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外 资 企 业 税 收 讲 堂
资
料
汇
编
宜兴市国税局第八分局
2009年7月
目 录
1、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的基本概念与注意事项
2、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
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规给税企减负松绑
4、重视实施税务稽查后的帐务调整
5、利用增值税转型实施偷税新动向
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的基本概念与注意事项
一、什么情况下应到税务机关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
自2000年3月1日起,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购付汇手续时,凡境内机构对外支付,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国税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
具体项目包括:分配利润(利润转增资本),利息,认证检测费,摊位费,广告费,认证费,设计费,特许权使用费,劳务费,股权转让等项目。
二、办理售付汇税务凭证的流程
1、准备阶段:企业在办理前需要准备好所需的材料,如文件,合同,发票等,以及可以证明其资料真实性的文件。如果企业在日常工作中涉及到售付汇工作的,可以到国税八分局大厅来领取表格和资料,并且我们将会把电子表格挂在宜兴国税网站上,供企业下载。
2、办理阶段:
(1)企业在办理售付汇事项之前,必须先到税务部门办理有关税收证明。
(2)企业负责对相关事项举证的原则。对我们工作中提出的疑惑和问题,企业有义务进行回答和证明。
(3)如果企业的付汇金额大于三万美元,我们国税机关不仅出具完税凭证申请表,还需要出具完税凭证(小于三万美元就出具完税证明申请表)
3、后续管理阶段:由于售付汇工作会涉及很多部门,我们国税局在收到其他如地税局、外经局等部门反馈的信息后,将实施后续跟踪管理,对所发生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核,或补征税款。
三、不同付汇项目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宜兴地区的实际情况,我们区分了以下几种类型:
1、股利的分配,其中包括利润转增资本。这类业务的办理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付汇申请表、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所得税汇缴通知书、外商投资批准证书、付汇年度的审计报告、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审核中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利润发生的年度在07年之前(包括07年)是免于征税的,如果获利年度是08年以后(包括08年),则要扣缴10%的所得税。扣缴的具体比例还要根据中国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协定和安排。例如香港地区和新加坡根据安排(协定),如果满足其国外投资单位所占公司的股份大于等于25%以及其投资单位为所在国的居民企业这两个条件的话,可以按照5%来缴纳预提所得税。
2、劳务服务类。其中包括:VDE认证检测费、UL检测费、设计费、参展费、船检费、培训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以上付汇项目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发票、合同、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付汇的申请表以及证明其合同真实性的文件
在实际操作中这类业务相对比较难处理,因为在合同中往往没有规定劳务的发生地,劳务具体是在境外发生还是在境内发生,很难辨别,所以希望企业一定要提供相关的详细资料来证明。确实难以区分的,我们将与国外税务部门开展情报交换。
3、利息类。主要分为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国内企业与国外银行的借款利息。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借款合同、本息还款的具体时间表、以前支付利息合计的文件、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这一项目也需参照中国和其他国家(地区)协定或安排,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无优惠的一般按10%的税率来缴纳预提所得税。
4、股权转让:目前这类项目在宜兴比较少,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股东的交够文件、政府的批文、成交合同(注意:其完成的股权交易的金额不能扣除资本公积)、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等。
需要注意的事,这里征税的部分是对溢价的金额进行征税。例如企业股份实际的金额是一个亿,但是购买时实际花1.1个亿,那么将要对溢价1000万征收预提所得税。
四、管理中还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对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了解有待提高。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政策性、专业性比较强,企业人员不仅需要具备较强的业务水平,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尤其是国际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还需要企业了解国际贸易、金融等方面知识。今后我们会把售付汇工作作为税法宣传的一个重要方面,提高纳税人对于售付汇工作的认知度,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建立顺畅的交流体系,企业遇到问题时候可以和我们进行沟通,在沟通中相互学习。
2、合同的审查问题。我们在开具售付汇税务证明前,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对相关的合同进行认真的审查,据此判定对该项业务征税与否。从合同的审核中也反映出来了一些问题:
(1)合同真假问题。一些企业提供合同时,国外公司不盖印鉴,只在外方位置签名,税务机关无法依据合同判断该合同的真伪。我们要求企业在提供合同时,必须加盖国外企业的印鉴,以提高合同的真实性。如果没有印鉴,可以提供证明其合同真实性的相关证明。
(2)合同无中文版本。有些支付单位提供的合同为全英文版本,许多关键用语均为专业词汇,审核人员无法判别,尽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中文翻译稿,但由于不是正式文本并不能承担相同于正式合同的责任,因此可信度也不高。支付单位有义务保证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合同的翻译工作,如果确实对合同有怀疑,我们将和国外税务部门开展情报交换。
