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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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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家庭法要点 目录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性及渊源 第四节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第五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标准 第六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亲属制度 第一节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 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 第三章结婚制度 第一节婚姻的成立和结婚制度的沿革 第二节结婚实质条件 第三节结婚形式要件 第四节婚姻的无效和撤消 第五节与结婚制度有关的问题 第四章夫妻关系 第一节夫妻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第三节夫妻财产制 第五章离婚制度 第一节离婚和离婚制度的沿革 第二节登记离婚 第三节诉讼离婚 第四节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第五节离婚后的儿女、财产问题 第六章亲子关系 第一节亲子关系和亲权 第二节父母与儿女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几个特殊类型的亲子关系 第七章收养制度 第一节收养和收养法 第二节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节收养的效力 第四节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八章扶养制度 第一节扶养制度 第二节我国现行扶养制度 第九章附论 第一节民族自治地方落实执行婚姻家庭法的变通要求 第二节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合用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 一、概念 婚姻:是指为当初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指重要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括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生活单位。 二、属性 自然属性:生理学和生物学的自然原因、自然规律的选择 社会属性:婚姻家庭自身是一个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总和的组成部分,与其他社会关系具备亲密的联系,反应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客观要求。 二者关系: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前提;社会属性是决定婚姻家庭关系性质的原因,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三、职能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家庭的经济职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对 发展经济,对养老育幼、保障家庭组员的生活等。 3、文化教育功效 四、形态的历史发展 (一)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 1.杂乱性交关系阶段,群体中的两性结合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和禁忌。 2.群婚制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婚姻家庭形态,它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也叫集体婚。 ①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排除了不一样辈分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只有同辈分的男女才能够结为夫妻。 ②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同辈旁系血亲间的通婚被严禁,排除弟兄姐妹。 原始社会晚期,婚姻禁忌越来越多。成对配偶在一定期间内得以相对稳定地保持同居关系。对偶婚制成为重要的婚姻形态。指一男一女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姻形态。 (二)阶级社会时期的一夫一妻制 当阶级社会形成之际,对偶婚制也慢慢演化成一夫一妻制。男性居于家庭中的主导地位。 原因:私有制确实立和传承私有财产,有利于确立丈夫的主导地位,愈加好地满足适应传承私有财产的社会需求。至资本主义社会,一夫一妻制度在形式上趋向于两性平等,夫妻双方一一平等,丈夫不得在妻子之外迎娶其他女性。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婚姻家庭法发展历程 (一)古罗马亲属法 •古罗马时期,婚姻家庭规范散见于诸多法律文献中,早在公元前五世纪,《十二铜表法》就已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认了“家父”所享受的权威和权益。《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和《法学汇纂》都有许多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万民法:(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合意即可成婚。) 市民法:(共食婚:按照宗教典礼缔结;买卖婚:按照要或契约方式缔结;时效婚:实际上以夫妻关系同居一年以上。) 婚姻终止:配偶死亡、自由权或者市民权的丧失和离婚 (二)中世纪欧洲婚姻家庭法 寺院法:又称为宗规法或教会法,它的普及合用是以基督教的广泛传输以及教权的扩张和教令的统一为背景的。《新约全书》、《使徒教律》等包括的婚姻家庭规范都是寺院法的组成部分。 (三)近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 大陆法系普遍将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之中。 英美法系国家开始以单行法的形式公布婚姻家庭法律文献。 法国:认可“婚姻是民事契约”。18《法国民法典》将有关亲属和婚姻家庭的重要要求纳入第一编人法的内容之中,同时在第三编“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措施”中要求了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等,形成完整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正式确立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德国:较为鲜明地体现出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时代特点。 英国:不成文的判例法,一般法和衡平法在调整婚姻家庭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美国:以州的立法为本位。 总结:近代西方的婚姻家庭法发展展现出一定的同质性和同时性。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婚姻家庭法的变革特点: ①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渊源日益多元化。 ②国家公权力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介入越来越深入,婚姻家庭法的边界越来越开放③旧有的法律理念被重新审阅和反思,新的法律理念正在萌芽和形成。 (四)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 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能够分为两个重要阶段: ①二战此前,苏维埃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唯一代表。 ②二战以后,伴随众多社会主义国家的涌现,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阵营也大大充实,并体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二、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 (一)古代婚姻家庭立法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始见于礼,后入于律。在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是由礼制和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调整的。