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行政许可指南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行政许可依据 (一)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1号) (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
2、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
3、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行政许可程序 (一)登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见所需提供材料)原件,再另准备一套装订成册的复印件,向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行政许可时限 9个工作日。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律使用A4纸张制作并装订成册,同时提供原件审验)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核原件,存复印件);
4、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原件,存复印件); 4、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施工场地是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核原件,存复印件); 5、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部门出具的审查报告或审查意见,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核原件,存复印件); 6、招标备案表、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核原件,存复印件); 7、施工组织设计;(由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并分别由监理单位出具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核原件,存复印件); 8、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核原件,存复印件); 9、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其它第三方担保(核原件,存复印件); 10、该项目相关的建造师证原件、五大员原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有复印件; 11、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如果工程建设项目是政府投资的、行政事业自筹资金投资的、国有企业投资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且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还需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订的廉政合同书)(核原件,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