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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侦查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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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侦查初探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从与人较量的角度来讲,与战争是同类性质的。战争,是有规律的运动,侦查也是如此。我们只有掌握了侦查规律,才能获得胜利。所以,《孙子兵法》第一篇就讲到:“知之者胜,不知者不胜。”① 遵循了客观规律的侦查,我们称之为理性侦查;反之,没有掌握这一规律,或者没有遵循这一规律,就是感性侦查。成功的侦查,都是理性的,因为它是自觉的行为;而感性侦查,则大多要失败的,因为它是盲目的行为。自然,我们都想有成功的侦查,因此,就不能不认真研究理性侦查。 一、理性侦查的特征 所有成功突破的案件,都具有理性侦查的特点征。把握这些特征,对我们实施理性侦查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理性侦查的特征,主要有方向性、谋略性和可控性三个方面。 1、方向性。 所谓理性,一个很重要的含义就是对事物的发展有正确的认识,故现在所做的事情,都具有指向性,都是为了今后打基础,是未来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理性侦查中,各项专门调查和采取的措施,都有明确的目标,每一个步骤都环环相扣,紧密相连,前一工作是后一工作的准备,后一工作是前一工作的继续和发展,通过有序办案,最终达到侦破案件的目的。 2001年上半年,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对该市宝宏实业有限公司经理董宏及该市地产公司总经理王勇伟立案侦查。4月17日,董宏被传唤到案,接着在三天后依法传唤了王勇伟。表面上看,该案的侦查目标是王勇伟,实际上侦查人员的所做工作的第一个目标是麻痹另一个重大行贿嫌疑人宝宏大酒店股东项宝鸟,引诱在外地的项宝鸟回舟山。在外地的项宝鸟根据听到的消息,信以为检察机关是在查王勇伟的问题,跟自己的行贿行为无关,就放心地回到家里。项宝鸟一回到舟山,就被等候已久的检察机关传唤到案。而传唤项宝鸟的目的,乃是为了查明该市土管局长徐友来及土管局其他有关人员的经济问题。通过审讯,徐友来及土管局其他一些人员的受贿问题,终于浮出了水面。于是,检察机关迅速传唤这些受贿犯罪嫌疑人,一举突破了该土管局的受贿窝案,打了一个漂亮仗。这个成功的案件,从工作一开始就有十分明确的侦查对象,侦查的每一步棋,都是为后一着棋打基础,步步推进,顺利完成了侦查任务。② 2、谋略性。 职务犯罪是高智商犯罪,他们都会利用阴谋诡计掩盖犯罪事实,进行反侦查活动。因此,侦查员必须运用智谋来揭露犯罪事实。侦查工作实际上就是与对手的智慧较量,是解决侦查与反侦查的矛盾的过程。侦查处于矛盾的主要地位,案件就能得到侦破;而反侦查处于矛盾的主要地位,犯罪事实就不可能得到揭露。而要使侦查处于优势的、主动的地位,就必须灵活运用好各种谋略,做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检察机关得到刘某受贿5000元的线索,刘某被传讯后故作镇定,不交代犯罪事实。侦查人员在审讯中故意给刘造成在其家搜查出重要证据的假象,动摇其思想,使其惊恐不安,刘流露出案发前曾与其妻商量过如何藏匿赃款的情节,但又不肯吐露真情。侦查人员据此情节,在从其家中搜查出3万元现金后,故意向刘妻做出不会再来搜查的姿态,麻痹刘妻。尔后,暗中监视刘妻行动,两小时后突然杀“回马枪”再次搜查,刘妻措手不及。侦查人员根据刘妻神态慌张、女儿企图溜走的情况,当即决定人身搜查。女侦查人员从刘妻及其女儿身上搜查出现金4万元、6张共计10万余元的银行存折和受贿记录“密码”。侦查人员据此又给刘某造成已经掌握并破译了受贿记录“密码”的错觉,迫使刘某供述交代了受贿10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和受贿记录的“密码”。③ 3、可控性。 理性侦查的可控性有两层含义。