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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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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1-2010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1-2010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ressure Vessel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年 月 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3)第三章 检验项目与方法(6)第四章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10)第五章 附 则(16)附件A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18)附件B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36)附件C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50)附件D 长

2、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54)附件E 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66)附录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77)附录2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01)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103)- 1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1-2010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及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其中,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通称罐车)的定期检验,按

3、照本规则附件A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舱)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B氧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C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以下通称长管拖车)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D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搪玻璃压力容器、石墨压力容器、玻璃钢和玻璃钢衬里压力容器、塑料和塑料衬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第三条 定期检验是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在压力容器停机时,对压力容器安全状况与法

4、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所进行的验证活动。第四条 定期检验工作主要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施、缺陷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定期检验的结论主要包括检验时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压力容器下一检验周期内的许用/监控参数(主要包括许用/监控压力、温度、介质)、下次定期检验日期。第五条 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一)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三)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

5、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监控措施;(四)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五)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照本规则第四章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六)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8.3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可以适当缩短:(一)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情况异常的;(二)材料表面质量差或者内部有缺陷的;(三)使用条件恶劣或者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四)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

6、化的;(五)介质为液化石油气并且有应力腐蚀现象的;(六)使用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七)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真空绝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也可以适当缩短。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据需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低合金钢制造的球形储罐,投用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第七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定期检验周期可以适当延长:(一)聚四氟乙烯衬里层完好,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9年;(二)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每年低于0.1mm(实测数据)、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复合钢板)或者热喷涂金属(

7、铝粉或者不锈钢粉)涂层,通过12次定期检验确认腐蚀轻微或者衬里完好的,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12年。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根据设计文件和实际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和检验机构协商确定,报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备案。第八条 对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一)设计文件已经注明无法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说明,报使用登记机关备案;(二)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且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征得原检验机构同意,向使用登记机关备

8、案后,可延期检验,或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7.8条的规定办理;对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均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第十条 采用新的评定方法、新的检测技术,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研究、试验、检测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新的评定方法

9、、新的检测技术方可进行试用。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做好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第二章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失效模式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检验机

10、构应当征求使用单位及原设计单位的意见。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第十四条 定期检验前,检验人员一般应当审查以下资料:(一)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二)制造(含现场组焊)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对真空绝热压力容器,还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竣工图等;(三)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四)压力容器安装竣工文件;(五)使用登记证;(六)检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七)上一次定期检验报告;(八)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操作条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

11、录等;(九)有关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方案,竣工资料,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证书等。本条(一)至(五)款的资料在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检验时必须审查。资料审查发现使用单位没有按要求对压力容器进行年度检查时,检验机构应当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反映情况。资料审查发现容器无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或者使用登记证的,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并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反映情况。第十五条 定期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检验前,现场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一)影响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二)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对离地面

12、3m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三)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的部位,必须彻底清理干净,母材表面应当露出金属本体,进行磁粉、渗透检测的表面露出金属光泽;(四)需要进行开罐检验的压力容器,内部介质必须排放、清理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者蒸汽的来源,同时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禁止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五)需要进行开罐检验的盛装易燃、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必须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当在使用单位的有关制度中做出规定。盛装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六)人孔和检查孔

13、打开后,必须清除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当在1823(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应当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七)高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者升温,使之达到可以进行检验工作的程度,防止造成伤害;(八)能够转动的或者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当锁住开关,固定牢靠。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移动;(九)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检验照明用电不超过24V,引入压力容器内的电缆应当绝缘良好,接地可靠;(十)如果需现场射线检测时,应当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十一)检验时,应当有专人监护,并

14、且有可靠的联络措施;(十二)检验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安全监护。第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根据需要拆除压力容器外隔热层:(一)压力容器外表面无可靠的防腐蚀措施的;(二)隔热层有破损、失效的;(三)有隔热层下腐蚀和外表面开裂可能性的;(四)无法进行压力容器内部检查,需要外壁检查或者从外壁进行内部检测的;(五)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第十七条 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危险源辨识,对检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且保存教育记录。第十八条 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当在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期内。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验时,应当采用防爆、防火花型设备

