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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绪论
【案例1】
滕兴善案略
【案例2】
被告人陈某因犯组织卖淫罪被某县法院—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陈某不服,上诉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查,以为,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属尤其严重,应依法判处死刑,原审法院量刑畸轻,遂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3条有关上级人民法院必要的时候能够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要求,裁定撤消一审法院判决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理后,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陈某不服,上诉于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的裁定。
就该案存在的问题简明评析:
1.中级法院加重被告刑罚,违背上诉不加刑标准
2.我国审判制度为二审终审,该案中中级法院判决已为终审判决,被告不服只能通过申诉途径申请再审,何来上诉于高院的说法?(注意即可,也有也许只是表述错误的原因)
【案例3】
刘某等6名被告人结伙抢劫作案19次,先后行凶致伤4人,劫得现金财物总计达6万元。本案由某市检察院于1998年11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起诉。市中级法院结案的以为,本案案情重大,影响面广,为维护法制教育公民,决定在某人民剧场进行公开审判,并发出旁听证300余张。开庭前法院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尤其严重,为节约时间,实现当庭宣判,不致让旁听群众失望,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了事实(与起诉书相同),并决定判处刘某、张某死刑,其他4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及如下有期徒刑。会后,合议庭依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开庭前一天就写了当庭宣判的判决书。第二天上午8点半在某人民剧场按时开庭,法庭审判只历时3小时即审理完成,审判长当庭宣读了判决书。法庭审理过程中,几名辩护律师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只在主犯从犯的认定上刊登了辩护意见。宣判后除刘某张某表示上诉外,其他被告均表示不上诉。闭庭后,旁听群众普遍以为判得好,打击了犯罪,伸张了正义,维护了法制。
就该案存在的问题简明评析:
1.依照我国的法院审判制度,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是通过合议庭开庭审理,以为属于重大疑难的案件。本案中尚未开庭经合议庭审理,就事先交审委会“判决”,与上述要求不符。
2.依照未经法院开庭审判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的标准,合议庭在开庭审判前就事先制作判决书的做法亦不对。
3.因为上述1.2.问题,导致审判沦为事先排练,事后上演的演出,一切意在确保被告人权利和判决合法的程序规则未得到遵守,审判流于形式。该院做法严重违背程序要求,是对法律赋予法院审判权的滥用,更侵犯了刑事审判中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因为审判事先就已作出,使得辩护方的法庭意见变得毫无意义)。及时该案审理及时,成果正确,但程序合法不容忽视。总之,该院判决因程序严重违法因此无效。
【案例4】
11月15日上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刑事案件,庭审时,因为检查官刘海娜在举证质证时发生口误说“这是我方的辩护意见”,引起旁听群众哄堂大笑,法官只好当庭纠正:“你是公诉人,这只能是你方的质证意见,怎么成了你的辩护意见了”。在法庭论辩过程中,因为公诉方举证漏洞百出、自相矛盾,被辩护律师辩驳的哑口无言,更是火冒三丈,肆意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法官提示刘要注意庭审程序时,刘忽然把卷宗摔向法官。法官问:你干什么。刘海娜说:你说干什么。随即冲向法官,刘检察官拿起法庭上的法锤朝法官头部打去,法官本能的用胳臂挡住,刘检察官又用腿踢法官,并撵到走廊、院子里拳打脚踢这名法官。在法官“逃离”了现场上楼回到办公室后,几名检察官在法院门前叫嚣说:“把×××揪出来,卸掉他的腿!”于是,刘再一次冲到楼上去寻找、殴打法官。当初参加 听庭、闻讯围观的群众多达几百人,在场法警也低着头不敢过问,都被检察官的气焰所吓倒。
就该案存在的问题简明评析:
1.就检方错误,法官不宜积极纠正,更不应当庭指出,防止激发矛盾,有损公诉方威信。
2.刑事审判中控诉平等,辩护方当然有权依法刊登辩护意见,公诉方肆意打断辩护方发言。
