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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政执法月活动总结
为进一步有效推进全旗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加强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的管理,提高广大群众依法用电、护电意识,营造全社会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良好氛围,确保莫旗电力安全稳定运行,莫旗经信局和国网莫旗供电公司于2017年9月1日至9月30日开展了电力行政执法宣传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电力行政执法宣传月开展情况
按照电力行政执法宣传月活动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和工作实际,明确电力行政执法宣传月的活动目标,制定活动方案。分别成立了由旗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强化执法管理,切实提升供电质量和优质服务水平,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活动对象
活动主要对象为线路发案率较高的地区和人群聚集区、广场、农村集贸市场、输电线路下方作业的吊车推土机、挖掘机等,同时还针对部分民众随意拆卸电力设施,破坏设备设施等。
(二)宣传主要内容
目前,电力设施保护区仍存在大量违章作业、违章建筑等,严重危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因此,抓好电力设施保护
1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切实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和社会和谐稳定,对提高全社会自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意识和法制观念至关重要。本次宣传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XX省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XX省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条例》、《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三)主要开展的活动
1.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涉电行业进行多次专项检查,解决很多问题,对一般隐患和缺陷,及时下达隐患通知单;对严重危机安全缺陷,当场停止供电处理;
2.联合开展行政执法宣传活动,在供电公司门前设置“电力行政执法宣传台”,制作电力设施保护漫画展板4块,共发放行政执法宣传单1000份,安全用电宣传单500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500册,做到安全宣传到位,不留死角;
3.与当地公安部门协调配合组成检查小组,对地方涉电大用户进行专项检查;重点安排落实人防、技防及防恐工作,同时对当地居民进行现场宣传指导如何共同保护电力设施。
通过一个月来的活动开展,对全旗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树线矛盾、违章作业施工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效果。
莫旗经信局在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中做到严格监管,牢固
2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始终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建立和完善电力行政执法工作部门协调与联动机制,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稳定运行。
第二篇:关于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关于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行政管理,保障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证电力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对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电力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归口管理全国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是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管辖范围内的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本规定所称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电力工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电力工业局。市(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电业局(供电局)。县(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供电局。管理体制发生变化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力行政执法,是指各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包括派出机构)为实现电力行政管理而依法执行有关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对下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以及各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对其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电力行政执法所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应建立和健全电力行政执法机制。各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应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并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有关的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查处电力违章违法行为,保障电力工业顺利发展。
第五条电力行政执法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合法、高效、有序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干预。
第二章电力行政执法
第一节依据和主体
第七条电力行政执法必须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电力规章的规定为依据。
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八条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是:
(一)有管辖权的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包括派出机构);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机构;
(三)受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指定或委托的部门、组织和机构,但委托执法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第九条非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非经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指定或委托,任何部门、组织、机构和人员不得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
第十条对非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电力行政处罚决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接受,并有权向电力行政主管机关举报。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有权对非法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的部门、组织、机构和人员进行查处。第十一条在有两个以上部门的联合执法中,电力行政执法应严格按照部门分工范围执行,对电力行政执法管辖范围以外的事项交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节职责和方式
第十二条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熟练掌握电力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和要求,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正确执法,文明执法,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不徇私情,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电力行政执法权包括:
(一)对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调查取证;
(三)根据事实和法律,直接实施电力行政处罚或作出电力行政处理决定并强制执行;
(四)制止电力违章违法行为,情况紧急时有权进行紧急处置。
(五)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电力行政执法权。
第十四条电力行政执法的方式主要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中止供电;
(四)强制扣还电力电量和加价收费;
(五)吊销许可证;
(六)吊销电工执照;
(七)责令限期改正;
(八)责令停止危害;
(九)责令恢复原状;
(十)强行砍伐或拆除;
(十一)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先主动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当事人没有异议、罚款在一百元以下的轻微电力行政案件,可以当场进行处罚。向当事人罚款的,应当开具罚款单。
