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合同书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风险揭示 2
第一节 客户须知 2
第二节 证券交易风险提示 6
第三节 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特殊风险 9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11
第五节 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11
第六节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17
第三章 双方的声明与承诺 19
第四章 开立客户账户 20
第一节 双方权利和义务 20
第二节 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22
第三节 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22
第五章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 23
第一节 委托代理 23
第二节 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 27
第六章 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28
第一节 一般约定 28
第二节 乙方提供的投融资产品和服务(仅供参考) 31
第三节 关于电子合同的特别约定 31
第七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32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32
第九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33
第十章 附 则 34
甲方(机构/个人):
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营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开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以下简称“客户账户”或“账户”)、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乙方向甲方销售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以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合同书内容为本合同书及本合同书附件所载明之文字,附件中的甲、乙双方仍为本合同书上所载明的甲、乙双方。
第三条 甲方在开立客户账户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是否参与证券交易、是否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甲方签署本合同书不代表甲方必须参与证券交易、必须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
第四条 【定义及解释】
1. 证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衍生品种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2. 资金账户:资金账户是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的证券资金台账,该账户是由甲方在乙方开立并专门用于证券买卖交易的账户,该账户与甲方在存管银行的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之间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乙方通过该账户对客户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3. 证券账户:甲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深、沪证券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在各基金公司开设的基金账户(用于开放式基金场外交易业务),以及股转账户,用于记载甲方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4. 网上开户:是指甲方登录我公司网上开户系统、通过身份的真实性验证、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后,我公司按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开户。
5. 见证开户:是指乙方工作人员在经营场所外面见甲方、确认甲方身份并见证甲方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后,乙方按规定程序为甲方办理开户。
6. 证券交易:指依法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的活动。
7. 指定交易: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交易单元参与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8. 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乙方委托,代理我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我公司员工以外的自然人。
9. 电子签名: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10. 乙方总公司:是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是指乙方及乙方总公司。
11. 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2. 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13.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二章 风险揭示
敬请注意:本章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投资金融市场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损失的所有因素。金融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投资者在进行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证券交易或在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章并不能完全揭示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所有证券交易以及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全部风险。甲方在申请参与以上各种业务前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仔细阅读相关资料、充分深入地了解金融市场蕴含的各项风险并谨慎行事,并认真考虑是否进行证券交易、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同时,甲方应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当甲方决定参与证券交易、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请务必认真阅读本章内容。
当甲方在本《客户合同书》签字或盖章时,即表示甲方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以下风险揭示内容,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
市场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第一节 客户须知
第五条 【充分知晓金融市场法规知识】甲方自愿向乙方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充分知晓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及乙方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如甲方委托他人代理开立客户账户的,代理人也应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及乙方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如甲方是具备证券投资资格的境外投资者,在参与境内金融市场投资前,应充分知晓境内金融市场的相关法规知识、境内金融市场风险特征,了解并遵守境内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等。
第六条 【审慎选择合法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甲方准备进行证券交易等金融投资时,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签订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以及其他业务协议等,有关合法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
第七条 【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甲方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当提供本人/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使用实名,保证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资金来源合法。甲方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与乙方联系进行变更。
第八条 【严禁参与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如甲方的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乙方将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甲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可中止为甲方办理业务。
第九条 【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账户密码】在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甲方应自行设置相关密码,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并定期修改密码。甲方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及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包括乙方工作人员)。由于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的行为,在甲方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甲方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甲方发生亏损的可能。
