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论婚前财产公证
2009年10月09日 星期五 09:27
一 人类社会的生产关系
(一) 人类的三大生产关系人类社会是一个高度复杂而又独特的物质体系, 它的社会生产有三大类型。
1 人口生产,使人类世代延续,没有人口生产就没有人类社会,人口生产是其他生产的基础。
2 能量与物质生产或简称物质生产,即 工农业生产等等,是社会存在的物质基础。
3 信息生产,这是人类大脑特有的功能,使信息量在人类社会中积累增长。文化是它的直接产品, 因此也可称为文化信息生产,也可以称为智慧生产。
(二) 婚姻在三大生产关系中的地位 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由于人类自身生产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从而形成各种人际关系以及社会文化心理和礼俗。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从事于生产资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产,其中一些产品则成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类精神生产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又作为精神文化反作用于物质生产和人类的自身生产。正是由于婚姻在上述三大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称为“婚姻大事”。
二、婚前财产公证背景
(一) 一夫一妻多妾制中国封建伦理道德把婚姻当做人际关系的开端。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于从属地位。翻开《红楼梦》看看,王夫人和赵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么不同,就是她们的儿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别。但在众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则,为什么贾宝玉不能同时娶林黛玉和薛宝钗为妻呢?所以我国古代实行的实际上是一种“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来上演了多少人间悲剧?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以致现在的妇女还在深受此种思想的影响而不敢追求自己真正的幸福。
(二) 七出三不去虽然古代的婚姻制度着实可悲,但每个文化都有其相对进步的一面,不能只能看到他不好的一面,我国古代社会同时也实行许可离婚、专权离婚、限制离婚的制度。反映在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第一,出妻制度。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据《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看起来,这些制度有些刻薄,所以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又制定了比较先进的“三不去”,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所谓的“三不去”。第二,“和离”制度,即夫妻双方可以商议离婚,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第三,义绝制度。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第四,呈诉离婚制度。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所以,中国传统婚姻,它不是结婚的人两个人之间的事,而是具有社会意义的大事。为了传宗接代,为了繁荣家族,为了政治联盟,为了经济联盟,为了高贵血统,为了安抚蛮夷,什么都有,就是没有爱情的影子。仅举一例,刘备同志,把女人视作衣服,硬着头皮穿了几件,那也是为了让衣服给自己生个接班人,结果衣服给他生了个咋也扶不起的乐不思蜀的刘阿斗,老天还算有眼。
(三) 现代婚姻制度诚然,古代婚姻中妇女的地位着实让人悲叹,但现代婚姻中男子的地位也不是十全十美。相传胡适留学时,万国学生会曾请他演讲中国的婚姻制度,当时西方人讽刺中国人的婚姻为“盲婚”,尤其胡适的婚姻是典型的包办,所以演讲此题目,实让他难堪。但胡适毕竟能言善辩,遇事不惊,一番言语,堪为妙论:“贵国人结婚,男女事先恋爱,爱恋热度达到极点,乃共缔姻缘。敝国人结婚,从前多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素未谋面,迨结为夫妻后,始行恋爱,热度逐渐增加。是故贵国人婚姻是爱情之终也。敝国人之婚姻是爱性之始也。”这番妙论博得一片掌声,不仅为自己解了围,也使听众不得不叹服他的智慧和幽默。但现实中可怜的胡博士依旧在悍妻的淫威之下,不情愿地与这个小脚太太走完了一生。80年代初期,人们的年均工资不足千元,仅够日常消费支出,根本无过剩的财产予以支配和利用,婚前财产公证思想在人们的头脑中几乎一片空白。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人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不知不觉间人们拥有了较多的物质财富。同时,随着人们自主意识的普遍增强,开始对婚前财产公证有了认识,并逐渐接受。进入21世纪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婚前财产的增多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得人们对自己的财产权利更为重视,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也于2000年10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随着我国离婚率的逐年上升,离婚案中涉及的夫妻财产分割成了最终聚焦在法庭上的矛盾最尖锐点。因此,婚前财产公证被越来越多的人们理性地接受。
