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10KV双河站至尼科国润站35KV 送电线路新建工程
建设监理合同
委 托 人:四川省尼科国润新材料有限公司
监 理 人:四川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2 年 12 月
一、 协 议 书
委托人四川省尼科国润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监理人四川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四川省尼科国润新材料有限公司110KV双河站至尼科国润站35KV 送电线路新建工程建设监理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一、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协议书;
2、合同专用条件;
3、合同通用条件;
5、经审核的技术规范的组成文件;
(1) 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书面技术规范;
(2) 参考资料中包括的技术规范;
6、 图纸的合成资料;
(1)标明的尺寸;
(2)文字注释;
(3)图解显示;
7、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8、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双方将按照有利于工程建设标准实现的原则予以修正。双方有关合同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函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监理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110KV双河站至尼科国润站35KV 送电线路新建工程
2 工程地点: 眉山彭山县
3 工程规模:根据彭山开发区的要求,将110KV双河变电站出一回线路至尼科国润变电站止。新建线路长度为6.897KM,其中新建单回架空线路2.617KM,单回电缆敷设0.6KM,双回架空线路3.68KM。全线路共使用杆塔34基,其中单回直线塔4基,单回转角9基,双回直线塔5基,双回转角塔2基,单回钢管杆3基,双回钢管杆11基。导线采用LGJ-240/30钢芯铝绞线,电缆选用35KV,截面为300mm2的交联聚乙烯单芯铜芯电缆,其型号为YJV22-35-1*300,避雷线采用GJ-50钢绞线,全线路架设单避雷线进行保护,在电缆终端设避雷器进行保护。新建12芯ADSS光缆路径6.897KM,新建光缆长度7.7KM。
本工程N1#至N11#随贝尔大道和工业大道架设,由于通道狭窄,在基础开挖时会损坏人行道、塔位旁边工厂围墙及场内水泥路面及塔位下面的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破坏人行道约150平方米,破坏工厂围墙约90平方米,水泥路面约90平方米,破坏污水管道80米,破坏雨水管道80米,破坏后需将其恢复。
本工程电缆敷设公路时需顶管35米,敷设电缆时需开挖水泥路面100米,需改造10KV线路260米。
4 工期: 详见开工报告。
三、监理内容及范围
1、监理内容
本合同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进行工程建设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并根据国家电网公司颁布的有关示范文本编制具体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划、细则等。
2、监理工作范围
根据彭山开发区的要求,将110KV双河变电站出一回线路至尼科国润变电站止。新建线路长度为6.897KM,其中新建单回架空线路2.617KM,单回电缆敷设0.6KM,双回架空线路3.68KM。全线路共使用杆塔34基,其中单回直线塔4基,单回转角9基,双回直线塔5基,双回转角塔2基,单回钢管杆3基,双回钢管杆11基。导线采用LGJ-240/30钢芯铝绞线,电缆选用35KV,截面为300mm2的交联聚乙烯单芯铜芯电缆,其型号为YJV22-35-1*300,避雷线采用GJ-50钢绞线,全线路架设单避雷线进行保护,在电缆终端设避雷器进行保护。新建12芯ADSS光缆路径6.897KM,新建光缆长度7.7KM。
本工程N1#至N11#随贝尔大道和工业大道架设,由于通道狭窄,在基础开挖时会损坏人行道、塔位旁边工厂围墙及场内水泥路面及塔位下面的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破坏人行道约150平方米,破坏工厂围墙约90平方米,水泥路面约90平方米,破坏污水管道80米,破坏雨水管道80米,破坏后需将其恢复。
本工程电缆敷设公路时需顶管35米,敷设电缆时需开挖水泥路面100米,需改造10KV线路260米。
对以上工程内容进行监理。
四、双方权利及义务
1 委托人权利
1.1 监理人任命或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1.2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1.3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2 监理人权利
2.1 对工程建设事项拥有建议权。
2.2 对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施工的行为拥有否决权。但重要事项监理人应事先经委托人认可。
2.3 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2.4 对工程施工进度拥有检查、监督权。
2.5 对工程款支付拥有审核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权。
2.6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2.7 对工程竣工资料的检查、审核权。
3 委托人义务
3.1 委托人及时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3.2 委托人负责工程建设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良好外部条件。
3.3 委托人及时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3.4 委托人应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及时通知承包人。
3.5 委托人应对监理人书面报告及时答复。
3.6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4 监理人义务
4.1 监理人应成立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派出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并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本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4.2 监理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转让和分包,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工程完工后2个月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报告和监理文件包。
4.3 监理人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4.4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及时移交给委托人。
4.5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五、监理单位向委托人承诺,确保完成本工程建设目标,相应落实如下内容:
1 安全目标:
