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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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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精选资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DB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xx-xxx-2016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esign standards on public building energy saving (green buildings)(报批稿)2016- xx-xx 发布 2016- xx-xx实施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可修改编辑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esign standards on public building energy saving (green buildings)DBJxx-xxx-2016主编单位: 批准部门: 施行日期:

2、 201x 重 庆前 言为贯彻落实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2013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37号) 等文件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改善我市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完成了对原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2013的修订工作,使其在达到建筑节能要求的同时,满足国家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及重庆市绿色建筑设计

3、标识银级要求。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 更新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和冷源能效限值,并按建筑分类分别作出规定;2 调整了绿色建筑相关条文;3 新增了给水排水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建筑和建筑热工;供暖、通风和空调节能设计;给水排水;电气节能设计;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环境设计与资源综合利用。本标准中第1.0.6、3.2.3、3.4.1、4.1.1、4.1.10、4.2.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中第3.1.1、3.1.2、3.3.8、4.2.2、4.2.4、4.2.5、4.2.8、4.2.11、4.2.12、4.2.14、4.5.3、4.5.4、

4、4.5.6条与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强制性条文一致。 本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重庆市渝中区牛角沱上清寺路69号7楼,邮编:400015,电话:63610207,传真:63616302,网址:http:/www.cqct.org/index.html)。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 审查专家: 可修改编辑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建筑与建筑热工53.1 一般规定53.2 建筑设计53.3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73.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94

5、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114.1 一般规定114.2 冷源与热源124.3 输配系统184.4 末端系统224.5 监测、控制与计量235 给水排水255.1 一般规定255.2 给水与排水系统设计255.3 生活热水266 电气286.1 一般规定286.2 供配电系统286.3 照明286.4 电气设备306.5 电能监测与计量307 可再生能源应用317.1 一般规定317.2 太阳能利用317.3 地源热泵系统328 建筑环境设计与资源综合利用348.1 一般规定348.2 建筑环境348.3资源综合利用36附录A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可不强制执行本标准规定的建筑类型41附录B 围护结构热工

6、性能的权衡计算42附录C 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49附录D 国家绿色建筑一星级设计标识和重庆市绿色建筑设计银级标识达标条文要求52附录E 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更优的指标要求53附录F 常用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计算参数取值54附录G 常用建筑材料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取值58附录H 典型玻璃的光学、热工性能参数取值59附录J 典型玻璃配合不同窗框的整窗传热系数取值60本标准用词说明62引用标准名录63条文说明64Content 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23 Building and building thermal engineering design53.1 Gen

7、eral requirements53.2 Architectural design53.3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engineering design73.4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trade-off94 Heating, ventilating and air conditioning114.1 General requirements114.2 Heating and cooling source124.3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system184.4 Termina

8、l system224.5 Monitor,control and measure235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255.1 General requirements255.2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ystem255.3 Service water heating266 Electrical286.1 General requirements286.2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286.3 Lighting286.4 Electrical equipment306.5 Electric po

9、wer supervision and measure307 Renewable energy application317.1 General requirements317.2 Solar energy application317.3 Ground source heat pump system328 Build environment design and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of resources348.1 General requirements348.2 Built environment348.3 Comprehensive utilizati

10、on of resources36AppendixA The energy saving standard is not enforceable for definition of exterior protected41AppendixB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trade-off42AppendixC The simplified computing method of summer building external shading coefficient49AppendixD Compliance table for national

11、 green building star level I design and Chongqing green building silver design52AppendixE Thermal properties of the public building envelope better index53AppendixF The thermal physical properties parameters of commonly used building materials54AppendixG Modified coefficient for the thermal physical

12、 properties indicators of commonly used building materials58AppendixH The optical and thermal parameters of the typical glass59AppendixJ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values for the whole window of the typical glass with different windows frame60Note the wording of the order62List of Quoted Standards63E

13、xplanation of provisions641 总 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环境质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建筑能耗,结合重庆市环境与资源特点,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公共建筑)的节能(绿色建筑)设计。1.0.3 节能(绿色建筑)设计应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与资源条件,统筹兼顾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在保证使用功能与环境品质的条件下,改善围护结构

14、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能耗。 1.0.4 当建筑高度超过150m或单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大于200000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外,还应组织专家对其节能(绿色建筑)设计进行专项论证。1.0.5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说明该工程项目采取的节能(绿色建筑)措施。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按重庆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规范DBJ50/T-228的相关规定,针对该工程项目采取的节能(绿色建筑)措施提出相应的绿色施工要求,并宜说明其使用要求。1.0.6 节能(绿色建筑)设计应满足附录的相关规定,达到国家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及重庆