第十七条电力行政执法除当场处罚的以外,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审查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
(四)送达处理决定书;
(五)执行处理决定;
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电力行政执法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有明确的事实根据,主要证据确凿;
(三)有明确具体的执法对象;
(四)属于电力行政执法范围和电力行政执法部门管辖范围。
第十九条在查处电力行政案件中,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关、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电力行政处理决定按下列规定作出:
(一)当场处罚的处理决定,由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作出;
(二)一般的电力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须经电力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并自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
(三)重大的电力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须经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法定代表人批准,并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
第二十一条电力行政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违章违法的事实情况;
(二)作出电力行政处理的法律依据和主要证据材料情况;
(三)电力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和生效日期;
(四)当事人不服时提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五)作出电力行政处理决定的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
除当场进行处罚的电力行政案件外,电力行政执法必须制作《电力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电力行政处理决定既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前应书面告诫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由执行人员按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执行电力行政处理决定书时,应有两名以上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必要时,可以制作现场执行笔录。
第二十四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电力行政罚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按有关规定上交财政部门,不得截留、私分和挪用。
第四节任职条件和培训考核
第二十六条担任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电力事业,具有一定的电力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具有中等专业以上文化水平,经过法律基本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敢于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具有一定的执法能力;
(四)从事电力用电或者公安、安全监察、调度、法律事务工作三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对符合条件的电力行政执法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审查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电力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准上岗。
第二十八条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对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应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并坚持进行经常性的思想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二十九条各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对本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各电力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各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应逐月向法制机构报送电力执法统计报表,并随时向法制机构反映情况和问题。
第三十条各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和年度执法目标,并报法制机构备案。法制机构每年对各执法部门考核总评一次,评定结论列入各执法部门的年度政绩。
第三十一条电力行政执法证件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政主管机关组织核发。
电力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各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按标准格式印制。
第三章电力行政执法监督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行使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执行机构,即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
第三十三条监督机构应依照本规定对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权。
第三十四条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督机构开展工作,不得阻挠、干涉、拒绝监督机构行使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权。
第三十五条电力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主要有: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符合执法程序和要求;
(三)各种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全,处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四)是否依法行使职权,有无越权执法和滥用职权行为;
(五)是否做到了违法必究,有无推诿、放弃执法权等不尽职责的情况;
(六)是否秉公执法,有无以权谋私等不廉洁行为;
(七)是否建立了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并认真执行;
(八)其它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行使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权的主要方式是:
(一)调阅执法案卷及有关材料;
(二)行政复议;
(三)要求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定期报告、提供有关情况;
(四)对电力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五)开展专项调查、重点调查,实施现场检查;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督工作制度;
(七)其它需要采取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监督机构对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责令其停止电力行政执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不合法或不适当的行政处理决定,通知作出该处理决定的执法部门予以改正或撤销,也可以向本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或上级监督机构申请责令纠正或撤销。
本项规定不适用于已受理的电力行政复议案件。
(三)对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矛盾或争议进行协调,或向本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和上级监督机构报告。
(四)对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不力的电力行政执法部门,下发改进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建议书,并向本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报告,责令其限期改进。
(五)对业务不熟练的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中止其继续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收存其执法证件,责令限期培训,重新考核合格后,发还执法证件方准继续上岗。
(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等玩忽职守行为或者有以权谋私行为的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改过;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务时,应先主动出示执法监督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九条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政主管机关设立兼职行政执法督查员,签发聘任书,并报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电力行政执法督查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电力行政执法工作,调查研究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向本级和上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汇报情况、提出建议。
