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作业文件
中港第四航务工程局
船舶出海拖航作业指导书
开始实施日期
2004年
5月1日
版本号:1
编号:QI7-29
第1页共5页
修 改 记 录
修改号
生效日期
修改页次
修 改 理 由
修改号
编写
审核
会签
批准
批准日期
刘保初
严顺业
卢建明
傅立容
2004.4.8
修改号:0 Q I 7—29 船舶出海拖航作业指导书 第2页共5页
1 概述
通过对船舶出海拖航提出具体实施要求,旨在确保船舶出海拖航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局船舶出海拖航全过程。
3 参照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3.2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有关修正案。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9日起施行)
3.5 转发《航务、航道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带航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四航安字(1995)第343号)
3.6《关于颁发〈航务、航道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带航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港企字[1995]518号)
3.7《工程船舶出海拖航及封舱加固安全规定》。(交四航施生字(1986)第637号)。
3.8 四航局《管理手册》第7章。
3.9 四航局《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程序文件》Q P 7—6。
4 定义和缩写
4.1 二级管船单位:局直属公司、局奋进船舶管理部。
4.2 三级管船单位:公司直属管船单位。
5 职责
5.1 局主管安全副局长负责审批1000海里以上及出国的船舶调度计划、签发《船舶 调遣出海拖航命令书》。
5.2 公司主管副经理负责审批船舶调度计划,参加船舶拖航会议,签发100海 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命令书》。
5.3 工程部门是船舶调度的主管部门。
5.4 100海里以内的拖航、备航工作由三级管船单位的船舶调度管理部门负责组 织。
5.5 船机部门、安全部门参予船舶拖航调遣的监督、审查工作。
5.6 拖船和被拖船负责实施船舶的备航和拖航任务。
5.7 拖船的船长负责被拖船在拖航中的安全。
5.8 拖船及被拖船的轮机长实施/监督舱底含油污水的正确排放。
修改号:0 Q I 7—29 船舶出海拖航作业指导书 第3页共5页
5.9拖船及被拖船的船长实施/监督船舶生活垃圾正确排放。
5.10项目部(组)负责工地船舶在现场的调度管理工作。
5.11 无三级管船单位的,有关职责由二级管船单位的相应部门或领导负责。
6 实施步骤
6.1 船舶开航前的准备工作。
6.1.1 调度部门在开航前三天向船舶做好进场施工或拖带航行的交底工作,安排 船舶做好备航工作。
6.1.2 船舶接到拖航任务书后,船长应组织全体船员做好各项开航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6.1.2 .1 确定本航次所需的油、水、料及其它备品是否足够;
6.1.2 .2 船舶是否处于适航/适拖状态;
6.1.2 .3 航线上的海图是否最新修改和有效;
6.1.3 船员调配部门负责保证船舶有足够合适的船员。
6.1.4 船舶和施工设备的封舱加固要求,按中港总公司和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6.1.5船员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船长应填写《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交三级管船单位调度、船机、安全等部门提出检查意见。
6.2 航次拖航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6.2.1 拖轮拖带船舶出海前,必须编制拖航计划。
6.2.2 拖航计划由拖轮船长负责编制,经与本船和被拖船主要船员讨论后交船舶 调度。
6.2.3 拖船的二副根据推荐航线,在海图上绘画计划航线交船长审核。
6.2.4 船舶调度对拖航计划提出初审意见后,由三级管船单位船舶主管领导审阅,在航前会议上讨论。
6.2.5 1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拖航计划,由二级管船单位主管副经理审 批,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除由主管副经理审核外,还须报局,由局安全部门、工程部门提出意见由主管副局长审批。