(3)应纳税额的确定。目前少数企业是在履行完合同或付款时才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这种“事后申请”给税务机关的取证造成一定的困难,无法准确确定应纳税金额。我们确定金额的大小,最好的方法是要确定企业提供真实的发票,及其发票的金额。企业要认真的学习关于付汇过程中所设计的法律和规章,以便准确确定税率,保证税额的准确性。
(4)业务真实性问题。目前一些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代表机构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但合同以总公司名义签订,收款也由总公司收取,从而将其常设机构的收入转为境外总公司的收入,偷逃税款。而税务部门在审核时很难了解业务的实质,只能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纸质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进行实地检查审核很少。对于这种情况,要求企业提供其劳务发生地及其业务真实性的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则从高征收所得税。
3、关联企业之间支付费用的征免税界定。一些关联企业之间代收代垫费用,由于原始凭证在境外入帐,境内公司仅以关联方的付款通知书入帐,缺少必要的证明资料,税务机关无法判断征税与否。还有一些关联公司通过贸易售付汇行为来掩盖非贸易售付汇行为,从而达到偷逃税目的,如收取管理费用等其实质应是特许权使用费,而企业往往以购销业务进行变相支付。对于这些情况,我们认为:
一是要多沟通。一方面加强政府部门间的沟通。售付汇工作涉及到税务机关、外管局和银行多个部门,因此部门间配合尤为重要。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三方缺少必要的沟通,造成了信息、政策等方面的脱节。另一方面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我们将采取有针对性的税收宣传,及时为企业传递相关信息。
二是要多总结。我们在对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和调整工作的方法。如补充事前申报的规定,明确经办人的举证责任,规定合同必须有中文文本,在我国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备案,要求提供的发生在境外的证明资料必须是经国际公认的会计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等。
三是加强跟踪管理。尤其对单位事前申请支付外汇到境外,而后境外机构或个人再提供相关劳务的情况,加强后续跟踪管理,建立和国外税务系统的情报交换,防止单位以在境外提供劳务为由偷逃税款。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根据不同情形,由购方或销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一)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几种情形
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已认证抵扣,可作如下划分:
1.已抵扣
填报《申请单》时的注意事项及申报时的进项税金处理。申请专用发票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在申报表附表二进项转出栏内反映。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填报《申请单》时的注意事项及申报时的进项税金处理。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填报《申请单》时的注意事项及申报时的进项税金处理。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包括未认证属于不可抵扣项目、当月认证属于不可抵扣项目、以前月份认证属于不可抵扣项目三种情形)
填报《申请单》时的注意事项及申报时的进项税金处理。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在当月已认证未抵扣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进项抵扣与进项转出同时进行,在申报表相应栏目内同时反映。
注意:此种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时无法选择未抵扣--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系统审核时判断该发票已认证后将无法通过,选择开具理由时暂选择已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在申报时同时作进项抵扣及进项税金转出。一窗式比对一般情况下可正常通过。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在以前月份已认证未抵扣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注意:此种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时无法选择未抵扣--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系统审核时判断该发票已认证将无法通过,选择开具理由时目前暂选择已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申报时,由于申报表进项税金栏次无法取数,申报表上进项税金转出栏不需填写,一窗式比对出现异常时,手工解锁。
(5)当月认证属于可抵扣项目
填报《申请单》时的注意事项及申报时的进项税金处理。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进项抵扣与进项转出同时进行,在申报表附表二相应栏目内同时反映。
注意:此种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时无法选择未抵扣中任何原因,系统审核时判断该发票已认证将无法通过,选择开具理由时目前暂选择已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只有对认证时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二)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知单》的几种情形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不可向购、销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的几种情形:
(1)认证结果为认证时失控
(2)认证后失控
(3)密文有误
(4)认证不符(原因为日期、金额、税额、购方纳税人识别号、销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
