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号
XXXXX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XXXXXXX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定向增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包括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期货(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国债期货)、期权、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其它证券、券商场外市场对冲交易品种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通胀风险以及本基金特定投资对象及特定投资方式所产生的风险等,详情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的“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认购(申购)风险说明书及认购(申购)申请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3
三、声明与承诺 6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7
五、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7
六、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8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2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 17
九、基金的投资 17
十、基金的财产 20
十一、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21
十二、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4
十三、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30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3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33
十七、风险揭示 34
十八、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37
十九、基金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签署 3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38
二十一、清算程序 39
二十二、违约责任 42
二十三、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43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43
二十五、其他事项 43
一、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签订本基金合同即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间,基金投资人不再持有本基金份额之日起,该基金投资人不再是本基金的投资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4、本合同及本基金将在本基金成立后,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备案。但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5、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XXXXXXX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合同或本合同:指《XXXXXXX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私募基金: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
4. 基金投资人:指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个人和机构。
5. 基金管理人:指XXXXXXX有限公司。
6. 基金托管人: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 财务顾问: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9.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指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1. 本基金成立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
12. T日:指某工作日。
13. T+n日:指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14. 基金财产: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基金合同标的的财产。
15. 托管资金账户: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16. 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债券账户,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基金账户以及在其他证券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17.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18. 期货账户: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期货经纪机构开立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期货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期货交易清算。期货保证金账户应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期转账的方式办理期货交易的出入金。
19. 募集期:指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
2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21. 申购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工作日。
22. 赎回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23. 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4. 申购:指在基金申购开放日,基金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5. 赎回:指在基金赎回开放日,基金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2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2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9. 基金份额净值,或简称份额净值:指T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总份额。在赎回开放日当日分为扣除业绩报酬之前的份额净值和扣除业绩报酬之后的份额净值:其中前者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计算基准,指扣除负债、固定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但未扣除当期业绩报酬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总份额;后者作为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参考价格,也即实际对外公布的份额净值,指扣除负债、固定管理费、托管费、当期业绩报酬和其他费用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总份额。
30. 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31. 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三、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投资人声明其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基金投资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基金投资人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基金投资人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XXXXXXX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申购开放日开放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开放基金份额的赎回。
(三)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财产的增值。
(四)基金的存续期限
基金生效后10年。
(五)基金初始份额的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六)其他
基金财产设定为均等份额,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 基金的成立
募集期届满,本基金符合基金成立条件的,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按照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人所有。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基金成立公告并向基金持有人发送基金成立的通知。本基金的成立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发布的公告所载日期为准。
(二) 基金的备案
本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
本基金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自募集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本基金不能满足备案条件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无法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做以下处理: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六、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一)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的工作日认购本基金。募集期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基金投资人可在申购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本基金申购开放日为每自然月份的2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投资人可在赎回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本基金赎回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满12个月后每自然月份的2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需求增设临时开放日,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出资方式及认缴期限
基金投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以现金缴纳。
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在募集期内将认购资金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应在申购开放日15:00前将申购资金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四)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基金认购、申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基金赎回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
2、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按照面值(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
3、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按照申购开放日当日计提业绩报酬之后的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按照赎回开放日当日计提业绩报酬之后的份额净值计算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基金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购、赎回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申购开放日或赎回开放日T+1日对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六)认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基金投资人首次认购、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在募集期间追加认购,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追加金额应为10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后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当管理人发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部分退出基金份额将致使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退出金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时,需要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赎回基金份额。
(七)认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认购金额的1%。
2、申购费用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申购金额的1%。
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调整申购费收费方式。如调整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告知基金投资人。管理人在其公司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3、赎回费用
本基金无赎回费用。
(八)认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认购份额计算
认购份额及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1.00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及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净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2)因基金持有的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人账户。
2、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缓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缓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基金投资人。在暂缓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基金投资人。
3、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缓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暂缓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赎回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余额)超过前一申购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申购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赎回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赎回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延迟支付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件、传真、公告或其他方式的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
基金投资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和赎回基金;
(4)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
(6)本基金设定为均等份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基金份额的款项及本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固定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基金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XXXXXXX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人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编制基金运作报表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事宜;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10)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投资基金份额净值,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基金托管人对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7)复核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0)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人账户管理、基金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投资人资料表;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计算业绩报酬;
5、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基金投资人资料表及相关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记录;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五)基金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注册登记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财产的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定向增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包括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融资融券、期货(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国债期货等)、期权、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其它证券、券商场外市场对冲交易品种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基金管理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在不实质性改变基金主要投资策略、风险等级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造成不利影响(如不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支出)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的投资范围内对上述约定的投资品种自行变更,并在基金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的网站上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三) 投资策略
顺势而为
发掘高成长股票,专注于企业基本面分析,准确判断企业内在价值,低买高卖,持续获得稳定回报。结合中国股市中长期波动进行灵活操作,动态比较不同投资机会成本,准确把握最佳投资机会及进出时机,灵活配置资金,创造巨额回报。
精选个股
集中精力,长时间跟踪研究少数优质企业,持续跟踪企业基本面的变化,滚动操作,高抛低吸,收益显著。
赢在心态
机会,真正把握一次就够了。看不懂的企业不做,看不清的趋势不做。只做确定性的股票,只做确定性的趋势。市场看似有很多的机会,随波逐流者往往两手空空。
(四)投资限制
本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融资交易。
2、 本基金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5% 。
3、 本基金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流通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10% 。
4、 本基金投资于单一股票、单一基金的市值占本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得超过50%。
5、 本基金投资于单一债券的市值占本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得超过10%,国债逆回购不受此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全部ST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值占本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得超过10%。
7、 本基金投资于权证的市值占本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得超过5%。
(五)投资禁止行为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本基金期限届满前5个交易日起,禁止进行证券买入交易;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行为。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委托财产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短期内出现超出上述限制,资产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如发生证券停牌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则调整期限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证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需要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不设业绩比较基准;管理人不对本基金投资收益率做任何承诺。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证券投资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品种。
(九)止损条款
在任一交易日(T日)收市后,基金单位净值达到或者低于0.850元时,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发送预警提示函;
在任一交易日(T日)收市后,基金单位净值达到或者低于0.800元时,基金管理人以可变现为第一原则,尽可能地在可变现的交易日内将其完全变现,并将全部证券变现当日为本基金的终止日,进行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除本款第 2 项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二)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交易保证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期货账户,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与基金投资运作有关的其他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办理。
十一、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资金划拨授权书(简称“授权书”),授权书中应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书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书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书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书自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书的日期晚于载明生效日期的,则自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书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书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指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指令的执行时间、金额、付款账户信息、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本基金财产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投资不需要资产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资产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以交易券商发送的交收指令进行处理。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书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传真以获得收件人(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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