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docx

上传人:pc****0 文档编号:8206010 上传时间:2025-02-07 格式:DOCX 页数:76 大小:74.85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6页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目 录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二、行政执法主体 三、行政执法依据 四、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五、白山市地税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 ( )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表 六、白山市地税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强化税收行政执法监督,保证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税务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以下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简称执法机关)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各级执法机关的税务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税务行政执法机构及税务行政执法岗位,定期进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级执法机关领导干部政绩,对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地税系统各级执法机关及其税务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各级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并负责组织实施,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实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公正、公开、全面严格。 第六条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本级所属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考核和监督工作。 县(区)地方税务局负责本管辖所属执法机关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协调、考核、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职责 第七条 执法机关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应当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必须做到合法、公开、文明、规范、高效。 第八条 执法机关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九条 执法机关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应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经常性的宣传和教育;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应在颁布后一个月内组织集中宣传。 第十条 执法机关应对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定期进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和业务知识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税务执法工作必需的业务、技能知识。 第十一条 执法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税务行政执法工作规则和程序,使用统一格式,内容完整的税务行政执法文书、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建立税务行政执法档案备查备案。 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必须实行税务行政执法公开制度,下列事项应当公开: (一)税收政策公开、纳税额公开、办税程序公开、减免税公开、违章处罚公开、处罚标准公开、岗位责任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税风税纪公开、社会监督公开。 (二)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身份及职责公开。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开。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十三条 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税务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查询,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 第十四条 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的各类税务案件,不得推诿、放弃执法职责,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对不属执法机关管辖的要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进行的执法检查、稽查、征收管理,应遵循法定程序,符合法定要求,不得妨碍当事人的正常活动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对纳税人或其他组织采取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申报、减免缓税、应依法办理,不得无故拖延,有意刁难或以权谋私。不得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索取财物,摊派费用或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执法机关委托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执法权的,应有法定依据和审批手续,对受委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应经常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执法机关应当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执法机关应依法接受监督、完善监督机制,自觉遵守和执行监督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申报制度; (三)税务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四)重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审议备案制度; (五)税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检查制度; (七)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制度;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忠于国家、拥护党、听从领导、服从指挥; (二)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地税的形象; (三)尊重纳税人意见,维护纳税的利益,热情为纳税人服务; (四)具备执法资格,严格自律,公正廉洁; (五)执行公务着装整洁、仪表端正、举止庄重,用语文明礼貌; (六)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及其他监督。 第二十二条 税务行政执法人员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活动; (二)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三)不准利用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五)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他财物。 (六)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七)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八)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九)不准拖欠公款。 (十)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十二)不准接受下级单位和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十三)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十四)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十五)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三条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对本级所属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评定执法机关领导干部政绩和对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日常考核及年度考核由白山市地方税务局法制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应贯彻客观、公正、准确、注重实效、简化程序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落实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追究税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情况; (三)税务行政执法水平及税务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四)接受或开展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五)其他法制部门确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执法机关自我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市执法机关法制部门按照考核内容对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评分,对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执法机关,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执法机关负责人行政处分。 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监督工作中发现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关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执法机关法制部门应责令改正,重新评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局法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白山市地方税务局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 法律 执法 种类 序号 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制发机关 颁布时间 征收 1 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4-28 2 个人所 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0/9/10 2005/10/27 (二) 法规 执法 种类 序号 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制发机关 颁布时间 征 收 1 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4-1-1 2 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4-1-1 3 企业所 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4-1-1 4 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86-10-1 5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88-10-1 6 车船使 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条例》 国务院 1986-10-1 7 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88-10-1 8 土地增 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4-1-1 9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05-6-7 10 教育费 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1986-7-1 11 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7-10-1 12 耕地占 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87-4-1 13 房地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政务院 1951-8-8 14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政务院 1951-9-20 (三) 规范性文件 执法 种类 序号 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制发机关 颁布时间 征收 1 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05-6-19 三、行政执法项目 (一) 行政许可 ( 5 项 ) 执法 种类 序 号 项目名称 法 律 依 据 制发机关 颁布时间 行 政 许 可 1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法律《税收征管法》第22条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 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人大常 委 会 2001年4月28日 2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24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25条:未经税务机 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第27条第1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国务院 1993年12月23日 拆本使用发票 使用计算机开票 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部门规章《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国家税务总 局 1993年12月23日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执法 种类 序号 项 目 名 称 法 律 依 据 制发 机关 颁发 时间 行 政 许 可 3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膜,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国务院 1993年12月23日 4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行政法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3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 置。 国务院 2002年9月7日 5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 条例施行细则》第32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需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国家税务总局 1988年9月29日 (二)行政处罚 (45项目)   执法种类 序号 处 罚 项 目 处罚种类 处罚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 制发 机关 颁布 时间 行 政 处 罚 1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大常委会 2001.05.01 2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大常委会 2001.05.01 3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大常委会 2001.05.01 4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大常委会 2001.05.01 5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大常委会 2001.05.01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大常委会 2001.05.01 7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 2002.10.15 8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人大常委会 2001.05.01 行 政 处 罚 9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大常 委会 2001.05.01 10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 2002.10.15 11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 2002.10.15 12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 的罚款。 国务院 2002.10.15 13 偷 税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大常 委会 2001.05.01 行 政 处 罚 14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大常 委会 2001.05.01 15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 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人大常 委会 2001.05.01 16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人大常 委会 2001.05.01 17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人大常 委会 2001.05.01 18 抗 税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 人大常 委会 2001.05.01 19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不缴或少缴税款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 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人大常 委会 2001.05.01 20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 人大常委会 2001.05.01 2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大常委会 2001.05.01 行 政 处 罚 22 非法印制发票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人大常 委会 2001.05.01 23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 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大常 委会 2001.05.01 24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 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 2002.10.15 25 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 国务院 2002.10.15 26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 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国务院 2002.10.15 27 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 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国务院 2002.10.15 28 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 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国务院 2002.10.15 29 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 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国务院 2002.10.15 行 政 处 罚 30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 2002.10.15 31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 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国务院 1993.12.12 32 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 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国务院 1993.12.12 33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 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国务院 1993.12.12 34 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 警告没收违法所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 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国务院 1993.12.12 35 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国务院 1993.12.12 36 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 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国务院 1993.12.12 37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 1993.12.12 行 政 处 罚 38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 用品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 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 1993.12.12 39 违反发票管理法,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 倍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 1993.12.12 40 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划销的 警 告、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第一条: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划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 的处罚规定。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1.29 41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 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第二条: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 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1.29 行 政 处 罚 42 伪造印花税票 警告、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第三条: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的处罚规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1.29 43 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 警告、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第四条: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 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1.29 44 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警告、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第五条: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处罚 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1.29 45 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警告、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第五条: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处罚 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1.29 (三)行政保全、强制行为 (2项) 执法种类 序号 项 目 名 称 类 别 设定依据 制发 机关 颁布时间 行 政 保 全 强 制 行 为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保 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4-28 2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强 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4-28 (四)其他行政行为 (32项) 执法种类 序号 项 目 名 称 类 别 设定依据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管理学资料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