(5)认证相符,是指购买方所购货物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在以前月份已认证未抵扣的情形,该种情形,目前情况无法开具通知单。
当蓝字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密文有误”或“认证时失控”或“认证后失控”时,认证税务机关将上述发票转协查处理,防伪税控系统对蓝字专用发票认证结果进行查验,发现为问题发票的将不允许开具《通知单》。
原蓝字发票的不同情形-申请单开具规定对照表如下:
原蓝字发票
情况类型
申请单填报方
是否需要
进项转出
选择开具理由
购货方次月申报时处理要求
原蓝字发票是否退还
销售方
备注
1、已认证相符已抵扣
购买方
需要
购买方申请-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在申报表附表二进项转出栏内反映
不得退还
不填写相应的蓝字发票信息
未抵扣
认证时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购买方
不需要
购买方申请-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申报时申报表上不需反映
退还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完全符合作废条件的,由购买方退回销售方作废后重开。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
(1)专用发票未经认证
购买方
不需要
购买方申请-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申报时申报表上不需反映
不得退还
(2)当月认证的,未抵扣
购买方
需要
购买方申请-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抵扣与进项转出同时进行,在申报表附表二相应栏目内同时反映
不得退还
由于系统监控原因,目前必须选择需要作进项税金转出,否则通知单无法开具
未抵扣
(3)以前月份认证的,未抵扣
购买方
不需要
购买方申请-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申报时申报表上不需反映
不得退还
由于系统监控原因,目前开具理由必须选择需要作进项税金转出理由,否则通知单无法开具,申报时,由于申报表进项税金栏次无法取数,申报表上进项税金转出栏不需填写,一窗式比对出现异常时,手工解锁。
当月认证属于可抵扣项目
购买方
需要
购买方申请-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抵扣与进项转出同时进行,在申报表附表二相应栏目内同时反映
不得退还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销货方
/
销售方申请-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
销售方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
销货方
/
销售方申请-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
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认证结果为认证时失控、认证后失控 、密文有误、认证不符(原因为日期、金额、税额、购方纳税人识别号、销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认证相符
不得开具通知单
认证相符,是指购买方所购货物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在以前月份已认证未抵扣的情形,该种情形,目前情况无法开具通知单。
★其他需掌握的事项
(一)需依据税务机关的《通知单》才能开具红字发票的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受《通知单》的管理,其中对应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通知单》上没有打印税额,左上角打印了“废旧物资”字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直接开具红字发票,不受《通知单》管理的限制。
(二)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时对《通知单》编号的录入
纳税人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对于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按16位编码规则录入《通知单》编号,编码规则为:1234569911+6位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若超过6位,则取其后6位;若不足6位,则在原编号前补0)。对纳税人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从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通知单》,直接按《通知单》编号录入。
(三)开具红字发票后,纳税人报税时的注意事项
企业在次月申报期内报税时,防伪税控系统自动判断该企业是否在当月申请开具了《通知单》,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对于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企业进行“一窗式”比对,比对内容为: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3栏数据减去第14、15、16、17、18、19、20栏后的余额,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的企业当月因开具《通知单》而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为前者大于或者等于后者。企业应根据蓝字发票的不同情形按规定在纳税申报表上进项税金转出栏次填列,特别应注意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情形。具体可参照上述对照表。
(四)对于购买方是小规模企业或者非国税管户的企业的处理。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仅对应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情况,由购货方税务机关在系统内按规定开具。对购买方为非国税管户的企业,目前在国税部门暂时无法开具《通知单》。
★上述培训材料,将放在国税网站(www.jswx-n-),纳税人可上网下载打印。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规给税企减负松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前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以此来代替《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规范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执行中的若干问题。