总的说来,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规范祥于礼而略于律。《九章律》是最早出现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文本。 •封建时代,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体系特性: ①宗族势力对于婚姻的缔结具备非常大的影响,两性结合需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方合乎社会规范; ②男子虽只能迎娶一位正室,但还可迎娶其他女子作偏房,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③在男女两性的地位上,男性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家庭中奉行夫权至上、男尊女卑的观念; ④婚姻的解体重要有一个形式,即男子休妻,也就是说,女性在婚姻中处在极为被动的地位,鲜有也许按照自己的意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近当代婚姻家庭法 1、到近代,清政府于19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其在诸法合体的框架下乘继了唐宋明清律法中的婚姻家庭制度。19起草的《大清民律草案》中有专门的亲属一编,是中国婚姻家庭法近代化的最初尝试。北洋政府于19制定了《民律亲属编草案》,1926年又制定了《民律草案》,但都没有正式颁行。 2、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民法亲属编》,于1931年5月5日起施行。该法要求了通则、婚姻、父母儿女、监护、扶养、家和亲属会议。 (三)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 1、1950年婚姻法: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立法宗旨是:“废除包办买卖、男尊女卑、漠视儿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儿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2、1980年婚姻法: ①坚持1950年婚姻法所要求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标准,将原有的保护妇女和小朋友合法权益标准修正为保护妇女、小朋友和老人合法权益的标准。 ②对结婚条件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法定婚龄从本来的男20周岁、女18周岁变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 ③增加要求,登记结婚后,依照男女双方约定,可互为对方的家庭组员。 ④加强对家庭关系的调整。 3、婚姻法的修订 ①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标准实行的严禁性条款,通过有关严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严禁家庭暴力的要求,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 ②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的要求。 ③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约定财产要求等 ④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要求。 ⑤以专章要求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性及渊源 一、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①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 ②目标在于确定婚姻双方或亲属各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引导建立友好文明的家庭气氛,预防不良行为的发生。 ③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特性 ①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围具备明晰的边界,同时又极其广泛和普遍。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婚姻家庭领域,但整个社会就是由千千万万个婚姻家庭组成,因此婚姻家庭法的合用范围几乎能够说覆盖了全社会。 ②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具备很强的身份性和伦理性,但同时财产关系也占有相称的比重。 ③婚姻家庭法的调整伎俩具备多样性,既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也有非强制性规范,尚有某些倡导性规范。 三、法律渊源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重要来自各种具备法律效力的要求性文献。 宪法和其他法律 1、宪法中的婚姻家庭法规范虽然为数不多,但它们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依据,在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中具备极为重要的意义。 2、《民法通则》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该法中既有适合用于婚姻家庭法的总则性要求,又对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权利作了重要的标准要求。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 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婚姻家庭政策、法律认可、符合婚姻家庭道德的习惯,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一个以《宪法》为依据,目前以《婚姻法》为核心,由各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组成的规范体系。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就我国的成文法老式和现行立法体例来说,首先,婚姻家庭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另首先,婚姻家庭法已发展为一个具备一定独立性、较为成熟的部门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核心的婚姻家庭法律文献自成体系。 包括:婚姻家庭法与宪法的关系、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关系、婚姻家庭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效力 ①婚姻家庭法对人的效力 我国婚姻家庭法适合用于所有公民,即凡我国公民之间的结婚、离婚、收养等婚姻家庭事宜,都必须合用我国婚姻家庭法。 华侨与国内公民之间、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之间在我国境内办理结婚、离婚和收养等事宜,也应当合用我国婚姻家庭法。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标准上合用我国有关涉外法律法规。 ②婚姻家庭法的空间效力 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文献适合用于国家主权领域的一切地区,领陆、领水、驻外使馆等。地方性的婚姻家庭立法文献只具备地区性空间效力。 ③婚姻家庭法的时间效力 我国婚姻家庭领域两大基本法《婚姻法》和《收养法》都不溯及既往,对生效前的有关法律问题都不合用。 第五节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标准 ①婚姻自由标准 1.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严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标准,在完全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买卖婚姻: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务为目标,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借婚姻索取财物: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祈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假如查明属于如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①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合用第二、三款的,要以双方离婚条件”。 