(四) 现代婚姻中的离婚状况现如今,结婚的条件非常简单,而且和家庭的关系也不是很紧密,最主要的是看结婚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我国离婚率显著上升,已经超过日本和韩国,我们不再受到三从四得的约束,而把爱情自由和自己意愿放在考虑范围之内,摆在我们面前的不在是道德观念的束缚,而是把离婚的相关问题直接放在桌面上来谈,在办理离婚中最为棘手的当属财产的分割问题,来自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11月至5月,全市法院共审理一审离婚案2162件,平均每天有14.3对夫妻上堂打官司,而财产分割是离婚中的焦点,5个月中离婚案件财产处理标的总额达到7455万元,也就是说,平均每件离婚案件需要法院分割的财产达到3.4万元,其中所涉及的财产种类也在以往房产、存款的基础上增添了许多新的品种,如原来单纯的房产已转化为按揭购房、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多个种类,原来单一的存款也已延伸为委托理财、收益性的保险投资、投资经营型款项等等,财产分割越来越困难。面对现代社会的婚姻特点及日益增加的财产讼争,我们是否应该更多考虑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而减少国家和自己本身的一些麻烦呢,节省法院资源,以便法院更好更多的服务于我们呢。据上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统计,上海自90年代初开办婚前财产公证业务,它的业务量逐年递增,至1999年底,全市已办理457件,其中,1993年办理了7件,1999年办理了163件,6年间增长23倍。在1996年公布的一项对京、津、沪三大城市的调查表明:未婚男女青年中有65%的人赞成并愿意在结婚之前对财产分割等事项“有约在先”,免得结婚之后发生矛盾时“没有说法”。但是,由于传统观念影响、对婚前公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认识不足等因素制约,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较为缓慢。在上海,近年平均登记结婚的人数接近9万对,其中能够真正“签约”的人还是极少数。
三、 社会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利弊思考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契约关系,会更多地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婚前财产公证是对离婚做的准备,它的出现也正是伴着离婚率的逐年攀升而出现的。虽然造成离婚率越升越高的因素不一而足,但人们是实实在在的不再恐惧离婚了。离婚就难免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婚前财产公证的出现,正好迎合了社会的呼唤。除了上面法律意义上的作用,婚前财产公证还有一个积极的意义:它可以把恶意的以获取财产为目的的婚姻排除。但我们看问题要从双方面来看,对于坚信爱情不渝的人来讲,婚前财产公证无疑是对爱情的嘲弄。很多男女根本无法接受对方在结婚前夕提出的公证要求,他们很自然的会认为是对方对自己的不信任,是对方对爱情的不信任,因而在结婚前夜分手的恋人并不少见。
婚前财产公证降低了移情别恋的机会成本。这个很容易理解,只要在财产公证中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移情别恋、出轨、乃至离婚都不会或者很少造成财产的损失。
婚前财产公证使家庭抗风险能力降低。有句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临各自飞,但也个词叫相濡以沫。在风险来临的时候,相濡以沫往往要比各自飞承受更多的困难。情感可以坚定相濡以沫的决心,而婚前财产公证则可能成为各自飞的当然理由。比如,当两个人面临着必须保一个弃一个的困境的时候,当一方需要为另一方作出牺牲的时候,保哪个弃哪个,这个问题会让夫妻关系变得很微妙。若是一个没有做过财产公证的家庭,大可不用担心,因为作出牺牲的那个一样可以享受对方获得的财产。而做过财产公证的家庭,哪一方会放心的作出没有保障的牺牲呢,难道还要补签一份协议么?
婚前财产公证可能带来信任危机。夫妻生活中,难免出现摩擦。当夫妻之间出现问题的时候,面前有两个选择,一个是建设性的,比如修复夫妻关系,重建信任等;一个是破坏性的,如离婚。一对没有做过财产公证的夫妻,离婚的成本往往要大于和好的成本;而做过财产公证的夫妻,其离婚的成本就远远小于前者,因此也比前者更容易放弃婚姻。前几天沪上有个【不满婚前作财产公证媳妇雇凶杀公婆】的案子,一时舆论大哗。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各种讨论在各种媒体展开,甚至昨天的地铁上,两个初中小女生也在神情严肃的探讨。
婚前财产公证有多大意义,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公共婆婆三姑六姨各执一词。但就总体来看,赞成婚前财产公证的明显占了上风。根据东方卫视的短信调查,数千名投票者中,支持婚前财产公证的人数占到了近7成;新浪网对于年轻网民调查的结果显示,年轻人中赞成婚前财产公证的比例稍低,约为55%;而新浪网对于年轻适婚女性的调查结果则显示,明确不会做婚前财产公证的人数有40%之多,准备做婚前财产公证的人数仅为16.5%;现实中,去年沪上有十数万对新人踏进婚姻的殿堂,但仅有7%的新人夫妇做了婚前财产公证,这个数字跟前几个调查的数据相去甚远。这也许反应了大家在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都是理性冷静的,但真正结婚的时候,绝大多数的人还是感情至上。
四、深刻了解婚前财产公证
(一) 夫妻财产制及婚前财产公证概念要想深刻的了解婚前财产公证,我认为应先了解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我国夫妻财产制表现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与并存,同时法定财产制又有共同财产制与特有财产制之分。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二) 申请公证的主体申请公证的两类人:⒈未婚 ⒉已婚 可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人有两种:未婚夫妻只是其中之一,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只不过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因此称作“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未婚夫妻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归属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财产问题。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项公证,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顺利办理此项公证。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于双方结婚后,对财产的共同使用、消耗、经营,使个人财产很难与共有财产进行区分和认定,除非夫妻双方对所达成的协议均无异议,否则婚前财产公证只能是“与君无缘”了。实践中就有当事人在婚前个人投资买房子,婚后(尤其是再婚后)多年才想把房子做个婚前财产公证,以便留给自己的孩子,由于配偶不同意,费了好多周折。因此,从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最佳时间上看,晚办不如早办,婚后再办不如婚前就办。
