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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8—35分)
基本理念:属于公法,代表国家公权力,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社会公众的选项往往正确。
一、竞争法
(一)《反垄断法》,反不竞争。
1.组成垄断条件
限制企业:
(1)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同行之间,价格、数量的勾结);
纵向垄断(上下游企业间,针对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认定市场份额,一家1/2以上,两家2/3以上,三家3/4以上,类推;题干没出现数字,则一定不能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是否滥用。
(3)经营者集中:事前防范
两个大型企业合并、收购、发生协议上的协同行为,须报商务部事先审查。
限制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指定购置、限制流通。
2.谁执法:省级以上反垄断执法机构。
(1)商务部:管经营者集中(明确);
(2)发改委:管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
(3)工商局:垄断协议。
3.反垄断调查
基础:2人以上、出示证件
(1)中断:企业提出更正,调查中断,限定期间更正。未更正,恢复调查。
企业态度很重要,只要更正态度良好,虽然在处罚阶段,也能够减轻处罚。
(2)终止:已更正,终止调查。
4.特殊照顾:在初级农业领域不反垄断,即农业生产者不合用反垄断法。
(二)《反不合法竞争法》,反乱竞争。
1.不合法竞争行为
(1)混同(模仿他人,仔细识别才能看出区分);
(2)虚假宣传(吹嘘自己);
(3)侵犯商业秘密(结合专利权,商业秘密是保密的,专利必须公开技术方案);
(4)有奖销售(一次抽奖不得超出5000元;若超出了,从民法角度对中奖人是有效的,经济法处罚商家);
(5)诋毁商誉(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对象、同行、有关产业,都是诋毁);
二、消费者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调整对象:个人生活消费;企业不合用,非生活消费不合用。
2.消费者权利(十项权利):即经营者的义务。
新消法新增:隐私权;
经营者的义务:安全保障
3.退货与赔偿
退货:有质量问题,不合用7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赔偿:退一赔三,最低五百;欺诈行为,全额赔偿(治病、营养、误工等),再加两倍。
4.责任:生产者是严格责任,销售者是过错责任,二者是连带责任。
经济法往往突破民法理论,消费者能够找生产者、销售者或供货商(非协议也非侵权)。
5.召回:生产者、经营者、进口商都有召回义务,政府能够责令召回。
生产者应当召回;经营者因为其原因导致食品问题的,才应当召回。
6.公益诉讼:级别,最低省级消协能够提起。
7.争议处理规则
网络交易:找店家、找平台,平台明知店家有问题,与店家连带。
(二)《产品质量法》
1.产品标准:国家标准、地标、行标SB(食品安全法没有)、企标。
2.产品责任:生产者是严格责任,销售者是过错责任,二者是连带责任。
生产者抗辩理由(内部追责,把责任推向销售者,因此销售者不得使用):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觉缺陷存在的。
(三)《食品安全法》(重点,5分)
1.食品安全标准:国家标准、地标、企标。
使用行标SB的食品,所有违法。
没有国家标准,才能合用地标,目前只有特色食品能够合用(农夫山泉)。
企标的标准只能比国家标准高,因此倡导合用企标。
判断食品合格是否,只看标准,无论是否把人吃坏;假如符合标准把人吃坏,只能按侵权责任法赔偿,不能按食品安全法。
2.赔偿:退一赔十,最低一千;不符标准,全额赔偿(治病、营养、误工等),再加三倍。
食品类(及与食品有关的容器、生产步骤、运输、仓储等广义的食品类,但不包括初级农业产品),与《消法》竞合,按《食安法》(特殊法)处理。
矿泉水瓶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人身伤害,合用《食安法》;
樱桃、草莓把人吃坏了,不合用。
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安全信息公布,合用食安法。
3.检查制度:复检不得采取迅速检查措施。
4.特殊食品:针对老弱病残孕,尤其监管。
保健食品:必须阐明不能替代药物,且不得宣称有疗效。
医学食品;
配方乳粉:不能用分装方式生产,预防二次污染。
5.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1)制定预案:三级预案,国务院、地方政府、企业。
(2)开启预案:报告制度。
(3)善后处理;
(4)评定机制。
6.法律责任(八大连带责任)
房东连带责任,违法生产食品租赁场所的房东,与生产者负担连带责任。
明星代言食品,负担连带责任。
7.行业禁入
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生禁入。
三、银行业法
(一)商业银行法
1.组织:分支机构,分行等同于分企业,不能独立负担民事责任。
总行拨给分行的营运资金,不能超出总行资本金的60%。
2.上级监管机构:银监会
金融机构(银行、保险、证券)的设置、变更、解散、破产、行长任职资格,都必须通过上级监管机构同意。
民生银行的行长(相称于企业CEO)任职,须董事会聘任,银监会同意。股东大会无权聘任行长。
3.业务范围
吸取存款、发放贷款、投资银行、买不动产自用,不得对银行业以外的行业投资。
股权质押、不动产抵押,银行行使担保权能够取得股权和不动产,必须在两年内处罚变现。
4.关系人贷款
关系人只能担保贷款,不能信用贷款。
知情人不能内幕交易。
引申:【商法】关联交易,审议时关联人回避,非关联人投票。(万科事件,董事是否应当回避)
(二)银行法
参考商业银行法。
四、财税法
(一)税收征管法(程序法)
1.税种、税率必须由法律制定,法规规章都无权制定。
2.税的减免问题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国债利息、国家级津贴、省级奖金等应当免税。
国家扶持企业:能够减免。残疾人工资、三新产品,可加计扣除。
残疾、孤老、烈属、严重自然灾害:酌定减征。
3.税收保全(程序问题,区分于强制执行)
纳税人的纳税期未到(强制执行纳税期已到),发觉违法行为,责令提前缴纳;
未缴纳,责令提供担保;
继续违法,税收保全。保全措施:经同意,可由税务局执行冻结、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但不得直接扣缴。
4.税收优先
不享受优先权的唯一情形:欠税在后,设定担保的债权在先,税收不优先。
5.消费税
仅针对车、烟、酒、奢侈品和环境污染物等,一般生活用具不征消费税。
(乱入:蔬菜、瓜果、农药、中草药不能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二)审计法
领导体制:双重领导
审计对象:国有资产(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五、劳动法
(一)劳动法
(二)劳动协议法
1.解除劳动协议:通知工会。
违法解除:职工权利,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双倍赔偿。
员工能够单方解除: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非试用期提前30天通知。
2.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
满一年不签书面协议,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
已连续签两次协议或已工作满十年,员工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
该签订不签订,双倍工资。
3.试用期
协议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不超出一个月;
协议期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超出二个月;
协议期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试用期不超出六个月。
4.可约定员工支付违约金:服务期、竞业限制。
5.制定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程序要求:
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制定方案,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三)社会保险法
(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六、土地和房地产法
1.出让和划拨的区分
出让:花钱,有期限。
划拨:不花钱,无期限。
2.房地产开发
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七、环境保护法
1.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标准:环境保护部;
地方标准:省政府。
2.污染物排放制度
前提:取得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税,或者排污费。
3.违法排放污染物,罚款;拒绝整治,按日处罚。
4.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
建设项目:报告书、报告表、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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