第十条 【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甲方在投资金融市场前,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基本信息,如实告知甲方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并接受评估,以便乙方根据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评估甲方投资金融市场的适当性,从而向甲方推介适当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投资期内,如甲方基本信息或影响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并完成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再次评估。
第十一条 【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中可供投资的产品有很多,其特点和交易规则也有很大不同,请甲方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尽量选择相对熟悉的、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金融产品进行投资。在投资之前,请甲方务必详细了解该产品的特点、潜在的风险和交易规则,由于甲方投资决策失误而引起的损失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除依法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在境内发行并允许代销的各类金融产品外,乙方总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乙方)或个人(包括乙方工作人员)擅自销售金融产品。因此,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请甲方核实该产品的合法性,不要私下与乙方工作人员签署协议或向其交付资金。
第十二条 【选择熟悉的委托方式】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有柜台、自助以及甲方与乙方约定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其中,自助方式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请甲方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并建议甲方开通两种以上委托方式。请甲方详细了解各种委托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由于甲方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将由甲方自行承担。对于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的方式,甲方应特别防范网络中断、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风险,避免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 【审慎授权代理人】如果甲方授权代理人代甲方进行交易,乙方建议甲方,在选择代理人以前,应对其进行充分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审慎授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甲方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甲方本人的行为,代理人向甲方负责,而甲方将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特别提醒甲方不得委托乙方工作人员(包括证券经纪人)作为甲方的代理人。
第十四条 【切勿全权委托投资】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乙方总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乙方)或个人(包括乙方工作人员)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建议甲方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不要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协议,或将账户全权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操作,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甲方本人自行承担。在参与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请甲方务必详细了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核实所参与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合法性。
第十五条 【买者自负原则】甲方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 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金融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 甲方承诺自觉遵守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定,以及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并且自觉配合上海证券交易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所在证券公司的规范证券市场行为。
(三) 甲方承诺在进行证券投资之前已经对证券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惯例、证券交易知识、所投资的证券产品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完全知悉证券投资过程中可能蕴含的亏损风险与盈利机会。
(四) 甲方承诺已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含义,甲方确认:甲方进行的所有证券投资既存在盈利的可能,同时也存在亏损的可能,无论证券投资的结果是盈利或亏损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客户投诉电话】当甲方与签订协议的乙方发生纠纷时,可拨打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投诉电话进行投诉,电话号码:4008888108 ,网址:http:// 。
第十七条 【证券经纪人服务须知】如果甲方是由乙方证券经纪人服务的客户,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甲方可以通过我公司网站http://或者我公司全国统一服务电话4008888108查询证券经纪人相关信息。
(二)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我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活动:
1. 向客户介绍我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 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3. 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我公司的有关规定;
4. 向客户传递由我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5. 向客户传递由我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6.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三) 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我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
(四) 证券经纪人应在我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2. 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3. 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4. 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5. 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6. 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7. 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8. 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9. 以我公司或我公司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10. 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11. 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12. 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提供非由我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13. 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如果甲方发现证券经纪人存在上述禁止性行为,或者其未向甲方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与我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请甲方拒绝其提供的服务,并可通过第十六条公示的方式,对我公司证券经纪人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
第二节 证券交易风险提示
第十八条 金融市场一般风险提示
1. 【宏观经济风险】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金融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金融市场的波动,使甲方存在亏损的可能,甲方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 【政策风险】有关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金融市场价格波动,使甲方存在亏损的可能,甲方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由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使甲方存在亏损的可能。
4. 【技术风险】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甲方带来损失或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
5. 【系统风险】由于证券交易所主机和我公司主机客观上存在时间差,若甲方的委托时间早于或晚于证券交易所服务器时间,将会产生不利于甲方的委托成交或不成交的风险。
6.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证券公司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甲方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甲方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7. 【特殊证券品种的风险】甲方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认真决定证券投资品种及策略,当甲方有意投资ST、*ST、退市整理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如权证等衍生品)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投资风险。