确保工程建设中文明施工、落实环保方案,并采取积极的安全措施,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不发生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轻伤负伤率≤6‰,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大面积停电事故。
我方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对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对于安全目标的考核,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有关内容进行。
2 质量目标:
满足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确保工程质量总评必须为优良,并满足: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单位工程优良率100%;
本工程必须达标投产,按国家电网基建[2005]255号文《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5版)〉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3 进度目标:
坚持以“工程进度服从质量”为原则,保证按照工期安排开工、竣工,施工过程中保证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施工进度,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按时完成工程里程碑进度计划和验收工作。
4 投资控制配合:
我方将在建设过程中本着高度负责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积极配合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优化工作,并及时主动反映、协调有可能对工程投资造成影响的任何事宜,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投资浪费的相应责任。
六、委托人向监理单位承诺:
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保证设计图纸和供应物资的及时提供,并积极协助监理单位开展有关协调工作。
经双方共同协商决定,本工程监理合同总价为:肆万捌仟陆佰圆整(小写48600元)。
监理费用支付办法:合同签订生效后十日内委托人付款叁万捌仟捌佰捌拾圆整(小写:38880元)给监理人,余款玖仟柒佰贰拾圆整(小写:9720元)在工程竣工投产,委托人收到完整、合格的竣工报告,且监理人开具全额发票给委托人后一次性付清。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4份,双方各执2份,合同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公章) 监理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高剑
地 址:
地 址:成都市锦江区均隆街3号3楼B座
邮 编:
邮 编:610061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68124318
传 真:
传 真:6812431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七支行
帐 号:
帐 号:51001479008050324825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二、建设监理合同条件
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分为通用部分与专用部分,双方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与责任不能因任何原因对影响工程总体目标的内容做片面的理解。
(一) 通用条件
总 则
1. 定义
下列措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如下所赋予的含义:
1.1 “工程”(又称“项目” )是指合同中写明的,由一方委托另一方为之提供服务的客体。
1.2 “项目法人”(又称“业主” )是指四川省尼科国润新材料有限公司
1.3 “建设管理单位”是指四川省尼科国润新材料有限公司。
1.4 “建设监理”(简称“监理” )是指在合同中受委托人委托,在委托人委托范围内对工程施工提供监理服务的当事人或实体。
1.5 “监理单位”是指与业主签订合同的提供建设监理服务的合同签订方。本条件中的监理单位与本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监理工程师”对应。
1.6 “一方”和“另一方”,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互为一方和另一方。同时涉及两者时称“双方”。涉及双方之外的任何其它当事人或实体时称为第三方。
1.7“代表”是指双方各自任命,经项目法人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任命者全权的授权人。
1.8 “合同”是指由合同协议书及合同书附件A、附件B,合同条件(通用条件及专用条件)、招投标文件、中标文函等,以及明确包括在内的其它文件组成的文件。
1.9 “服务”是指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应履行的义务。应履行义务的范围定义为“服务范围”。
1.10“书面形式”除特殊注明外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 版本
2.1 本通用条件是2001-01版,任何修改都形成本通用条件的另一版本。版本以编号区分;
2.2 按合同需要选用本通用条件的版本。一经选用,任一版本立即成为该合同的通用条件有效版本。
一 般 规 定
3. 语言和法律
本合同以汉语为合同语言和执行合同的工作语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 法规的变更
如果在订立本合同之后,在履行服务期限内由于政策、法规发生变动而引起服务费或服务期限的改变,则应相应地调整商定的报酬和完成时间。
5. 转让和分包合同
5.1 除支付款的转让外,没有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将本合同涉及到的利益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5.2 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委托人或监理单位均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转让任何第三方。
5.3 没有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6. 版权
监理单位对于由他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工程和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在为此目的使用而复制此类文件时不需取得监理单位的许可。
7. 利益的冲突
除非委托人另外书面同意,监理单位及其职员不应有也不应接受合同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中规定的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8. 通知
本合同的有关通知应为书面的,并从在合同专用条件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通知可由人员递送,或传真通讯,但要有书面回执确认。或通过挂号信,或电传,但随后要用信函确认。
9. 出版
监理单位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但如果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三年内出版有关材料时,则须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出版应符合保密规定。
