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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背诵讲义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组成
一、会计法的概念
会计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组成
1.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我国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2、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调整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献。
有关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工作管理制度,依照《会计法》制定。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
1、会计准则制度及有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行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制定并公布。特殊要求的行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报国务院财政部门立案。
2、会计市场管理
对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会计市场准入管理、过程监督、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
会计市场准入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事务所的设置、代理机构的设置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的评价重要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考试来进行(全国统一考试);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会计人员的表扬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范围
4、会计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包括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行主体。财政部门实行的会计监督检查重要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组织,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
2、中国会计学会
是财政部所属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责任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重要责任人。
单位责任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确保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会计人员 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详细负责。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1、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重要前提),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违法行为。
2、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目前我国规范会计资料的统一会计制度重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措施》,财政部公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注意真实性和完整性概念的区分)
伪造会计资料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的,即无中生有;
变造会计资料的伎俩是涂改、挖补。
二、会计凭证
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取得的基本要求: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填制规范、书写清楚、送交及时
原始凭证处理的基本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收,并向单位责任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
记账凭证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一笔经济业务需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应采取分数编号法。
三、会计账簿
1、设置账簿
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志账和其他辅助账簿(或备查账)。
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2、登记账簿
会计账簿的登记必须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为依据。
登记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措施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在更正处盖章。
四、财务会计报告
1、组成内容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阐明书组成。
2、分类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六个月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3、编制要求
企业应按要求的结账日进行结账(每年、每六个月、每季度、每个月的最后一天),不得提前或延后。
向不一样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4、对外提供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责任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责任人、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署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署名并盖章。
单位责任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五、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1、会计档案管理措施合用范围
《会计档案管理措施》适合用于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按要求不需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不合用该措施)、其他组织。
2、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引、监督和检查由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3、会计档案管理要求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保管,并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五、其他有关要求
1、会计年度
我国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自每年1月1起至12月31日。
2、记账本位币
我国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能够选定其中一个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应。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议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的措施和程序应当明确。
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法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行监督。
3、单位责任人的职责
(1)单位责任人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行使好会计监督职权。
(2)单位责任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行,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行负担最后责任。
(二)财政监督的监督范围
(1)是否依法设置账簿(2)会计资料是否直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合法
(4)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不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5)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引。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三)社会监督
1、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区分
A.审计目标不一样
内部审计:重要针对内部控制; 注册会计师审计:重要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
B.独立性不一样
内部审计:独立性较弱; 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较强
C.接收审计的自愿程度不一样
内部审计:单位内部的组织必须接收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 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D.遵照的审计标准不一样
内部审计:遵照内部审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审计:遵照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E. 审计时间不一样
内部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时间安排比较灵活; 注册会计师审计:定期审计
(2)联系
A.注册会计师审计(外部审计)在工作时要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了解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并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
B.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工作上具备一致性,在审计内容、审计措施等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
C.外部审计利用内部审计成果能够提供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费用。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业务,出具备关报告。
(4)法律要求的其他审计业务。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依照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不一样于一般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责任人职权的责任人)。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于如下几个原因: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
2、会计机构责任人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详细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担任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3、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有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责任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接收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2、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1)依照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 构责任人和委托人署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原始凭证。
(2)配备专人(出纳)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保管。
(3)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
(4)对于退回的要求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义务
守法(依法履行职责)、保密、拒绝不法要求、解释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措施
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措施》于1月22日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从业资格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个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会计从业资格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合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四)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基本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浙江省(不包括宁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布署。
2、考试科目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考科目)
《会计基础》
《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3、考试报名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守法)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4、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五)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管理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部门为财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2、管理内容
