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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题目 论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学 生 **
学 院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专 业 经济法
指导教师 ***
200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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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导教师:
负责人:
论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摘要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它不仅损害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而且会引起国际资金流通秩序的混乱,危害很大。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国际避税手段的运用越来越广泛,活动的规模越来越大,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已成为经济领域中的“世界大战”,也是国际国内税务界和法学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滥用转让定价、利用避税地避税、滥用税收协定是跨国公司逃避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手段。从理论上看,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成为国际所得税法研究的一大主题。目前各国普遍采用正常交易原则,作为转让定价税制的标准,对转让定价行为进行规制,但由于该原则适用性小,在实际运用中存在诸多困难,各国分别通过修订国内税法和修改有关协定,不断开展反协定滥用的斗争,有效遏制了国际避税行为的蔓延,但国际避税现象并未完全消除。仍在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已形成的反避税法律体系。
关键词:国际避税;反避税;国际国内现状../../../go.asp;反避税对策
Discuss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and anti-avoidance
Abstract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refers to the cross to taxpayers of two or more countries, tax laws and international tax agreements, differences, loopholes, exceptions and shortcomings, to avoid or mitigate the behavior of its total tax liability. It not only damages the interests of the country's tax revenue and would lead to chaos in international capital flows, and enormous harm. With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ultinational companies,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means the use of more and more widely, the increasing scale of activities,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and the fight against tax evasion has become the economic field in the "War of the Worlds" , but also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ax community and the jurisprudence of common concern. The misuse of transfer pricing, the use of tax havens, tax evasion, abuse of tax treaties, multinational companies the primary means of corporate income tax evasion. In theory,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and anti-tax avoidance is to become an international study of the Income Tax Act was a major theme. At present the universal adop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normal trading, as the transfer pricing tax system standards, the conduct of transfer pricing regulation, but because of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principle is small, in practice there are many difficulties in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through revision of domestic tax laws and amendments to the relevant agreements, and continuously struggle against the abuse of anti-Agreement, effectively curbing the spread of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but the phenomenon of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is not completely eliminated. Are still developing our country, has become the anti-tax avoidance legal system.
Keywords: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anti-avoidance;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status quo; anti-avoidance measures
论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目录
绪论 7
第一章 国际避税概述 8
1.1 国际避税的概念和特点 8
1.2 国际避税与国际逃税的区别 9
1.3 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10
第二章 国际反避税概述 14
2.1 国际反避税的概念 14
2.2 国际反避税的立法基础 14
2.3 反避税的措施 15
2.4 反避税多边协调与合作 19
第三章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现状及问题分析 22
3.1 国际国内现状 22
3.2 我国反避税存在问题 24
第四章 反避税对策 28
4.1 提高税务人员对反避税工作的认识 28
4.2 完善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建立涉外税收信息库 28
4.3 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反避税工作中的作用 29
4.4 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素质 30
4.5 加强反避税宣传 31
