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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章 合并财务报表XXXX091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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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并财务报表 (郑庆华 20100919) 第一节 合并财务报表概述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与个别财务报表(指企业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为了与合并财务报表相区别,将其称之为个别财务报表)相比,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是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反映的对象是通常由若干个法人(包括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组成的会计主体,是经济意义上的主体,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者或主体是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已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以下简称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编制的,并不需要在现行核算会计方法体系之外,单独设置一套账簿体系,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五条的规定,母公司应当设置备查簿,记录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以购买日确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有其独特的方法。合并财务报表是在对纳入合并范围的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的数据进行加总的基础上,在合并工作底稿中通过编制抵销分录将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予以抵销,然后按照合并财务报表的项目要求合并个别财务报表的各项目的数据编制。 合并财务报表能够向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信息,有助于财务报告的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合并财务报表有利于避免一些母公司利用控制关系,认为粉饰财务情况的发生。   一、合并范围的确定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价以确定。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控制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控制的主体是唯一的,不是两方或多方。即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提议不必要征得其他方同意,就可以形成决议,付诸于被投资单位执行。 2.控制的内容是另一个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这些财务和经营政策一般是通过表决权来决定的。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严格限制董事会、受托人或管理层对特殊目的主体经营活动的决策权,如规定除设立者或发起人外,其他人无权决定特殊目的主体经营活动的政策。 3.控制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包括为了增加经济利益、维持经济利益、保护经济利益或者降低所分担的损失等。 4.控制的性质是一种权力,是一种法定权力,也可以是通过公司章程或协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授予的权力。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 企业集团是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的。如图1所示,假定P公司能够控制S公司,P公司和S公司构成了企业集团。如图2所示,假定P公司能够同时控制S1公司、S2公司、S3公司和S4公司,P公司和S1公司、S2公司、S3公司、S4公司构成了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是相互依存的,有母公司必然存在子公司,同样,有子公司必然存在母公司。《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报表准则)对母公司和子公司作了定义。 (一)母公司 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从母公司的定义可以看出,母公司要求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子公司,即必须满足合并报表准则所规定的控制的要求,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母公司可以只控制。个子公司,也可以同时控制多个子公司。 如图1所示,假定P公司能够控制S公司,P公司是S公司的母公司。 如图2所示,假定P公司能够同时控制S1公司、S2公司、S3公司和S4公司,P公司为S1公司、S2公司、S3公司和S4公司的母公司。 P公司 80% P公司 80% 30% 90% S2公司 S1公司 70% 60% S4公司 S3公司 S公司 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 图1 图2 二是母公司可以是企业,如《公司法》所觌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主体,如非企业形式的、但形成会计主体的其他组织,如基金等。 (二)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从子公司的定义可以看出,子公司也要求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作为子公司必须被母公司控制,并且只能由一个母公司控制,不可能也不允许被两个或多个母公司同时控制。被两个或多个公司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是合营企业,而不是子公司。 如图1所示,假定P公司能够控制S公司,S公司是P公司的子公司。如图2所示,假定P公司能够同时控制S1公司、S2公司、S3公司和S4公司,S1公司、S2公司、S3公司和S4公司均为P公司的子公司。 二是子公司可以是企业,如《公司法》所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主体,如非企业形式的、但形成会计主体的其他组织,如基金以及信托项目等特殊目的主体等。 三、控制的具体应用 (一)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表决权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事项持有的表决权,不包括应当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下同)行使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持有的表决权。表决权比例通常与其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是一致的,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常情况下,当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时,母公司就拥有对该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能够主导该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大会,特别是董事会,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政策实施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子公司处在母公司的直接控制和管理下进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成为事实上的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母公司与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已一体化。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极,是母公司对其拥有控制权的最明显的标志,应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通常包括如下三种情况: 1.母公司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如图1所示,P公司直接拥有S公司80%的表决权,在这种情况下,S公司就成为P公司的子公司,P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则必须将S公司纳入其合并范围。 2.母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是指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如图2所示,P公司拥有S1公司80%的表决权,而S1公司又拥有S3公司70%的表决权。