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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501∕T 055-2024 动物强制免疫应激反应鉴定及处理技术规范(乌鲁木齐市).pdf

上传人:曲**** 文档编号:829745 上传时间:2024-03-26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226.5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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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65.020.30 CCS B 41 6501 乌鲁木齐市地方标准 DB 6501/T 0552024 动物强制免疫应激反应鉴定及处理 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dentification and treatment of animal mandatory immune stress reaction 2024-03-13 发布 2024-04-01 实施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6501/T 055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乌

2、鲁木齐市乡村振兴指导服务中心提出。本文件由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指导服务中心、北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新疆中科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畜牧兽医站、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畜牧兽医站。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左勇、傅彩霞、张之遥、施远翔、张渊、郭婷、汪亚洁、赵慧慧、张玉明、杨晓捷、王晨骅、刘文涛、朱岳、米拉吉古丽依布拉音、夏圃青、王校敏、宋震宇、朱梦莹。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指导服务中心。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乌鲁木

3、齐市乡村振兴指导服务中心(乌鲁木齐市准噶尔街299号)、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号)。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联系电话:0991-4629396;邮编:830028 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指导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991-4814015;邮编:830028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91-2815191;邮编:830004 DB 6501/T 0552024 1 动物强制免疫应激反应鉴定及处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动物强制免疫应激反应鉴定及处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鉴定及处理流程、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动物强制免疫

4、应激反应鉴定及处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NY/T 1952 动物免疫接种技术规范 DB65/T 4124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强制免疫 mandatory immunity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如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制度,采取强制性措施,要求畜主必须对畜禽实施强制免疫的方式。应激反应 stress respo

5、nse 动物机体突然受到强烈有害刺激(本文中指疫苗注射)而导致动物出现发热、食欲不振、精神萎靡、死亡或流产的现象。4 基本要求 实施鉴定的时间要求 4.1.1 动物在强制免疫后发生应激反应并在 24 h 内死亡或 72 h 内流产的,畜主应在动物出现死亡或流产现象 2 h 内上报所在区(县)动物防疫机构。4.1.2 超出 4.1.1 中规定的时间限制的,不予鉴定。实施鉴定的机构和人员 由区(县)动物防疫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成立区(县)鉴定专家委员会,受理强制免疫应激反应的鉴定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现场鉴定及处置。实施鉴定的启动条件 区(县)鉴定专家委员会实施鉴定及处理,应确认以下条件:D

6、B 6501/T 0552024 2 a)畜禽接种的疫苗为政府强制免疫的病种,由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或者村级防疫员按照 NY/T 1952 的要求执行免疫操作;b)免疫应激反应发生后畜主按照 4.1.1 中规定的时间及时上报所在区(县)动物防疫机构;c)畜禽经基层兽医人员抢救,确定已死亡或者流产的。5 鉴定及处理流程 现场处置 5.1.1 现场鉴定及处置应记录以下信息:a)免疫动物的基本情况、品种、所在地、特征、年龄及数量;疫苗名称、批号、生产厂家、疫苗保存条件、免疫时间、免疫部位和剂量、疫苗是否过期、免疫接种操作是否规范;b)免疫接种前畜禽临床健康情况;c)应激死亡(流产)数量、应激

7、不良反应时间、抢救措施和使用的应急药物名称及剂量以及救治效果。5.1.2 检查死亡畜禽或者流产胎儿,详细询问记录畜禽死前临床症状。5.1.3 在临床症状排除炭疽情况下对死亡畜禽进行剖检,详细记录剖检病理变化。5.1.4 对动物防疫人员的资质、操作程序进行审查。实验室检测 根据强制免疫应激死亡或流产动物临床症状和剖检病理变化,怀疑有重大动物疫病感染的,应采集样本开展实验室检测。5.2.1 死亡动物病料采集 采集肝脏、脾脏、肾脏、肺脏、肠管、喉气管等内脏组织。5.2.2 流产动物病料采集 采集流产畜的血液或阴道分泌物或奶样或流产胎儿的组织样本。5.2.3 死亡动物检测项目 猪、牛、骆驼应开展口蹄疫

8、病原学检测。羊应开展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病原学检测。禽类应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检测。5.2.4 流产动物检测项目 应开展布鲁氏菌病病原学检测,排除因布鲁氏菌病引起的流产等原因。出具鉴定结论 根据现场鉴定,结合实验室检测结果排除有重大动物疫病感染,认定为疫苗免疫应激反应导致死亡或流产的,由区(县)鉴定专家委员会填写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反应死亡(或流产)鉴定表(参见附录A),并出具鉴定结论。6 无害化处理 DB 6501/T 0552024 3 对鉴定后的死亡动物或者流产的胎儿,按照DB65/T 4124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DB 6501/T 0552024 4 A A B B 附录A (资料

9、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反应死亡(或流产)鉴定表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反应死亡(或流产)鉴定表见表A.1。表 A.1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反应死亡(或流产)鉴定表 畜 主 姓 名 地 址 畜 种 防疫员 姓 名 疫苗名称、批次及生产厂家 申请鉴定时间 应 激 反 应 情 况 说 明(说明包括:畜种年龄和品种、体质状况、免疫时间、免疫数量、免疫部位和注射剂量、有无疫病、应激反应时间、死亡(流产)时间及数量、牲畜的耳标号、应激死亡(流产)反应症状、抢救措施和注射的药品、现场鉴定情况、实验室检测结果等)鉴 定 意 见 鉴定人签名:年 月 日 备注 应附照片 2 张(其中一张为动物耳标号和畜主在一起的照片,一张为动物全身和鉴定组成员在一起的照片,可以用 word 文件打印的彩色照片)。注:此表一式三份:畜主、防疫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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