15、市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银级要求。1.0.7 节能(绿色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建筑体形系数 shape factor建筑物与室外空气直接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2.0.2 外凸窗 bay window凸出外墙外表面的窗户。2.0.3 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 single faade window to wall ratio建筑某一立面的窗户洞口面积与该立面的总面积之比,简称窗墙面积比。2.0.4 透光幕墙 transparent curtain wall可见光可直接投射入室内的幕墙。2.0.5 可见光透射比 visi

16、ble transmittance透过透光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2.0.6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trade-off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断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2.0.7 太阳得热系数(SHGC) 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投射到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外表面上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太阳

17、辐射室内得热量包括太阳辐射通过辐射投射的得热量和太阳辐射被构件吸收再传入室内的热量两部分。2.0.8 建筑遮阳系数 shading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lement在照射时间内,同一窗口(或透光围护结构部件外表面)在有建筑外遮阳和没有建筑外遮阳的两种情况下,接收到的两个不同太阳辐射量的比值。2.0.9 全玻幕墙full glass curtain wall由玻璃面板和玻璃肋构成的建筑幕墙。2.0.10 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基准建筑。2.0.11 综合部分负荷性

18、能系数(IPLV) 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机组在各种负荷条件下的累积负荷百分比进行加权计算获得的表示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部分负荷效率的单一数值。2.0.12 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EHR-h)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ratio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的比值。2.0.13 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 EC(H)R-a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co

19、oling(heat)quantity ra-tio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2.0.14 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 (SCOP) system coefficient of refrigeration performance设计工况下,电驱动的制冷系统的制冷量与制冷机、冷却水泵及冷却塔净输入能量之比。2.0.15 空调工程设计能效比(DEER)design energy efficiency ratio空调工程设计总冷负荷与设计总耗功率(包括冷源设备、末端设备、输送设备配用电机铭牌功率之和)之比。2.0.16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

20、(Ws)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air volume of air duct system设计工况下,空调、通风的风道系统输送单位风量(m3h)所消耗的电功率(W)。2.0.17 电能监测与计量系统monitoring and metering system of electric energy通过安装分项电能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实时采集电能消耗数据,具有建筑电能在线监测与动态分析功能的软件和硬件系统的统称。2.0.18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

21、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2.0.19 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tensity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别,用二者代表性测点气温的差值表示,是城市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2.0.20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annual runoff volume capture ratio雨水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入渗、滞蓄、调蓄和收集回用,场地内累计一年得到控制的雨水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2.0.21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污水、废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水质标准、满足一定使用要求的非饮用水。2.0.22 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

22、r source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等。2.0.23 可再利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2.0.24 可再循环材料 recyclable material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2.0.25 地源热泵系统 ground source heat pump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低温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暖、空调或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根据地热能交换系统形式的不同,地源热泵

23、系统分为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2.0.26 复合式冷热源系统 hybrid cooling and heating source是指地源热泵系统需要辅助散热或加热设备时,采用冷却塔或锅炉或与水冷机组、空气源热泵机组及其它冷热源设备组成的系统。3 建筑与建筑热工3.1 一般规定3.1.1 公共建筑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建筑,或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建筑群,应为甲类公共建筑;2 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 m2的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应为乙类公共建筑。3.1.2 建筑群的总

24、体规划应考虑减轻热岛效应。1 建筑的总体规划和总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2 建筑的主朝向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适宜朝向,且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3.1.3 单体建筑设计应结合该地区的地理、气候环境,组织好过渡季节室内外自然通风气流路线并确定通风口面积。3.1.4 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3.1.5 建筑体形宜规整紧凑,避免过多的凹凸变化。3.1.6 建筑总平面设计及平面布置应合理确定冷热源和空调、风机房、新风和排风口的位置,缩短冷热水系

25、统和风系统的输送距离,冷热水系统的单程输送距离不宜超过250m,风系统的输送距离不宜超过90m。同一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机房宜位于或靠近冷热负荷中心位置集中设置。3.1.7 建筑变电所设置应靠近负荷中心。3.1.8 围护结构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3.1.9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可不强制执行本标准规定的建筑类型见附录A。3.2 建筑设计3.2.1 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凸凹立面朝向应按其所在立面的朝向计算;2 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均应参与计算;3 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墙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4 当外墙上的外窗、顶部和侧面为不透

26、光构造的凸窗时,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当凸窗顶部和侧面透光时,外凸窗面积应按透光部分实际面积计算。3.2.2 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小于0.40 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大于等于0.40 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3.2.3 未设建筑自遮阳、绿化遮阳等措施的建筑西向外窗(含透光幕墙)窗墙面积比30%时应设置活动外遮阳系统。3.2.4 窗及幕墙的遮阳形式应根据其所在朝向选择,宜采用以下遮阳形式: 1 不同方位窗及幕墙的外遮阳,宜采用室外设置各种遮阳挡板、活动百叶等措施。东、西向外窗(含透明幕墙)宜设置活动外遮阳系统或

