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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播电视大学电大证券交易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课堂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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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尤其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第一节 尤其交易要求与交易事项一、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的定义: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要求,假如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成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所能够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按照要求,证券交易所能够依照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 1.进行大宗交易的条件(重点掌握) 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要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如下条件的,能够采取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 (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l00万元人民币。 2.大宗交易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接收大宗交易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30,但假如在交易日15:00前处在停牌状态的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每个交易日15:00~15:30,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3.大宗交易的申报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4.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成交申报分别通过各自委托会员的席位进行。成交申报须经证券交易所确认。交易所确认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消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必须认可交易成果、履行有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大宗交易不纳入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成交量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等信息;属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 自1月12日起,深交所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取代原有大宗交易系统。 协议平台是指交易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1.下列交易能够通过协议平台进行:(重点掌握) (1)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2)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企业债券、可转换企业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3)专题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 (4)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交易。 2.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要求,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如下条件的,能够采取大宗交易方式:(重点掌握) (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l00元面额为l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5)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l00元面额为l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6)多只A股共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7)多只基金共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8)多只债券共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 协议平台接收用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30。申报当日有效。当日全天停牌的证券,协议平台不接收其有关的申报。 协议平台接收交易用户申报的类型包括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双边报价、成交申报和其他申报。 3.协议平台按不一样业务类型分别确认成交,详细成交的时间要求为: (1)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债券大宗交易(除企业债券外),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15:30。 (2)企业债券的大宗交易、专题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30。 4.协议平台对申报价格和数量一致的成交申报和定价申报进行成交确认。用户对各交易品种申报的价格应当符合有关要求,交易方可成交。 (1)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该证券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2)债券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专题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并由协议平台确认的成交,买卖双方必须认可交易成果。协议平台用户应当确保其自身或投资者实际拥有与申报时相对应的足额资金或证券数量。因资金或证券数量不足导致交收失败的,协议平台用户应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企业的要求负担由此引起的有关责任。 债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题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5.交易所每个交易日通过协议平台、交易所网站等方式对外公布协议平台交易信息。 例4-2(单项选择题)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现行大宗交易规则的要求,B股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为( )。 A.数量在1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万美元(含)以上 B.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 C.数量在1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 D.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万美元(含)以上 【参考答案】B 二、回转交易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所有或部分卖出。在该项制度下,债券和权证明行当日回转交易,投资者能够在交易日的任何营业时间内反向卖出已买入但未交收的债券和权证;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深交所对专题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也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例4-3(3月判断题)依照我国现行交易制度要求,只有B股和债券能够进行回转交易。( ) 【参考答案】× 三、股票交易的尤其处理 股票交易尤其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尤其处理和其他尤其处理。 (一)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尤其处理 1.退市风险警示制度的定义及实行时间 4月2日和4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布了《有关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企业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从5月8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所谓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就是指由证券交易所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企业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尤其处理”。 2.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 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第一,在企业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分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3.受到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企业条件 上市企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2年连续亏损(以最近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企业积极更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更正,对此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 (3)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更正,在要求期限内未更正,且企业股票已停牌2个月; (4)在法定期限内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六个月度报告,企业股票已停牌2个月; (5)处在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 (6)在收购人披露上市企业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企业上市地位的详细方案实行完成之前,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企业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企业法》要求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百分比未超出被收购企业总股本90%; (7)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也许依法宣布企业破产; (8)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4.上市企业有关公告内容 (二)其他尤其处理 1.其他尤其处理的处理措施 其他尤其处理的处理措施包括:第一,在企业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分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尤其处理不是对上市企业的处罚,只是对上市企业目前情况的一个揭示,是要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 2.实行其他尤其处理上市企业的条件 上市企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尤其处理: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成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企业因2年连续亏损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以后亏损情形消除,于是按要求申请撤消退市风险警示并获准,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成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行,或扣除非常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4)因为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企业重要经营设施被损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5)企业重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6)企业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7)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制度的要求,要求证券交易所对企业的股票交易实行尤其提示; (8)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情况异常的其他情形。 