3.该案中公诉方忽视法庭纪律,肆意滥用国家权力。自恃权大,欺压辩护方,甚至殴打法官的做法损害的法庭审判的严肃与尊严。该案中检察官的做法是我国司法领域长期存在的检方权力过大所导致某些列问题的体现之一,日后改革应重视适当减弱检方权力,力求审判中立,控辩平等。
【案例5】
1998年河北省承德市陈国清、杨士亮等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抢劫、杀人被逮捕、起诉,在此后的数年间,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三次判处4被告人死刑,但每一次均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疑点较多,事实不清”为由撤消原判,发回重审。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次判决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才终于决定不再发回重审,通过一年的复查准备工作后,于3月26日终于做出了终审判决,在证据并不充足的条件下认定四人抢劫罪成立,判处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死缓,朱彦强无期徒刑。
l 就该案存在的问题简明评析:
1. 肆意延长审理期限,导致案件前后连续十二年之久才做出处理。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虽然最后止果正确,也是对被告人人权的严重践踏。
2. 疑罪从无,既然疑点较多,事实不清,终止审理或宣布被告无罪,而不应屡次发回重审。
3. 做出的判决在证据并不充足的条件下认定四人抢劫罪成立,而刑诉法要求法院宣布被告人有罪的条件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本案违背上述要求,应依法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案例6】
某市某集团企业董事长张某因涉嫌受贿与偷税漏税被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市委副书记高某在开庭审判前打电话给法院院长说,张某几年来为企业的扭亏为赢立了头功,每年纳税上亿元,希望法院在审理时充足考虑张某为我市经济发展所作的突出贡献。
讨论:
我国司法独立的现实状况:审判独立有几点内容(法院专有,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尤其是行政机关非法干涉等),结合法律要求与实践中往往难以落实的问题谈谈即可。
怎样看待“能人犯罪”:重要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标准。
【案例7】
赵某因涉嫌强奸被县公安局拘留,因为1.无法搜集到足够证据公安局只好撤消案件,释放赵某,(正确)但本地群众强烈要求公安局处理赵某。(有舆论主导审判的嫌疑)县政法委召开公检法三家联席会议,会上公安局局长说,只要检察院敢起诉我就敢重新抓人;检察长说,只要法院敢判我就敢起诉;法院院长说,你要敢起诉我就敢判。(刑诉法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监督,意在愈加好的保护人权,保障刑事程序开启与运行的正确,而这里三机关却联合侵犯人权,忽视开启刑事侦查,审判程序的法律条件,刑事程序沦为三方蔑视法律践踏人权的工具)于是2.赵某被重新逮捕、起诉(有违背任何人不应因同一行为受到两次处罚的要求的嫌疑,),法院判其有期徒刑7年。
【案例8】
张某、王某、高某合作抢劫他人财物被某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在开庭审判前一天,县法院院长关某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叫到办公室对他们讲,“此案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明天上午你们开个庭,计划后天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定案。”(对于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重大复杂案件必须由合议庭开庭审判后作出认定)
【案例9】
村民韩某将途经本村的患精神病的妇女蒋某带回家做老婆,为预防蒋某逃跑把蒋某软禁在屋子里达7年,其间韩某对蒋某关心备至并生有一女。派出所得知情况后,依法拘留了韩某,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韩某徒刑。(依照社会危害性来讲,韩某行为基本不存在值得追究刑责的危害,对其不追究或宣布有罪但免去处罚或从轻处理为宜)全体村民以法院量刑过重为由告到县人大,县人大在了解情况后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我国法院审判独立但并不排除人大监督 ,人大做法正确)
【案例10】
王某因涉嫌偷窃,在判决生效之前被羁押5年,五年之内搜集到了确实充足的证据,最后经法庭审理,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为此前已被羁押5年,因此法官在宣布判决时宣布已羁押的5年折抵刑期5年,并宣布服刑已满当庭宣布释放被告人。
讨论:
在此案中,被告人被未决羁押5年是否具备合理性?