15、、器具。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机构密切配合,按本规则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并在检验现场做好配合工作。第二十条 检验人员应当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罐内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确保检验工作安全。第三章 检验项目与方法第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项目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缺陷检测为主,必要时增加埋藏缺陷检测、材质检查、密封紧固件检查、强度校核、安全附件检查、耐压试验、泄漏试验等项目。第二十二条 宏观检查采用目视方法(必要时利用内窥镜、放大镜或者其他辅助仪器设备)检查压力容器表面裂纹、腐蚀、变形等情况

16、以及结构、隔热层、衬里等是否满足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要求。宏观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裂纹、鼓包、机械损伤、变形、泄漏、工卡具焊迹、电弧灼伤、过热等;(二)内外表面的腐蚀;(三)不合理结构及新生缺陷,包括封头主要参数、封头与筒体的连接、开孔位置及补强等(适用于首次定期检验);(四)对接焊缝、接管角焊缝等部位的裂纹、泄漏、腐蚀等;(五)纵、环焊缝的布置、型式及其对口错边量、棱角度、咬边;对承受疲劳载荷的压力容器,以后的定期检验中重点检查有问题部位的新生缺陷(适用于首次定期检验时);(六)法兰密封面及其紧固螺栓;(七)支承或者支座,大型压力容器基础的下沉、倾斜、开裂,直立压

17、力容器和球形压力容器支柱的铅垂度,多支座卧式压力容器的支座膨胀孔等;(八)压力容器排放(疏水、排污)装置以及多层包扎、热套压力容器泄放孔的堵塞、腐蚀、沉积物;(九)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功能。第二十三条 隔热层、衬里检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隔热层的破损、脱落、潮湿,有隔热层下腐蚀倾向和产生裂纹可能性的应拆除保温层进一步检查;(二)衬里层的破损、腐蚀、裂纹或脱落,查看检查孔是否有介质流出,发现衬里层穿透性缺陷或有可能引起压力容器本体缺陷腐蚀缺陷时,应当局部或者全部拆除衬里,查明本体的腐蚀状况或者其他缺陷;(三)堆焊层的龟裂、剥离和脱落。第二十四条 真空绝热压力容器除进行第二十二条所要求的

18、检验内容外,还应当进行以下补充检查(一)夹层上装有真空测试装置的真空绝热压力容器,测试夹层的真空度;未装低温介质的情况下,真空粉末绝热夹层真空度应当低于65Pa,多层绝热夹层真空度应当低于40Pa为合格;装有低温介质的情况下,真空粉末绝热夹层真空度应当低于10Pa,多层绝热夹层真空度应当低于0.2Pa为合格。(二)夹层上未装真空测试装置的真空绝热压力容器,检查压力容器日蒸发率的变化情况,进行压力容器日蒸发率测量。实测日蒸发率指标小于2倍额定日蒸发率指标为合格。第二十五条 壁厚测定,一般采用超声测厚方法。测定位置应当有代表性,有足够的测定点数。测定后标图记录,对异常测厚点做详细标记。厚度测定点的

19、位置,一般应当选择以下部位:(一)液位经常波动的部位;(二)易受腐蚀、冲蚀的部位;(三)制造成型时壁厚减薄部位和使用中易产生变形及磨损的部位;(四)宏观检查时发现的可疑部位;(五)接管部位。壁厚测定时,如果遇母材存在夹层缺陷,应当增加测定点或者用超声检测,查明夹层分布情况以及与母材表面的倾斜度,同时作图记录。第二十六条 表面缺陷检测,应当采用JB/T 473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中的磁粉检测、渗透检测和涡流检测等方法。铁磁性材料制压力容器的表面检测应当优先采用磁粉检测。表面缺陷检测的要求如下:(一)碳钢低合金钢低温压力容器、盛装介质有明显应力腐蚀倾向的压力容器、有再热裂纹倾向的压力容器、Cr-M

