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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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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办税指南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四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认定 1 1.1开业认定 1 1.2变更认定 2 1.3注销认定 3 1.4“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认证 4 第二部分 出口退(免)税单证办理 5 2.1生产企业单证办理 5 2.2 外贸企业单证办理 11 第三部分 出口退(免)税申报 19 3.1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 19 3.2外贸企业退(免)税申报 22 3.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 24 3.4特准退(免)税业务申报 26 第四部分 出口货物补征税 32 第五部分 其他 36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认定 1.1开业认定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应自办理备案登记、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对已经认定但暂不开展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可向主管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不进行报表鉴定以及退(免)税申报;待准备开展出口业务时,再向主管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恢复报表鉴定,进行退(免)税申报。 二、申请资料 1、《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退税账户申请(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 5、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 6、主管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 7、商务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提供); 8、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提供); 9、中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中标企业提供); 10、苏州大市范围内的迁移证明(园区迁入企业提供)。 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下同)。 三、办理程序 到退税办税窗口领取《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和《出口退税账户申请》,按要求填妥并盖章后,与所需资料一并交窗口人员审核。审核通过后,收回资料原件,并将经税务机关签章退回的《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1份)妥善保管。 1.2变更认定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当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出口退税账号等退(免)税认定内容发生变更以及改变主管征税部门,不改变主管退税部门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应自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变更认定。 二、申请资料 1、《出口企业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2份; 2、涉及变更内容的认定附报资料,可能包括以下项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退税账户申请(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 (4)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5)主管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到退税办税窗口领取《出口企业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如涉及退税账户变更需领取《出口退税账户申请》,按要求填妥并盖章后,与所需资料一并交窗口人员审核。审核通过后,收回资料原件,并将经税务机关签章退回的《出口企业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1份)妥善保管。 1.3注销认定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出口企业应在其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的事项时,在向主管税务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注销认定。 出口企业既改变主管征税部门,又改变主管退税部门的,在向主管税务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注销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二、申请资料 《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申请表》,2份 三、办理程序 在将已出口的退税业务全部申报后,到退税办税窗口领取《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申请表》,按要求填妥并盖章后,与所需资料一并交窗口人员。配合退税机关做好退税清算工作。经退税机关确认后,持已签章的《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申请表》,向主管征收机关申请注销。 在迁出方主管退税部门认可的过渡期内:以老海关代码报关出口的货物,仍向迁出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以新海关代码报关出口的货物,向迁入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以老海关代码出具的《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向迁入地主管征税部门申报。 1.4“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认证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认定后,要加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或加入后企业情况发生变更的,需向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 二、申请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电子口岸资格认定审核审批表》。 三、办理程序 持相关资料,到苏州市行政中心国税窗口办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认证手续。 第二部分 出口退(免)税单证办理 2.1生产企业单证办理 一、进料加工手册登记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进料加工)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手册登记手续。 (二)申请资料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 2、《加工贸易手册》(进料加工)原件、复印件(实行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管理的企业,需提供易关通系统打印的电子账册,内容包括账册编号、加工种类、申报日期、结束有效期等); 3、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在退税申报环节申请,在退税审核环节开具。 二、进料加工手册核销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生产企业自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手册的税收核销。 (二)申请资料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2、向海关申请手册核销时提供的进、出口汇总表、核销平衡表; 3、海关的手册结案通知书、进口料件补税的专用缴款书(存在海关补税情况时提供); 4、手册核销情况的说明; 5、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对海关将多本手册合并核销的,出口企业可按合并后的平均实际分配率对每本手册进行税收核销;也可根据每本手册的实际情况进行划分后核销。 出口企业应妥善留存手册复印件等核销资料,如发生资料遗失,将视为无核销资料,冲回相关手册项下的全部已批准核销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三、来料加工手册登记与免税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手册登记手续的同时,申请开具免税证明。 (二)申请资料 1、《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2、《加工贸易手册》(来料加工)原件、复印件(实行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管理的企业,需提供易关通系统打印的电子账册,内容包括账册编号、加工种类、申报日期、结束有效期等); 3、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四、来料加工免税核销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生产企业自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已核销证明》。 (二)申请资料 1、《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核销申请表》; 2、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复印件; 3、出口发票原件; 4、海关签发的证明手册核销的相关资料; 5、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实行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管理的企业,需提供易关通系统打印的电子账册); 6、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对跨期较长的加工贸易手册,可根据主管退税机关的要求进行分期核销。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留存企业备查。 五、退运税收已调整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生产企业货物出口未超过一年且已申报退税后,又发生退运的,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退运税收已调整证明》,据此前往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出口企业尚未申报退税的退运货物,可凭报关单原件直接前往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二)申请资料 1、《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 2、退运提运单; 3、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六、补办报关单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生产企业自货物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发生《出口货物报关单》遗失的,可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二)申请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运单或提货单及出口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相关查询信息打印件(注明出口报关单号和核销单号)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七、补办核销单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生产企业在发生《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遗失后,应及时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二)申请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运单或提货单及出口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相关查询信息打印件(注明出口报关单号和核销单号)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八、代理未退税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生产企业(委托方)在发生《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遗失后,应及时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并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由其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办代理出口证明。 (二)申请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代理出口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国税机关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出口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 3、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4、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九、延期批准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生产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退税申报的,可自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可申请延期申报的情形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4、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 5、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申请资料 1、企业填报的《出口企业退税未申报备案明细表》及相应电子数据; 2、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或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相关查询信息打印件; 3、情况说明。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十、含金成份产品免税证明开具 1、纳税申报:生产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产品的,应按规定在出口当期做免税销售处理,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科目,并应在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免税明细录入,贸易性质选择“14来料加工”。 生产企业在每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出口的含金成份产品,根据出口销售发票、出口报关单或中国电子口岸信息,填写《含金成份产品暂免税申报表》,报主管退税部门签章备案,并作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件(免税金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7栏次“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中反映),报送主管征税部门。 2、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暂免税业务相应的出口单证资料,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免税审核,申报要求与正常退税申报相同。生产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后,须持出口退(免)税所规定的凭证按月向主管退税部门填报《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企业,第二联交由退税部门)。 2.2 外贸企业单证办理 一、进料加工手册登记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如采取作价加工方式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在其申请开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手册登记手续。 (二)申请资料 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加工贸易手册》(进料加工)原件、复印件; 3、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二、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应在销售进口料件后,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二)申请资料 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2、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3、《加工贸易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 5、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三、来料加工手册登记与免税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外贸企业,在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手册登记手续的同时,申请开具免税证明。受托加工企业必须是经海关批准并在《加工贸易手册》上列明的,否则不得办理免税核销证明。 (二)申请资料 1、《外贸企业来料加工手册登记备案申请表》; 2、《外贸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3、《加工贸易手册》(来料加工)原件、复印件; 4、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四、来料加工免税核销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自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受托加工企业必须是经海关批准并在《加工贸易手册》上列明的,否则不得办理免税核销证明。 (二)申请资料 1、《外贸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 2、海关已核销的《加工贸易手册》(来料加工)复印件; 3、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复印件; 4、出口发票原件; 5、海关签发的证明手册核销的相关资料; 6、受托企业开具的加工货物(工缴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7、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五、进货分批单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在发生一笔进货分批出口的业务时,在进行相应的退税申报前,可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退税进货发票分批申报单》。 (二)申请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退税进货发票分批申报单〉的报告》; 2、进货发票抵扣联原件(一笔进货分批出口的第一次业务发生时提供,必须已按规定认证)或原进货分批单企业留存联原件(一笔进货第二次(含)以上出口时提供); 3、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六、补办报关单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自货物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发生《出口货物报关单》遗失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出口日期超过6个月的报关单不再补办。 (二)申请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运单或提货单及出口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相关查询信息打印件(注明出口报关单号和核销单号)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七、补办核销单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在发生《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遗失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二)申请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运单或提货单及出口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相关查询信息打印件(注明出口报关单号和核销单号)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八、代理出口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须自报关出口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有权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企业须在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二)申请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报告》; 2、代理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 3、代理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的除外) (若在申请办证时尚未取得,则可暂不提供) ;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原件; 5、受托企业开具的外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委托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每年第一次办理时提供); 7、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九、代理进口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受托代理进料加工业务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进口企业。 (二)申请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的报告》; 2、受托企业代理进口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3、进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进口协议(合同)副本原件; 5、委托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每年第一次办理时提供); 6、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十、退运已补税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货物出口未超过一年且已申报退税后,又发生退运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出口企业尚未申报退税的退货物,可凭报关单原件直接前往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二)申请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 2、退运提、运单; 3、补税电子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正式申请时提供); 4、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1、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由工作人员确认补税金额和入库级次。 2、持经退税人员签注补税金额和入库级次的《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到主管征税机关办税窗口申请开具补税电子缴款书,并在国税专户中存入应补税的金额,以供扣款入库。 3、持补税电子缴款书原件、复印件及其他申请资料,再到退税办税窗口正式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十一、出口转内销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要转内销的,需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二)申请资料 1、如转内销的出口货物是国外退运货物,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报告》; (2)内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企业留存联)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电子数据。 