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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832649 上传时间:2024-03-27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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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业经年月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年月日 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市政公用工程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建设工程的综合要求指标所能完成与达到程度的认定和评价。第三条本办法适

2、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造价万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和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其中,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的专业工程和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和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银川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站)为银川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国家建设部规定的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应条件和能力,并经国家建设部

3、、自治区建设厅和市建委进行资质审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经建设部、自治区建设厅和市建委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查询,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反映。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对待,妥善处理。第八条提倡在工程建设中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建造优质工程。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质量监督站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第十条质量监督站的职责:(一)核查受监工程的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监督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厂执行国家法律、规范、技术标准等,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三)对在建工程的施工质量、建筑材料、设备和进入现场的成品、半成品进行质量抽检;(四)核验工程的质量等级;(五)监督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六)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七)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建

5、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必须到银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每年四月底前统一办理监督注册登记。未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的工程不得开工、生产厂家不得生产。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时,应向质量监督站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建设工程项目批文;(二)建设工程合同(副本);(三)监理合同(副本);(四)报建手续;(五)工程中标通知书;(六)工程施工图纸;(七)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后,质量监督站应根

6、据工程的实际情况于日内制定出该工程的质量监督计划,并及时通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监督计划应突出工程的难点和关键部位,确定必监项目。第十四条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抽查重点是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其它工程的监督抽查重点视工程性质确定。建筑构件、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督重点是在核查生产厂家资质等级、质保体系、生产工艺、检测手段、原材料及构件质量。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检测必须有两名以上监督员参加。监督员必须持证挂牌上岗,进入施工现场携带必要的检查工具,并认真做好监督记录。现场管理人员或施工人员对监督员的

7、提问应如实回答,并协助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证和监督检查条件。第十六条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站应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一)监督员在监督检查、检测中所发现的一般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批评指正,并责成有关单位按相应规定及时处理,有建设(监理)单位负责落实。(二)监督检查中发现较严重的质量问题,经监督员依据施工规范和标准认真检查确认后,应签发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和停工处理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方案必须取得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同意,并经质量监督站审核后,由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质量监督站复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对发生重

8、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的基础、主体、屋面分部施工完毕后,建设(监理)单位应在日内向质量监督站申请工程质量的中间核验,同时报送有关内业资料,质量监督站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日内进行中间核验。监督计划确定的必监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应提前日通知质量监督站进行监督检查。未经质量监督站中间检验及核验为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或必监项目未经质量监督站检查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第十八条单位工程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必须在十五日内按规定整理出完整的竣工资料送交质量监督站审核。建设(监理)单位应组织施工企业、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预验,填写单位工程

9、质量等级核验申请书,向质量监督站申请竣工验收。第十九条竣工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按合同规定和设计图纸要求已全部施工完毕,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二)设备调试、试运转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设计要求,达到使用条件;(三)技术资料基本齐全,且符合要求;(四)达到窗明、地净、水通、灯亮,建筑物四周两米以内清理干净。第二十条质量监督站在接到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验申请书后,于日内对提交的该工程内业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及时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对于核定为合格和优良等级的工程签发相应的等级证书。对于核定为不合格工程和竣工资料送审两次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重新申请核验。复验或复核仍不符合标准的,

10、由质量监督站写出书面意见,报请市建委处理。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周内办理竣工手续。第二十一条未经质量监督站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监督检查或核验质量等级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查核验通知书后日内向质量监督站提出意见或要求市建委复查。第三章质量责任第二十三条建设、监督、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和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及设备供应等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第二十四条

11、质量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质量监督站的工作全面负责,监督员对受监工程负责。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批准后,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管理责任,并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资质等级相应的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按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监理项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同时接受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项目。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并满足合同的要求。任何单位或

12、个人未经设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项目。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规定,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按其组织施工。第二十九条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设备供应等单位生产或供应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对其质量负责。第三十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经国家或自治区建设厅资质审查和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后,方可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设备进行检测。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所需试样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取样送试,

13、或者由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现场抽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出具的检测数据和鉴定报告负责。第三十一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一)建立技术和质量管理体制;(二)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制度(施工单位还应设置相应的试验机构);(三)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四)坚持质量标准,严格工程验收以及保修制度。第三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并对隐蔽工程及时进行验收签证;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并承担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材料、设备或指定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生产

14、厂家。不得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产量、产品或设备。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依赖行业特殊性垄断本专业的工程建设。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采购其指定厂家生产的产品和设备。第三十四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须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审批。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的安全。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对其分包的工程负责,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计量、试验等基础性工作。对建设工程所用的建筑材

15、料、构配件及设备妥善保管,并按规定进行试验、检验。未经试验、检验或者试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使用。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设备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达到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二)具有产品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三)在构配件、产品和设备上应标明出厂合格标志、厂名、产品型号、出厂日期、检查编号等。第四章工程保修和损害赔偿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保修期限是指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期起到以下规定的期限:(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年;(二)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个月;(三)建筑物的供热及供冷为个采暖期及供

16、冷期;(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年;(五)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第三十九条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从工程结算款中一次预留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一)经质量监督站核定为合格工程,按工程总造价预留;(二)核定为优良工程按工程总造价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工程保修期满,未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或对发生的施工质量问题已做返修,并达到合格要求的,保修抵押金应按期如数退还施工单位。第四十条工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因施工、勘察、设计和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方面的原因出现质量缺陷,应由责任方负责保

17、修。本办法所称的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修的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一)因施工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二)因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可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三)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由其采购方承担;(四)现场监理人员因误监造成的质量缺陷,由监理单位承担;(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设计、施工单位等不承担经济责任。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

18、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属施工单位责任的,施工单位应予两周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如不能到按期到达,建设单位应再次通知施工单位,自接到再次通知书之日起一周内仍不能到达时,建设单位有权自行返修,有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属于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但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通知进行协商的,自行委托其他单位反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四十三条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行为。第四十四条凡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质

19、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工程质量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各方应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和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四十六条根据合同约定并经市质量监督站核定为优良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工程总造价的奖励施工单位。第四十七条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一)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出色完成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三)发现并及时排除质量隐患,为防止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做出贡献的;(四)在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方面成绩突出的。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

20、有关部门商定。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委依照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委依照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委依照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一条施工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委依照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二条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委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予以罚款处罚。(一)未按时办理质量

21、监督注册的,除责令限期办理外处以元至元罚款;(二)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和未经批准越级生产的以及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处以元至元罚款;(三)为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生产产品或虽办理注册但生产的产品不符合有关质量要求的,除责令改正外,处以元至元罚款;(四)未办理质量监督注册销售产品或虽办理注册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除责令改正外,处以元至元的罚款。对不执行前款责令的,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五十三条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对阻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市建委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市建委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建委和市法制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发布的银川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银川市建筑工程质量奖惩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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