(1)注册登记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
(2)离岗立案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出6个月的,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立案。
(3)调转登记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自离开之日或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接收继续教育、受到表扬奖励或处罚等情况,应办理变更登记(不包括会计岗位变更)。
(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对象
所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在岗的和不在岗的)。
2、目标
不停提升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3、特点
(1)针对性:依照教育对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
(2)适应性(3)灵活性
4、内容
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有关的知识与法规。5、学时要求
每年不少于二十四小时。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1、概念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2、级别
(1)高级职务:
教授级高级会计师(正高级)、
高级会计师(副高级)
(2)中级职务:会计师
(3)初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3、有关要求
通过考试或考核结合取得对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白其已具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初级会计资格
(1)考试科目:《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
(2)报名基本条件 : a.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b.守法 c.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d.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3)报名附加条件: 高中以上学历
2、中级会计资格
(1)考试科目: 《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连续的两个年度内通过)
(2)报名基本条件: a.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b.守法 c.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d.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3)报名附加条件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指取得对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总和):
大学专科5年 大学本科4年 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2年 研究生1年 博士0年
3、副高级会计资格
《高级会计实务》+评审
4、正高级会计资格
评审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依照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能够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2、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会计档案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3、不属于会计岗位的有:档案管理部门人员管理会计档案,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物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政府审计。
(二)将会计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账目、债权债务账目标登记工作,不过能够兼记不直接与单位资金收支增减往来有关的账目,如固定资产明细账。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调开工作、离职、暂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接替的
(二)办理交接有关要求
1、现金要依照会计账簿统计余额当面点交,不得短缺,不得白条抵库。
2、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4、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能够派人会同监交。
5、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署名或盖章;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原移交人员对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担法律责任。
2、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责任人同意,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违法《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形式
(一)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1)对象既能够是公民,也能够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详细形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3)实行机关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备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4)其他有关要求
a、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予以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标准)。
b、能够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当事人积极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体现的。
能够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导致危害后果的。
2、行政处罚
(1)对象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务员)。
(2)详细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刑事责任
(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二、违法会计法规的法律责任
(一)十项违背会计法规行为及应负担的法律责任
1、违背会计法规应负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3)私设账簿(账外账、小金库、两本账)。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合要求。
(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措施。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要求(包括任用一般会计人员,任用会计机构责任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任用总会计师)。
2、应负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更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3000~50000元,个人~0元)
(3)予以行政处罚(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组成犯罪或触犯刑律的)。
(二)其他违背会计法行为及应负担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偷税体现之一)
(1)行政责任
a 、通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b 、罚款 (单位5000~100000元,个人3000~50000元)。
C 、予以行政处罚(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d、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会计人员)
(2)刑事责任
a 、偷税的刑事责任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30%,并且偷税额在1~10万或两次因偷税受到处罚的处以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额在10万以上的处以3~7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
b 、企业向股东或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刑事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0 000~200 000元罚金。
2、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偷税体现之一)
(1)行政责任
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负担的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
a 、偷税的刑事责任
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负担的形事责任。
b 、对于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5年如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0 000~200 000元罚金。
3、授意、指示、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组成犯罪或触犯刑律的)。
(2)罚款(5 000~50 000元)。
(3)予以行政处罚(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4、单位责任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1)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不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罚。
补救措施: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恢复其声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三、特性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非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个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四、基本标准
(1)遵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五、重要支付工具
汇票、本票、支票(票据)
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等
六、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要求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应当按照要求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应当规范。
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假如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元”背面应加“整(正)”;到“角”的,“角”背面能够不写“整(正)”;到“分”的,“分”背面不写“整(正)”。
(3)中文大写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和“人民币”字样间不能留有空白。
(4)小写金额中有“0”时的大写金额写法要掌握。小写金额前应加人民币符号“¥”。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壹拾,日为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6)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导致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负担。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二、开户银行使用现金的范围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在上述列出的8项中,除(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出1000元,超出限额部分,应当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
三、现金使用的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依照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部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最多不得超出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四、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予以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而拒收支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2)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3)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不准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白条抵库);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用现金;不准利用存款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存账外公款(小金库)。
(4)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立案制度。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出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立案制度。