4.6 采用积极的科学的方法加强反避税工作,建立反避税制度 31
结论 34
致谢 35
参考文献 36
附录 37
Discuss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and anti-avoidance
Contents
PREFACE 7
CHAPTER I AN OVERVIEW OF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8
1.1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8
1.2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and tax evasion of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international 9
1.3 Taxpayers for the main form of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10
CHAPTER II AN OVERVIEW OF THE INTERNATIONAL ANTI-AVOIDANCE 14
2.1 The concept of the international anti-tax avoidance 14
2.2 The legislative basis for the international anti-avoidance 14
2.3 The anti-avoidance measures 15
2.4 The multilateral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in the anti-avoidance 19
CHAPTER III OF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AND ANTI-TAX AVOIDANCE SITUATION AND PROBLEM ANALYSIS 22
3.1 Status of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22
3.2 Problems of China's anti-avoidance 24
CHAPTER IV ANTI-AVOIDANCE MEASURES 28
4.1 Increase tax staff awareness of the work of anti-avoidance 28
4.2 Improve the relevant tax laws, the establishment of foreign-related tax information database 28
4.3 The accounting firms to play the role of anti-avoidance work 29
4.4 Increase tax collection and the quality of personnel 30
4.5 To strengthen anti-avoidance propaganda 31
4.6 With a positive scientific methods to strengthen anti-avoidance work, to establish an anti-avoidance system 31
CONCLUSION 34
ACKNOWLEDGE 35
REFERENCES 36
APPENDIX 37
绪论
少纳税,多获利是每一个纳税人所共同追求的目标,对于一个从事国际投资的跨国纳税人来说更是如此,因此,纳税人千方百计的寻求减轻自己纳税负担的方法。但由于逃税为各国法律所禁止且受到严惩,越来越多的人把希望寄托在避税上。避税使一些个人和企业获得了巨大的、本不应获得的利益,相应的,也使有关国家的财政蒙受了巨大损失。为改变这种状况,许多国家开始积极寻找措施来遏制避税,1843年,比利时和法国签订了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税收协定,标志着国际反避税正式步入历史舞台。
进入20世纪后,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壮大,国际贸易和投资迅速崛起,一方面,许多国家纷纷建立和健全税收制度,以便本国能够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令一方面,各国不断完善的税法带来的沉重税赋则促使纳税人寻求更多更有效的避税方式。国际重复征税严重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而国际避税则使一国税收蒙受损失,谋求国际合作显得比以往更有必要。1920年召开的国际财政大会和1922年举行的国际经济会议就都强调了采取国际行动防止逃避税的必要性,并讨论了国际间税务关系协调的一系列问题以期待在国际税收课征方面取得突破。虽然该时期的合作因政治的动荡和各国对自己利益的计较而未能取得实质性效果但为以后的合作打下了基础。
第一章 国际避税概述
1.1 国际避税的概念和特点
1.1.1国际避税的概念及理解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纳税客体)进行的课证。因此要规避税收,就要避免成为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 具体分析可从一下几个方面理解国际避税的含义。
第一,国际避税的主体是跨国义务纳税人。即就是指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跨国纳税人为了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事先往往经过周密的安排和决策,对税法的缺陷及固有漏洞有着深入了解,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不健全达到尽可能少纳税的目的。
第二,国际避税以不违反各国税法为前提。跨国纳税人虽然减轻或解除了税收负担,有效地避开了纳税义务,但这种行为又是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前提下进行。
第三,国际避税的行为是跨越国境和税境的。这种行为主要是由于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跨国纳税人利用这种差别规避税收的行为。
第四,国际避税的目的是为了税收负担的最小化。从跨国纳税人角度看,避税主要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跨国纳税人的利润额与纳税额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这样纳税人就必然设法使纳税数额最少而使其利润额最大。
1.1.2 国际避税的特点
从以上几方面的法律定义及实践经验可以看出国际避税行为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国际避税是一种非违法行为,纳税人采用的避税手段是税收法规未明确禁止的,往往利用了某种合法的形式,并不直接触犯国家的有关税收法规。
第二,国家政府对于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只能采取修改与完善有关的税收法规,堵塞可能为纳税人再次利用的漏洞,而不能象对待逃税、偷税或抗税那样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避税的非违法性。
第三,国际避税是纳税人主观故意采取的行为。纳税人就是为了避免或者减少税收负担,钻有关税收法规的空子,预先精心安排税收筹划,这点与偷、逃税行为有明显的区别。
第四,国际避税行为成功的前提是:一是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异,税率及征收依据和方法的不同。二是各国税法及有关法律方面的不完善、不健全和规章制度中的缺陷;也就是说当税法规定漏洞过多或不够严密时,纳税人主观避税愿望可能通过对这些税法的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
第五,国际避税行为成功的主观前提是:跨国纳税人对各国政府征收税款的具体方法有很深的了解,同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掌握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线。
1.2 国际避税与国际逃税[1]的区别
第一,主体不同。