一是审讯中的心理控制,指审讯人员在同犯罪嫌疑人心理交锋的信息反馈中,设法控制犯罪嫌疑人供述障碍和供述动机这对基本矛盾中的认识、情感和意志及其动机斗争,从而促使其产生供述决意和供述行为,最终获得审讯成功。④二是侦查过程的控制。侦查是一项错综复杂工作,各种突发问题随时可能产生。对这些情况,如果没有成熟的对付预案和足够的心理准备,一旦遇到,就会出现指挥紊乱,或者束手无策的被动局面。因此,理性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心理发展过程能够进行有效控制,侦查人员处于心理优势;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有足够的估计,对案件侦查发展的过程有正确的判断。总之,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变化,都在预计之中,并具有应对措施。整个审讯和侦查过程,无论出现什么情况,都处于可控之中,有条不紊地进行。 省院在办理李伯云、罗鉴宇共同受贿案中,十分成功地控制了已经过串供的两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顺利地突破了受贿2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1999年,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发包浙江印刷集团迁建高科技印刷书刊厂房工程,时任浙江省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的李伯云向罗打招呼,请求将该工程的土建部分承包给支学礼。支承建该工程获利300——350万元,为表示感谢,送给罗120万元,送给李90万元。案发前,案犯进行了串供。在审讯前,侦查人员进行了周密策划,制定了成熟的审讯方案。在审讯中,首先是动摇其赖以抗拒的心理基础。其次,利用其避重就轻心理,以先达到审讯的主要目的。第三,迂回进攻,抓住矛盾点,对其进行批驳,力求使口供更进一步。最后,利用旁证,结合心理战术,彻底突破口供。在整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被侦查人员成功地控制,使其顺着我方意图,从拒供逐步发展到供述。⑤ 我院在外围调查时,发现某街道党委书记陈某某有受贿重大嫌疑。因陈某某系本届地市级人大代表,在传唤陈某某前,首先向市人大领导汇报。根据该犯罪嫌疑人个性暴躁的特点,设想了其拒供、耍赖等可能出现的情况,并做好了各种对策准备。在市大人常委会召开之时,及时传唤了陈某某。固然,陈某某以咬自己手指的自残方式对抗讯问。侦查人员胸有成竹地给他包扎了伤口,耐心过细地、不慌不乱地进行讯问。不久,陈某某趁人不备,又将放在西装内侧口袋中的小烟嘴吞入口中。侦查人员起初并不知道他吞食了什么,马上请来了事先已联系好的医生。当得知其吞食的是小烟嘴时,侦查人员在医生的嘱咐下,让其吞吃香蕉,以免发生伤害。然后,由院领导出面进行讯问,对其施加压力。老同志也在一旁做思想工作,刚柔相济。最后,犯罪嫌疑人不得不低头认罪。在市人大常委会许可下,及时对其采取了拘留的强制措施。整个过程,虽然发生了“惊险”的事情,但都在侦查人员的控制之中,顺利地侦破了此案。 二、理性侦查的条件 理性侦查的条件,其实就是侦查员的主观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侦查工作就不可能是理性的,而只能是感性的盲目状态。 1、一般条件:掌握了丰富的侦查规律。 毛泽东同志在谈到战争规律时曾经讲到,战争的规律、革命战争的规律、中国革命战争的规律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它们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这些规律,是从事中国革命战争的同志必须研究的。他接着说:“大家明白,不论做什么事,不懂得那件事的情形,它的性质,它和它以外的事情的关联,就不知道那件事的规律,就不知道如何去做,就不能做好那件事。”⑥侦查工作也是如此,如果我们对侦查规律,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规律认识不多,甚至没有掌握,那么,就会像一个陌生人到了大都市一定要迷路一样,就不可能有自觉的侦查工作,也就不可能成功破获案件。 自然,我们这里所说的对侦查规律的把握,是包含了大量感性侦查知识的理性认识。如果没有亲自实践过,仅仅从课堂、书本里了解到一些侦查知识,那绝对不是你能够熟练运用的东西,而仅仅是干巴巴的教条。