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4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现将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2.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3.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交通运输部2014年5月28日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2、规范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部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在水运建设市场中从业行为进行的信用评价。本办法所称部属单位是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及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参照部属单位开展评价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是指具有水运行业设计资质及参与水运工程设计活动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
3、资质的企业,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从业行为是指企业参与依法招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履约等市场行为。第四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第五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全国汇总评价。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
4、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二)组织实施所管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三)对所管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并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第八条 部属单位对本系统、本单位所管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并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第九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评
5、价周期为1年,评价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按规定直接进行定级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第十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信用行为。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为100分。对企业失信行为按照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见附件1、附件2)进行扣分。对在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中受到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企业,以及承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的企业,给予适当加分奖励。水运工程设计和施
6、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按照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以下简称计算方法,见附件3)执行。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综合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告知和公示制度。信用评价结果应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分的依据为:(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港航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的督查、检查结果或通
7、报、决定等;(二)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判决、裁定、认定及审计意见等;(五)省级以上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六)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第十四条 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进行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进行初步评价,对于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自行提供设计、施工的,其履约行为由特许经营权出让人或委托机构进行初步评价;其他信用行为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部门(机构)或部属单位进行评价。各评价人对相应的评价结果负责,并应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被评价人对评价结
8、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价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人申诉;对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按照职责分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属单位申诉。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程序与分工:(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应在签订承包合同后的15日内对参与投标且存在失信行为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并按职责分工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属单位。联合体有投标失信行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标准进行评价。(二)履约行为评价。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结合建设管理工作,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并于每年的1月31
9、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部门(机构)审核或部属单位。审核完成后,管理部门(机构)将审核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期不超过30日。审核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作出的履约行为评价进行审核确认,如有调整,必须对调整内容进行说明。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履约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标准进行评价。(三)其他信用行为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部门(机构)或部属单位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部门(机构)
10、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四)省级综合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根据投标行为、履约行为以及其他信用行为的评价结果,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应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省级综合评价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五)全国汇总评价。交通运输部根据省级综合评价结果,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汇总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日。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全国汇总评价工作。连续两
11、年仅在一个省份或一个部属单位从业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其全国汇总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第十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应当按照评定标准,及时将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直接定为D级,并自确定信用等级之日起15日内将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在两个以上省份或部属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则该企业全国汇总评价直接定为D级。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其定为D级的时限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对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或举报。公示部门收到申诉或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
12、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在该省份或部属单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该省份或部属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该省份或部属单位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该省份或部属单位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第十九条 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或部属单位内。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某省份或部属单位从业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汇总评价结果确定。无全国汇总评价结果,且在其他省份或部属单位无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信用等级可按A级对待;若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参照相关省份或部属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第二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对评为AA级
13、和连续两年评为A级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可在投标、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的企业,要加强投标资格审查,并对其履约行为进行重点监管。第二十一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录入和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对于未按规定填报、变更信用信息,或填报、变更信用信息存在造假行为的企业,将按照评定标准进行扣分。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台帐,按时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或以信用评价要挟企业、谋取私利。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
14、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及其确定的信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加强对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限期改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及有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部属单位在信用评价中发生的应扣分而不扣分等违规行为,交通运输部责令其纠正,或在全国汇总评价中直接定级。第二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依据本办法制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略)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略)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略)-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