我国刑诉法严格要求了羁押期限。尤其是依照最新修订的刑诉法,法定羁押期限届满,虽然对应的刑事活动尚未结束,也必须释放被告人或变化强制措施(重要变更为取保候审等对人身自由限制较小的方式)。未判决先羁押,不但违背法律要求,更是对被告人人权的直接践踏,导致最后止果正确的判决也因程序不合法而受到质疑,更轻易导致冤假错案无从补救。
【案例10】
犯罪嫌疑人阮x,男,23岁,于1997年4月5 R晚利用看麦场的机会以暴力伎俩将前往麦场取农具的同村女青年林X强奸。林X被害后当即到乡政府告发。但乡政府个别干部却以为两家同住一村,本来又没什么矛盾,没有强奸的原因,并且一个人对一个人,如女方不一样意,进行反抗,男方也不能达成目标,遂以通好作结论,责成阮x作出检讨。被害人林x及其父母不服,向县公安局告发,公安局则以为乡政府已作处理而不予受理。(公安局不受理的理因为法无据,对于公民告发的案件公检法都有义务受理。新刑诉法108条)被害人林X又告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按照案件管辖的要求又转到公安局。(公安局派人前往调查,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阮X,阮x不认可,故未立案。
讨论:
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的作法有何错误?县人民检察院的正确作法是什么?检察院应履行立案监督义务,要求公安局阐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应发出立案通知书要求立案,公安局接到该通知书15日内应立案
【案例11】
陈甲之妻王某与本乡村民施某通奸,终至陈甲与王某感情破裂。1998年4月21日夜,王某又去施某处,陈甲率领其弟陈乙闯入施某住房,将王某与施某用绳子捆绑在一起,将小便尿渍在二人头部,又毒打2 小时,王某、施某身体受到伤害。王某、施某以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以为,侮辱罪成立,但伤害罪已达重伤标准,应由检察院公诉,遂将案件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将案件交公安机关侦查。(这里是否存在问题,待定吧)公安机关经侦查以为,伤害程度够不上重伤,于是作出撤消案件决定。(依照刑法要求,故意伤害罪的成罪标准达成轻伤即可,虽然不组成重伤,公安机关仍应立案侦查)王某、施某不服。
讨论:
本案存在哪些程序错误?王某、施某尚有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要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也能够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案例12】
犯罪嫌疑人:卢某,男,18岁,中学生。1999年1月,卢某与少女杨某(15岁)相识,双方一见钟情,互表爱慕之心。此后,双方常常约会,确定恋爱关系。同年7月2日中午,杨某应邀去卢某家与其幽会,双方进入卢某的卧室后,卢某提出要与杨某发生性关系,杨某果断反对。但卢某执意要与杨某发生关系,便强行将杨某按倒在床上,与杨发生了关系。(本次事实应认定为强奸)此事发生后,卢某与杨某的感情非但没有受影响,反而使双方的感情愈加深厚,幽会的次数更多,并数次自愿发生了两性关系。(依照刑法有关司法解释不认定为强奸)卢、杨二人还彼此盟誓:白头到老,永远相爱,海枯石烂也不变心。3月,杨某有了身孕,被其父母得知。在父母的追问下,杨某将与卢某发生性关系一事通知了父母。其父母便向公安机关告发了卢某,要求追究卢某的刑事责任,并强烈要求将卢某逮捕归案,以免其与杨某再次发生不合法的两性关系。
讨论:
公安机关怎样处理?
【案例13】
犯罪嫌疑人王长发、王长富系弟兄,1999年3月5日被某公安机关以合作偷窃嫌疑依法拘留。拘留后,侦查员李XX第一次对上述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如下讯问:
问:你们叫什么名字,
答:王长发、王长富。
问:你们是什么时间被拘留的?
答:3月5日早上9点。
问:你们懂得自己为何被拘留吗?
答:不懂得。
问:你们应当懂得,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隐瞒罪行是没有好处的。(
答:我们俩确实犯有犯罪,希望公安局调查。
问:不要骗人了,既然到了公安局,阐明你们的罪行已经暴露,还是老实交代,争取宽大处理吧。
答:我们不懂得你们要我们交代什么罪行。
问:你们有什么罪就交待什么。
答:我们缺陷错误是有的,但没有犯罪。
问:我们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明你们俩犯了罪。你们说自己无罪,能够拿出证明你们无罪的证据,否则就要以抗拒从严的政策,从重处罚。
讯 问 人:李XX(署名)
被讯问人:王长发、王长富(署名)
1999年3月5日
包括的有关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问其有无犯罪,假如认可有罪再让其供述罪行,无罪的作辩解,而不应令其交代罪行。
公诉案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重要由控方负担,依照无罪推定标准被告人既没有义务自认有罪,也没有义务自证无罪。
有关讯问依据-----党的政策,也不正确。
【案例14】
李某涉嫌故意杀人被拘留,公安局依照律师精神病判定申请委托某司法判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李某作出了精神正常的判定结论。(依照刑诉法的要求,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做精神病判定的机构只能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该案中判定机构不合法,故无效)
讨论:
此判定结论是否有效?
