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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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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大牙网()—找到身边的好牙医 口腔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4台。   二、科室设置:   不设分科。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治工作,有条件的可分设专业组(室)。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   (一) 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 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显微镜、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器、光敏固化灯、超声洁治器、铸造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二) 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 1台   手术灯 1个   痰盂 1个   器械盘 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医师座椅 1个   病历书写桌 1张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科治疗椅总数的1/2;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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