国际避税的主体是应纳税义务人,它所规避的不仅是应纳税额的多少,从更深的层次上讲是纳税义务的大小。应纳税义务人如果具有税法规定的应税事实则应据此事实依法纳税,亦即有了实际的纳税义务。当然各个应纳税人由于应税事实不同因而他们的实际纳税义务也是不同的。而国际避税的本质就在于:当税收法律存在着一种可能,即应纳税义务人能够对其纳税地位做出选择时,应纳税义务人在他成为纳税人时就选择税收负担的最小化。这也就是说,国际避税行为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强制性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及各国税法的差距和漏洞保护既得利益的手段。
第二,概念性质不同。
国际避税、逃税是性质不同的概念。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别和漏洞,通过人或资财的国际流动或不流动,减轻或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管理合作的困难和漏洞,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种种隐蔽的欺诈的手段,偷漏国家税收的行为。虽然避税与逃税的客观效果都是损害国家财政利益及扭曲公平税负,但两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
第三,减轻纳税义务行为所依托的条件不同。
避税主要是以各国税法的差别和漏洞为依托;逃税主要是以各国税务合作的困难和漏洞为依托。第二,运用的手段不同。避税一般是运用如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通过人或资财移动等等较公开的手段进行;而逃税一般是通过欺骗、迷惑、不陈述、隐匿等等较隐蔽且欺诈的手段进行。
第四,法律的判定与处理不同。
对避税行为,各国基于本国财政经济政策及法律标准,合法与违法的判定兼有之,但在处理上,对避税一般是补税而不加以惩罚;而对逃税各国都判定为违法行为,除补税外还要依法加以处罚。
1.3 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国际避税的基本方式就是跨国纳税人通过借用或滥用有关国家税法、国际税收协定,利用它们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的纳税义务,不纳税或少纳税。基本方式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转让定价避税。
转让定价[2]方式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人为地压低中国境内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销售货物、贷款、服务、租赁和转让无形资产等业务的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或有意提高境外公司向中国境内关联公司销货、贷款、服务等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使中国关联公司的利润减少,转移集中到低税国家(地区)的关联公司。
第二,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国际避税地,也称避税港或避税乐园,是指一国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经济,弥补自身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情况,或引进外国先进技术以提高本国技术水平,在本国或确定范围内,允许外国人在此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可以不必纳税或只需支付很少税收的地区。避税最常见、最一般的手法就是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地虚设经营机构或场所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实现避税。
避税地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有明确的避税区域范围,大多数都是很小的国家和地区,甚至是很小的岛屿。(2)避税港的地理位置大多靠近实行高税的经济发达国家,交通方便,并便于形成脱离高税管辖的庇护地。(3)避税港提供的税收优惠形式、优惠内容及程度远远超过其他地区。避税港主要是从税务工作角度上对这类地区的命名。
目前,国际上共有350多个避税港,遍及75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国际上著名的避税港有拉丁美洲的巴哈马联邦、我国的香港等。当今世界上大体有3种类型的避税地:一种是没有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这一类型的避税地常被称为“纯国际避税地”。另一种是完全放弃居民(公民)管辖权只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再一种是在按照各国惯例制定税法的同时,提供某些特殊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避税港的产生,有历史原因、制度原因和经济原因。如从经济上看,一些国家和地区经济落后,出于振兴本国经济需要,在税收上制订较多的优惠措施,吸引国外资金和技术的流入。一些发达国家则出于缓解国内投资不足的需要,制订某些税收优惠措施,吸引本国资本回流或外国资本流入。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例如,选择与总公司所在国签订有可利用的税收协定的国际避税地,建立最适合于避税的常设机构,就是常用的手法。再如通过收入与费用的分配向避税地常设机构转移应税所得等。
第三,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
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为达到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目的,缔约国间都要作出相应的约束和让步,从而形成缔约国居民适用的优惠条款。目前我国已同80多个国家签订税收协定。然而国际避税活动是无孔不入的,一些原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税收协定优惠的非缔约国居民,采取种种巧妙的手法,如通过设置直接的导管公司、直接利用双边关系设置低股权控股公司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从而减轻其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这种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行为还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而产生。
第四,利用电子商务避税[3]。
电子商务是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是在互联网与传统信息技术系统相结合的背景下产生的相互关联的动态商务活动。在实现了书写电子化、信息传递数据化、交易无纸化、支付现代化的同时,也引起了审计环境、审计线索、审计信息的储存介质、审计的技术方法、审计方式等一系列的重大变化。而这些使得国际税收中传统的居民定义、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无法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因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既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世界各国政府提出了国际反避税的新课题。
第五,改变居民身份。
主要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跨境迁移,或者在一国境内避免成为该国居民,以改变相关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从而实现规避目标的方式。
第六,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国公司为减少税额,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劳务方式进行投资或者融资。由于各国对股息和利息的税收对策不同,当跨国公司选择跨国投资时,需确定新建企业的资本结构,此时,它们会在贷款或发行股票之间进行选择,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的目的。
注释:
[1].[Z].