20、o钢制压力容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按疲劳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首次定期检验的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6MPa的第类压力容器,检测长度不少于对接焊缝长度的20%。 (二)应力集中部位、变形部位,宏观检查发现裂纹的部位、异种钢焊接部位、奥氏体不锈钢堆焊层、T型焊接接头、接管角焊缝、其他有怀疑的焊接接头,补焊区,工卡具焊迹、电弧损伤处和易产生裂纹部位,应当重点检查;对焊接裂纹敏感的材料,注意检查可能发生的焊趾裂纹。(三)在检测中发现裂纹,检验人员应当根据可能存在的潜在缺陷,扩大表面无损检测的比例。(四)如果内表面无法进行检测,可以在外表面采用其他方法对内表

21、面进行检测。第二十七条 埋藏缺陷检测,应当采用JB/T 4730中的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等方法。超声检测包括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和不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进行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抽查,必要时相互复验;抽查比例或者是否采用其他检测方法复验,由检验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必要时,可以用声发射判断缺陷的活动性:(一)使用过程中补焊过的部位;(二)检验时发现焊缝表面裂纹,认为需要进行焊缝埋藏缺陷检查的部位;(三)错边量和棱角度超过制造标准要求的焊缝部位;(四)使用中出现焊接接头泄漏的部位及其两端延长部位;(五)承受交变载荷设备的焊接接头和

22、其他应力集中部位;(六)用户要求或者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部位。已进行过此项检查的,再次检验时,如果无异常情况,一般不再复查。第二十八条 材质检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化学分析或者光谱分析、硬度测定、金相检验等方法进行材质检查。材质检查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主要受压元件材质的种类和牌号一般应当查明。对于第类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必须查明材质;(二)有材质劣化倾向的压力容器,应进行必要的硬度测定和金相检查;(三)有应力腐蚀倾向和有焊缝硬度要求的压力容器,应进行硬度测定。对于已进行过此项检查,并且已作出明确处理的,不再重复检查。第二十九条 无法进行内部检查的压力容器,

23、应当采用可靠检测技术(例如内窥镜、声发射、超声检测等)从外部检测内部缺陷。第三十条 M36以上(含M36)的设备主螺柱在逐个清洗后, 检查其损伤和裂纹情况,必要时进行无损检测。重点检查螺纹及过渡部位有无环向裂纹。第三十一条 对于腐蚀深度超过腐蚀裕量、设计参数与实际情况不符、名义厚度不明、结构不合理(并且已发现严重缺陷)、检验人员对强度有怀疑的压力容器,应当进行强度校核。强度校核由检验机构或者有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进行。进行强度校核的有关原则如下:(一)原设计已明确所用强度设计标准的,可以按该标准进行强度校核;(二)原设计没有注明所依据的强度设计标准或者无强度计算的,原则上可以根据用途(例如石

24、油、化工、冶金、轻工、制冷等)或者结构型式(例如球罐、废热锅炉、搪玻璃设备、换热器、高压容器等),按当时的有关标准进行校核;(三)国外进口的或者按国外规范设计的,原则上仍按原设计规范进行强度校核。如果设计规范不明,可以参照我国相应的规范;(四)材质不明者,对于无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按同类材料的最低强度值进行强度校核。(五)焊接接头系数根据焊接接头的实际结构型式和检验结果,参照原设计规定选取;(六)剩余壁厚按实测最小值减去至下次检验期的腐蚀量,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七)校核用压力,应当不小于压力容器许用/监控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校核用压力不得小于安全阀开启压力或者爆破片标定的爆破压力(低温

25、真空绝热容器反之);(八)强度校核时的壁温,取实测最高壁温;低温压力容器,取常温;(九)壳体直径按实测最大值选取;(十)塔、大型球罐等设备进行强度校核时,还应当考虑风载荷、地震载荷等附加载荷。对不能以常规方法进行强度校核的,可以采用有限元方法、应力分析设计或者实验应力分析等方法校核。第三十二条 安全附件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压力表,检查是否在有效期内(适用于有检定要求的压力表) (二)安全阀,检查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三)爆破片,检查是否按期更换情况。第三十三条 定期检验过程中,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的试验参数(试验压力、温度等以本次定

26、期检验确定的许用/监控参数为基础计算)、准备工作、安全防护、试验介质、试验过程、合格标准等按照相应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耐压试验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负责实施(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机构负责检验。第三十四条 对于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或者设计上不允许有微量泄漏的压力容器,应当进行泄漏试验。泄漏试验包括气密性试验和氨、卤素、氦检漏试验。试验方法的选择,按照压力容器设计图样的要求执行。泄漏试验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负责实施(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泄漏试验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本次定期检验确定的许用/监控压力;其准备工作、安全防护