合同的开始、完成、变更及终止
10. 合同生效
完成正式合同所需签字盖章和提供履约保函后,合同立即生效。
11. 开始和完成
在本合同专用条件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必须开始和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服务,但另有双方书面协议的延期例外。
12. 更改
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合同进行更改。
13. 进一步的建议
如果委托人书面要求或监理单位认为必要,监理单位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此类建议采用后,其准备和提交应作为一项附加的服务。
14. 延误
如果委托人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或延长时间,则:
14.1 监理单位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委托人;
14.2 完成服务的时间应相应地予以延长。
15. 情况的改变
如果出现按照本合同监理单位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监理单位不能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应立即通知委托人。
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停某些服务时,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到此种情况不再持续。还应加上一个合理期限用于恢复服务。
如果履行某些服务的速度不得不减慢,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由于此种情况必须给予延长。
16. 撤消、暂停或终止
16.1 委托人的通知
16.1.1 委托人至少应在56日前通知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服务或终止本合同,监理单位即安排停止服务,并把开支减少至最小。
16.1.2 如委托人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可通知监理单位,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委。若委托人在21日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但该通知应在委托人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
16.2 监理单位的通知
在下述两种情况下,监理单位向委托人发出通知至少14日才可以发出进一步通知。在进一步通知发出42日后,才能终止本合同。或在其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
16.2.1 当在应支付的规定日期后28日,仍未收到那一部分款项时;
16.2.2 当根据16条或17.1 款已暂停服务并且期限已超过128日时。
17. 额外服务
当第17条所述情况发生时,或撤消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不是根据第17.1.2款终止本合同时,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务之外,监理单位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应被视为额外的服务。
监理单位有权得到为履行额外的服务所需额外的时间和费用。
18. 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以及责任。
监 理 单 位 的 义 务
19. 服务范围
监理单位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服务的范围在合同书附件A中规定。
20. 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20.1 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
20.2 附加的服务是指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
20.3 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据第18条监理单位必须履行的服务。
21. 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21.1 监理单位在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21.2 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委托人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监理单位应:
21.2.1 根据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加以说明,则补充的详细规定监理单位必须接受;
21.2.2 如果委托人授权,可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
21.2.3 如果委托人授权,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委托人处得到事先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监理单位应尽可能快地通知委托人)。要求须从委托人处得到事先批准的变更的详细规定,有时在委托人与第三方的合同中加以说明;
21.2.4 监理单位的任何成员不得与第三方有任何直接的经济合作关系;
21.2.5 监理单位应通过提供的服务使委托人免除受到任何第三方要求索赔、补偿而造成损失。当产生这种损失时,监理单位应分摊损失的费用。
22. 提供职员、设备、设施及其它资源
监理单位应为其开展服务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职员(包括监理单位代表等)、设备和设施(包括住房、用餐、通讯、交通、仪器、仪表及后勤支援)。
委 托 人 的 义 务
23. 资料
为了不耽搁服务,委托人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其能够获得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24. 决定
为了不耽搁服务,委托人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25. 委托人的代表
在与监理单位协商后,委托人自费从其职员中委派一名委托人代表,负责执行本合同。
26. 其他人员
如有必要,委托人应自费安排其他人员协助执行本合同。监理单位应与此类人员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
27. 及时支付
委托人应按照第36条规定及时向监理单位支付费用。
职 员
28. 职员的提供
由监理单位派往项目所在地工作的职员健康条件应能适应他们的工作,同时所有职员要取得相应的资格,在合同签订后第7个工作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所有职员的资格、资历证明材料,并在得到委托人认可后派驻。
委托人按第27条提供的职员应得到监理单位的认可。
如果委托人未能提供他应负责提供的职员或其他人员的服务,而双方均认为此类提供对于圆满地履行服务是必须时,监理单位可安排此类提供,作为附加的服务。
29. 代表
为了执行本合同,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作为本方代表。如果委托人要求的话,监理单位应指定一人与委托人代表建立联络关系,上述人员名单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规定。
30. 职员的更换