【案例15】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焦某时得知,焦某在杀人后曾将一块手表(价值120元)遗留在现场,经调查了解得知该手表被郑某在上山砍柴时捡走,当初郑某发觉犯罪现场时未报案。侦查人员赶到郑某家时,要求郑某交出该手表,郑某说他根本没有捡到什么手表。
讨论:
侦查人员怎样处理?
答:郑某此处涉嫌隐藏证据,第134条要求能够对其进行搜查,但必须出示搜查证。
【案例16】
某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母亲关入精神病院强制医疗,理由是协助调查。
讨论:
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第五十条要求证据的搜集必须合法,除特殊情况外,能够吸取一切与案情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协助调查。严禁以非法措施搜集证据,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照。依照第五十五条,侦查人员非法搜集证据的,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7】
邢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为迅速破案对其进行昼夜突审轮番审讯达48小时,终于获取了邢某口供得以破案。其间不允许邢某睡觉,只允许上了几次厕所,吃了三顿饭。
讨论:
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怎样看待邢某的口供?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要求了拘留讯问的制度,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但没有要求不能够连续讯问。算是制度的缺陷吧。但这里我们能够将此案中侦查人员的行为当作是刑讯逼供。刑讯取得的口供无效。
【案例18】
某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起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县法院经审查,以为对被告人姜xx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此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遂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便将案件移交地区检察分院审查。分院经审查,也以为对被告姜xx应当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便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级人民法院对姜案进行审查后,以为依照被告人姜XX的犯罪动机和情节等,尚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将案件退回检察分院,但地县两级检察院和县法院坚持此案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双方争执不下。
讨论:
本案有何程序错误?
答:刑诉法第20条要求了也许判处无期的一般刑事案件第一审由中院管辖。依照刑诉解释第四条,中级法院受理后,以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的,能够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但只是能够,又因为刑事案件上级能够审下级的案件,下级不能够审理上级案件。此案中出现争执,能够看出是我国刑诉法的缺陷。
【案例19】
有一起走私案件,被告人系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此案由乙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原系本院院长,便祈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高级人民法院经研究,指定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由甲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乙市公安机关向甲市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
讨论:
指出程序错误或不当之处。
答:此处包括指定管辖。乙市回避审判没有问题。高院指定下级其他法院管辖也没有问题。
应当纠正的程序是:
依照最高法院的解释第19条: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材料退回检察院,由乙市人民检察院将案卷材料移交给甲市人民检察院,然后由甲市人民检察院向甲市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20】
某县检察院向县法院起诉张某偷窃案。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检察院发觉案件重要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待深入查清后再起诉。法院以为已经决定开庭审判,不宜撤回,予以拒绝。
答:检察院发觉重要证据不足时能够补充侦查,申请延期审理。但也能够撤回起诉,法院应当允许。
【案例21】
被告人徐某因犯抢劫罪被某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开庭审判前,徐某委托县律师事务所的江某担任他的辩护人。辩护人江某在第二次会见被告人徐某时,从徐某的口中得知徐某在对被害人刘某抢劫后还实行过强奸未遂行为,但被害人陈述中均未包括这一点,预审卷、起诉卷中也未有统计,被告人徐某也未对公安局、检察院作过交待。
讨论:
辩护律师江某对这一问题能够采取那些处理措施?