8. 【其他风险】由于甲方密码失密、数字证书保管不当、投资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等原因可能会使甲方遭受损失;网上委托、热键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且长期不关注账户变化,致使他人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由于甲方疏于防范而轻信非法网络证券欺诈活动,可能会使甲方遭受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甲方自行承担。在甲方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甲方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甲方发生亏损的可能。
第十九条 权证交易特殊风险提示
权证与窗体顶端股票不同,权证交易具有财务杠杆效应,甲方虽然有机会以有限的成本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全额或巨额的损失。甲方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在决定进行权证交易前,甲方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1. 权证具有证券类产品交易所具备的各种风险。
2. 权证存续期间,权证价格与其标的证券价格之间相互影响,甲方应特别关注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对权证价格的影响。
3. 权证实行T+0交易。
4. 权证上市前,由发行人确定其行权价格、行权比例、行权日期等要素(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将随着标的证券除权除息而调整)。权证上市交易后,权证价格容易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等多种市场因素的影响。
5. 甲方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分析了解权证发行人的履约能力,如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研究权证发行的条件及各项约定。
6. 权证期满且无其它履约价值时,权证即无任何价值。甲方还应关注该权证约定条款是否包含有自动行权机制,如无自动行权机制,投资者应注意及时行权,避免投资损失。
7. 甲方在进行权证交易时,必须了解其开户证券公司是否有资格从事权证交易经纪服务,或其交易资格可能受到部分或全部限制,并作相应安排。
第二十条 拟终止上市退市整理期交易特殊风险提示
为强化对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投资者的风险警示,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平稳实施,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相关规定,我公司向甲方充分揭示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面临的风险如下:
1. 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的方式。
2. 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与其他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不同。
3. 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的,属于异常波动,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4. 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 万股。
5. 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风险警示股票交易规定和相关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买入风险警示股票。
6. 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上市公司发布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及时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市公司网站以及证券公司网站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7. 使用网上交易、手机证券等委托方式的投资者应注意,须在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后立即更新相关委托软件,以便获取最新的风险提示信息。投资者如有相关疑问,可向我公司客服中心(95587)或当地营业网点进行咨询。
特别提醒:以上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的所有风险。我公司再次提醒您审慎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投资者声明:甲方在首次委托乙方购买退市整理期股票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了本条款各项内容,愿意承担风险警示股票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手机证券特殊风险提示
中信建投手机证券业务是指我公司所属投资者在手机上通过GPRS或者CDMA 1X网络与主站行情及信息库相连,具有实时行情,财经信息,交易等功能。甲方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手机证券业务作为网上交易的一种形式,除具有第一百一十二条所列网上委托的一般风险外,还具有以下风险:
1. 因中信建投手机证券是利用中国移动(或者中国联通)公司的GPRS(或CDMA)无线网络传输投资者交易指令,甲方交易指令可能会因GPRS(或CDMA)网络或互联网络的因素而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由此可能给甲方的证券交易和查询带来的风险;
2. 甲方手机不能清楚地接收或无法接收手机信号,包括在某些地区、地点(如电梯间、地下室)屏蔽等情况,导致证券交易或查询失败;
3. 由于各地移动通信公司所提供网络差异或联网的原因,造成甲方在不同地方使用手机证券可能会发生所使用网络断网、传输缓慢、时断时续等现象,造成证券交易或查询失败或者不及时;
4. 由于网络传输速度的原因,使用中信建投手机证券进行交易、查询等操作可能会存在与实际情况有一定的时间滞后风险;
5. 由于甲方手机本身的原因,如断电、电池问题以及其它硬件故障等情况造成不能正常使用,导致证券交易或查询失败;
6. 遗失手机或被他人非法使用等原因造成相关的风险;
7. 其他非券商的原因造成不能正常发送或接收甲方的委托查询信息,导致证券交易或查询失败;
8. 如甲方不具备一定的手机证券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证券交易或查询失败或失误;
9. 由于相关政策变化,手机证券委托交易规则、委托软件和委托办法发生变化导致的风险;
10. 由于甲方手机系统感染病毒或手机操作系统与中信建投手机证券软件兼容性问题所引发的风险;
11. 由于中信建投证券手机证券网络通信提供商所提供网络发生技术升级或改变所可能产生的风险;
12. 我们建议甲方在开通中信建投手机证券时,同时开通中信建投电话委托等其它交易方式,以防范因手机证券的故障影响甲方正常证券交易和查询。
敬请注意:如果甲方不了解或不能承受手机证券交易的风险,我公司建议甲方不要使用中信建投手机证券交易委托系统进行交易,并到开户营业部确认已完全关闭手机证券功能。如果甲方已使用中信建投手机证券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即视为甲方已经完全了解中信建投手机证券交易所揭示的风险,愿意承受中信建投手机证券交易的风险,并同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第三节 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特殊风险
第二十二条 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同样存在第十八条规定的金融市场一般风险。
第二十三条 在我公司发行管理的产品的投资运作过程中,我公司的知识、经验和管理技术、管理手段,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分析能力,以及对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的判断能力等,都会较大程度影响产品的收益水平。
第二十四条 由于投资选择偏好和市场的变化,在我公司发行管理的产品的投资过程中,可能发生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不足、资产变现困难,对净值产生不利影响,使委托资产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五条 信用风险是指可能出现的不能实现产品发行成立时的承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 我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乙方销售金融产品及提供相应服务的人员,应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根据证券公司所代销金融产品的不同类型,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可能还需按该类产品的特殊监管要求,取得相应的产品销售资格。请甲方在购买金融产品时,提前做出了解。
第二十七条 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我公司仅可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乙方未经乙方总公司授权,不得擅自代销金融产品,请甲方认真进行识别。
第二十八条 请甲方在购买我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前,详细了解我公司所代销金融产品的产品发行人具体情况,以及其是否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应仔细阅读和充分理解该金融产品的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协议书等材料,充分了解该金融产品可能存在的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了解该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产品存续期间,了解该金融产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等。一旦选择购买,即视为甲方已充分理解上述内容,并自愿接受相关业务安排及投资风险。
第二十九条 请甲方在购买金融产品前,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对于自己投资的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等作出谨慎决定,我公司提醒您:理财非存款,投资有风险,买者须自负!高投资收益的金融产品,同时必然伴随着高投资风险,因此建议不要使用自己的养老钱、看病钱、子女教育资金、与他人集合资金,甚至是自住房屋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等资金购买金融产品。