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负责任命的一方应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并同时将该职员的资格、资历证明材料报委托人单位。此类更换的费用应由负责任命的一方承担,除非此类更换是由另一方提出的理由不成立的更换。
30.1 此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换理由。每一方更换职员应经另一方确认。
30.2 如果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不能作为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承担更换费用。
责 任 和 保 险
31. 双方之间的责任
31.1 监理单位的责任
如果确认监理单位违反了第21.1款,则他应对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向委托人赔偿;
31.2 委托人的责任
如果确认委托人违反了他对监理单位的义务的责任,则委托人应负责向监理单位赔偿;
31.3 赔偿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违约责任时,则应仅在下列条件下支付赔偿:
31.3.1 此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损害的数额,而不是其它;
31.3.2 在任何情况下,此类赔偿的数额应限制在第34.1款规定的数额;
31.3.3 监理单位不为不包括在其服务范围内的或监理单位的书面意见内的由于委托人、承包商的任何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31.3.4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负有责任的任何一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
32. 责任的期限
除非在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相应时间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委托人或监理单位提出索赔,否则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单位均不应对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33. 赔偿的限额
33.1 赔偿的限额
根据第32条有关责任方面的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本合同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偿。
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计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每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超过部分的索赔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这要求不能确立的话,则提出索赔方应完全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对方的各种费用。
33.2 例外
第34.1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
33.2.1 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渎职;
33.2.2 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事宜。
34. 保险
除非委托人有另外书面要求,监理单位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委托人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单位的责任进行保险。
支 付
35. 对监理单位的支付
35.1 委托人应按“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支付正常的服务报酬(见附件B);并且按规定的价格支付附加服务的报酬。
35.2 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委托人应就有关额外的服务,向监理单位支付:
35.2.1 监理单位职员在履行服务当中用于附加的服务所花费额外时间的报酬;
35.2.2 监理单位为附加服务所花费的一切其它额外开支的净费用。
36. 支付的时间
36.1 给监理单位的到期款项应迅速支付。
36.2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监理单位没有收到付款时,则应向监理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补偿期从应支付之日开始计算,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
37. 支付的货币
适用于本合同的货币为人民币。
38. 第三方对监理单位的收费
除在合同专用条件规定外,第三方与监理单位相关的收费由监理单位支付。
39. 独立的审计
监理单位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时间和费用的最新记录。
除了合同规定固定总价支付外,在完成或终止服务后12个月内,委托人在提前七日以上发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出一家有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监理单位申报的任何金额进行审计, 该审计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于保存记录的办公室内进行。
争 端 的 解 决
40. 对损失或损害的索赔
根据第32款的规定,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任何索赔,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第41款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1. 诉讼
由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或者违约、终止合同或使之无效,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签约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专用条件
A.以下专用条件规定在本合同中所指通用条件的有关内容
1.7 委托人决定派 为本工程项目代表,监理单位决定派 曾吉银总监理工程师,并作为监理单位全权代表。
11.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开始至工程竣工投产之日结束。
14.延误
若实际工期未超过定额工期,除额外工作外的合同费用不予调整;若超过定额工期,但监理服务仍在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之内时或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未完成时,费用不予调整。
32.双方之间的责任
监理单位的责任: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是监理单位的责任。即在监理服务范围内实施控制“质量、工期、造价、安全”目标,进行信息及合同管理,并负责协调有关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它合同中规定的内容。
项目法人的责任:对监理单位及时、有效按合同规定提供义务,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是项目法人的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违约责任时,则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