答:第46条要求了辩护人的守密特权。应当保密。假如要揭露的话就不能再担任辩护律师,要解除其委托关系。
【案例22】
被告人李x,男,15岁,系x校学生。1997年1月3 日将另一学生刺成重伤。2月3日,一审法院向其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发觉李X尚未委托辩护人,便通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李x表示不委托辩护人。法院遂于2月9日开庭公开审理此案.并判处李x有期徒刑2年。
答:刑诉解释第36条要求,开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本案程序违法,成果无效。
【案例23】
在赵某故意杀人案的审查起诉阶段,赵某的爸爸委托的律师市检察院向负责该案的两位检察员递交律师手续,两位检察员说要核算律师证和赵某爸爸委托书的真伪,还要问问赵某本人是否同意二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第二天,检察员向二律师出示了检察员讯问赵某笔录,并依照在笔录中“我只接收母亲为我聘任的律师,其他人聘任的律师我都不认可,包括我爸爸”的陈述,通知二律师不能担任赵某辩护人,不能阅卷和会见赵某。
讨论:
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第33条要求了委托辩护的有关制度。第三款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能够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但此案件中还是能够看出制度要求的不健全。
(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委托手续必须是受委托的律师本人亲自征求被告人的意见,本案中检查员侵犯的被告人委托辩护的权利。)
【案例24】
刘某等6名被告人结伙抢劫作案19次,先后行凶致伤4人,劫得现金财物总计达6万元。本案由某市检察院于1998年11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起诉。市中级法院结案的以为,本案案情重大,影响面广,为维护法制教育公民,决定在某人民剧场进行公开审判,并发出旁听证300余张。开庭前法院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尤其严重,为节约时间,实现当庭宣判,不致让旁听群众失望,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了事实(与起诉书相同),并决定判处刘某、张某死刑,其他4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及如下有期徒刑。会后,合议庭依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开庭前一天就写了当庭宣判的判决书。第二天上午8点半在某人民剧场按时开庭,法庭审判只历时3小时即审理完成,审判长当庭宣读了判决书。法庭审理过程中,几名辩护律师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只在主犯从犯的认定上刊登了辩护意见。宣判后除刘某张某表示上诉外,其他被告均表示不上诉。闭庭后,旁听群众普遍以为判得好,打击了犯罪,伸张了正义,维护了法制。
讨论:
本案的审理过程存在哪些问题?为何?
答:这种先定后审的例子彻底的背离的刑诉法的本质,实质上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把法律和政治挂钩。任何人未经合法的程序审判,不得定罪。此案程序违法,成果无效。
【案例25】
1999年3月4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起诉李华偷窃一案,起诉的犯罪事实是:1998年1月20日凌晨2时,被告人李华翻窗入室,偷窃县百货企业现金2500元。县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讯问李华时,李华除交待了上述作案事实外,还积极交待了他于1997年5月14日偷窃县畜牧站现金3000元的事实。经休庭调查、核算,证明李华偷窃畜牧站3000元的事实确实存在。继续开庭后,经审理,一并认定两次偷窃共5500元,法院以偷窃罪数额巨大,判处李华有期徒刑五年。
讨论:
县法院的审理程序有何错误?并提出正确的处理措施。
答:3000元的犯罪事实未经公诉机关就直接审判,违背了不告不理的标准。应当由检察院针对新发觉的犯罪事实起诉后再行审理。
法院不能自己起诉自己审判,在发觉了新的犯罪事实,应当有检查员补充侦查后,对新的犯罪事实再起诉,正确的程序是公诉人提出延期审理的要求,对新的犯罪事实补充侦查。
【案例26】
11月15日上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刑事案件,庭审时,因为检查官刘海娜在举证质证时发生口误说“这是我方的辩护意见”,引起旁听群众哄堂大笑,法官只好当庭纠正:“你是公诉人,这只能是你方的质证意见,怎么成了你的辩护意见了”。在法庭论辩过程中,因为公诉方举证漏洞百出、自相矛盾,被辩护律师辩驳的哑口无言,更是火冒三丈,肆意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法官提示刘要注意庭审程序时,刘忽然把卷宗摔向法官。法官问:你干什么。刘海娜说:你说干什么。随即冲向法官,刘检察官拿起法庭上的法锤朝法官头部打去,法官本能的用胳臂挡住,刘检察官又用腿踢法官,并撵到走廊、院子里拳打脚踢这名法官。在法官“逃离”了现场上楼回到办公室后,几名检察官在法院门前叫嚣说:“把×××揪出来,卸掉他的腿!”于是,刘再一次冲到楼上去寻找、殴打法官。当初参加 听庭、闻讯围观的群众多达几百人,在场法警也低着头不敢过问,都被检察官的气焰所吓倒。
答:首先法官没有站在中立的位置,虽然检察官出现低级错误,也不能够当庭指出。其次,检察官忽视法庭纪律。此案反应出我国检察官权力过大,没有很好的控权。
【案例27】