凡包括买卖婚姻性质的彩礼,当事人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一夫一妻制 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配偶,严禁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已婚者在婚姻终止前不得再婚。 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重婚不但包括当事人先后通过婚姻登记缔结多个婚姻关系的情形,也包括当事人通过婚姻登记及事实婚姻各种方式缔结多个婚姻关系的情形。 ③男女平等标准 •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受平等的权利,负担平等的义务。 ④保护妇女、小朋友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标准 1、妇女、小朋友和老人是社会弱势群体,婚姻法确立保护妇女、小朋友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既蕴含着对公平正义理念的坚持和发扬,也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关心妇女、爱惜小朋友、敬养老人的良好风尚。 2、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老式美德。 3、严禁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伎俩,给其家庭组员的身体、身体等方面导致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遗弃:指负有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家庭组员,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需要抚养、扶养、赡养的家庭组员不能得到法定供养,损害其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⑤实行计划生育标准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激励公民晚婚晚育,倡导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儿女。 ⑥倡导性法律规范 •我国婚姻法除了明确要求以上标准外,也积极倡导平等、和睦和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倡导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组员之间敬老爱幼、相互协助。 第六节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一)有关救助措施的要求 救助措施:指依照法律要求负有救助义务的机构应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受害人的祈求为其提供的救援和协助措施。 特性:①救助措施的主体应为法律要求具备救助义务的机构,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等。 ②合用以受害人提出祈求为前提,但特殊情况社会机构干预救助亦可。 ③目标在于及时阻却家庭婚姻违法行为,及时保护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及时疏导婚姻家庭纠纷。 详细措施包括:劝阻、调解、制止 ①劝阻、调解:是指有关机构通过劝说、制止等方式使实行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组员以及遗弃家庭组员情形的,受害人有权提出祈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使不良婚姻家庭关系得以调适和矫正。我国调解机制可分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专业调解,这里所说的调解重要指人民调解。 ②制止是公安机关特有的法定职权,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救助义务,是指公安机关基于受害人的祈求,采取有效措施强迫正在实行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有关法律责任的要求 1、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责任重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遗弃家庭组员的,应依法支付扶养费、抚养费和赡养费。 (2)因重大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负担不利法律后果。 (4)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对监护法律关系、收养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的影响。 2、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背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予以制裁的详细行政行为。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婚姻法》第43条要求,实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组员的,受害人提出祈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有下列行为的,处5日如下拘留或者警告: ①虐待家庭组员的,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②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对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予以的处理和制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处罚;情节严重,予以开除: ①拒不负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②虐待、遗弃家庭组员的;③包养情人的;④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3、刑事责任 《婚姻法》第45条要求:“对重婚的,对实行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组员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虐待家庭组员的,情节恶劣的,处2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致受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如下的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③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④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致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如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⑤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一节 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 一、亲属的概念 1.汉儒刘熙《释名·释亲属》说:“亲,衬也,言相隐衬也。属,续也,恩相连续也。”阐明在亲属之间有不一样于常人的相衬相续的亲密关系。 2.当代法学中,亲属系指人民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只有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法律亲属法系,具备对应的法律效力。 4.亲属与家庭组员:二者区分在于,家庭组员间不但有亲属关系,尚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关系。 5.亲属与家眷:在我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 二、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 以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为依据可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 1、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2、血亲:指相互之间具备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能够是直接的,也能够是间接的。 ①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备同源关系,有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全血缘、半血缘) ②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备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备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 养父母与养儿女,继父、继母与其受抚养教育的继儿女,均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儿女。 3、姻亲: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自身是除外的。 ①血亲的配偶:己身的长辈旁系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血亲的配偶,如伯、叔之妻,弟兄之妻、子之妻等。 ②配偶的血亲:己身的配偶的长辈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旁系血亲,如妻之父母、妻之弟兄姐妹及其儿女。 ③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婚姻为中介,不过以两次婚姻为中介。包括连襟(夫与妻之姐妹之夫)、妯娌(妻与夫之弟兄之妻)。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系系统。狭义上指血亲。广义上还包括姻亲的联系系统。 1、父系亲和母系亲 父系亲是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系的亲属,以父为中介。 母系亲是通过母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系的亲属,以母为中介。 2、男系亲和女系亲 男系亲是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系的亲属。 女系亲是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系的亲属。 我国现行《婚姻法》男女平等,男亲系和女系亲的地位并无区分。 3、直系亲和旁系亲 ①直系血亲指相互间具备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如父母与儿女、祖父母与孙儿女等。 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备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弟兄姐妹、己身与姑舅等。 ②直系姻亲: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岳母。旁系姻亲:己身与弟兄之妻、姐妹之夫等。 4、行辈 行辈也称辈分,是按照亲属的世代来划分的。以行辈为依据,分为长辈亲属、同辈亲属与晚辈亲属。 注:直系亲不也许行辈相同,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二、亲等 亲等无效婚姻亲等的计算方式 1、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①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是,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或一亲等。父母与儿女为一等 亲;祖父母与孙儿女为二等亲。曾祖父母与曾孙儿女为三等血亲,以此类推。 ②计算旁系血亲的规则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世数,将其相加即为旁系血亲的亲数等。兄 弟姐妹为二等旁系血亲;叔伯与侄子、女为三等旁系血亲。堂弟兄姐妹、表弟兄姐妹为四等旁系血亲。 2、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①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与罗马法相同,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此处无须重复。 ②计算旁系血亲亲等的规则与罗马法不一样。规则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得一世数,再从对方上数至该长辈直系血亲,又得一世数。假如两边相同,以此定数。假如两边世数不一样,则按世数多的一边定。 3、我国的《婚姻法》的计算法 计算直系血亲的代数时,以一辈为一代,相隔一世即为两代。如父母儿女之间为两代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儿女是三代内直系血亲。以此类推。 计算旁系血亲的代数时,须以同源关系为依据。亲弟兄姐妹是两代内旁系血亲、叔伯侄子是三代内旁系血亲、表弟兄姐妹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中国古代丧服制度 丧服制度简称服制。它是以服制的不一样来表示亲属的亲属远近的。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亲者,近者其服重。疏者,远者其服轻。服制有五等。 第一等:斩衰。为三年之服。子与在室女为父母丧,嫡孙为祖父、妻为夫丧。 第二等:齐衰。服期长短有别。夫为妻丧、出嫁女为父母丧、曾孙为曾祖父丧等。 第三等:大功。九月之服。妻为夫之祖父母丧,父母为众子妇丧等。 第四等:小功。五月之服。己身为叔伯父母、妻为夫之叔伯父母丧等。 第五等:缌麻。三月之服。己身为族叔伯父母丧,为妻之父母丧等。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 一、亲属关系的变动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配偶关系以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结婚行为是夫妻关系依法成立的法律事实。古代法中婚姻的效力相称强大,男女双方订婚后被以为准配偶关系。 2、配偶关系以婚姻的终止为终止原因。婚姻借以终止的法律事实有:配偶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布死亡)和双方依法离婚。 时间:自然死亡时、宣布死亡判决书生效时、发离婚证时、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书生效时。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①自然血亲关系以出生为发生原因,亲子关系和其他自然血亲关系均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出生的时间便是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 自然血亲关系以死亡为终止原因。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布死亡。自然血亲关系除因死亡而终止外,不能人为地解除。 ②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拟制血亲关系以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成立为发生原因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要求,准予收养登记,取得收养证的时间,便是养父母与养儿女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拟制效力还及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 拟制血亲关系以死亡或者依法解除为终止原因。 死亡时只终止双方的拟制血亲关系,但不终止其他拟制的血亲关系。而依法解除时,拟制的血亲关系都将终止。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姻亲关系因婚姻成立而发生。有关终止,配偶一方死亡后是否保持姻亲关系,可由当事人决定。 注: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重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次序继承人。 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1、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亲属间的禁婚亲,收养等。 2、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监护、代理、宣布失踪、死亡等。 3、在刑法上的效力: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 4、在诉讼法上的效力:亲属回避制度、强制执行时,应保存被执行人所供养的家眷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亲属可上诉、申诉等。 第三章 结婚制度 第一节 婚姻的成立和结婚制度的沿革 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一)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为当初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的结合。 (二)婚姻成立的概念 婚姻的成立即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要求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婚姻关系确实立就是以结婚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为前提。 