新办法与13号令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这些变化可能会给纳税人带来哪些影响?面对新办法,企业特别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新办法的规定更加宽松、更加人性化,对减轻税企双方的汇算清缴工作压力,提升工作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
报批时间延长,且即报即批
新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还可适当延期申请。
按照13号令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与13号令相比,新办法将审批期限延长了30天,给企业留足了整理报批材料的时间,大大方便了企业。同时,新办法对企业资产报损审批实行即报即批制度,企业可以在年度内随时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必等到年度末集中申报。
这个规定对税企双方来说都比较宽松,特别是对一些分支机构较多的大型企业集团来说特别有利。在过去15天的申报期限内,如果除去元旦假期和周六、周日,企业的实际申报时间就只有10天左右,报损项目如果较多,时间就显得相当紧迫。
新办法不仅延长了企业的申报时间,还进一步对税务机关的审批期限进行了统一。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其审批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审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时限。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而13号令的相关规定因税务机关的级别不同而有所不同,县级为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市级为30个工作日,省级为60个工作日。
实地审核后置,资料齐全就给批
按照新办法的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或者按照审批权限由有关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扣除后,应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追踪管理。有纳税人认为,这一规定实质上放宽了企业资产报损的限制———企业只要申请资料齐全,税务局就可以批准,实地审核被放在了事后。
按照13号令的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符合性审查。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需要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因资产损失数额较大、外部合法证据不充分等原因,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以前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的财产报损申请后,都要花很大的人力物力去企业实地核查,加上时间所限,并不能保证所有的核查都准确。现在新办法将资产损失的检查核实工作后置,相对减轻了工作压力,进一步理顺了税务工作流程,对提升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以及提高核查的准确性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报损监管的放松,企业从此可以掉以轻心。因为按照新办法的规定,企业资产报损获批并实现扣除后,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追踪管理,企业的税务风险相应提高。这样的规定表明国家努力在增强纳税人自我检查、自我防范税务风险的意识。一方面,放宽对企业的审批,另一方面,把审核后置,强化稽查,使企业对虚假报损心存畏惧,提高企业的纳税遵从度。
六类损失直接扣税,企业不必报批
新办法与13号令相比,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前者将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不同分为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这一划分,使得税企双方在操作上更为便捷、清晰。
按照新办法的规定,企业有六类资产损失可以自行计算扣除:一是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是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是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是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是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是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与13号令相比,新办法扩大了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增加了上述损失中的第四类至第六类3类。另外,新办法对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采取了正列举的方式,明确列举以外的其他资产损失,企业须经报批后才能扣除。而13号令虽然分别正列举了企业自行计算扣除和需报批后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但没有明确企业如果碰到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该怎么处理。
新办法对资产损失类别采取‘非此即彼’的划分方式,对企业可能碰到的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属于自行扣除的损失提供了解决的办法,政策的可操作性更强了。
根据新办法,尽管上述6类资产损失可以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但作为企业来讲,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相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的《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也明确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将开展纳税评估,对连续3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将作为重点评估对象。此外,税务机关还将针对汇算清缴发现的问题和税源变化,加强日常监控和检查,堵塞征管漏洞。因此,企业如果做一些不利于国家税收的动作,可能会给自身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