据了解,在许多国家夫妻财产制种类较多,一般都采用婚前协议形式加以明确,因此,婚前财产公证在国外很流行。
(三) 如何办理公证
那么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呢?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1 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2 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3 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别小看公证员制作谈话笔录这个过程,由于婚前财产约定涉及到当事人财产实体权利的转移,公证员在这个过程中,会再三确认当事人划分财产归属的意见,明确双方对财产的分配关系,当事人一旦在笔录上签字,该笔录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保存于公证卷宗内。这份笔录和公证书不仅可以防止当事人间出现纠纷,而且,对于与当事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也是一种保护。
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两周后当事人就可凭收费单据来领取公证书了。
当然,如果双方都抽不出时间来领公证书,也可以在预交邮费后享受“邮递送达”服务。
(四) 新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公证的内容过去,婚前财产公证对将要结婚的中国人来说是相当敏感的话题。新《婚姻法》出台,这部法律规定,结婚前,男女双方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办理“夫妻财产公证”,夫妻或未婚夫妻双方要亲自到公证处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夫妻财产协议书、财产的产权证明(如包括房产产权证、存单等),以及其他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等),至此,婚前财产公证才在法律中被确立。当然,法律中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必须”,所以,财产是否要公证还是要看夫妻或恋人的态度,纯属自愿,法律上没有强迫之意。
五、我国婚前财产公证
(一) 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状况 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如下: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之中以再婚者居多。在经历过感情波折的基础上,他们在选择伴侣时不仅要考虑到感情因素,也要顾虑到自身或其子女的利益,用公证的形式划分双方各自的财产,对今后的婚姻生活无疑是一种保护,这是一种理性思维。其次,再婚者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又以老年人居多。老人再婚一般都涉及到全家利益重组,若是财产归属没弄清楚,家庭内部纷争将使矛盾升级,这样的婚姻不可能顺利。若再婚老人愿意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那么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受结婚影响,不少问题可以迎刃而解。再次,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中,一些欲结婚的双方经济条件相差悬殊者也占多数。经济条件不好的一方,不愿别人说自己是想通过婚姻达到致富的目的,做了婚前财产公证就能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尊严;经济条件好的一方,也不想对方与自己在一起是出于金钱的目的,把婚前财产公证作为夫妻感情的一种考验,敢于接受婚前财产公证,正说明夫妻感情不是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上,更纯洁、甜蜜。虽说现在许多人为了标新立异会想出种种古怪的婚前协议,但大多数夫妻还是希望通过婚前协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证明婚姻的纯洁性。厦门市公证处工作人员介绍,三年前,厦门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人还很少,一年也就一两对,可现在他们几乎每个月都能接待两三对这样的夫妻,有时一周可以做三四个公证。从鹭江公证处统计的资料来看,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以经济条件较好的中年人和青年人居多,其次是知识层次较高的人,老年再婚的也为数不少。可以确定,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契约关系,将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婚前财产公证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是对夫妻双方感情真实性的考验;婚前财产公证起码可以减少分离时的创伤,同时也不会因为物质原因而导致离婚;婚前财产协议是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及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虽然在90年代就已出现,但社会各界仍然对此各持己见,而犹豫不决者仍占主流。对爱情纯洁的向往和人们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依旧在作祟,俗话说:“身正不怕影子歪。”做个公证又如何! 婚前财产公证确保夫妻二人在金钱上的独立地位,减少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提高了司法效率,同时也保证了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