据《中国青年报》 4月22日报道,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仅仅用25公钟就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本案被告人孟广虎因车辆争道与被害人王玉杰等人发生争执,打电话叫来五六个人与王玉杰一方发生争执并厮打,混乱中致被害人王玉杰小腿骨折、脾破裂,经法医判定为重伤。公安机关将孟广虎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孟广虎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孟广虎的辩护人以为,因为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无法确定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公诉机关则以为,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如继续追逃则需要大量时间及人力和物力,并且因为本案多人混斗的特殊背景,证据搜集也将困难重重。但此案重要原因是被告人孟广虎找人行凶而导致被害人重伤的后果,对此后果,被告人孟广虎理应负担所有责任。双方意见发生严重分歧。公诉机关便与辩护人协商此案是否进行辩诉交易。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后,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辩诉交易申请。控辩双方随即进行了协商,双方同意,即被告人认可自己的行为组成故意伤害罪,自愿赔偿被害人因重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要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放弃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合用缓刑。公诉机关同意被告及其辩护人的祈求,提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可合用缓刑。 控辩双方达成协议后,由公诉机关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辩诉交易申请。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接到申请后,由合议庭对双方达成的辩诉交易进行了程序性审查,以为该辩诉交易协议及申请文本内容齐全,签字、印鉴清楚,格式规范,决定予以受理。孟广虎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某故意杀人案件后发觉案件不具备不公开审判的法定情形,遂决定公开审判。法院担心赵某被刑讯逼供的事实泄露影响政府形象,便选择了本院只有30个座位最小的法庭,开庭前一天又打电话给涉嫌刑讯逼供的公安局,公安局选择了30名警察身穿便衣于第二天开庭前抢占了法庭所有座位。当被告人亲属、社会公民、新闻媒体赶到法院旁听时,法院以座位已满为由拒绝进入法庭。法院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理由是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严禁这么做,况且警察也是公民,当然能够旁听审判。
答:虽然这一案件的处理程序上有瑕疵,但却很好的定纷止争,法院吸取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刑诉法改革进程中积累的经验,值得激励。
【案例28】
范桂英(女)与张宝善1988年离婚,孩子张文判归男方抚养。1998年2月6日,17岁的张文因抢劫他人财物被定安区法院判刑4年。被告人及其爸爸因种种顾虑不原提起上诉,但范桂英以为量刑太重。
讨论:
范桂英怎么办?
答:此案中被告人17岁,依照第216条,其法定代理人能够成为独立的上诉主体。虽然离婚,被告人由爸爸抚养,但母亲仍然为其法定代理人。能够直接提出上诉。
【案例29】
2月16日上午9时,盘龙市平板玻璃厂青年工人王保全,在市如意家俱店购置三门柜一个,用一部脚踏三轮车装运。约9时40分,王驾驶的三轮车行至宝东街西门交通岔口人行横道处,正遇一群小孩在人行横道上通过,王未减速停车,将一名9岁小女孩张小红撞倒在地,车轮从张的头部压过,致使张鼻口出血、昏迷不醒,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年3 月20日,盘龙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法院对王保全提起公诉。法院以为,市交通队已对王作了经济赔偿处理,受害人家眷也没有要求追究王的刑事责任,据此,裁定对检察院的起诉不予受理。市检察院不服市法院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审理后,以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被告人王保全的行为已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刑法要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
讨论:
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哪些错误?
答:首先,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依照第181条,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其次,二审法院的做法错误,以为应当审理的,应当指定下级法院审理,不应当直接由自己审理,这么会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
【案例30】
齐某在抢劫时被蔡某等人当场抓获,扭送公安局。公安机关讯问时,齐某对抢劫行为供认不讳,并指认参加抓获他的蔡某曾强奸过妇女艾某。对齐某的抢劫案经一审判决后,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出了抗诉。在二审过程中,齐某又供认曾有偷窃行为。二审法庭调查后证明齐某供认的偷窃属实,并组成偷窃罪。二审法院据此直接对齐某以抢劫罪和偷窃罪两罪并罚,判处齐某有期徒刑8年。因齐某的指认,公安机关对蔡某强奸案进行侦查。受害妇女艾某证明曾遭强奸,所描述的作案人体貌特性与蔡某相同,但因事故隔一年,经识别却又不能肯定是蔡某。讯问蔡时,蔡某不认可。后因侦查人员逼供,蔡某被迫认可,但所供述的内容与艾某所述作案过程在细节上多有不符,本案虽无其他证据,但检察院仍决定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正在外地某监狱服刑的齐某认可,强奸艾某的是他自己。齐某所交待的强奸犯罪过程与艾某所述细节相符,经查证,齐某的这一供述属实,法院遂判决蔡某无罪。后检察院以涉嫌强奸对齐某提起公诉,要求法院对齐某所犯新旧罪予以并罚。
讨论:
本案法院、检察院的办案过程有哪些错误?