6.2.6 小于100海里的拖航航次计划,由三级管船单位的船舶调度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并主持召开航前会。
6.3 航前会
6.3.1船舶调遣出海拖带航行及特殊拖带航行,在所有备航工作完成后,由三级管船单位调度部门在船舶开航前2天内组织召开航前会/拖航会议。
6.3.2 100海里以内参加航前会的人员包括:
6.3.2 .1 拖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员;
修改号:0 Q I 7—29 船舶出海拖航作业指导书 第4页共5页
6.3.2 .2 三级管船单位的经理,有关职能部门代表;
6.3.3 1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参加航行会议的人员包括:
6.3.3 .1 拖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员;
6.3.3 .2 三级管船单位的经理,有关职能部门代表;
6.3.3 .3 二级管船单位工程、安全、船机部门代表,主管副经理;
6.3.4 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的航前会由二级管船单位的主管副经理主持, 二、三级管船单位的船舶主管领导、有关部门、拖船和被拖船员的主要船员、局安全、工程部门代表,主管副局长参加;
6.3.5 航前会的内容:
调度部门明确拖带航行任务和时间要求,通报航行气象预报情况,船舶汇报备航工作和遗留问题,讨论航行计划和安全技术要求;各部门对封舱固、航行计划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公司主管经理总结各项工作和安全检查情况;
6.3.6 调度室负责对航前会议上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3.7 各船长在参加局或二、三级管船单位航前会/拖航会后,组织本船船员召开航前会议,布置航次计划和安全措施。
6.4 航前检查及签署拖航令
6.4.1 船舶经过备航和安全检查后,达到适航/适拖要求,由主管副经理签署《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命令书》,1000海里以上的拖航和出国拖航由主管副局长签署。
6.4.2 船舶在办妥一切开航手续,封舱、加固等各项工作经过检查符合要求,天气符合拖航要求方可启航。
6.5 拖航
6.5.1 船舶启航后,调度室负责对拖航船舶的通讯联系工作,船舶每天两次用单边带向局和公司工程/安全部门报告船位和拖航情况,如遇特殊情况须立即报告。
6.5.2 船舶启航后,拖轮船长在拖航过程中对整个船组的航行有绝对指挥权,并对拖航安全负全责。
6.5.3 船长/轮机长应按规定做好甲板部和轮机部的值班安排工作,并督促执行。
6.5.4 在航行中,船舶应利用一切有效助航仪器,正确测定船位,保证船舶航行在计划航线上。
6.5.5 按时收听天气预报,有电台的船舶还应收听海岸电台的海区气象预报。
6.5.6 船舶航经渔场、船舶密集区、进出港等危险航段,船长应在驾驶台上亲自操纵船舶。
6.5.7 拖船与被拖船每2小时通高频电话一次,通报航行情况,并作好记录。
6.5.8 航行中,高频电话应在16频道进行守听,以便与航经附近的船舶联系。
6.5.9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作好记录。
6.5.10 航行中,值班水手须每日两次检查拖缆、八字缆是否受到磨损,如有磨损应修改号:0 Q I 7—29 船舶出海拖航作业指导书 第5页共5页
作处理或调整。
6.5.11 船舶在港内或在内河航行,不得向舷外排放生活垃圾及含油污水(即使通过油水分离器的排放)。
6.5.12 船舶在海上航行,距最近陆地12 n mile以外时,向舷外排放含油污水的含油量不得大于15PPM,并在《船舶油类记录簿》上按规定进行记载。
6.5.13 生活垃圾未经粉碎处理,只能在距最近陆地12 n mile以外排放,且不得将塑料制品投弃入海,并在《船舶垃圾簿》上作好记录。
6.5.14 船舶抵达目的地后,即向项目部(组)报告,船舶返回基地,即向调度部门递交《船舶返航报告书》。
6.6 工地船舶的调遣
6.6.1 船舶到达工地后,应向项目部(组)汇报拖航情况,并接受现场项目部(组)的调度管理。
6.6.2 工地之间的调遣如属短途拖航,则由项目部(组)组织船舶备航和安全检查,如属100海里以上拖航(含回基地)及特殊调遣,如在基地航前会议上已作出明确安排的,按原规定执行,否则应由工程、安全、船机等部门到现场组织调遣工作,并由公司主管副经理或其代表人签署《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命令书》。
7 记录与归档
调度部门应做好船舶调遣拖航过程中的各种记录,并收集相关调度计划、备航通知单、拖航命令书、拖航任务书、拖航计划、船舶安全检查表、返航报告书等原始资料,调度计划完成后,应将需归案保存的各种记录和资料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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