27、采用综合遮阳形式;南向宜采用水平遮阳形式;2 遮阳措施应满足美观、防火、防风雨侵蚀的要求,操作简便并便于维护,长期使用并安全可靠;3 宜采用与建筑一体化的建筑遮阳措施,合理利用建筑相互遮阳、自遮阳、绿化遮阳等形式;4 合理采用阳光控制镀膜玻璃、低辐射镀膜玻璃、中空玻璃内置活动百叶等与玻璃相结合的遮阳措施;3.2.5 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和风冷空调器时,空调器(机组)室外机布置和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平面和立面设计应考虑空调器(机组)室外的安装位置,不应影响立面景观,并便于清洗和维护室外散热器;2 空调器(机组)室外机宜布置在南、北或东南、西南向的靠外墙处或屋面上;3 空调器(机组)室

28、外机的安装应有利于通风换热,在建筑外立面的竖向凹槽内逐层布置室外机时,凹槽的宽度不应小于3.0,室外机置于凹槽的深度不应大于4.2;4 空调器(机组)室外机间的排风口不应相对,相对时其水平间距应大于;5 室外机位置处采用的遮挡或装饰,不应导致排风不畅或进排风短路,避免散热条件恶化;6 应安装牢固,不应存在安全隐患。3.2.6 屋面宜采用种植屋面,外墙宜采用墙体垂直绿化。3.2.7 建筑物的外墙宜采用自保温系统。3.2.8 屋顶、外墙的表面宜采用浅色,以减少外表面对太阳辐射的吸收。3.2.9 建筑立面朝向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北向为北偏西60至北偏东60;2 南向为南偏西30至南偏东30;

29、3 西向为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30和西偏南60);4 东向为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包括东偏北30和东偏南60)。3.2.10 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并应采取适宜的活动遮阳措施。3.2.11 各主要功能房间应设外窗,其外窗(含透光门)及透光幕墙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外墙面积10%。当不能满足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3.2.12 外窗(含透光门)及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开启扇面积和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的较小值。3.2.13 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加强自然补风。3.2.14 建筑设计应充

30、分利用天然采光。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要求的场所,应采取以下有效的节能采光措施: 1 大跨度或大进深的建筑应采用顶部采光或导光管系统采光;2 在地下空间,无外窗及有条件的场所,应采用导光管采光系统;3 侧面采光时,可加设反光板、棱镜玻璃或导光管系统,改善进深较大区域的采光。3.2.15 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符合表3.2.15 的规定。表3.2.15 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房间内表面位置可见光反射比顶棚0.70.9墙面0.50.8地面0.30.53.2.16 在满足防火要求的情况下,楼梯间、走廊、电梯间的外窗应采用可开启的外窗。3.3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3.3.1 甲

31、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3.1-1表3.3.1-2 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表3.3.1-1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围护结构部位传热系数K W/( m2K)太阳得热系数SHGC (东、南、西向/北向)屋面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2.50.40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2.50.50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2.50.60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2.50.80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0.70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窗墙面积比0.203.50.20窗墙面积比0.303.00.44/0.480.30窗墙面积比0.402

32、.60.40/0.440.40窗墙面积比0.502.40.35/0.400.50窗墙面积比0.602.20.35/0.400.60窗墙面积比0.702.20.30/0.350.70窗墙面积比0.802.00.26/0.35窗墙面积比0.801.80.24/0.30屋顶透光部分(屋顶透光部分面积20%)2.60.30表3.3.1-2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限值围护结构部位热阻R(K) / W地面1.2地下室外墙1.23.3.2 乙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3.2-1 、表3.3.2-2 和表3.3.1-2的规定。表3.3.2-1乙类公共建筑屋面、外墙、楼板热工性能限值围护结构部位屋面外

33、墙(包括非透光幕墙)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传热系数KW/( K)0.701.01.0表3.3.2-2 乙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热工性能限值围护结构部位传热系数KW/(K)太阳得热系数SHGC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3.00.52屋顶透光部分(屋顶透光部分面积20%)3.00.353.3.3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外墙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2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的有关规定选用或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的有关规定计算;3 当设置外

34、遮阳构件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应为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与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的乘积。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和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的有关规定计算。3.3.4 建筑不宜设置凸窗。当外窗采用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凸窗的传热系数应2.9W/(.k);2 对凸窗不透明的上顶板、下底板和侧板,应进行保温处理。保温处理后板的平均传热系数应2.5W/(.k) 3.3.5 屋面、外墙和地下室的热桥部位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确保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3.3.6 建筑外门、外窗的气密性分级应符合国