答:法院:二审中的偷窃罪不应当直接宣判,
公安:存在刑讯逼供
检察院:要求法院对齐某所犯新旧罪予以并罚,是错误的,只就新发觉的罪独立起诉即可。
【案例31】
某甲因犯贪污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判决生效后,检察分院以原判量刑畸轻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不开庭审理,对某甲依法改判无期徒刑。
讨论:
本案存在的程序违法现象 有哪些?
首先,检察院应在在抗诉期内提出抗诉,判决生效后则不能提起抗诉,只能走审判监督程序。
其次,检查院提出抗诉必须要有法定的理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只有在人为本机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使用方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第一审法院的活动违背诉讼程序,并使当事人依法享受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从而也许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的时候才能够依法提起二审抗诉
第三:二审应当以开庭审理为标准,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新刑诉223条)
【案例32】
王某打落秦某(女)三个牙,秦某向公安局控告。公安说是轻微伤,应自诉;秦某到法院自诉,法院说伤害比较重,应公诉。秦某又到公安局,公安局仍然不受理,隧又向法院起诉,法院仍然要求她向公安局控告。
依照刑诉法110条,本案中公安局和法院的做法都不正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局管对于保安、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以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以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假如不服,能够申请复议。因此本案中假如公安机关以为不予受理应当给出书面理由。
刑诉解释186条: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本解释第一条要求的案件
(二) 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四) 有明确的被告人、详细的诉讼祈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204条第三项要求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旧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145条的要求。
【案例33】
林某(女)咬断赵某(女)一小节 食指指头。赵向法院自诉。审理期间,林某提出,赵某在她咬了指头后曾叫来其弟兄姐妹数人剥光了她的上衣。要求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
本题包括到反诉的问题。反诉的条件:第一、反诉的自诉人是本诉的被告人,第二、反诉的被告人是本诉的自诉人,第三、反诉和本诉要有法律和实际上的牵连,第四、反诉必须属于第一类和第二类的自诉案件。
本案中实行侵犯林某身体权利行为的是赵某的弟兄姐妹,因此被告人应当是其弟兄姐妹和赵某,不符合第二点。
【案例34】
被告人陈某因犯组织卖淫罪被某县法院—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陈某不服,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查,以为,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属尤其严重,应依法判处死刑,原审法院量刑畸轻,遂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3条有关上级人民法院必要的时候能够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要求,裁定撤消一审法院判决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理后,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陈某不服,上诉于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的裁定。
讨论:
(1)县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否错判?为何?
组织卖淫罪的量刑: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尤其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没有阐明陈某犯罪情节严重,因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是不正确的。
(2)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变化管辖是否正确?为何?
不正确。程序有错,刑诉解释第15条 上级人民法院以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变化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于上诉(二审)的裁判成果,依照刑诉法225条第二款: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使用方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应当改判;
综上,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对于陈某的上诉不能采取变化管辖的做法,应当依照上诉的有关要求进行判决。
(3)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陈某死刑违背了什么诉讼标准?
上诉不加刑标准。刑诉第226条
(4) 高级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何?
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存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错误,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5)对本案包括到的实体和程序等问题作一自由评价。
依照1、2、3、4问来总结
【案例35】
张某、王某、高某合作抢劫他人财物被某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在开庭审判前一天,县法院院长关某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叫到办公室对他们讲,“此案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明天上午你们开个庭,计划后天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定案。”
讨论:
对关院长的行为怎样评价?
关院长的做法是错误的,依照刑诉第181条和1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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