32.责任的期限:由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至本合同执行完毕180天之内。
33赔偿的限额:合同总价的50%。
39.税费:合同印花税、公证费双方各半,其余双方各自交纳已方税费。
42.诉讼规则:主管部门协调,协商不成,再进行诉讼。
诉讼机构:合同签约地的诉讼机构。
2.检测费用
监理单位负责原材料取样与送检的签证;对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质量等发生疑问时,在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后有权送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复试。若复试合格,费用由项目法人负责,否则由承包商负责,但这种复试应得到项目法人认可并通知承包商。
3.监理工作的评价与考核
合同价款的80%作为基本监理费,另外20%按“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原则并结合项目法人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考核。
工程竣工投运、决算和质量评级工作结束后,项目法人组织会议或通过其他方式,广泛征求工程参建各有关单位意见,对监理单位的服务质量(服务内容的完成、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等)进行综合考评,根据工程建成后的综合评价结论和考评意见,决定对监理单位的奖励和罚款。
4.协调
鉴于项目管理体制的特点,监理单位协助项目所在地与项目有关的所有外部条件的协调工作。
5.建设工期:
详见开工报告 。
附件: 服务范围
提供建设监理的服务,主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编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输变电工程监理规划、细则报委托人备案;
2.协助建设管理单位制定工程施工和施工管理总体规划,清楚说明但不限于:
2.1工程目标及目标分解;
2.2编制工程一级网络计划;
2.3工程里程碑工期;
2.4工程资金使用计划;
2.5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模式;
3.施工图审查
3.1参与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核查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可研报告及有关规程、规范、标准;
3.2参加施工意图会审,负责会审意见的落实。
3.3组织并主持施工交底;
3.4审查、核对专业接口,国内、国外图纸接口;
3.5核查设计变更中的数量、费用等,签署意见并发放(如遇重大设计变更,应先向业主报告);
3.6管理好有关资料,对设计缺陷或问题作好记录。除报月报外,竣工前应将汇总情况报送业主。
3.7核查、核对竣工图、竣工资料;
4. 施工管理与监理
4.1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施工管理和施工技术文件,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与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及有关支持性文件;
4.2审查承包商材料选择和采样、试验及采购控制程序文件并认可,必要时做抽样复验;
4.3审查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商(当允许时)及分包管理程序文件并认可;
4.4审查承包商选择的试验单位的资质并认可;
4.5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或类似文件;
4.6组织对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场交接和进验收,并负准入责任;参加主要设备的现场开箱检查,对设备保管提出意见,对设备现场消缺进行监督。
4.7 核对承包商的开工(包括后继工序开工)条件,审查并批准开工报告;负责线路工程复测结果的检查与确认,并对因线路复测不详引发的后续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4.8 检查工作人员上岗前的培训情况;检查专业人员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有权签发通知书通知不合资质人员退场。
4.9审查各方用于本工程的仪表、机具的状况,检验报告和标识;
4.10主持分项、分部工程,关键工序和隐弊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及相关实施方案、细则的编制,在施工过程中实行旁站监理并建立和执行相应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目标。
4.11 制定并实施重点部位的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旁站点(S点)的工程质量监理计划并负责实施;
4.12监督承包商编制、执行、调整、控制施工进度计划并提供服务,掌握工程进度,采取措施保证工程按期建成;
4.13审查承包商的工程报表,编制监理报表并报业主;
4.14审查承包商工程结算书,签署付款意见;
4.15检查施工记录;
4.16进行一般事故调查,审查并在授权范围内批准承包商的事故处理方案,监督事故处理过程,检查事故处理结果,签证处理记录:
4.17 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重大事故调查,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
4.18对不符合项进行跟踪检查,按程序管理,按性质处理;
4.19遇到威胁安全和质量的重大问题时,及时提出“暂停施工”通知,提供服务,解决问题,争取早日恢复施工;监督施工单位安全与文明施工策划的实施和全措施费的实施。
4.20 协调监理合同范围内各承包商间的关系,特别是安排好接口处的衔接。接受上一层次的协凋,并组织贯彻、落实;
4.21参加施工协调会等与工程相关的会议;
5.参加主要设备、材料的招标与评标、合同谈判工作并提出监理意见。
6.审查调试计划,调试方案、调试措施和调试报告。
7.严格按照启动验收规程要求的验收程序进行各阶段的验收;按照启动规程要求及四川省电力公司的有关管理规范要求组织并主持工程初检。
7.1参加工程基础、组塔、架线工程的中间验收(一次或几次)。
7.2负责相关单位工程资料、声像资料(具体要求另行提供)的整理与监督检查及初审,负责整理竣工资料并负责牵头移交并签证。
7.3于竣工验收前1个月内提交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并参加竣工预验收,协助并参加质量监督活动及其它的质量评定工作;在甲方委托(不另行发生费用)时,编写竣工预验收方案并组织实施;参加竣工验收;组织施工单位向具体运行维护单位的移交;
7.4督促施工单位取得线路走廊赔偿后的协议,并对工程移交前线路走廊的看护负监督责任;
7.5参加启动调试、试运行,参加达标投产考评、劳动竞赛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后,进行保修期内的各项管理;
7.6负责编制、监理月报及进度报表,负责各参建单位工程款申请的报审与审核;参与工程决算和完成工程总结;
7.7参加工程评比,提出奖惩建议(此项服务还应在施工过程中适时进行);
7.8 配合做好达标投产检查、工程评优等后续工作;
7.9.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管理文件规定的其它事项。
8.提供作为一个成熟的监理单位应该了解的与上述服务范围相关而在此未予详细列写的其它一切服务。
9.履行服务时遵守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与监理工程师履行职责有关的各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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