(6)开户银行应按要求办理现金收支。单位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坐支)。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
五、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岗位分工及授权同意
(1)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2)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业务授权同意制度。(3)按要求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申请——审批——复核——支付)。(4)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实行集体决议和审批。(5)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四、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1)加强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的管理,预防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2)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所有印章。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
应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重要内容包括:货币资金业务有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货币资金授权同意制度的执行情况、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票据的保管情况。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分类、管理标准
1、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分类
按用途分 :
(1) 基本存款账户 (2) 一般存款账户 (3) 专用存款账户 (4) 暂时存款账户
按存款人分 :
(1)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2)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一个基本账户标准。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标准。
(3)守法合规标准。
(4)存款信息保密标准。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要求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消
1、开立 :
核准制度: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暂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暂时存款账户除外)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留存归档。
2、变更:
(1)存款人更更名称,但不变化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备关部门的证明文献。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责任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3、撤消:
存款人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消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布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消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消该账户。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但一年内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三、各类银行账户
(2)使用范围
a、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b、下列存款人可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警部队、居民小区委员会、民办非企业组织、外国驻华机构、单位设置的独立核算的从属机构等。
(4)开立程序
2、一般存款账户
(1)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
a、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偿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b、一般存款账户能够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C、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4)开立程序
申请——审查——向中国人民银行立案(5个工作日内)、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3个工作日内)
3、专用存款账户
(1)概念
存款人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题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开户要求和使用范围
a、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b、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确保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C、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储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本地分支行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本地分支行应依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要求审查同意。
d、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要求办理。
e、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要求办理。
(3)开立程序
a、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申请——审查——向中国人民银行立案(5个工作日内)、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3个工作日内)
b、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申请——审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2个工作日内)
4、暂时存款账户
(1)概念
存款人因暂时需要并在要求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
a、暂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出2年。存款人在账户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b、注册验资的暂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
a、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业务。
b、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3)使用中应注意问题
a、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出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各类付款凭证。
b、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6、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
a 、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b、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c、存款人有回笼异地货款,支付异地营销开支需要的,如因从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d、异地暂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暂时存款账户的
e、自然人依照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及罚则
1、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1)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2)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消进行监督检查
(3)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暂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2、开户银行的管理
(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消后。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3、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
(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
存款人违背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其行为为:
(1)开立、撤消银行结算账户时违背银行结算管理制度
(2)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其处罚为:
(1)非经营性存款人: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2)经营性存款人:警告并处1-3万元罚款
存款人违背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其行为为:
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时违背银行结算管理制度
其处罚为:
非经营性存款人: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经营性存款人:警告并处0.5-3万元罚款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支票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支票
2、基本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3、种类
a、现金支票:支取现金,可挂失止付,不得背书转让
b、转账支票转账: 不能挂失止付,能够背书转让
c、一般支票: 支取现金与转账
5、付款
(2)在同城范围内,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
6、办理要求
(1)银行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签发支票(体现支票的可靠性)
(2)现金支票丧失能够挂失止付,转账支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三、商业汇票
1、概念
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2、种类
(1)商业承兑汇票
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
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
3、出票 (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具备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实际上的资金关系或其他债券债务关系),并且具备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起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4、承兑 (1)概念: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5、付款 (1)概念: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亡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2)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3)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出6个月
6、背书 (1)概念: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7、确保
(1)概念:
确保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标,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个从属票据行为
四、信用卡
2、种类
(1)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2)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一般卡
3、有关要求
(1)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
(2)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3、有关要求
(3)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4)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出1万元,一般卡最高不得超出5000元。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五、汇兑
1、概念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2、种类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
3、合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5、有关要求
(1)汇兑凭证上必须有“现金”字样,才能支取现金
(2)汇款回单是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3)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能够申请撤消
5、有关要求
(4)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收的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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