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其跨国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逃税属于违法行为。逃税主要方式主要有: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谎报所得额;虚构、多摊成本、费用,这就等于扣除项目;伪造帐册和收支凭证等。
亦称“国际偷漏税”。跨国纳税人采取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逃避有关国家税法或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与国际避税一样,国际逃税也是跨国纳税人谋取额外收益所采取的一种手段,其结果也会导致有关国家财权利益受损。但国际逃税在性质上与国际避税不同,其突出特征是非法性,即违反了税收法规。国际逃税的形式主要有:隐瞒、少报跨国收入或财产;虚列成本费用;非法将高税国的收入转移到低税国;非法迁移出境等。对于国际逃税,各国均依照税法给予征处,并通过加强国际合作而予以防范。
[2].[Z].
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3]. 陈晓红、 喻强.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M]. 财经研究, 2000.9.
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利用国际互联网、局域网等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蔽性、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性等特征。电子商务给避税提供了更安全隐蔽的环境。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和居民法人,逃避所得税;利用电子商务快速的流动性,虚拟避税地营业,逃避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利用电子商务对税基的侵蚀性,隐蔽进出口货物交易和劳务数量,逃避关税。因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既推动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同时也给我国在内的各国税收制度提出了国际反避税的新课题。
第二章 国际反避税概述
2.1 国际反避税的概念
反避税是指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国际避税加以防范和制止。反避税的主要措施有:第一,从纳税义务上制定具体措施。如税法中规定与纳税人有关的第三者必须提供税收情报,或纳税人某些交易的价格必须得到政府部门的认可和同意等。第二,不断调整和完善税法。如取消延期纳税,限制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让价格进行避税,控制子公司海外经营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等。第三,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如成立专业的反避税机构,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审查等。第四,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如开展国家之间的税收情报交换,或由国际税收组织牵头,开展多边国际避税防范措施等。
2.2 国际反避税的立法基础
2.2.1 国家税收主权
税收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国家行使征税权依据的是国家主权,同时,一旦各国通过签订双边性或多边性的国际条约参与国际税收的协调与合作,意味着在缔结条约后必须受条约的约束,行使税收主权时必须以国际法为依据。在协调的范围内,国家的税收政策已不再仅由本国政府管理和制定,而必须遵从相关的协调组织的协议、国际条约等国际法的约束。
2.2.2 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主权国家间缔结的关于税收问题的国际协议,一般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它为有效进行国际反避税确立了基本原则、必要程序和可行措施,在目前国际税收领域缺少一个统一的多边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国际税收协定是协调各国管辖权冲突及防止跨国纳税人逃避税的最重要的法律基础。其中,有关反避税和税收情报交换的规定是主要体现。
第一,反避税。
反避税是各国谈签协定的主旨之一,具体表现为:一是真实居民身份是防止“滥用协定”的前提。居民身份认定应当是防止跨国纳税人避税的重要“防火墙”。新版OECD范本[1]中已多处强调真实“居民”身份的概念。必要时,可与协定国的税务当局合作,认定嫌疑者的真实居民身份。二是“常设机构”原则是确定外国企业纳税义务的基础。“常设机构”的活动普遍而复杂,且涉及跨国税收业务,OECD经常评议这一条款,并对协定范本注释不断做出修改和补充,指引税务行政管理者合理界定“常设机构”,正确执行协定。三是“联属企业”利润调整是控管转让定价的重要措施。面对跨国公司遍布全球的“联属企业”网络和交易活动,OECD在1995年形成“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为各国反避税工作提供重要参考和指引。但该指南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是“鼓励”各国使其国内做法与该指南相一致。
第二,税收情报交换。