第四十条电力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颁发。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监督机构有权提请本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对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奖励和惩罚
四十二条对在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根据监督机构的评定结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本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十四条电力行政主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机构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电力系统的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电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电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
涟电执责改字〔〕第号
:
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问题: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上述问题,现责令第项问题立即整改;对第项问题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逾期不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签名):证号:证号: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XX县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公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电力安全生产执法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复查单位。
第四篇:行政执法总结新城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清理总结
我镇行政执法工作在区法制办的指导下,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进依法治镇进程为根本出发点,深入进行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涉农法律法规、农业科技三大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同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开创依法治镇新局面,推动全镇经济超常发展。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按照区委、区政府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全镇实际情况,认真安排部署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整体推动全镇经济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加大普法宣传工作,全面提高法制意识
为了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干部群众法制意识,我镇各行政执法部门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报、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散发传单、专题学习等形式大力开展了法律宣传,向全镇人民宣传、普及本部门所执行的法律,强化了普法力度,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
二、严格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
为了明确执法责任和目标,有效规范具体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在镇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我镇各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健全了制度,明确了责任,镇党委、政府继续严格执行《科级干部管理制度》、《镇村务公开管理办法》,明确目标措施,并根据各部门业务特点,分别建立了各部门工作人员守则,制定完善了相应的制度,做到制度上墙,公开督促,以制度管人,其次是实行目标考核管理,促进各项工作落实。年初,镇上与各村及各行政执法部门签
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落实到人,年中进行阶段性检查,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到查漏补缺,年终全面考核,严格兑现奖罚。
三、认真贯彻省市精神,规范执法行为
按照市、区关于行政执法的有关要求,镇政府在执法工作中,严格要求各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全面做到执法依据充分、执法决定准确、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文明礼貌,全镇没有发生因执法决定不准确、执法行为不文明等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同时,o建立健全全镇各部门公开办事制度,规范工作内容,在政务公开栏中公布办事制度,将机关各部门办事依据、范围、责任、程序及处罚办法、行政事业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制度公开上墙,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促进各项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努力营造投资环境、建设环境和干事创业环境。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积极督促各村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村级财务收支、计划生育指标等情况,特别是财务状况。镇经管中心对各村财务、帐目实行双代管,并定期核销各种票据,定期审计各村财务帐目,对农民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
四、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镇人大在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等工作中充分发挥主导监督作用,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对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并定期评议执法单位和人员的执法意识、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有效的增强了我镇各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的法律意识。上半年,我镇继续加大民事调解力度,深入开展“五五”普法等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五、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二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力度不够。三是个别农户只要权利不要义务,只顾个人利益,没有全局观念,给我们基层工作造成了很多被动,特别在全镇产业结构调整中,这种现象带来的负面影响极为不好。
六、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是按照“五五”普法的总体要求,继续强化《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在工作中把普法与提高干部、农民整体素质相互结合,注重实效,真正达到教育农民和提高干部、农民法制意识的目的。二是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执法培训,使执法人员全部及时取得《行政执法证》。三是按要求认真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定责、分解量化、职责到位,并强化实施。四是继续加强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考核,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执法部门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和重大行政执法问题,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总之,我镇行政执法工作在区法制办的正确领导下,在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努力下,严格按照各自执行的法律法规,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法定职责,使各项工作已步入法制化,正规化的发展轨道,努力开创依法治镇的新局面,为全镇经济超常发展,发挥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XX市XX县区新城镇人民政府
2011年4月22日
第五篇:行政执法总结XX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局在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的帮助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忠实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组织开展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坚持把法制工作贯穿于全局,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制素质,不断加强部门法规的宣传力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正执法、依法行政,保证了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放心,为我县医药经济和餐饮安全的健康快速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现将近年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抓素质筑牢依法行政理念