(二) 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带来的便利 1、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对未婚男女进行一次法制教育,使其了解《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什么是婚前财产和婚后夫妻财产,促使他们更好地履行家庭义务。未婚双方在决定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首先需要解读《婚姻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使其充分意识到现代人应该懂得独立、自尊和自强的道理,促使其明确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职责,以本做事,各尽其责,保持家庭的和睦。这样,他们会真正认识到公证和感情深浅没有关系,这只是对夫妻双方感性行为的一种理性的约束。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夫妻感情的一种考验,敢于接受婚前财产公证,正说明夫妻感情跨出了坦诚相对的第一步,表明此份感情绝不是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之上。
2、明确分清了财产所有权,可以避免和其他家庭成员在财产使用上、分配上发生纠纷。虽然说婚姻仅属夫妻双方的事,父母及其亲属无权干涉。但在现实生活中,婚姻纠纷的引起以至夫妻关系的最终破裂夹杂了太多人的因素。尤其是在再婚老年人群中,因为其财产关乎自身及儿女利益的重组,所以子女们对父母的再婚意向一般持反对态度。若再婚前双方能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就能使财产关系更加明晰,避免家庭矛盾的激化。即使双方在短期内婚姻发生裂变,也可按照公证内容将财产明晰分配,从而避免一些因财产分配问题引起的其他不必要争端。这是使婚姻从纯粹的感性行为进化为理性行为的理想选择。如社会学家所说:“婚姻是人们感情发展的高级形式,婚前公证则体现了现代人对自己今后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一旦婚姻附上理性分析,婚后问题在能够预料并提前解决的前提下,婚姻进程可谓是顺利进行,甚至将永久进行。”
3、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后,当某种诉讼发生时有利于人民法院分清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更好地处理讼案,以保护夫妇各方的合法权益。婚前财产公证首先在思想上建立了男女双方对未来生活的理性而谨慎的预期;其次,婚前公证行为即承认了未来选择生活的权利和义务。结婚是自由的,但离婚也是双方具有的权利。因婚前公证对婚姻和财产归属做了肯定,即婚前财产从一开始公证就是明确的,当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或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时,婚前财产公证便成为最可靠的法律依据,助于法院明确夫妻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财产的分割即显得尤为简单。例如,在财产处理上涉及到的家庭债权债务问题,若夫妻婚前办理了财产公证,法院即可以通过公证协议的内容做出其债务是否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抵债的准确判断,保护了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不被侵占,这样也就避免了当事人因诉讼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减少了政府和社会为界定各自财产利益而进行的大量调查、取证、判断、执行等麻烦,降低了社会运行成本和摩擦成本。
大部分人认为财产的归属涉及到良心和品德问题,如果双方连这点信任都没有,又何必走进婚姻的殿堂呢?其实,夫妻互敬互爱,同甘共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安定,但处在现代社会,完全凭借浪漫主义和理想主义的信念维系婚姻的愿望受到了严峻的挑战,站在理性的角度,婚前财产公证的确立可以避免在夫妻感情破裂之后又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再起纷争。如果我们的法律能够要求大家在结婚前全部都做婚前财产公证,那么这个道德坎可能就不在存在了。目前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是以法定财产制为基础,约定财产制为补充。基本规范了约定财产的表意形式,财产制的选择范围,约定的内外法律效力,配设了约定分别财产制时的补偿制度和约定无效制度。但约定财产制是以夫妻二人自愿为基础的,而且缺乏公证的约定协议书是很难判定其真实有效性的。因此,确立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就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婚姻中的财产关系。
(三) 我国婚前财产公证改善的建议 在立法上适当的介入公权力,应让公证机关对婚前财产协议进行适当的介入。尽管我们承认婚姻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婚姻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婚姻关系的调整。但是,婚姻和家庭关系到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们在承认婚姻法属于私法的同时,也应当借助公权力予以保护。同时,我们也需要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加强管理。对此,公证机关应加大对婚前财产协议的审查义务。虽然婚姻财产公证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通过理性的思考而做出的行为,但当当事人所作协议不利于对方时,公证人员有权予以制止,提出合理建议,并对此份协议进行调整,使得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都受益。若事后经公证人员查证,当事人中的其中一方在申请公证前即存在借此公证逃避债务的表象,公证人员有权撤销该份公证,视其无效。因婚前财产公证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公证无效。婚姻法中加强有关婚前财产公证的强制性规定。
