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和精神
(1)开放、中立原则
所谓开放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对所有涉及的诸如电子商务、签名(字)、认证、原件、书面形式、数据电文、信息系统、相关技术等有关范畴,应保持开放、中立的姿态以适应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不能将其局限于某一特定形态,以免厚此薄彼,防止因电子商务立法对特定范畴的偏爱而损害法的连续性、稳定性,阻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2)协调性原则
协调性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既要与现行立法相互协调,又要与国际立法相协调,同时还应协调好电子商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的利益关系,如版权保护合理使用、商标权与域名权之间的冲突、同家对电子商务的管辖权之间的利益突等,尤其要协调好电子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
(3)安全原则
所谓安全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应充分考虑电子商务对交易安全的需要。安全是电子商务的生命所在,没有安全就没有电子商务的存在与发展。安全性原则要求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交易信息在传输、存储、交换等整个过程中不被丢失、泄露、窃听、拦截、改变等,要求网络和信息应保持可靠性、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不可抵赖性。
(4)鼓励、促进与引导原则
21世纪是网络与电子商务时代,电子商务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很不成熟,需要通过法律加以鼓励、引导、促进。通过立法鼓励、促进和引导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国内首部“电子商务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0年4月2日,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起草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这是国内首部针对电子商务网络购物行业制定的法律法规。全文共6章44条,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监管、处罚等方面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此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实施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于win8系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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