黑格尔说过:“熟知并非真知。”指的正是这样的情形。他在《大逻辑》中举过一例:人们学习语言,总要学习文法的。对于初学者说来,这些文法是脱离具体内容的结论和原则,是一大堆孤立的抽象规定,因而学起来非常枯燥无味。当学习了一段时间,掌握了语言的具体内容之后,再回头来温习一下初学时老师所教的同样一些文法,他就不会感到文法抽象和枯燥无味了。相反,他会感到很具体、很亲切。因而,如果我们只知道干巴巴的几条抽象的侦查原理,而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我们掌握的就不是具体的真理,就不能用来指导我们的实践的。正是因为这样一个原因,所以,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刚从大学侦查专业毕业的同志,所以不能胜任具体的侦查工作,其根本原因,也正在于他由于缺乏实践经验而尚未真正掌握复杂的侦查规律。 2、特殊条件:掌握了案件的一定量的信息。 理性侦查是谋略侦查,而谋略的施展,必须建立在对案件情况有一定的掌握基础上的。《孙子兵法》说:“知己知彼者,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⑦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我们做工作出思路,要从实际出发,要符合客观情况,否则,做事就要碰鼻子。解决对立矛盾的侦查工作就更是如此,谋略如果仅仅是凭拍脑袋设想出来的,肯定是事倍功半,甚至是南辕北辙,没有不失败的。因此,理性侦查的基础就是对案件情况的一定了解。这里之所以讲“一定”,是因为职务犯罪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其犯罪事实是需要我们通过施展谋略加以揭露的,这就决定了案件侦破前,我们只能了解掌握一些现象问题。这些现象,乃是我们侦查谋略所赖以建立的基础。毛泽东同志所说的这句话,对理解这个问题是具有指导意义的:“指挥员正确的部署来源于正确的决心,正确的决心来源于正确的判断,正确的判断来源于周到的和必要的侦察和对各种侦查材料的联贯起来的思索。”⑧反思一下我们的侦查工作,凡是成功的,谋略都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上的;凡是失败的,谋略无不是空对空的。也正因为此,我把后者侦查称作是空想型侦查——侦查工作缺少信息基础,而前者则是情报型侦查——侦查工作是建立在一定的信息基础上的。 三、理性侦查的过程 理性侦查不仅具有特征和条件,同时,它还具有一般的过程。 1、充分评估举报线索价值。 职务犯罪侦查具有不同于公安机关刑事犯罪侦查工作的特点,后者破案一般是从事到人的过程,而前者是从人到事的过程。因此,对举报线索有一个评估阶段。如果一收到举报线索,不分青红皂白,拿来就查,这在法律上是轻浮的,在政治上是危险的。初查、侦查工作,是对人进行的,而且是特殊的对象,我们应当有高度负责的精神,组织相关办案人员,认真推敲举报线索,评估可查价值。对不具有查处价值的线索,一律存档或转交相关部门的纪检组织办理;对具有可查价值,但时机尚不成熟的,也应当缓查,以等待时机;对于具有极大破案可能的举报线索,必须当下决断开展工作,以免贻误战机。 2、秘密初查,为正面突破奠定基础。 我这里讲的初查是从广义上来讲的,即检察机关为了侦破职务犯罪案件所从事的特定的和不特定的有关信息收集工作。 (1)特定的信息收集工作。它是指对某一举报线索的外围初查工作。做好这一工作,关键要把握好度,即不能多做,做多了,容易走漏风声,惊动被调查人,促使其进行反侦查活动;也不能少做,做少了,掌握了解的信息不多,我们的侦查计划和谋略就缺少了基础。特定的信息收集工作要把握好度的原则,这一原则就是:如果我们的外围调查工作有泄密的危险,就不能去做;能够在保密情况下进行的初查工作,都应当在正面接触前认真做好。 (2)不特定的信息收集工作。它是指侦查人员平时所做的不是针对特定对象的调查工作。这几年所提倡的信息资料库建设,就是属于这种性质的业务。这项工作在平时做好了,就可以大大减少特定的信息收集调查,从而降低了初查走漏风声的风险。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推行的“情报主导侦查工作”的做法,主要的就是平时的情报积累。一旦我们有了可查的举报线索,就能够从信息资料库中,查到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主体身份、家庭成员、通讯资料和有关业务情况,为正确决策提供材料基础。 