27、、试验温度、试验介质、试验过程、合格标准等按照相应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对设计图样要求做气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是否需再做气密性试验,按设计图样规定;对大型成套装置中的压力容器,可以用系统密封试验代替气密性试验。(二)氨、卤素、氦检漏试验,按照设计图样或者相关试验标准的要求执行。第四章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第三十五条 安全状况等级根据压力容器的检验结果综合评定,以其中项目等级最低者,作为评定级别。需要改造或者维修的压力容器,按改造或者维修后的复检结果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经过检验,安全附件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允许投入使用。第三十六条 主要受压元件材质,应当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如果与原设计不符,

28、材质不明或者材质劣化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安全状况等级划分:(一)用材与原设计不符,如果材质清楚,强度校核合格,经过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检验员认为可以安全使用的不影响定级;如果使用中产生缺陷,并且确认是用材不当所致,可以定为4级或者5级。(二)材质不明,对于经过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并且强度校核合格的,在常温下工作的一般压力容器,可以定为3级或者4级;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定为5级。(三)材质劣化,发现明显应力腐蚀、晶间腐蚀的,定为4级或者5级;发现存在表面脱碳、渗碳、石墨化、蠕变、回火脆化、高温氢腐蚀等材质劣化现象并且已产生不可修复的缺陷

29、或者损伤时,根据材质劣化程度,定为4级或者5级;如果缺陷可以修复并且能够确保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和检验周期内安全使用的,可以定为3级。第三十七条 有不合理结构的,按照以下要求划分其安全状况等级:(一)封头主要参数不符合制造标准,但经过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以定为2级或者3级;如果有缺陷,可以根据相应的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二)封头与筒体的连接,如果采用单面焊对接结构,而且存在未焊透时,罐车定为5级;其他压力容器,可以根据未焊透情况,按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定级;如果采用搭接结构,可以定为4级或者5级;不等厚度板(锻件)对接接头,未按规定进行削薄(或者堆焊)处理的,经过检

30、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以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者5级;(三)焊缝布置不当(包括采用“十”字焊缝),或者焊缝间距小于规定值,经过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以定为3级;如果查出新生缺陷,并且确认是由于焊缝布置不当引起的,则定为4级或者5级;(四)按照规定应当采用全焊透结构的角接焊缝或者接管角焊缝,而没有采用全焊透结构的主要受压元件,如果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以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者5级;(五)如果开孔位置不当,经过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对于一般压力容器,可以定为2级或者3级;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可以定为

31、3级或者4级;如果孔径超过规定,其计算和补强结构经过特殊考虑的,不影响定级;未作特殊考虑的,可以定为4级或者5级。第三十八条 内、外表面不允许有裂纹。如果有裂纹,应当打磨消除,打磨后形成的凹坑在允许范围内不需要补焊的,不影响定级;否则,可以补焊或者进行应力分析,经过补焊合格或者应力分析结果表明不影响安全使用的,可以定为2级或者3级。裂纹打磨后形成凹坑的深度如果在壁厚余量范围内,则该凹坑允许存在。否则,将凹坑按其外接矩形规则化为长轴长度、短轴长度及深度分别为2A(mm)、2B(mm)及C(mm)的半椭球形凹坑,计算无量纲参数,如果,则该凹坑在允许范围内。进行无量纲参数计算的凹坑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32、(一)凹坑表面光滑、过渡平缓,凹坑半宽B不小于凹坑深度C的3倍,并且其周围无其他表面缺陷或者埋藏缺陷;(二)凹坑不靠近几何不连续区域或者存在尖锐棱角的区域;(三)压力容器不承受外压或者疲劳载荷;(四)T/R小于0.18的薄壁圆筒壳或者T/R小于0.10的薄壁球壳;(五)材料满足压力容器设计规定,未发现劣化;(六)凹坑深度C小于壁厚T的1/3并且小于12mm,坑底最小厚度(T-C)不小于3mm;(七)凹坑半长。凹坑缺陷无量纲参数, 式中:T凹坑所在部位压力容器的壁厚(取实测壁厚减去至下次检验期的腐蚀量),mm; R压力容器平均半径,mm。第三十九条 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电弧灼伤,以及变形的安全

