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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8228274 上传时间:2025-02-08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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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渡口渡船平安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平安治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治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渡口、渡船活动及平安监视治理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平安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平安治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平安施行监视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平安监视治理。 ??????? 各级海事治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平安施行监视治理。 ???????? 第四条 渡口渡船平安治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效劳民生的原那么。 ???????? 第二章 渡 口 ???????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平安要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道路、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治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治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治理机构的意见。 ???????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渡运水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征求相应的海事治理机构意见。 ??????? 严禁私设渡口。 ??????? 第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平安条件: ???????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消费、堆放场所; ??????? (二)具备乘客、车辆上下和物资装卸的,符合规定要求的码头、通道、平安候渡区域等平安设备; ??????? (三)装备必要的救生、消防和通讯设备,以及专门治理人员。 ??????? 第七条 渡口应当按照其渡运对象的品种、数量、水域情况和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等设备。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 ??????? 乡镇渡口应当有可供旅客平安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乡镇渡口应当建有旅客候船亭等设备。 ??????? 渡口渡运危险品车辆的,应当设置危险品车辆专用通道。 ??????? 严禁在通航水域内设置使用缆渡。非通航水域内设置缆渡,其缆渡应当有足够的长度和强度。 ??????? 第八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区域、渡运道路、渡口守那么、渡运平安本卷须知以及平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视等内容。 ??????? 梯级河段、库区下游等特别水域的渡口应当标识戒备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 ??????? 第九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加强对渡口平安设备和渡船渡运的平安治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渡口、渡船平安治理制度,落实平安治理责任制。 ??????? 第十条 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严峻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渡运顶峰期间,渡口运营人应当按照乘客、车辆的流量和渡运平安治理的需要,安排相应专门人员维持渡口渡运秩序与平安。 ??????? 第十一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结合船舶条件、气象条件和通航情况合理调度和使用渡船,不得指挥渡船违章、冒险航行,不得指使、强令渡船违章作业。 ??????? 第十二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对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渡工定期开展平安教育培训。 ??????? 第十三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统计每航次渡船载客数量及车辆驾驶员等随船过渡人员,并如实记录。 ??????? 第十四条 日渡运量超过300人的渡口运营人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船舶应当编制渡口渡船平安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船岸应急演习演练。 ??????? 第三章? 渡船和渡船船员、渡工 ??????? 第十五条 渡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获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渡船检验证书标明船舶抗风等级。载客12人以上的渡船,应当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载客定额证书;载客12人及以下的渡船应当在相关证书中签注载客定额。船长小于5米的渡船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检验规那么和登记规定进展检验和登记发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规定检验规那么的,参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内河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那么》检验发证。 ??????? 第十六条 渡船应当悬挂符合国家规定的渡船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车)定额、抗风等级以及旅客乘船平安须知等有关平安本卷须知。 ??????? 第十七条 渡船夜航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条件。夜航的渡船应当装备雷达、磁罗经、灯光信号等航行设备。 ??????? 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效劳、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渡船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船型要求。 ??????? 渡船两舷应当设置平安护栏;渡运汽车的应当在泊车甲板标识载车处所,并设置防止车辆滑冲的档车装置; ??????? 第十九条 渡船应当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处于适航状态,并按期申请检验。逾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渡运。 ??????? 对船体或者车辆甲板出现部分严峻变形的渡船,应当申请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实际装载车辆情况进展强度复核。船龄十年以上未到达特别定期检验船龄要求的渡船应当在定期检验时着重加强对船体强度、稳性等方面的检验。  ??????? 第二十条 渡船载运危险物资或者载运装载危险物资的车辆,应当持有海事治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载运危险物资适装证书。 ??????? 渡船渡运,不得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物资。 ??????? 第二十一条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装备消防救生设备,放置在易取处,保持其随时可用,并在规定的场所明显标识存放位置,张贴消防救生演示图和标示应急通道。 ??????? 第二十二条 禁止水泥船、排筏、农用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报废船舶从事渡运。 ??????? 第二十三条 渡船船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具备船员资历,持有相应证书。 ??????? 未满50总吨且额定载客未满30人的客渡船的渡船船员可仅持有内河小型客渡船驾驶员适任证书。 ??????? 5米以下的渡船可仅装备渡工。渡工应当通过驾驶技术和平安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渡船。 ??????? 渡船船员、渡工每年应当参加由渡口运营人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至少4小时的平安培训。 ??????? 第二十四条 渡运时,船员、渡工应当恪守以下规定: ??????? (一)恪守渡口、渡船治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平安操作规那么操纵、操纵和治理渡船; ??????? (二)掌握渡船的适航情况,理解渡运水域的通航环境,以及有关水文、气象等必要的信息; ??????? (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 ??????? (四)觉察或者发生阻碍渡运平安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 第四章? 渡运平安 ??????? 第二十五条 渡船应当在渡运水域内按照核定的渡运道路航行。 ??????? 在渡运水域内不得从事水上过驳、采砂、捕捞、养殖、设置永久性固定设备等可能危及渡船航行平安的作业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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