广义:夫妻关系确立+婚约成立 狭义:男女完婚 结婚行为的三个特性: ①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异性; ②结婚行为是一个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要求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③结婚行为的成果是确立稳定的夫妻关系; (三)婚姻成立的要件 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依照立法,可将结婚要件分为如下几类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要求的有关结婚当事人自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 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要求的结婚程序及方式。 2、必备要件和严禁要件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二、结婚制度的沿革 (一)古代社会的结婚制度 结婚制度始于个体婚制,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私有财产的出现。 掠夺婚: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 有偿婚: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而成立。包括买卖婚、互换婚、劳役婚。 赠与婚: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 聘娶婚: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数量的聘财为要件而成立的婚姻。我国的聘娶婚源于西周时期的“六礼”。(是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重要婚姻形式) 婚姻成立的详细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是重要的一步,即订婚,是“六礼”的核心所在,聘财的多少依据双方的身份和地位而定。 宗教婚:欧洲中世纪盛行的结婚方式,由基督教的寺院法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 (三)近、当代社会的结婚制度 欧洲宗教改革的后果是婚姻还俗,宗教婚演变成民事婚,即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宗教婚或法律婚。(荷兰第一个)。 资产阶级革命:共诺婚,男女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婚姻。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聘娶婚为重要形式。 新中国成立:1950婚姻法要求婚姻自由标准、实行自由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法律保障结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封建社会的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实行登记结婚。1980年及加以修正。 第二节 结婚实质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要件 (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包括如下含义: 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是要求当事人必须具备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 外国法有关婚姻合意的条件,概括起来有两个: 第一,成立合意的人必须具备结婚的能力,即具备成立婚姻的行为能力。 第二,有关婚姻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无重大瑕疵,即不是欺诈、胁迫、吓唬、重大误解、虚伪婚姻、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婚姻等。 (二)必须达成法定婚龄 1、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要求的最低的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男25、女23)晚育(女24)应予激励”。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单身无配偶。有配偶者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后始得再婚,否则组成重婚。离婚的双方要求复婚,必须是双方单身情况。 二、结婚的严禁条件 (一)严禁结婚的血亲关系(悲观条件) 禁婚亲是指法律要求严禁结婚的亲属。 我国《婚姻法》要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严禁结婚。 拟制的直系血亲之间法律严禁结婚。 拟制的旁系血亲之间无血缘关系,也无伦理障碍,应当不受禁婚亲的限制。 (二)严禁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悲观条件) 纵观世界各国有关法律,严禁结婚的疾病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如痴呆症和精神病。 第二类是身体方面的疾病,重要是指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患者婚后会危害对方和下一代的健康。 我国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①严重遗传性疾病②指定传染病③有关精神病 提问:有性生理缺陷者是否严禁结婚吗? 第三节 结婚形式要件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及其类型 结婚的程序又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指法律要求结婚必须采取的方式。 1、登记制是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唯一要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接收审查,履行登记手续,婚姻即成立。(中国、德国、日本) 2、典礼制是指以举行结婚典礼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典礼制又有三种:宗教典礼、世俗典礼和法律典礼。 宗教典礼是依照宗教教义的要求,在神职人员的主持下举行的结婚典礼(西班牙、希腊) 世俗典礼是按照民间习俗,在主婚人和证婚人的主持下举行的结婚典礼,反应民族和地区的文化老式。 法律典礼是依据法律要求,在政府官员的主持与参加下举行结婚典礼。 3、登记与典礼结合制是既要求办理结婚登记,又要求举行法定的结婚典礼,两个程序完成后,婚姻成立(法国)。 二、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 (一)结婚登记的目标和意义 结婚登记的目标是保障我国婚姻制度的实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婚登记的意义 (1)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 (2)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及时预防和惩治违背婚姻法的行为。 (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1、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双方户口在同一地区(共同)、不在同一地区(任意)。 2、程序 (1)申请:自愿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材料:户口本、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申明。 (2)审查(中心步骤):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查实。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发觉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只要履行结婚登记的程序,取得结婚证,即发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结婚证就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四节 婚姻的无效和撤消 (一)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的立法例 •无效婚姻、可撤消婚姻都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前者依法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后者经撤消祈求人祈求,依法撤消后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我国《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可撤消婚制度的必要性 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这方面的要求,对完善我国的结婚制度具备很重要的意义。 (1)增设这种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认可和保护,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按无效婚或可撤消婚处理,这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 (2)增设这种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益。 (3)增设这种制度,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二、无效婚姻 (一)婚姻无效的原因 《婚姻法》第10条要求:”有下列情形下之一的,婚姻无效: ①重婚、 ②有严禁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依照该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宣布婚姻无效的祈求权人 有权依法祈求宣布婚姻无效的,应为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①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②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③以有严禁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④以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宣布婚姻无效的程序宣布婚姻无效应经司法机关依诉讼程序办理。 宣布婚姻无效,应由婚姻当事人或利害人向法院申请。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布婚姻无效,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无效是强行性规范,只能依照客观事实依法认定。 婚姻无效中的儿女和财产问题,既可调解,也可判决。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布婚姻无效案件的,应先审理无效,若被确定为有效,再审理离婚案件。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消结婚登记的,通知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三、可撤消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要求:“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能够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祈求撤消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祈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祈求撤消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①向婚姻登记机关祈求撤消的,应当出具的是: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②受胁迫方既可依法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消婚姻的祈求也可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消婚姻的祈求。合用何种程序,可由其自行选择。 四、婚姻无效和被撤消的法律后果 1、对于当事人: ①人身方面,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②财产方面:同居期间财产当事人按共同拥有协议处理,不成时依法判决,但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标准。 注: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包括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独立祈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对于儿女: 父母与儿女的关系,则是以相互间的血缘联系为依据的。无效或被撤消婚姻的当事人与其所生儿女的关系,是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消的影响的。 思考:离婚与无效及可撤消婚姻的区分? ①二者的性质和原因不一样 ②二者的祈求主体不一样 ③祈求权行使的时间不一样 ④二者的程序不一样 ⑤二者的法律后果不一样 第五节 与结婚制度有关的问题 一、婚约 (一)婚姻 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标所作的事先约定。 早期型婚姻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具备法律约束力。晚婚型婚姻婚约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标准 1、订婚不是婚约成立的必经条件,法律既不倡导,也不严禁。 2、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父母不得为未成年儿女签订婚姻) 3、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区分情况,妥善处理。 包办买卖婚姻性质的:没收或酌情返还。 订婚为名进行诈骗的:返还。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 二、事实婚姻和补办结婚登记 事实婚姻: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以夫妻关系相看待的两性结合。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以为是夫妻的。事实婚姻的认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要求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四章 夫妻关系 第一节 夫妻的法律地位 一、夫妻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一)夫妻关系的性质 1.夫妻的概念和特性 概念: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标的依法结合的伴侣。 特性:夫妻关系不不过重要的伦理关系,并且是重要的法律关系。本质特性是: ①夫妻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 ②夫妻必须具备永久共同生活的目标。 ③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必须共同负担生育和抚养儿女、赡养和扶助老人等责任。 二、夫妻法律地位的历史沿革 •在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学著作中,把夫妻关系立法分为两大类型:一个是夫妻一体主义,一个是夫妻别体主义。 三、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标准要求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要求:“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平等的。 四、我国夫妻家庭法上的夫妻扶养义务和继承权 (一)《婚姻法》有关夫妻扶养义务的要求 《婚姻法》第20条要求: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能够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 (二)法律有关配偶继承权的的要求 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两部《婚姻法》都要求“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要求:“妇女享受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次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夫妻遗产继承权应注意: ①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 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仍然享受夫妻遗产继承权。 ③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组员共有财产。 ④我国实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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