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要常抓不懈
----在2006年第一次总监例会上的讲话
(倪建国)
一、认真贯彻省建设厅2005年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会议精神,提高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工作的自觉性
2006年1月12至14日,省建设厅在东莞召开了2005年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既是贯彻落实2005年12月24日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也是进入2006年第一次召开全省性专题建筑施工安全工作会议,劳应勋厅长对本次会议非常重视,并亲自到会作重要讲话。省安监局对我们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周永庆处长上午刚参加完省政府的消防安全会议,就赶来参加本次会议,并作了讲话,充分肯定了我们建设系统在过去一年的安全生产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传达贯彻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分析2005年第四季度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结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部署2006年和今冬明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任务。本次会议指出:
(一) 05年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
2005年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取得可喜的成绩,集中表现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等主要控制指标,与2004年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得到了省政府以及省安委会的充分肯定。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全省共完成建筑业总产值2530.30亿元,同比增长24.6%,全省受监的在建房屋与市政工程29128项,同比增长7.9%,其中新开工项目建筑面积18626万平方米,同比增长5.9%。去年全年,全省建设系统共发生四级以上施工安全事故71起(其中三级事故4起,四级事故67起),死亡85人,重伤8人,与2004年相比,事故起数下降21.98%,死亡人数下降14.31%,按省政府下达给省建设系统112人的事故死亡控制指标数,我们少死亡27人,2005年全省建设系统较好完成了建筑施工安全控制指标任务。总体上讲,全省建设系统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有了明显好转,除广州市发生3起三级事故,共死亡12人,佛山市一起“五无”工程发生事故,死亡4人外,其它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比较平稳。到2005年12月31日止,全年未发生施工安全死亡事故的地区有湛江、汕头、汕尾、潮州、揭阳等5个市,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总量呈下降趋势。
(二) 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推动建筑行业安全发展、健康发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关建筑行业职工的生命,事关我省建筑业改革与发展,事关建设行业和建设管理部门的形象。省政府对“十一五”时期和2006年的工作做了安排和部署,提出2006年安全管理年的思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提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时候,首次提出了安全发展的概念,这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是高度重视的。安全发展就是要求我们要以安全为前提和保障的发展,决不能以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局部的经济发展。安全发展反映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本质特征,标志着我们党对发展观的认识的深化。建筑行业是一个事故多发高危行业,用安全发展的理念来指导建筑业发展,是时代要求,是关爱建筑工人生命的实际行动,因此,我们必须要大力宣传的安全发展的理念,并落实到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各项工作中去。在推动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本系统或本单位“十一五”期间改革发展的重要工作来考虑,做到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
(三) 以铁的手腕抓好2006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再创建筑安全生产新业绩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起步之年、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们要认真贯彻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作为建筑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紧紧围绕省政府提出的“安全生产管理年”的要求,认真研究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如提高工程定额水平、制定合同范本细化施工合同条款、出台工程最低价中标后的跟踪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的管理办法等,加快推进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监管模式创新、着力研究解决影响安全生产深层次问题,在监管方式上要新突破,在安全监管措施上,要有新举措,在监管思路上要有所创新,促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向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我们一定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上,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努力开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新局面。
今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工作目标是:杜绝二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低于全国当年平均水平,高空坠落和施工坍塌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2005年下降10%,全省建筑施工安全死亡人数不超过80人。为实现今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既要立足解决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的问题,真正做到“四个到位”,即思想认识到位、安全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和依法监管到位,大力抓好企业的“五大安全要素”,即: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和安全投入,着力建立长效机制。省建设厅2006年的安全生产要抓好九个方面的工作,特别是要抓好:
一是针对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入排查建筑施工事故隐患,以防范重特大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中心;
二是创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数字化远程监控和建筑施工一线劳动者“平安卡”管理;
三是全面实施“三项”制度,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第一,要全面贯彻执行全省建筑施工安全动态管理制度。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以新的手段、新的方法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库。根据全省联网年度累计扣分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将其作为监管体系中创新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第二,我们要全面推行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今年上半年前,要在全省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充分应用市场经济手段,来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引入保险机制,降低企业因事故带来的风险,为建筑企业职工意外伤害赔偿提供保障措施。第三,我们要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去年,我省已基本完成了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绝大部分的企业的三类人员已经培训考试合格,今年,我省必须要认真抓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全面实施工作。一方面要逐步完善两项行政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全省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对施工企业和“三类人员”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要强化施工许可证审查关和现场执法检查关,把建筑企业安全许可制度真正落实到项目和现场。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办理合同备案时,认真审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情况,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工作,对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要及时责令停工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四) 06年即将出台的两个办法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另详
二、认真贯彻广州市建委2006年2月24日召开的全市监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理的规范化工作
1、 市建委向恩明副主任在会上首先重温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监理方责任的处罚规定,历举了近年来广州市所发生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中监理不作为现象,号召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依法严格监理,狠抓各项监理工作的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万无一失。
2、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疗站长在会上对目前在广州市备案的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工作中存在种种不作为、不履行职责现象进行了痛斥,指出:安全监理意识差,安全监理人员不到位,监理人员安全监理技能低,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技术方案深度不够、不认真、无针对性,监理人员对安全对安全生产工作警惕性、敏锐性差,安全监理工作不规范、无资料、无实效,对安监部门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中需整改落实的事项跟踪抓落实不力等;并特别要求做好对深基坑、塔吊安、拆、高支模、人工挖孔桩、防高空坠落、防触电、防机械伤害这些高危作业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
3、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王站长在会上对做好工程监理工作也提出了要求,特别通报了广州市3月份将出台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理报告制度的规定,即:常规事项定期上报、重大事项固定上报、突发事件随机上报,若不按规定上报或上报情况严重失实的,将作出处罚。
4、 最后市建委建管处莫仕容处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现对监理单位提出如下要求:
1) 要以行业的法规准则,规范监理单位责任;
2) 要以企业的自律行为,规范监理市场行为;
3) 要以规范、标准规范监理工作,对监理行为将进行量化考核。
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监理行为量化考核项目表-----详附件
三、今年我司所监项目安全文明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和办法,坚持抓好九个必须)
(一) 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和动态管理办法,增强安全监理责任意识
1、法律、法规、条例、标准概述