这是一国作为税收协定缔约国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该国与其他国家税务当局之间进行征管合作以防止和管制国际避税的重要方式。涉及情报交换条款的重要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有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联合国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和美国国际税收协定范本。自2000年以来,OECD对国际税收协定连续、集中地进行修订和补充,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税收对情报交换的要求,加强反避税力度,该范本也成为目前最重要、基础性的范本。主要内容有:逐步消除情报交换的技术障碍,以促使全球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更广泛、更有效地开展;对情报交换的例外、限制的规定明确了使用程度和范围,以防止对这些例外的滥用;情报交换的主动性和自动性逐步增强;越来越重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值得提及的是,由OECD和避税港国家组成的全球反有害税收竞争论坛发布的“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范本”,适用对象包括部分OECD成员国和11个世界上主要的避税地。作为国际公共产品,其他国家也可以适用。实际上,鼓励更多的国家适用也是协议范本的初衷之一。它是面对跨国公司世界范围内的避税活动。相关各国通过努力达成的一个多边的架构。
2.3 反避税的措施
国际反避税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防止通过征税对象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转让定价调整、防止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措施、加强征收管理。
2.3.1 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
第一,对自然人利用移居国外的形式规避税收负担的限制。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属于“真正的”和“全部的”移居才予以承认,方可脱离与本国的税收征纳关系,而对“部分的”和“虚假的”移居则不予承认。如德国规定,纳税自然人虽已失去本国居民身份,但仍有经济联系的,应连续对其征收有关的所得税,视其为特殊的“非居民”。荷兰政府也规定,本国居民到国外定居不满1年就迁回,尚未取得外国居民身份者,应连续视为荷兰居民征税。有的国家还规定,自然人只有到了退休年龄才准许移民国外。
第二,对法人利用变更居民或公民身份的形式规避税收负担的限制。有的国家对法人的国际转移给予有条件的允许。荷兰曾规定,准许本国企业在战时或其他类似祸害发生时迁移到荷属领地,而不作避税处理,但对于其他理由的迁移,一般认为是以避税为目的,而不予承认,仍连续负有纳税义务。英国曾规定,如果一家公司未取得同意而迁出境外,将受到两种惩罚:一是公司将继续负有在英国的纳税义务,如同根本未迁移出境一样;二是将可能受到刑法中附加条款的制裁。法人居民身份的改变目前多数国家已按照“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原则掌握,有的国家并对“主要管理机构”的具体标准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但由于没有统一的口径,仍有一些漏洞存在。
2.3.2 防止通过征税对象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
通过征税对象国际转移进行避税主要发生在国际关联企业之间。这些企业之间的财务收支活动、利润分配形式体现着“集团利益”的特征,因此,对这种避税活动给予限制,关键是应坚持“独立竞争”标准,即按照有关联的公司任何一方与无关联的第三方公司,各自以独立经济利益和相互竞争的身份出现,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的活动所应承担或归属的成本、费用或利润来考查、衡量某个公司的利润是否正常,是否在公司之间发生了不合理的安排。凡是符合“独立竞争”标准的,在征税时就可以承认,否则,要按照这一标准进行调整,这样就可以达到防止避税的目的。然而,公司之间的各种交易往来内容十分繁杂,各国情况差异较大,目前尚无统一的和公认的具体“独立竞争”标准,事实上也很难找到各国均适用的正常交易候选人和收费标准,有关国家都是参照本国或其他国家一般独立公司的情况,作出了原则上的规定。
2.3.3 转让定价调整
对关联企业之间销售货物或财产的定价问题,一直是防止国际避税的一个焦点。其中的一个关键环节是确定一公平的价格,以此作为衡量纳税人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方式,压低或抬高价格,规避税收。美国税法在这方面有较详细、明确的规定,已为许多国家所仿效。美国在其《国内收入法典》[2]中规定,关联企业或公司彼此出售货物或财产时,财政法规规定的公平价格,就是比照彼此无关联各方,在同等情况下,出售同类货物或财产付出的价格。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也称不被控制的价格法,即比照没有任何人为控制因素的卖给无关联买主的价格来确定。
第二,再售价格法。如无可比照价格,就以关联企业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第三方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的购销差价来确定。
第三,成本加利法。对于无可比照的价格,而且购进货物经过加工有了一定的附加值,已不适用再销售价格法的情况,则采用以制造成本加上合理的毛利,按正规的会计核算办法组成价格的方法。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引申方法,如可比利润法,即把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经营活动相类似的非关联企业实际利润相比较,或者将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其历史同期利润进行比较,得出合理的利润区间,并据以对价格作出调整。
2.3.4 防止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措施