35、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中第4.1.2条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10层及以上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7级;2 10层以下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6级;3.3.7 建筑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2007中第5.1.3条的规定且不应低于3级。3.3.8 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3.3.9 当采用种植屋面时,构造应符合重庆市种植屋面技术规程DBJ/T 50-06

36、7的规定;当覆土面积不小于屋顶面积的70%,种植屋面当量热阻可取0.5(m2K)/W计入屋面传热系数计算。3.3.10 当设计建筑为多功能建筑时,不同功能空间的隔墙及分隔楼板的传热系数不宜大于2.0 W/( m2K)。同一功能分区内供暖空调区域和非供暖空调区域的隔墙及分隔楼板的传热系数不宜大于2.0 W/(m2K)。3.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3.4.1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前,应对设计建筑的热工性能进行核查;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时,方可进行权衡判断: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1.0W/(.K); 屋面平均传热系数:0.7W/(.K);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楼板或外挑楼板的平均传热系数

37、:1.0W/(.K); 供暖空调房间地面及地下室外墙(与土壤直接接触的外墙)热阻:1.2.K/W; 外窗传热系数:3.6W/(.K);6 当单一立面的窗墙面积比:0.4窗墙面积比0.7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3.0W/(.K),太阳得热系数0.44;窗墙面积比0.7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2.6W/(.K),太阳得热系数0.44;7 屋顶透明部分传热系数:3.0W/(.K),太阳得热系数0.35。3.4.2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

38、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3.4.3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窗墙面积比、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3.2.10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3.2.10 条的规定。3.4.4 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按本标准第3.3.1 条的规定取值

39、。参照建筑的外墙和屋面的构造应与设计建筑一致。当本标准第3.3.1 条对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未作规定时,参照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3.4.5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并应按附录B中“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审核表”提供相应的原始信息和计算结果。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4.1 一般规定4.1.1 甲类公共建筑供暖、空调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供暖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的冷负荷计算。4.1.2 供暖空调水系统应进行最不利环路水力计算及水力平衡计算。 4.1.3 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40、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在经济技术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设计温度。4.1.4 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热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宜小于10。对于流量较大、输送距离较长的供暖空调水系统,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采用大温差、小流量技术。4.1.5 设计说明中应标注计算建筑的空调工程夏季工况设计能效比(DEER),其值应不小于表4.1.5中规定的限值。表4.1.5 公共建筑空调工程夏季工况设计能效比(DEER)限值空调工程冷源型式冷源主机(kW)空调工程设计能效比限值(W/W)螺杆式风冷机组502.58水冷机

41、组5282.9552811633.0311633.22离心式水冷机组11633.35直燃式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建筑面积200002.70建筑面积200002.20多联机空调系统建筑面积200002.15水(地)源热泵机组3.20注:1.天然气:1 Nm3/h =3.33 kW。2.对多台不同容量机组时,以大容量机组为准。3.有不同冷源型式系统时,应分别计算。4.1.6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分散式空调系统:1 需要24h运行、或公共建筑集中空调运行停止时,仍需要运行的空调房间;2 用户使用要求难以协调一致;3 需设置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分散;4 需增设空调系统,而难以设置机房和布

42、置管道的既有建筑。4.1.7 机电设备用房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宜按设备正常运行最大允许温度选取,并不应低于夏季通风计算温度。当通风无法保障设备工作要求时,宜设置空调降温系统。4.1.8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风机,其设计工况下的效率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1中的节能评价值;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风机水泵,其设计工况下的效率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中的节能评价值。4.1.9 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根据气候特点,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高温冷源的制备方式和新风除湿方式;2 宜考虑全年对天然冷源和可再

43、生能源的应用措施;3 不宜采用再热空气处理方式。4.1.10 冷量和热量的计量装置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群采用集中的冷源和热源时,每栋公共建筑及其冷、热源机房,应设置冷、热量及能耗计量装置。2 采用集中供暖、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应分用户计量;当用户不确定时,宜设置分楼层、分室内区域、或分室的冷、热量及能耗计量装置。4.2 冷源与热原4.2.1 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的冷、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结合本市能源结构及其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按下列原则经综合论证后确定:1 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宜采用废热或工业余热。当废热或工业余热的温度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冷源宜采用吸收式冷水机组。 2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利用浅层地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 3 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供热热源宜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4 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城市电网夏季供电充足的地区,空调系统的冷源宜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 5 不具备本条第1款第4款的条件,但城市燃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宜采用燃气锅炉、燃气热水机供热或燃气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6 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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