33、状况等级划分如下:(一)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打磨后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评定级别;(二)变形不处理不影响安全的,不影响定级;根据变形原因分析,不能满足强度和安全要求的,可以定为4级或者5级。第四十条 内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咬边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并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0%时;外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1.0mm、咬边连续长度不超过l00mm、并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5%时,其评定要求如下:(一)对一般压力容器不影响定级,超过时应当予以修复;(二)对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或者罐车,检验时如果未查出新生缺陷(例如焊趾裂纹),可以定为2

34、级或者3级,查出新生缺陷或者超过上述要求的,应当予以修复;(三)低温压力容器不允许有焊缝咬边。第四十一条 有腐蚀的压力容器,按照以下要求划分安全状况等级。(一)分散的点腐蚀,如果腐蚀深度不超过壁厚(扣除腐蚀余量)的1/3;在任意200mm直径的范围内,点腐蚀的面积之和不超过4500mm2,或者沿任一直径点腐蚀长度之和不超过50mm,不影响定级:(二)均匀腐蚀,如果按照剩余壁厚(实测壁厚最小值减去至下次检验期的腐蚀量)强度校核合格的,不影响定级;经过补焊合格的,可以定为2级或者3级;(三)局部腐蚀,腐蚀深度超过壁厚余量的,应当确定腐蚀坑形状和尺寸,并且充分考虑检验周期内腐蚀坑尺寸的变化,可以按第

35、三十八条的规定评定级别;(四)应力腐蚀,发现裂纹的定为3级或者4级,裂纹应当打磨消除,打磨后形成的凹坑可以按第三十八条处理;(五)晶间腐蚀,发现裂纹的定为4级或者5级。第四十二条 错边量和棱角度超出相应的制造标准,根据以下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一)错边量和棱角度尺寸在表1范围内,压力容器不承受疲劳载荷并且该部位不存在裂纹、未熔合、未焊透等严重缺陷的,可以定为2级或者3级;表1 错边量和棱角度尺寸范围 单位:mm对口处钢材厚度t错边量棱角度t201/3t,且5(1/10t+3),且820t501/4t,且8t501/6t,且20对所有厚度锻焊压力容器1/6t,且8注1:测量棱角度所用样板按照相

36、应制造标准的要求选取。(二)错边量和棱角度在表1范围内,如果该部位伴有未熔合、未焊透等严重缺陷时,应当通过应力分析,确定能否继续使用;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和检验周期内,能安全使用的定为3级或者4级。第四十三条 制造标准允许的焊缝埋藏缺陷,不影响定级;超出制造标准的,按照以下要求划分安全状况等级:(一)单个圆形缺陷的长径大于壁厚的1/2或者大于9mm时,定为4级或者5级;圆形缺陷的长径小于壁厚的1/2并且小于9mm的,其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见表2和表3。表2 按规定只要求局部无损检测的压力容器(不包括低温压力容器)评定区(mm)实测厚度(mm)缺陷点数安全状况等级101010201030t1010t

37、1515t2525t5050t100t1002或者3615122118272433303936454或者5152127333945注2:圆形缺陷尺寸换算成缺陷点数,以及不计点数的缺陷尺寸要求,见JB4730的规定。表3 规定要求100无损检测的压力容器(包括低温压力容器)评定区(mm)实测厚度(mm)缺陷点数安全状况等级101010201030t1010t1515t2525t5050t100t1002或者33126159181221152418274或者5121518212427注3:圆形缺陷尺寸换算成缺陷点数,以及不计点数的缺陷尺寸要求,见JB4730的规定。(二)非圆形缺陷与相应的安全状况