1)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构成。在法律层面上,《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构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两大基础。
A、《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强化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保障。《建筑法》总计八十五条,通篇贯穿了质量安全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各方面因素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1)《建筑法》主要规定了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相应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2)《建筑法》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在建筑活动中,只有明确安全责任,分工负责,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激发每个人的安全责任感,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技术规范,防患于未然,减少和杜绝建筑工程事故,为建筑工程的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3)《建筑法》确立了群防群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要求建筑企业职工在施工中遵守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同时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建筑法》确立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只有通过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才能使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使广大职工掌握更多更有效的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5)《建筑法》确立了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通过检查可以发现问题,查出隐患,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把事故消除在发生之前,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通过检查,还可总结出好的经验并加以推广,为进一步搞好安全工作打下基础。
6)《建筑法》确立了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通过对事故的严格处理,可以总结出经验教训,为制定规程、规章提供第一手素材,指导今后的施工。另外,《建筑法》还确立了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有力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安全生产法》中提供了四种监督途径,即工会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督和社区服务监督。通过这些监督途径,使许多安全隐患及时得以发现,也将使许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得以改善。
2)《安全生产法》中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好安全生产的保证工作,既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上、技术上符合生产经营的要求,也要在组织管理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并进行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法》不仅明确了从业人员为保证安全生产所应尽的义务,也明确了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所享有的权利。在正面强调从业人员应该为安全生产尽职尽责的同时,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也从另一方面有效保障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3)《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因为一切安全管理,归根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只有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真正认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并认真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安全管理工作才有可能真正有效地进行。
4)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安全生产法》中明确了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紧迫性,如果事先没有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很难在短时间内组织有效的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安全生产法》明确了要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形成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在行政法规层面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主要的行政法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准人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大举措。《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根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制定的一部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专项法规。
C、《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也是工程建设领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具体表现,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该条例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等。
D、《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依法建立起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其主要内容如下:
1)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4)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三年。
E、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九篇施工安全摘录----略
F、《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是强制性行业标准,于1999年实施。制定该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科学地评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检查评价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1) 标准采用了安全系统工程原理,结合建筑施工中伤亡事故规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而编制,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检查和评价。
2) 标准分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及“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等十个分项一百五十八个子项。
3)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内容很多,对于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有不同的要求。但任何级别的工作人员都有努力掌握标准的主要要求内容的义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的总评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4) 标准的每个分项的评分均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凡是有保证项目的分项,其保证项目满分为60分,其余项目满分为40分。为保证施工安全,当保证项目中有一个子项不得分或保证项目小计不足40分时,此分项评分表不得分。
5) 汇总表也采用百分制,但各个分项在汇总表中所占的满分值不同。文明施工占20分、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各占5分,其余分项各占10分。
6) 该标准科学地评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检查评价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是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检查和评价依据,同时,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安全文明管理资料检查记录,经常巡查工地人的安全状况和物的安全状态,对安全隐患早发现、早反映、早处理。
G、《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是一部推荐性行业标准,于2003年正式实施。制定该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科学地评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相应的安全生产能力,实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1) 标准中的大部分内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的具体的基本要求编制而成。编制时,还结合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等各项标准,力求各项规定要求的一致性。
2) 标准的编制使评价方和被评价方均有统一的标准可依,被评价方参照标准可找出自身不完善的地方加以完善提高;评价方根据标准进行系统的客观的评价。这样,一方面帮助施工企业加强管理理念,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的主动控制,促进施工企业生产管理的基本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评价的完整体系,转变安全监督管理模式,提高监督管理实效,促进安全生产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3) 标准可用于企业的自我评价、企业上级主管对企业进行评价、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对企业进行评价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他相关方(如建设单位)根据需要也可依照标准对企业进行评价。目前主要用于企业自我评价。
4) 评价方式可依据平时相关方的检查记录,也可在评价时抽查若干个工程项目,通过抽查工程项目的情况,以点带面,反映企业真实的安全管理情况,以便客观评价。
2、重温《条例》关于监理职责、职权和责任的条款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工作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从上述内容不难看出,它规定了监理的六项职责和四项职权。六项职责分别是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职责;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职责;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职责;情况严重要求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的职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职责。四项权利分别是技术方案的审批权;下达整改指令权;下达暂停指令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权。这些职责和职权只有监理人员深刻理解了,才能在监理实施中合理运用,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收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从上述内容不难看出,它从四个方面规定了监理的法律责任,这四项法律责任可以用四个“未”字进行概括。本条也对监理的违法行为,从经济、行政、刑事等方面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办法。正确理解本条内容,是预防和规避安全监理责任风险的基础。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文规定了作为一名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必须严格遵纪守法,否则将追究其责任,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轻则停止执业数月,重则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的这些规定,使监理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安全监理问题得到了明确,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同时,《条例》的出台也能够有效地规范、指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意识,引导监理工程师公正守法地开展监理业务。《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得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依据充分、内容完善、责任具体、处罚明确。