为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熟、公正执法、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做到依法行政,多年来,我局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一是坚持每周五下午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及时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先进人物的模范事迹;二是开展"每年读五本好书"的读书活动,全体人员每年都要记三万字以上的笔记;三是每年均组织三次以上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通过请专家讲课、局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授课等形式,来提高全体人员法律法规素质,收到较好效果。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的学习培训,提高
了全局干部职工的理论、业务水平,全局上下比学习、比能力、比业绩、比奉献的风气更加浓厚,也带动了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2007年以来,我们以文明和谐单位创建为契机,在全局开展了"三声四心五个一"活动。"三声四心五个一"活动的具体组织内容是:对待来机关办事的群众‘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接待群众热心、听取陈述耐心、讲解政策细心、解决问题公心;一张笑脸相迎、一声问候待人、一把椅子让座、一杯热水端上、一个满意答复’。通过活动,在全局形成了人人争当服务型公务员的风尚,促进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加强了队伍建设,树立了执法为民的理念。
二、抓宣传营造依法行政氛围
我局始终把法制宣传教育列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牢牢抓住整顿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促进医药经济和餐饮业安全健康快速发展这一中心环节,认真履职,依法检药、依法监食,多层次、多途径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宣传,促进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一是抓住‘3.15'、‘4.28'等活动契机,加大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利用假劣药品现场识别咨询、超期变质食品现场展示集中销毁、流动展牌、挂横幅、送法下乡等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宣传,提高人民群
众健康消费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法制意识。二是抓好法律培训学习,提高从业人员守法意识。通过举办各涉食涉药单位从业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班,有奖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明显提高,药品质量及餐饮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三是将宣传贯穿于监管,结合市场秩序整规活动,宣传普及相关食品药品监管知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就检查中发现其相对人不当行为,当场书写《监督检查记录卡》,帮助其了解相关法规,及时整改,规范经营。四是主动征求人大、政协部门和行风监督员的意见,采纳他们对有关法规宣传的有益建议,以宣传促监管。并就一些热点问题开展论证会、座谈会,下基层调研等多种形式、了解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以便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更具可行性。五是进一步完善信息宣传工作制度,利用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形式,通过各级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公众媒体平台,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使社会各界和公众更加关心、了解和支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几年来,在各级各级各类报刊、网站、电视台登载我局工作动态240多次,编发信息400期,发放宣传资料、宣传品50余万份,组织街头宣传40多次,我局网站与XX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实现链接,点击总数达到95000余人次。
通过以上多种形式,不仅宣传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能,更使相对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了守法经营和依法维权
的意识,提高了群众对食药监部门的认识度和可信度,树立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抓制度,规范依法行政行为
几年来,我局在依法行政上建立一套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一是在制度建设方面,认真抓好行政执法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机关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做到以制度建设规范行为,以行为规范促进工作开展。积极推行行政公示制,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疏理,并进行公示。通过公示牌将行政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办结案期限等职权目录以流程图、公示栏等形式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二是在行政执法方面,严格办案程序,要求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做到亮证执法,填写执法监督检查记录,每月汇总后装订成册。在办理案件时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在办案过程中做到文明执法,详细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做到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行为的发生,保证了执法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在依法办事的同时,对重大事项实行集体会审制度,凡涉及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罚时都要集体讨论,集体做出案件处理意见。三是在案件稽查方面,探索出行之有效的‘12346'工作机制,紧紧围绕一个中心,狠抓两个环节,落实三要方法,坚持四个结合,贯穿六心六从,使案件查处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即在整个工作中,紧紧围绕一个
中心: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满足公众饮食用药需求。在市场监管中,狠抓三个环节:药品购进环节;药品销售环节、餐饮业操作环节。在每次检查前,落实三要方法:要学习拟定方法;要掌握平时情况;要了解上次的问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坚持四个结合:重点监控与全面监督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专业监督与部门协作相结合;分组包片责任到人与联合行动重点突击相结合。在整个查案过程中,贯穿‘六心、六从':检查要细心,从蛛丝马迹发现;了解要用心,从细微情节入手;观察要留心,从言语表情察觉;取证要耐心,从一点一滴寻找;询问要攻心,从各个层面突破;办案要公心,从法真情理结案。四是在应对食品药械安全突发事件方面,我局采取预防为主、积极应对的方针。从执法人员预演的效果来看,该预案的出台提高了全县应对药品、医疗器械以及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能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重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在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意义重大。五是在廉洁从政方面,我局公开举报投诉电话,聘请行政执法行风监督员,发放行风评议监督卡、召开药品协管员座谈会等多种途径,来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执法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全方位改进机关作风。同时严格遵循《XX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根据追究有据,处理有序的原则,对本局行政管理人员在履行行政处罚、行政
确认等公务过程中的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由于我局在法制建设方面采取的有效措施和扎实的工作,建局以来从未发生一起违法违纪案件,也没有一例错案、行政复议案件,有效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各项工作也得到了上级的肯定,08年,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予国家级食品安全示XX县区称号,被北京奥组委颁发荣誉证书。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第23页 共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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