38、等级,见表4和表5。表4 一般压力容器非圆形缺陷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缺陷位置缺陷尺寸安全状况等级未熔合未焊透条状夹渣球壳对接焊缝;圆筒体纵焊缝,以及与封头连接的环焊缝H0.1t,且H2mm;L2tH0.15t且H3mm;L3tH0.2t,且H4mm;L6t3圆筒体环焊缝未熔合未焊透条状夹渣H0.15t,且H3mm;L4tH0.2t,且H4mm;L6tH0.25t,且H5mm;L12t3表5 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非圆形缺陷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缺陷位置缺陷尺寸安全状况等级未熔合未焊透条状夹渣球壳对接焊缝;圆筒体纵焊缝,以及与封头连接的环焊缝H0.1t, 且H2mm;LtH0.15t,且H3mm;L

39、2tH0.2t,且H4mm;L3t3 或者 4圆筒体环焊缝H0.15t,且H3mm;L2tH0.2t,且H4mm;L4tH0.25t,且H5mm;L6t注5-1:表4、表5中H是指缺陷在板厚方向的尺寸,亦称缺陷高度;L是指缺陷长度(单位为mm)。对所有超标非圆形缺陷均应当测定其长度和自身高度,并且在下次检验时对缺陷尺寸进行复验。注5-2: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主要包括承受疲劳载荷的压力容器,采用应力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盛装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大型压力容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等。(三)如果能采用有效方式确认缺陷是非活动的,则表

40、4、表5中的缺陷长度容限值可以增加50%。第四十四条 有夹层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一)与自由表面平行的夹层,不影响定级;(二)与自由表面夹角小于10的夹层,可以定为2级或者3级;(三)与自由表面夹角大于或者等于10的夹层,检验人员可以采用其他检测或者分析方法综合判定,确认夹层不影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可以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者5级。第四十五条 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鼓包,应当查明原因,判断其稳定状况,如果能查清鼓包的起因并且确定其不再扩展,而且不影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可以定为3级;无法查清起因时,或者虽查明原因但仍会继续扩展的,定为4级或者5级。第四十六条 真空绝热压力容器真空度或日蒸

41、发率实测指标超过第二十四条规定指标,但不超过规定指标的2倍时,可以定为2级或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第四十七条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功能不满足要求的,定为5级。第四十八条 属于压力容器本身原因,导致耐压试验不合格的,可以定为5级。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安全状况等级定为4级并且监控期满的压力容器,或者定期检验发现严重缺陷可能导致停止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缺陷处理的方式包括采用修理的方法消除缺陷或者进行合于使用评价。负责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合于使用评价报告的结论和其他定期检验项目的结果综合确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许用参数和下次检验日期。第五十条 对于实施R

42、BI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根据RBI提出的检验方案(检验策略)制定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定期检验机构依据RBI提出的检验方案(检验策略)制定定期检验方案并且实施定期检验。第五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质量,检验时必须有记录,检验后及时出具报告,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附录1的要求。检验记录应当详尽、真实、准确,检验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验报告的信息量。凡明确有检验人员签字的检验报告必须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签字方为有效。检验报告应当及时送交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存入压力容器技术档案。检验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应当有检验(编制)、审核、审批三

43、级签字,审批人为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因设备使用需要,检验人员可以在报告出具前,先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1)(见附录2),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检验人员对检验意见的正确性负责。检验发现设备存在需要处理的缺陷,由使用单位负责进行处理,检验机构可以利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2)将情况通知使用单位,处理完成并且经过检验机构确认后,再出具报告。经检验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检验机构也可以采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2)将情况及时告知使用登记机关。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向当地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复议。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要求将检验结果汇总上报使用登记机关。凡在定期检验过程中,发

44、现设备存在缺陷或者损坏,需要进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按照规定逐台填写并且上报检验案例。第五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支付有关检验检测费用。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R7001-2004)同时废止。附件A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A1 总 则A1.1 目的本专项要求是在本规则正文规定基础上,对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等移动式压力容器(以下统称罐车)定期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A1.2 适用范围本专项要求适用于运输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装运介质为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液体的在用罐车(罐体为钢制,型式为裸式、隔热层或真空绝热层型式)的定期检验。A1.3 检验类别及周期在用罐车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1)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2)全面检验,罐车的全面检验周期按表A-1规定。对于已经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罐车,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使用超过危险品车辆规定使用年限的罐车,其全面检验周期参照安全状况等级3级执行。表A-1 全面检验周期罐车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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