在这种情况下,P公司作为母公司通过其子公司S1公司,间接拥有S3公司70%的表决权,从而S3公司也是P公司的子公司,P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也应当将S3公司纳入其合并范围。这里必须注意的是,P公司间接拥有S3公司的表决权形成控制是以S1公司为P公司的子公司为前提的。 3.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是指母公司以直接方式拥有某一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下的表决权,同时又通过其他方式如通过子公司拥有该被投资单位一部分的表决权,两者合计拥有该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例如,如图2所示,P公司拥有S2公司90%的表决权,拥有S4公司30%的表决权;S2公司拥有S4公司60%的表决权。在这种情况下,S2公司为P公司的子公司,P公司通过子公司S2公司间接拥有S4公司60%的表决权,与直接拥有30%的表决权合计,P公司共拥有S4公司90%的表决权,从而S4公司属于P公司的子公司,P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也应当将S4公司纳入其合并范围。 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是母公司对其拥有控制权的最明显的标志,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比如,如图l所示,尽管P公司拥有S公司80%的表决权,但是如果S公司被政府或有关部门接管,在这种情况下,对S公司的控制权已经转移至政府或有关部门,P公司已经对S公司没有了控制权,S公司不是P公司的子公司,P公司也不是S公司的母公司,P公司不应当将S公司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二)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下的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情况 在母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没有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情况下,如果母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能够实施控制时,这些被投资单位也应作为子公司纳入其合并范围。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这种情况是指母公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某企业,母公司与其中的某些投资者签订书面协议,受托管理和控制该被投资单位,从而在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拥有该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对这一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拥有控制权,使该被投资单位成为事实上的子公司,为此必须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这种情况是指在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母公司对其财务和经营政策能够实施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直接决定着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决定着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够控制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也就是等于能控制整个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这样,也就使得该被投资单位成为事实上的子公司,从而应当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这种情况是指母公司能够通过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的多数成员控制该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被投资单位成为事实上的子公司,从而应当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这里的“多数”是指超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必须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否则,该条件不适用。 4.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这种情况是指母公司能够控制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会议,从而主导公司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使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母公司的控制下进行,使被投资单位成为事实上的子公司。因此,也应当将其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这里的“多数”是指超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必须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否则,该条件不适用。 实际工作中,在判断母公司对子公司是否形成控制且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时,不能仅仅根据投资比例而定,而应当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即使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之一,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比如,尽管P公司有权任免S5公司由ll人董事组成的董事会的6名董事,但是,如果公司章程规定,S5公司所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董事会表决,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与此同时,还必须经第二大股东派出的至少l名董事同意,在这种情况下,S5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形成要得到第二大股东派出的至少1名董事的同意,实质上P公司无法单方面主导S5公司的董事会,也就无法单方面控制S5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P公司不符合合并报表准则所规定的控制标准,P公司不能控制S5公司,S5公司不是P公司的子公司,P公司也不是S5公司的母公司,P公司不应当将S5公司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三)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对潜在表决权的考虑 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1.所称潜在表决权,是指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不包括在将来某一日期或将来发生某一事项才能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才能执行的认股权证等,也不包括诸如行权价格的设定使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转换为实际表决权的其他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 2.应当考虑影响潜在表决权的所有事项和情况,包括潜在表决权的执行条款、需要单独考虑或综合考虑的其他合约安排等。但是,本企业和其他企业或个人执行潜在表决权的意图和财务能力对潜在表决权的影响除外。 3.不仅要考虑本企业在被投资单位的潜在表决权,还要同时考虑其他企业或个人在被投资单位的潜在表决权。 4.不仅仅要考虑可能会提高本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的潜在表决权,还要考虑可能会降低本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的潜在表决权。 5.潜在表决权仅作为判断是否存在控制的考虑因素,不影响当期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之间的分配此例。 (四)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应当考虑的因素 1.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这是从经营活动方面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一是设立特殊目的主体主要是为了向母公司提供长期资本,或者向母公司融资以支持母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或核心经营活动;二是设立特殊目的主体主要是为了向母公司提供与母公司主要经营活动或核心经营活动相一致的商品或劳务,如果不设立特殊目的主体,这些商品或劳务必须由母公司自己提供。但是,特殊目的主体对母公司的经济依赖,比如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并不一定形成控制。 2.