审批机关明确,纳税人“报批有门”
新办法发布后,企业再进行资产报损审批时,不会再出现“报批无门”的情况了。
据介绍,按照13号令的规定,以前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财产损失金额的大小适当划分审批权限。专家表示,上述规定仅仅说明由税务机关审批,但并没有明确税务机关审批的具体权限和范围。因此,过去企业在进行资产报损审批申请时,往往不知道该找哪一级或哪个地方的税务机关审批。
新办法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文件第六条明确:“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审批权限如下: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管辖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适当划分审批权限;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新办法坚持了资产损失审核是“符合性审查”和“不实行层层审批”的原则。对审批权限的划分延续了过去的规定,即由省级税务机关具体规定,同时补充了“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和“捆绑资产”两种情况下的处理规定。这样的规定,使得税务机关的审批权责更明晰,纳税人报批起来也更清楚,更顺畅。
鉴证渠道放宽,不再局限于税务中介
按照新办法的规定,除了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外,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新办法同时明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行政机关的公文,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资产损失鉴定机构不再局限于税务中介了。据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的规定,财产损失鉴证业务是税务师事务所的一项法定业务。而按照新办法的规定,资产损失的“外部证据”已不局限于由税务中介来提供了。今后,根据企业报损资产的不同,相关执法部门出具的证据,税务机关也是认可的。
重视实施税务稽查后的帐务调整
我们在对辖区内电线电缆行业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在审核申报表的过程中发现其中部分企业将稽查补交的税款次月又进入抵扣,结果在缴纳税款后次月又造成重复偷税,造成实质未有查补的后果。经询问财务人员,原因是企业只知道把查出的税款补缴入库,不懂得应该如何进行正确的账务调整,造成“前补后抵”。因此,作为从事税务稽查工作的同志,除了应熟悉税收法律法规,掌握查帐技能外,还必须懂得和辅导纳税人对查出的各种问题进行帐务调整,以防出现上述企业类似的情况。我们在税务稽查实施结束后,将及时督促纳税人调整相关帐务。一方面做好宣传辅导,使企业财务人员掌握正确的调账方法,另一方面,我们在保证查补税款入库的同时,将要求企业出示账务调整凭证复印件,并作为必要资料并入案卷资料归档。
附正确增值税帐务处理如下:
1、当年: 借:相关会计科目
贷:商品(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跨年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其它相关会计科目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结转增值税检查调整:
(1)当“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余额为借方时: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红字借方
(2)当“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余额为贷方时: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4、上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利用增值税转型实施偷税新动向
----某设备公司滞开专用发票背后的“猫腻”
近日,宜兴市国税八分局查结一起货款挂往来帐发出货物未及时作收入的偷税案件,查补增值税205888.89元,而这一起普通的偷税案件背后又隐藏着另一疑案。
2009年2月份,该设备公司由于2008年第四季度连续三个月应纳税款为零,被分局列为稽查对象,稽查人员通过查阅该企业的财务帐册,发现该企业“其他应付款”科目中,2008年度收到A电缆公司货款 102万元。稽查人员让企业提供相关的购销合同,根据合同约定,A电缆公司向该设备公司购进电缆加工设备3台,合同总价 141.70 万元,货款结算方式是购方在取得货物前必须支付70%的货款,余款在试用一年后交付,交货时间是由购货方通知,提货方式是送货制。随即,稽查人员对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该财务负责人声称,货款是收到70%了,但尚未发货。稽查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2008年的发货单存根或发货记录台帐,该财务负责人声称遗失了。从合同看来,该企业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购货单位没有收到设备,怎么可能支付这么多货款?经过分析,稽查人员认为该企业有可能存在收到部分货物发出商品未申报纳税的问题。
带着这样的疑问,稽查人员在查看记帐凭证时发现该企业2008年11月份报销的运输发票后面附列的运输清单中有1份运送3台设备到A电缆公司所在地,掌握了这一情况,稽查人员就深入到设备公司的生产车间和仓库,对该企业的库存进行了盘点,发现帐面库存比实际库存多3台。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该企业财务负责人才承认了收到预收货款发出商品未申报销售的违法事实。随后,在稽查人员告知该公司负责人稽查发现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并告知对其违法事实应根据征管法作出罚款处理时,该公司负责人后悔莫及,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原来,该公司在2008年11月份发货时要开发票给对方,但购货方要求该企业到2009年3月份才开具增值税发票结算,说这样可以利用增值税转型可抵扣设备17%的增值税,考虑到双方要互惠互利的原则,所以没有开具发票,自己也没有做销售。至此,问题真相大白。
最终,宜兴市国税局对该企业偷税事实根据税法规定,作出了补缴增值税205888.89元,罚款102944.45 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且告知该企业应按有关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帮助他人逃避税收也要受到税法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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