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三九”牌饮品系列贴牌经营合同
品牌授权方: (以下简称甲方)
品牌承接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共同发展、恪守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三九”品牌经营饮品类系列产品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授权品牌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的品牌为“三九”牌。
二、合作方式
1、贴牌生产
①、甲方向乙方授权使用符合商标法的“三九”牌注册商标,并负责授权乙方贴牌经营产品品类的经营增项和相关证件,包括QS认证(若委托第三方代工,则由代工的工厂提供)。
②甲方无法按乙方要求生产出相关产成品,乙方则寻找第三方代工厂进行代工生产,甲方给与第三方代工厂出具相关授权手续并利用甲方的名义签订代工合同,甲方按一定比例收取乙方的所贴“三九”品牌的品牌使用费。
③乙方将在郑州设立办事机构一处,甲方出具相关授权书(加盖公章)同意乙方在郑州开设银行帐户一个:公户(一般帐户,并备印章一套),用于各地经销商回款走账使用。
2、参股合作
①、按总体预算(运作资本***万元人民币),甲方参股30%,乙方参股70%,经营运作由乙方确定整体运作模式来实现双方共同的利益。
②、红利分配方式:?
③、财务监控:?
④、产品名称—健之素,所有权归属(按资本投入比例比例)。
三、品牌使用方式
1、甲方授权乙方使用“三九”品牌的年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止。
2、甲方授权乙方确定的各种包装的系列产品甲方自己不能生产和销售同质或类似的产品,同时也不能授权第三方生产同类产品,否则给与乙方同等前期市场投入与品牌使用合同期内按正常销售预估货值的经济补偿。
3、甲方授权乙方使用“三九”品牌的使用费用按每箱收取 元计算,直至品牌授权期限结束。
4、甲方授权乙方使用“三九”品牌生产的产品品类为:液体花生制品、液体大豆制品、液体谷物制品、奶制品、果汁、果醋、八宝粥、冰品等。
5、甲方授权乙方“三九”品牌经营推广的产品品类的包装形式由乙方自行决定。
四、增值税发票
1、在市场拓展过程中甲方按乙方要求出具一定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乙方按开具金额依据国家税收标准缴纳一定的税金,不开具的不缴纳。
五、结算方式
因乙方所贴“三九”品牌的相关产品,属于快销品范畴,竞争品牌同质化严重,竞争相当激烈。乙方前期推广需要付出高昂的运作成本(广宣、人力、SP推广、物流等费用),为保证乙方推广顺利,减少前期投入的风险,乙方按以下方式给与甲方结算:
乙方寻求第三方代工生产。乙方按每箱给与甲方 元的品牌使用费。控制办法由第三方(代工方)按月度出具实际乙方实际发货数量并在第三个月的15日前乙方将品牌使用费付给甲方。
六、保密
1、双方均同意执行本合同,而需对对方相关技术及商业秘密,以及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对对方的资料保密,尊重对方在该等材料中的专有权利,只为执行本合同而使用该等材料,只向执行本合同所合理需要的下属雇员披露该等资料,并只向他们披露为执行本合同所合理需要的资料。
2、双方需促使其属下根据本合同本条适用之资料的所有雇员均知道及遵守该条之规定。
七、其它要求
甲方必须及时提供乙方销售所需的各种相关证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QS 等相关证件等,如因甲方没有按相关部门要求时间出具相关证件,造成相关部门罚款、超市下架等情况,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八、合同的终止
1、如本合同的一方没有履行本合同对其所规定的义务,而且在收到另一方以书面通知发生该违约行为之后,三十天内仍不纠正该违约行为,无违约的一方可向违约的一方发出终止本合同之书面通知,但本合同之终止,并不影响追究无违约一方先前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合同条款而具有的权利。
2、如一方被宣告无力偿债、破产,另一方面可发出即时终止本合同之书面通知。
九、不可抗力
1、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妨碍或延迟本合同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而该方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指明不可抗事件,并提出其合理范围内可以提出的证据,以及说明估计妨碍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情况将持续的时间,履行或准时履行义务。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妨碍或延迟本合同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超过三个月,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对方立即终止本合同。
2、在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
(1)群众骚乱、暴动、外国入侵、战争威胁或备战状态;
(2)火灾、爆炸、风暴、水灾、地震、地陷、疫症和其他自然灾害;
十、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应按《合同法》规定赔偿另一方因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
十一、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出现经济纠纷,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诉讼解决。
十二、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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