一些法学专家认为,婚姻法属于民法的范畴,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其基本原则,对婚姻生活中的一些财产关系可用任意性、授权性和倡导性原则加以确认和调整,因此不宜对婚前财产公证作强制性规定。但某些法律规定也体现了民法中的一些强制性规定,如《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距应相差40周岁以上”。由此可见,婚姻法对婚前财产的公证也应当有强制性的规定。例如将婚前财产公证作为结婚的必要程序纳入法条,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登记时应当出示婚前财产公证书”;确定婚前财产公证的年限,规定“婚前财产公证的期限为七年,七年后该公证无效,除夫妻二人可亲自共同到公证机关办理新的财产约定公证,但也可不办”。只有这样,才利于平衡双方的利益。
扩大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形财产也属于夫妻财产的领域,如夫或妻一方的知识积累,双方努力创造的产品、品牌等无形财产,它们凝聚着夫妻双方的努力和心血,带来的利益不可小视。在这个知识经济时代,随着我国加入WTO,特别是知识产权,其作为人们自身的智力成果(著作权、商标权几专利权)和精神财富具有无形性,法律对此更应加以规范和保护。虽然目前的婚前财产公证还无法在技术上做到合情合理的保护这部分财产,但随着科技的发展,相信技术上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所以,婚姻财产的分配仅限于有形财产是不够的,只有通过立法对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均做出公证才能真正减少纠纷。
(四) 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展望 尽管婚前财产公证使我国的传统婚姻观念难为情面,但法律对于财产关系的明确划分确实是一个明智的做法。因为财产关系不像其他的法律关系,它是个复杂而又烦琐的关系,对于财产关系我们需花大量的时间去研究、去讨论,特别是法律对婚前财产的公证更应该有具体明文的规定及相关解释。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婚姻中的财产关系,从而减少现实社会中有关财产纠纷引起的夫妻双方反目成仇的局面,同时减少司法实践中由于找不到有关法律规定作为依据而引起的尴尬现象。总之,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力度是必然的,对于社会只有好处,它的发展,健全,将会促进社会健康的发展。
结论
随着社会在发展,在以后婚姻自由的国度以及人们思想的开放,相信离婚率将会不断提高,以及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会不断提高,自己的个人财产也将会增多,像一些高档之类的财产,如汽车,房子,证券等将会增多,这就涉及到财产的归属问题,尤其在结婚以后,由于长期生活,消费等,将原本清晰的财产归属搞的模糊起来,一旦遇到离婚这个问题将是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因为法律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应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换言之,夫妻双方不适用分别财产制度就不适用家务劳动补偿。而目前在我国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数量仍然很少,据调查,城市居民中仅有2.7%,农村居民中仅有1.1%的夫妻有采取分别财产制的愿望,绝大多数夫妻认为,采取共同财产制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巩固夫妻感情。所以将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仅限于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当事人,所产生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极大地限制了这一救济制度的适用。另外,婚姻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流于泛泛,法官无从对家务劳动的价值做出合情合理、具有说服力的估价,因而往往采取保守的不积极的态度。所以,财产问题将会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不过我们相信随着法制的健全,人们淡薄的法律思想意识也逐渐会增强,人们将会理解和明白财产公证的好处,所以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婚前财产公证将会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在以后复杂的社会关系以及法制的不断完善下,财产公证也会在法律中找到合适于自己的位置。
参考文献1、曹雪芹:《红楼梦》 中国文化艺术出版社
2、《大戴礼记·本命》 中国古籍出版社
3、胡适 : 美国康奈尔大学的演讲
4、财产的分割问题数据分析: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
5、赞成婚前财产公证的数据: 东方卫视的短信调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
致 谢
在经历近一个半月的研读之后,终于完成论文.其间经历了很多挫折与困境,比如资料的难收集,措辞的不严谨,知识面的窄薄,刚选择此篇论文题目,是因为觉得此篇论文与生活比较接近,发生在身边的事,总不会让自己鸦口无言,但初动笔却让我深深体会到了书到用时方知少的含义,居然没有话要说,即使写了几句也是大白话,这种状况让我自己十分难过,经过四年的学习,居然写出的东西没有一点专业的感觉,沮丧的心情一直伴随着自己,是同窗好友的鼓励让我重建信心,通过查阅资料,研读佳作,独立思考最终完成了此篇毕业论文,写此文章也着实让我领悟了活到老学到老的必要.除了感谢同窗好友的鼓励外,还要感谢导师李春英,给我这篇论文莫大的帮助,及时提出改正意见,纠正了不严谨的措辞,感谢学校,给了我大学四年深造的机会,同时提供了自由的论文选题,让自己从内到外得到了锻炼.让我明白了很多以前光说却不懂的道理.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