2、如转内销的出口货物是尚未申报退税的库存出口货物,且为部分转内销,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报告》; (2)内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原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或《出口退税进货发票分批单》(企业留存联)原件; (4)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十二、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二)申请资料 1、原进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2、《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申请表》; 3、出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十三、延期批准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退税申报的,可自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可申请延期申报的情形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4、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 5、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申请资料 1、企业填报的《出口企业退税未申报备案明细表》及相应电子数据; 2、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或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相关查询信息打印件; 3、情况说明。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十四、含金成份产品免税证明开具 1、纳税申报:外贸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产品的,应按规定在出口当期做免税销售处理,并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科目。在每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出口的含金成份产品,根据出口销售发票、出口报关单或中国电子口岸信息,填写《含金成份产品暂免税申报表》,报主管退税部门签章备案,并作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件(免税金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9栏次“免税货物销售额”中反映),报送主管征税部门。 2、退免税申报:外贸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暂免税业务相应的出口单证资料,作为单独批次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免税审核。外贸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后,须持出口退(免)税所规定的凭证按月向主管退税部门填报《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企业,第二联交由退税部门)。 第三部分 出口退(免)税申报 3.1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 一、生产企业征免税申报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或视同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按纳税所属期向主管征收机关进行免税申报。 (二)申请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核销证明》,并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中的信息序号装订成册;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审批表》、《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证明》等; 5、主管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征免税申报资料。 (三)办理程序 通过“绿色通道”向主管征收机关报送纳税申报数据。 二、生产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进行退税申报,每月限报一次。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应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A类出口企业,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除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申报表外,免予提供纸质凭证,纸质凭证按电子申报顺序装订成册,存放企业备查。其他出口企业申报时均需提供纸质资料,并应保证申报表数据与电子申报数据一致。 对出口国别为中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规定视同出口货物可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时序号一律从900001开始。 (二)申请资料 1、退税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 (3)《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①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②出口发票; ③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合同)(代理出口业务提供); ④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7)对应的申报电子数据。 2、单证备案资料: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相关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货物明细单;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4)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上述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备案单证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三)办理程序 通过“绿色通道”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退税正式申报数据,并将纸质资料按主管机关的申报要求装订后,报送到退税办税窗口。 3.2外贸企业退(免)税申报 一、外贸企业退免税预申报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应在正式申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预申报。 (二)申请资料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通过“绿色通道”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退税预申报数据。 二、外贸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进行退税申报,每月可多次申报。 外贸企业自营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的退(免)税计算方法采用“免、退”税办法,实行“单票对应法”计算方法。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应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A类出口企业,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除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申报表外,免予提供纸质凭证,纸质凭证按电子申报顺序装订成册,存放企业备查。其他出口企业申报时均需提供纸质资料,并应保证申报表数据与电子申报数据一致。 对出口国别为中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规定视同出口货物可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时,关联号中顺序号一律从900001开始。 (二)申请资料 1、退税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5)出口货物退税原始凭证按关联号整理并装订成册: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③出口发票; ④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合同)(代理出口业务提供); ⑤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消费税)。 (6)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7)对应的申报电子数据。 2、单证备案资料: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相关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货物明细单;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4)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上述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备案单证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三)办理程序 通过“绿色通道”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退税正式申报数据,并将纸质资料按主管机关的申报要求装订后,报送到退税办税窗口。 3.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进行退免税申报。每月申报一次。 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如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税核销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一个季度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的退(免)税计算方法采用“免”税办法,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应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二、申请资料 1、免税申报资料: (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2)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①出口发票;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③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④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合同)(代理出口业务提供); ⑤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2、单证备案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相关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货物明细单;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4)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上述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备案单证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三、办理程序 将申报表及纸质资料按主管机关的申报要求装订后,报送到退税办税窗口。 3.4特准退(免)税业务申报 一、加工区水、电、气的申报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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