3、周密部署侦查计划。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孙子曰:“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⑨查办职务犯罪,乃是关系到执政党建设的大事,不能不极端负责、高度重视,认真谋划。侦查工作好似一场战斗,必须有一个详细的、可操作的作战计划一样,应当根据案情,精心安排,运筹帷幄。没有侦查计划,就没有侦查工作;没有成熟的侦查计划,同样也不可能有成功的侦查。要做好侦查计划,关键是要设想到多种可能性,对这些可能出现的情况,部署好各种对策,使侦查工作稳扎稳打,步步推进,获得全胜。 4、选准案件的突破口。 我们可以把职务犯罪案件比作是一个防御战线,要突破这个战线,必须寻找一个薄弱环节作为突破口。选准了突破口,就能顺利突破防线,取得战斗的胜利。如果薄弱环节没有找到,而是对最顽固、最严密、最坚硬的环节进行攻击,后果自然是可想而知的。职务犯罪是智能犯罪,具有极大的隐蔽性,都具有不同的反侦查防御体系。但尽管如此,只要从事了职务犯罪活动,就必然会有蛛丝马迹产生,就会存在相对薄弱的环节。因此,找到这个薄弱环节,是侦查人员必须要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否则,我们就会象无头苍蝇,东碰西撞,是不可能突破案件的。 5、根据对手心理发展的轨迹,有针对性地讯问。 职务犯罪侦查,大量的工作从形式上看,是与对手面对面的交锋;从实质上看,则是侦查人员同对手的心理较量。因此,我们必须了解掌握对手的心理特征,把握住对手在整个讯问过程中心理变化。要根据对手的心理发展轨迹,及时调整讯问思路,有针对性的发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发展一般都要经过以下五个阶段:恐惧、抵抗、试探、动摇和崩溃。每个阶段,都必须有相应的讯问方法和内容。如果将用在后一阶段的方法和内容,用在前一阶段,必然会毫无效果,甚至适得其反;反之亦然。 6、施展各种谋略,形成高压态势,迫使对手就范。 《孙子兵法》中讲到:“兵者,诡道也。”又说:“多算胜,少算不胜,而况于无算乎?”⑩侦查的整个过程,如同战争一样,是斗智的过程,是一个侦查人员谋略攻击和犯罪嫌疑人诡计反侦查的过程。案件的突破过程如果不讲究谋略,盲目地猛攻硬拼,是“李逵、鲁智深”式的办案,绝对要在高智商的对手面前败下阵来。因此,我们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尤其是与对手面对面的较量过程中,都必须“眉头一皱,计上心来”,每一个步骤、每一句讯问,都应当是谋略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谋略的施展,最终形成高压态势,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事实。   注释: ①⑦⑨⑩孙晓玲编:《孙子兵法》,武汉出版社1994年版,第1、26、2页。 ②该案例选自“全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经验材料”:《风险决策 果断出击》。 ③该案例选自彭长顺著《百案奇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39——240页。 ④参见金瑞芳编著《审讯心理学》第五章:“审讯中的心理控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⑤该案例选自“全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经验材料”:《风险决策 巧用计谋 各个击破 揭露犯罪》。 ⑥见《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170——171页。 ⑧《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毛泽东选集》第一集,第179页。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苗 勇 邮政编码 312400 电话 0575——311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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