研究生发放的无需抵押的,在校期间政府给予全额贴息的个人信用贷款,目的是帮助普通高等学校的经济困难学生,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统计资料, 2005年12月底,全国累计已审批国家助学贷款学生206.8万人,累计已审批合同金额172.7亿元。2006年12月底,全国累计已审批国家助学贷款学生292万人,累计已审批合同金额253亿元。但是当前由于部分学生毕业后就业困难、流动性大、收入不高、各项消费支出较大,加之少数学生信用意识较差,已经出现有的学生拖欠还款的现象。据有关方面调查,有近20%的贷款毕业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还款违约情况,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开始显现出来。因此,加强贷后管理,采取切实措施降低风险,已成为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必须着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成因
(一)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存在缺陷
政府在制定还款期限时,没有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负担能力。从实际情况看,很多大学生异地求学与工作,毕业后还需负担房租等等。况且刚刚参加工作,工作经验不足,收入水平不可能很高,还款能力有限。很难想象短时间他们还清这些贷款。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关于还款期限设定的不合理性,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效果。据统计,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中,学生的还款负担率在13%-24%之间,对于国际上多数国家将收入的大约10%用于偿还贷款,并一次作为还款负担率的标准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贷款学生第一次的还款负担率仍然偏高,超出标准约14个百分点。美国学者的研究曾发现:多数拖欠发生在还款开始后的第一、二年。学生在还贷的最初阶段所承受的还款负担过重,是造成还款违约和拖欠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信用法制环境及信用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很不完善,市场经济调控和监督相对弱化,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的有关管理措施相对滞后。既然国家助学贷款属于个人信用贷款,就需要一个适合于个人的信用制度和信用法制环境来个人的信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约束。迄今为止,我国基本上尚未建立个人信用记录、信用账号之类的信用制度,个人客户在信用卡、个人储蓄和个人住房方面的资信记录彼此独立。同时,各家银行之间的相互独立与各自封闭,导致各银行之间的信息不能共享。由于没有完备的信用制度,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人们可以不依赖银行信用,因而银行无法通过信用制裁来保障贷款安全。一旦发生个人失信行为,银行若要启动法律程序寻求法律保护,却往往由于我国助学贷款方面法律条款不健全或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冗长低效等而使银行望“法”兴叹,即使勉强打起官司,经济上也往往是得不偿失。
(三)大学生信用意识淡薄
诚信是诚实和信用的概括,诚实表现在人的品行、品德之中,信用则表现为个人的责任、义务、契约、承诺兑现的可靠程度。部分学生信用意识淡薄,贷款心态不正, 在助学贷款问题上抱着“不贷白不贷”,“先贷了再说”的态度,很少考虑自己今后是否具备偿还能力。由于这些学生社会责任感不强,信用素质低下,因此很容易产生信用问题,这将严重影响助学贷款的顺利开展。欠款不还涉及的是一个信用问题,而有意去“骗醛意在扶贫的助学贷款则完全背离了做人起码的诚实。
(四)银行面临的风险大
由于助学贷款数目多,金额小,银行办理成本高,学生在校期间又不支付利息,收益不大,加之无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收回率不确定,银行可能面对高昂得贷款本息损失,实际操作中银行仍面临很多难题。总体上说,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大于收益,国家助学贷款放贷后管理难、追贷成本高。国家助学贷款执行标准利息,而其他消费贷款一般上浮10%—20%;收息滞后50%的利息财政按季贴,50%利息利随本清,收息滞后几年。[4] 利息低,收息滞后。
三、规避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措施
国外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开展了助学贷款业务,在贷款品种、担保方式和还贷机制上都趋于完善,积累了许多经验。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从国情出发,可从以下方面规避国家助学贷款风险。
(一)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国家助学贷款在偿还方式上应灵活多样,除了一次偿还、分次偿还外,也可采用收入的固定比例(10%--20%)偿还。这样随着毕业生工作年限的增加,收入将逐渐增加,占收入同样的比例,还款数量也逐年增加。这种还款方法为借款者提供了较小风险的还款方法,使负债者在一定期间内的负担不至于过重,对低收入学生来说,这种方式较为有利。
针对还款期限不合理的状况,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国情来制定还款期限。建议把起始还款期限适当延长到毕业后1—4年,8年还清,并且可以采取梯次递增的还款额度,即第一年还款额度最少,以后逐年增加。这样的设计,充分考虑了毕业生的就业、薪酬的实际情况,使得获贷同学年还款强度不大,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欠贷率。
(二)建立健全国家助学贷款法律法规体系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建议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国家助学贷款法》。在这个法规里,阐明助学贷款的意义,明确规定银行、学校、学生等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有关贷款管理机构的组织方式、职责,明确规定在发生纠纷时各方有权向法院行使诉权。应当把违约作为重点进行法律约束,明确欠还助学贷款的法律惩戒,提高违约成本。大部分时候人的自觉性是需要强制力的,如果没有法律约束,使得欠还贷款的既得利益高于违约的损失利益。由于违约惩戒高于违约利益,才保证了绝大多数人的自觉性。只有严格、分明的处罚,才能有威慑作用和强制作用,当借款人的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一定影响时,他才会积极主动地清理债务,银行风险才有可能真正降低,进而提高银行介入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用法律和经济手段指导大学生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市场经济是信用与法治的经济。
(三)建立大学生信用评估体系
针对我国大学生的实际状况,可结合实名的储蓄账户——身份号码——学位证的关系,使银行、社会、学校之间建立起完备、规范、统一的大学生信用查询系统。一方面银行要考察学生本人以往的品德表现;另一方面,也需要在学生本人及家庭、所在学校密切配合下,收集整理申贷人的家庭收入及个人自身的消费信息、已有的学术成就,以这两方面的内容为基础,核定申贷人的还款信用,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各银行之间应共同建立互惠的个人资信评估网,以便及时掌握和沟通贷款人的情况。
要做好大学生信用的建档工作,将每个人的个人信用度作为他们今后在社会上就职、升迁、贷款等社会活动的参照,形成一个全社会参与的还贷的有效监督体系,才能保证贷款的如期回收。
(四)完善银行贷款相关政策
作为银行要进一步明确助学贷款的用途,适当限制助学贷款的范围,从源头上堵住挤占挪用助学贷款现象的发生。要建立操作要简单易行的失信惩罚机制。这样就切断了一部分人通过银行管理制度来达到赖帐的目的。
应积极开展生源地贷款业务,降低追贷成本。生源地贷款就是由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凭借入学通知书,向学生户籍所在地的金融机构直接申请助学贷款一种方式。这既便于根据国家助学贷款要求发放贷款,又可避免学生挥霍贷款,而且在学生毕业后,便于了解控制学生毕业去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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