第三十条 我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种类多样,其投资特点和交易规则将有很大不同,我们建议甲方选择市场中自己相对熟悉的金融产品进行投资。在购买金融产品之前,请甲方务必详细了解该金融产品的风险投资特点和交易规则,由于甲方投资决策或操作失误而引起的损失,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甲方购买我公司代理销售的金融产品的,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发行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产品发行人承担,我公司不对甲方所签金融产品或服务合同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不与甲方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因此,投资者因购买我公司代理销售的金融产品而引发的各类纠纷,须自行与相关金融产品的发行人协商解决,与我公司无关。
第三十二条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不适当风险警示】甲方购买的金融产品或接受的金融服务的风险等级原则上应与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匹配,当甲方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出现以下不适当情形时,甲方仍要求购买的,应自行承担所有风险。
(一)风险等级高于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二)投资期限与甲方确认的的预计投资期限不一致。
(三)投资品种与甲方确认的投资品种不一致。
(四)复杂性或风险等级不适合甲方所属年龄范畴客户购买。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第三十三条 【总则】基金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本节以下条款。
第三十四条 【基金的含义】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第三十五条 【基金与股票、债券、储蓄存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区别】
基金
股票
债券
银行储蓄存款
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信托关系,是一种受益凭证,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只是替投资者管理资金,并不承担投资损失风险
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所有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公司股东
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该公司债权人
表现为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信用凭证,银行对存款者负有法定的保本付息责任
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
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间接投资工具,银行负责资金用途和投向
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
投资于众多有价证券,能有效分散风险,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
价格波动性大,高风险、高收益
价格波动较股票小,低风险、低收益
银行存款利率相对固定,损失本金的可能性很小,投资比较安全
收益来源
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利息收入、资本利得
利息收入
投资渠道
基金管理公司及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
证券公司
债券发行机构、证券公司及银行等代销机构
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
第三十六条 【基金的分类】
(一)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二)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并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的基金的,为混合基金。
这些基金类别按收益和风险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即股票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高,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低。基金中的基金的风险依据所投资的基金品种的不同而体现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三)特殊类型基金
1.系列基金。又被称为伞型基金,是指多个基金共用一个基金合同,子基金独立运作,子基金之间可以进行相互转换的一种基金结构形式。
2.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ETF联接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常又被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简称“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它结合了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运作特点,其份额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也可以申购、赎回。但是,由于它的申购是用一篮子成份券换取基金份额,赎回也是换回一篮子成份券而非现金。为方便未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就诞生了“ETF联接基金”,这种基金将9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目标ETF,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并在场外申购或赎回。
4.上市开放式基金(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是一种既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基金份额交易、申购或赎回的开放式基金。
5.QDII基金。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的首字母缩写。它是指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的基金。它为国内投资者参与国际市场投资提供了便利。
6.分级基金。是指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基础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并可将其中部分或全部份额上市交易的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十七条 【基金评级】基金评级是依据一定标准对基金产品进行分析从而做出优劣评价。投资人在投资基金时,可以适当参考基金评级结果,但切不可把基金评级作为选择基金的唯一依据。此外,基金评级是对基金管理人过往的业绩表现做出评价,并不代表基金未来长期业绩的表现。
我公司将根据销售适用性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
第三十八条 【基金费用】基金费用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基金投资人自己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这些费用一般直接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时收取。其中申购费可在投资人购买基金时收取,即前端申购费;也可在投资人卖出基金时收取,即后端申购费,其费率一般按持有期限递减。另一类是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信息披露费等,这些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还可按相关规定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和对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第三十九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0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条 【基金投资风险提示】
1.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理财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2.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3.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4. 基金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5. 基金投资人购买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6.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旗下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7. 我公司将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相应的基金品种,但我公司所做的推荐仅供投资人参考,投资人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投资基金的风险。
第四十一条 【服务内容和收费方式】我公司向基金投资人提供以下服务:
1. 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2. 基金销售业务,包括基金(资金)账户开户、基金申(认)购、基金赎回、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修改基金分红方式、转托管等。我公司根据每只基金的发行公告及基金管理公司发布的其它相关公告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涉及的方式标准收取相应的申(认)购、赎回费、转换费及转托管手续费。
3. 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4. 基金投资咨询服务。
5. 电话咨询服务。
6. 基金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
第四十二条 【基金交易业务流程】
1. 必须通过柜台受理的开放式基金业务:基金转托管、基金账户销户。
2. 可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有: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基金定投、设置分红方式、撤单。
(公司网址:http://)
3. 我公司仅作为代销机构受理各项基金业务的申请,受理申请不代表该业务申请符合业务规则,同时不代表该项业务申请已经成功,请投资者委托前仔细阅读相关公告和法律文件,确保业务委托符合业务规则及基金公司公告,业务申请是否成功由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决定,以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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