母公司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这是从决策方面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一是母公司拥有单方面终止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力;二是母公司拥有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三是母公司对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拥有否决权。 3.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这是从经济利益方面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一是以未来净现金流量、收益、净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方式,获取由特殊目的主体分配的大部分经济利益的权力;二是从特殊目的主体的预期剩余权益分配中或在清算中获取大部分剩余权益的权力。 4.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这是从风险方面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一是资本提供者对特殊目的主体的净资产不享有重大利益;二是资本提供者不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力;三是资本提供者在实质上没有承受特殊目的主体净资产或经营活动的固有风险;四是资本提供者获取的对价基本上类似于贷款人通过贷款或权益获取的回报。比如,母公司通过特殊目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向特殊目的主体提供大部分资本的其他投资者保证一定的回报率或信用保护。这种保证使母公司保留了特殊目的主体剩余权益风险或所有权风险,而其他投资者实质上只是贷款人,因为其他投资者获得的收益或遭受的损失是有限制的。 四、所有子公司都应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即,只要是由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不论子公司的规模大小、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能力是否受到严格限制,也不论子公司的业务性质与母公司或企业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是否有显著差别,都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该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仍然由本公司决定,本公司也能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资金调度受到限制并不妨碍本公司对其实施控制,因此,应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下列被投资单位不是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应当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一)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 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是指在当期宣告被清理整顿的被投资单位,该被投资单位在上期是本公司的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根据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被投资单位实际上在当期已经由股东、董事或股东大会指确定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对该被投资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在清算期间,被投资单位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因此,本公司不能再控制该被投资单位,不能将该被投资单位继续认定为本公司的子公司。 (二)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 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是指在当期宣告破产的被投资单位,该被投资单位在上期是本公司的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管理已转交到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本公司不能控制该被投资单位,不能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本公司的子公司。 (三)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 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是指母公司不能控制的除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其他被投资单位,如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 第二节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 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有其特殊的程序,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统一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前,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同时,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保持一致。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2.编制合并工作底稿。合并工作底稿的作用是为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提供基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各项目的金额进行汇总和抵销处理,最终计算得出合并财务报表各项目的合并金额。 3.将母公司、子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各项目的数据过入合并工作底稿,并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对母公司和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各项目的数据进行加总,计算得出个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各项目合计金额。 4.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调整分录和抵销分录,将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影响进行抵销处理。编制抵销分录,进行抵销处理是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关键和主要内容,其目的在于将个别财务报表各项目的加总金额中重复的因素予以抵销。但是,对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合并时,还应当首先根据母公司为该子公司设置的备查簿的记录,以记录的该子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通过编制调整分录,对该子公司提供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以使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反映为在购买日公允价值基础上确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本期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对于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和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如果母公司自行对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也应当在合并工作底稿中通过编制调整分录予以调整。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调整为权益法,也需要在合并工作底稿中通过编制调整分录予以调整,而不改变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簿记录。 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的调整分录和抵销分录,借记或贷记的均为财务报表项目(即资产负债表项目、利润表项目、现金流量表项目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而不是具体的会计科目。比如,在涉及调整或抵销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均通过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项目,而不是“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来进行调整和抵销。 5.