3、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解读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它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单位及责任人的量化扣分标准,非常具体和有针对性,必须要认真解读,扎实做好条例及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 工安全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安全员、总监理 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 监督检查,并根据全省联网年度累计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年度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企业量化扣分
第五条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行为,视其轻重程度,一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六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未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二)未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
(三)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将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发生重大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
第七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的;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与施工内容严重不符的;
(四)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 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五)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飞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六)施工现场未采取保护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安全的;
(七)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拆装起重设备的;
(八)施工起重机械在使用前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
(九)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施工企业未组织产权单位、安装单位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的;
(十)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十一)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第八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二)施工现场未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末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未在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的;
(三)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整改无记录的;
(四)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的;
(五)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第九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分: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每人次) ;
(二)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防护的;
(三)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四)在市区内的建筑工程,未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
(五)对验收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的。
第十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监理合同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款的:
(二)施工现场未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
(三)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下达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设单位及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出整改通知的。
第十二 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单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的;
(二)施工企业因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扣1分:
(一)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第三章 人员量化扣分
第十四 条对项目经理、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帅的违规行为,视其轻重程度,一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五 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l.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通知书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三)未按规定落实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费用的;
(四)拒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理单位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
(五)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县(区)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通知书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因安全问题被监督机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三)未按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项);
(四)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
(六)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未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七)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施工机具的;
(九)现场未实行三相五线制的。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企业书面批准,并且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暂时代理而擅自离开现场的;
(二)工程施工作业期间,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不在施工现场的;
(三)未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四)未落实,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
(五)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
(六)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的;
(七)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或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与工程内容明显不符的:
(八)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九)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防护的;
(十)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每一人);
(十二)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十九条 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通知书;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 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工程因安全问题被监督机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机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三)未按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的;
(五)井字架吊篮无安全内门或架体无安全外门:或无使用内外门及卸料平台搭设不牢固;或无停靠装置。
第二十一条 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无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的;
(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或安装验收的;
(三)未按规定参与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四)未按规定存储、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第二十二条 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检查上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
(二)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落实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报废制度的;
(四)未建立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
(五)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动火审批手续的;
(七)无垂直运输设备的巡查记录的;
(八)脚手架拉结不足,或脚手架变形的;
(九)应使用而无使用安全电压的;
(十)保护零线和工作零线混接或保护零线未引入机具的:
(十一)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或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
(十二)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
(十三)临边防护存在严重隐患的;
(十四)施工作业区有人员不戴安全帽或穿拖鞋的(每一人)
(十五)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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