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职权公示
n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一)主体名称: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专业分局(6个)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西站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
3、区县局(18个)
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怀柔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密云县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延庆县地方税务局
4、区县局下属的稽查局(22个)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稽查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西站分局稽查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稽查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稽查局、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怀柔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密云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延庆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5、税务所(180个)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纳税服务税务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隆庆街税务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西站分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西站分局西站税务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燕化税务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燕山税务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个体集贸税务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纳税服务税务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第一涉外税务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第二涉外税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个体集贸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东方广场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交通商务区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交道口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朝阳门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北新桥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景山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安定门税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个体集贸税务所、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新街口税务所、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金融街税务所、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展览路税务所、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德胜税务所、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西长安街税务所、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月坛税务所、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什刹海税务所
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税务所、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个体集贸税务所、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第二涉外税务所、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前门税务所、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龙潭税务所、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永外税务所、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天坛税务所、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体育馆路税务所
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个体集贸税务所、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大栅栏税务所、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天桥税务所、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牛街税务所、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广安门税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个体集贸税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双井税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呼家楼税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酒仙桥税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十里堡税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小关税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个体集贸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学院路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翠微路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羊坊店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青龙桥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清河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知春里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四季青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温泉税务所
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园区涉外税务所、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丰台税务所、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卢沟桥税务所、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铁营税务所、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南苑税务所、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花乡税务所、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长辛店税务所、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第一个体集贸税务所、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第二个体集贸税务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个体集贸税务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首钢税务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苹果园税务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八宝山税务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八角税务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古城税务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八大处园区税务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门城税务所、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石龙税务所、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大峪税务所、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王平税务所、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斋堂税务所、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个体集贸税务所
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良乡税务所、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房山税务所、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阎村税务所、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长沟税务所、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琉璃河税务所、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河北税务所、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张坊税务所、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第一个体集贸市场税务所、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第二个体集贸市场税务所
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玉桥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永顺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宋庄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漷县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永乐店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湾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马驹桥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西集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个体集贸税务所)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税务所、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个体税务所、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所、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仁和税务所、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南彩税务所、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杨镇税务所、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张镇税务所、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木林税务所、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牛山税务所、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李桥税务所、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后沙峪税务所、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机场税务所
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昌平税务所、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南口税务所、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沙河税务所、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回龙观税务所、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小汤山税务所、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十三陵税务所、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园区税务所、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个体集贸税务所、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北七家税务所
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税务所、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黄村税务所、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北臧村税务所、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庞各庄税务所、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榆垡税务所、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魏善庄税务所、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安定税务所、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采育税务所、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瀛海税务所、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西红门税务所、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个体集贸税务
北京市怀柔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怀柔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北京市怀柔区地方税务局怀柔镇税务所、北京市怀柔区地方税务局雁栖镇税务所、北京市怀柔区地方税务局桥梓镇税务所、北京市怀柔区地方税务局汤河口税务所、北京市怀柔区地方税务局个体集贸税务所
北京市密云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密云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北京市密云县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北京市密云县地方税务局水库税务所、北京市密云县地方税务局开发区税务所、北京市密云县地方税务局太师屯税务所、北京市密云县地方税务局巨各庄税务所、北京市密云县地方税务局个体集贸税务所
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税务所、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个体集贸税务所、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所、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新平税务所、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马坊税务所、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峪口税务所、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大华山税务所、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金海湖税务所
北京市延庆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延庆县地方税务局延庆税务所(个体集贸税务所)、北京市延庆县地方税务局八达岭税务所、北京市延庆县地方税务局康庄税务所、北京市延庆县地方税务局张山营税务所、北京市延庆县地方税务局旧县税务所、北京市延庆县地方税务局永宁税务所、北京市延庆县地方税务局四海税务所、北京市延庆县地方税务局千家店税务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全国人大
1980年9月10日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年1月1日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年12月29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年5月1日
5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年1月1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字第133号令公布
1951年8月8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暂行条例
政秘字第714号令公布
1951年9月13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88年10月1日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88年11月1日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1年度起施行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4年1月1 日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4年1月1日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4年1月1日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4年1月1日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4年1月28日
1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1994年9月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7年10月1日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2年10月15日
19
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
2005年10月1日
20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
2006年1月1日
21
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1980年7月26日
22
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
国务院
1984年12月13日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85年度施行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1986年7月1日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86年10月1日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86年10月1日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87年4月1日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3年12月23日
29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1994年1月1日
3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1996年2月1日
31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3月1日
32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7月1日
33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3月1日
3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2月1日
35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5月1日
36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1月1日
37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7月1日
38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7月1日
39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9月1日
40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2月1日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88年10月1日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
1991年度起施行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
1993年12月28日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1993年12月30日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1994年1月1日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1994年1月1日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1995年1月27日
48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4月1日
49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5月1日
50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10月1日
51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7月7日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财政部
1997年10月1日
5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月1日
54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7月1日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7月1日
56
税收会计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1月1日
57
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1999年12月17日
58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0年2月3日
5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4月23日
60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7月17日
61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9月3日
6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0月18日
63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0月22日
64
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3月11日
65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3月11日
66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8月3日
67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11月1日
68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市政府
1988年11月1日
69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
市政府
1987年4月1日
70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市政府
1993年5月18日
7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市政府
1998年6月12日
72
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
市政府
2002年3月15日
73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政府
2002年7月1日
7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建设业费的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
2003年11月10日
75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市政府
2004年3月25日
76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市政府
1985年1月1日
77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市政府
1986年6月20日
78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市政府
1986年10月1日
n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共39项)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三、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六、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
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五、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十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十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二十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三十、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六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一)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
(二)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四)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
(五)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六)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
(七)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八)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
(九)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三十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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