针对国际避税地的特殊税收优惠办法,一些国家从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出发,分别在本国的税法中相应作出规定,以防止国际避税发生。其中美国的防范措施规定最复杂,也最典型。例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规定,只要在国外某一公司的“综合选举权”股份总额中,有50%以上分属于一些美国股东,而这些股东每人所持有的综合选举权股份又在10%以上时,这个公司就被视为被美国纳税人控制的外国公司,即外国基地公司。而且这个股权标准只要外国一家公司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发生过,该公司当年就被视为外国基地公司。在上述条件下,凡按股息比例应归到各美国股东名下的所得,即使当年外国基地公司未分配,也均应计入各美国股东本人当年所得额中合并计税,这部分所得称为外国基地公司所得,其应缴外国税款可以获得抵免,以后这部分所得实际作为股息分配给美国股东时,则不再征税。外国基地公司所得应认定多少归为美国股东,有更具体的规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美国公司向国际避税地转移利润,长期积累所得进行避税。
2.3.5 加强征收管理
如何有效地防止或限制国际避税,实际上需要从税收立法到征收管理全过程的协调,仅靠一般的方法是不够的。近几十年来,随着各国税法的不断完善,跨国纳税人为进行国际避税,采取了更加迂回、变通的方法,使国际避税行为更加复杂,这反过来又增加了国际反避税工作的难度。对此,许多国家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征收管理,制定了比较严密的税收管理制度。
第一,纳税申报制度。严格要求一切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纳税人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自己的所有经营收入、利润、成本或费用列支等情况,这是国际反避税的重要环节。许多国家在其立法中都特别规定纳税人对与纳税义务有关的事项,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和举证的义务,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提不出相反的证据,就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执行。
第二,会计审计制度。与纳税申报制度密切相关的是如何对跨国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过程及结果进行必要的审核,以检查其业务或帐目有无不实、不妥以及多摊成本费用和虚列支出等问题。目前,许多国家都严格了对涉及外国公司会计业务的审计制度,一般都要求外国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所申报的各类报表一律要经过公证会计师的审核,否则不予承认。
第三,所得核定制度。许多国家采用假设或估计的方法确定国际税纳人的应税所得。征税可以基于一种假设或估计之上,这不是对税法的背弃,而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采取的有效办法。如在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或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可以由税务机关参照一定标准,估计或核定一个相应的所得额,然后据以征税。此举的目的多是为了避免跨国纳税人利用不准确的成本或费用避税,同时也可以简化征收手续。
2.4 反避税多边协调与合作
由于跨国纳税人特别是跨国公司常涉及数个国家,各国难以单纯依靠既有的单边性的国内法和双边协定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由此对国际避税进行多边协调的趋势日益明显,脚步也明显加快。主要表现为:
(一)区域性国际协调与合作
当前,已有诸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亚联盟等众多的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存在。在这些区域性组织中,多边税收国际协调与合作措施和规则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例如,欧盟即订有《税务行政相互协助公约》,丹麦、荷兰、挪威、冰岛和瑞典订有《北欧条约》,独联体国家也于1999年签订了多边性税收互助协定。目前,意大利等12个欧盟国家已经签订了税收情报交换的多边协议,协议中规定了有关文书送达和税款征收方面的国际合作内容,该协议已于2006年5月1日在意大利生效。
(二)跨区域协调与合作
首先,OECD国际税收管理论坛——FTA[3]。FTA旨在促进各国税务机关对话,确立良好的税收管理政策,进行资料共享、征管合作,以对抗国际逃避税。目前加入的除OECD的30个成员国以外,还有一些观察员国家,如中国、印度等。
第二,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参加的国际税收庇护联合中心,旨在实行税收资料交换,参加方能不分国界地处理这些逃避税行为。
第三,由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美国七国参加的对付避税港的七国集团,旨在发布来自避税港的避税交易警报,至今已发出10次关于境外信托、合伙企业和预提税等逃避税警报。
此外,还有设在英国的利兹城堡集团,有10个成员国。上述跨区域税收协调与合作经常讨论全球税收多边合作和交换税收资料,这些实践和经验为打击和管制国际逃避税奠定了多边基础。
(三)《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
对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国际监督和管制,以全面调整跨国公司活动的《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最为重要。守则包括六个主要部分,其中涉及对跨国公司的避税管制主要体现在第三部分第26—33条:跨国公司的活动与行为。其中关于转移定价的规定,要求跨国公司在公司内部交易中避免采用不以有关市场价格或正常交易原则为基础的定价政策。这是为了防止逃避税或逃避东道国政府的外汇管制措施,这一目的也反映在关于税收的规定中。虽然该守则尚未获通过,还不具有国际公约的法律效力,但作为全面调整跨国公司活动的唯一的全球性统一规则,仍具有重大借鉴意义;在守则起草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不同利益集团的争执与对抗,对于深入研究国际反避税立法也颇具参考意义。
注释:
[1]. 廖益新. 《OECD税收协定范本及注释》(译著)[M]. 中国税务出版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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