计算合并财务报表各项目的合并金额。即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各项目加总金额的基础上,分别计算出合并财务报表中各资产项目、负债项目、所有者权益项目、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等的合并金额。其计算方法如下: (1)资产类各项目,其合并金额根据该项目加总金额,加上该项目抵销分录有关的借方发生额,减去该项目抵销分录有关的贷方发生额计算确定。 (2)负债类各项目和所有者权益类各项目,其合并金额根据该项目加总金额,减去该项目抵销分录有关的借方发生额。加上该项目抵销分录有关的贷方发生额计算确定。 (3)有关收入类各项目和有关所有者权益变动各项目,其合并金额根据该项目加总金额,减去该项目抵销分录的借方发生额,加上该项目抵销分录的贷方发生额计算确定。 (4)有关费用类项目,其合并金额根据该项目加总金额,加上该项目抵销分录的借方发生额,减去该项目抵销分录的贷方发生额计算确定。 6.填列合并财务报表。即根据合并工作底稿中计算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类以及现金流量表中各项目的合并金额,填列生成正式的合并财务报表。 第三节 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编制 1.对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对各子公司进行分类,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两类,分别进行调整。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 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其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一致的情况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以有关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不需要进行调整;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情况下,则需要考虑重要性原则,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对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如香港子公司的会计年度为4月1日起到次年的3月31日,应统一为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除应考虑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的差别,需要对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外,还应当根据母公司在购买日设置的备查簿中登记的该子公司有关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对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使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反映为在购买日公允价值基础上确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等在本期资产负债表日应有的金额。 【例1】甲公司于2009年12月末支付1000万元取得乙公司80%的表决权股份,进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日,乙公司有一台全新的管理用设备,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公允价值为120万元。乙公司按5年计提折旧,净残值为0。假设除该项设备外,其余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 (1)2009年末购买日编制调整分录,将子公司报表调整为公允价值为基础; 借:固定资产(120-100)20 贷:资本公积 20 (2)2010年末编制合并报表时,应编制调整分录,使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反映为在购买日公允价值基础上确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等在本期资产负债表日应有的金额。调整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120-100)20 贷:资本公积 20 借:管理费用 4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20÷5)4 注意:调整分录用的是报表项目,而不是会计科目。 2.对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对母公司报表的调整包括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和对合营、联营企业内部交易的调整。 (1)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今年有变化) 合并报表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 在合并工作底稿中,按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所规定的权益法进行调整。 在确认应享有子公司净损益的份额时,对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以在备查薄中记录的子公司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对于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直接以该子公司的净利润进行确认,但是该子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仍需要对净利润进行调整。如果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采用权益法进行调整时还应对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进行调整,即按照完全权益法进行调整。应注意:这是今年教材的一个变化,但这种做法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应编制的调整分录有三笔: ①对于应享有子公司当期实现净利润的份额(按调整后的净利润计算),借记“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贷记“投资收益”项目,按照应承担子公司当期发生的亏损,借记“投资收益”项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②对于当期收到子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投资收益”项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③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对于子公司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母公司按照应享有或应承担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项目。 【例2】2009年1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3 000万元取得乙公司80%的股份(假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企业合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甲公司备查簿中记录的乙公司在2009年1月1日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 2009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300万元,假设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调整后的净利润为1000万元;当年分出现金股利200万元。乙公司因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上升计入当期资本公积的金额为100万元(该金额为扣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甲公司在编制2009年合并报表时,因其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日常核算采用成本法,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应作的调整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①对于应享有子公司当期实现净利润的份额(调整后净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800 贷:投资收益 (1000×80%) 800 ②对于当期收到子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投资收益(200×80%)16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60 ③ 对于子公司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8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80%)80 ④在连续编制合并报表时,2010年应编制如下调整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800-160+80)72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800-160)640 资本公积 80 (2)针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内部交易的调整 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如果母公司同时有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则母公司与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也应抵销(参见长期股权投资章)。 ①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予以抵销。 投资企业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抵销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相应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例3】逆流交易的调整 甲企业于2009年1月取得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 2009年8月,乙公司将其成本为300万元的某商品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企业,甲企业将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至2009年资产负债表日,甲企业仍未对外出售该存货。乙公司2009年实现净利润为1600万元。 甲公司在按照权益法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09年净损益时,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 800 000 贷:投资收益((1600-200)×20%) 2 800 000 进行上述处理后,投资企业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该未实现内部交易体现在投资企业持有存货的账面价值当中,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以下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400 000 贷:存货 (200万×20%) 400 000 注:逆流交易母公司表现为资产,因此,应抵销存货。 (2)对于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 【例4】顺流交易的调整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2009年,甲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为300万元的商品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至2009年资产负债表日,该批商品尚未对外部第三方出售。假定甲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二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乙公司2009年净利润为10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以抵销,即甲公司应当进行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600000 贷:投资收益[(1000-200)×20%] 1600000 甲公司如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在个别报表已确认投资损益的基础上进行以下调整: 借:营业收入(500万×20%)1000000 贷:营业成本(300万×20%)600000 投资收益 400000 注:顺流交易母公司表现为收入,因此应抵销收入。 五、抵销分录的编制 (一)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抵销分录的编制 抵销分录可分为三类:内部股权投资的抵销、内部债权债务的抵销和内部交易的抵销。具体分析如下: 1.内部股权投资的抵销 (1)将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相抵销 【例5】假设2009年12月31日母公司(甲公司)对其子公司(乙公司)(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数额为30000元(按权益法调整后的金额),拥有该子公司80%的股份。该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35000元,其中实收资本为20000元,资本公积为8000元(年初7000元,本年新增加1000元),盈余公积为1000元(年初200元,本年增加800)元,未分配利润为6000元。则在2009年末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抵销分录如下: 借:实收资本 20000 资本公积——年初7000 ——本年1000 盈余公积——年初200 ——本年800 未分配利润——年末 6000 商誉 2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0000 少数股东权益(35000×20%) 7000 注:2000=成本30000—份额35000*80%=30000-28000 (2)将母公司内部投资收益与子公司利润分配相抵销 【例6】母公司(甲公司)拥有子公司(乙公司)80%的股权,子公司2009年实现净利润8000元(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调整后的净利润),母公司对子公司本期投资收益6400元,子公司少数股东损益为1600元;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2600元,子公司本期提取盈余公积800元,对所有者分出利润3800元,未分配利润6000元。 则2009年12月31日编制抵销分录如下: 借:投资收益(8000×80%) 6400 少数股东损益(8000×20%) 1600 未分配利润——年初 2600 贷:提取盈余公积 800 对所有者的分配 3800 未分配利润——年末 6000 附: 子公司利润分配表: 净利润 8000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2600 可供分配利润 10600 减:提取盈余公积 800 对所有者的分配 3800 未分配利润 6000 2. 内部债权债务的抵销 (1)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需要进行抵销处理的内部债权债务项目主要包括:①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②应收票据与应付票据;③预付账款与预收账款;④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应付债券;⑤应收股利与应付股利;⑥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 【例7】假设2009年12月31日母公司(甲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5000元中有3000元为子公司(乙公司)应付账款;预收账款2000元中有1000元为子公司预付账款;应收票据8000元中有4000元为子公司应付票据;子公司应付债券4000元中有2000元为母公司所持有(持有至到期投资) 。则在2009年末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抵销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 3000 贷:应收账款 3000 借:预收账款 1000 贷:预付账款 1000 借:应付票据 4000 贷:应收票据 4000 借:应付债券 20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2000 内部债权债务在抵销时,借方是债务,贷方是债权,只有这样才能将虚增的内部债权债务抵销。 (2)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的抵销 【例8】假设母公司2009年12月31日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50000元全部为内部应收账款,按余额的1%计提坏账准备,本年坏账准备余额为500元。子公司2009年年末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50000元全部为对母公司应付账款。则2009年12月31日编制合并抵销分录如下: (1)借:应付账款 50000 贷:应收账款 50000 (2)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500(抵销分录采用报表项目) 贷:资产减值损失 500 (3) 由于在计提坏账准备时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母公司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现在坏账准备给抵销了,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冲回,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应做抵销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1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500×25%)125 假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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