四、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尤其要求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于11月制定了《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尤其要求》。 (一)退市风险警示 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投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成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深圳证券交易因此为情形严重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成果显示企业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除外)超出1亿元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主营业务为担保的企业除外);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成果显示企业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出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 (5)企业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训斥后,在24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训斥; (6)连续20个交易日,企业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企业股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二)暂停上市 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1)因上述第(1)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企业首个年度报告审计成果显示股东权益仍然为负; (2)因上述第(2)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企业首个年度报告注册会计师仍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深圳证券交易因此为情形严重的; (3)因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企业年度报告审计成果显示企业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除外)仍超出1亿元且占企业净资产值的100%以上; (4)因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企业年度报告审计成果显示企业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出万元且占企业净资产值的50%以上; (5)因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企业在其后12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训斥。 在企业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企业应当最少在每个月前5个交易日内披露企业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三)恢复上市 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能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因暂停上市第(1)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企业首个中期报告审计成果显示企业股东权益为正。 (2)因暂停上市第(2)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企业首个中期报告审计成果显示该情形已消除。 (3)因暂停上市第(3)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企业首个中期报告审计成果显示企业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除外)不超出5000万元或占企业净资产值的50%如下。 (4)因暂停上市第(4)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企业首个中期报告审计成果显示企业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已所有偿还。 (5)因暂停上市第(5)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暂停上市的,在其后12个月内没有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训斥。 (四)终止上市 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1)因暂停上市第(1)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企业首个中期报告审计成果显示股东权益仍为负的。 (2)因暂停上市第(2)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企业首个中期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且深圳证券交易因此为情形严重的。 (3)因暂停上市第(3)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企业首个中期报告审计成果显示企业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除外)超出5000万元且占企业净资产值的50%以上。 (4)因暂停上市第(4)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企业首个中期报告审计成果显示企业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未所有偿还。 (5)因暂停上市第(5)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其后l2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训斥。 (6)因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第(6)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90个交易日内,没有出现过连续20个交易日企业股票每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面值。 (7)因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第(7)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其后l20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8)因暂停上市第(1)、(2)、(3)、(4)项情形被暂停上市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经审计的首个中期报告。 五、开(收)盘价、除权(息)等交易事项 (一)开盘价与收盘价 按照一般的意义,开盘价和收盘价分别是交易日证券的首、尾买卖价格。而在证券交易场所,往往还要通过制度来予以规范。 依照我国现行的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按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按原申报次序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在收盘价确实定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所不一样。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l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此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此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二)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行挂牌交易。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要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能够决定停牌。 证券停牌时,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能够继续申报,也能够撤消申报;复牌时已接收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例4-6(3月判断题)依照现行要求,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停牌期间都不接收申报。() 【参考答案】× (三)除权与除息 1.假如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就要进行除息与除权。 2.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3.除权与除息计算公式(重点掌握) 除权日该证券的前收盘价改为除权(息)日除权(息)价。除权(息)价的计算公式为: 4.权证的行权价格的调整。 (四)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 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期间,假如发生异常情况,如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非交易所能够控制的其他情况而导致部分或所有交易不能进行的。证券交易所能够决定暂时停市或技术性停牌。 六、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为了提升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效率,促进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开发了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如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 固定收益平台重要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包括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和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两种。 (一)交易商 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商有两种。一个称“交易商”,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取得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参加资格的证券企业、基金管理企业、财务企业、保险资产管理企业及其他机构。另一个称“一级交易商”,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中连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如下简称“做市”)的交易商。 一级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期间,应当对选定做市的特定固定收益证券进行连续双边报价,每交易日双边报价中断时间累计不得超出60分钟。一级交易商对做市品种的双边报价,应当是确定报价,且双边报价对应收益率价差小于10个基点,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1手为1000元面值)。 (二)固定收益证券交易 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时间为9:30~11:30、13:00~14:00。交易商参加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前,应通过固定收益平台注册可用于交易的证券账户。交易商为证券企业的,其注册的证券账户应为上海市场A股自营证券账户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账户。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申报卖出固定收益证券的数量,不得超出其证券账户内可交易余额。一级交易商履行做市义务的,可在交易所要求的额度内申报卖出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商当日买入的固定收益证券当日能够卖出。当日被待交收处理的固定收益证券下一交易日能够卖出。 在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的固定收益证券现券交易实行净价申报,申报价格变动单位为0.001元,申报数量单位为手(1手为l000元面值)。交易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百分比为10%。涨跌幅价格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价格=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1±10%) 其中,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为该日所有交易的加权平均价,该日无成交的为上一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依次类推。 固定收益平台交易采取报价交易和询价交易两种方式。报价交易中,交易商能够匿名或实名方式申报;询价交易中,交易商须以实名方式申报。 例4-7(3月判断题)为了对固定收益平台交易进行严格规范,询价交易方式下,被询价报价后不得撤消其报价。() 【参考答案】× 第二节 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一、交易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都要公布包括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证券交易所还要编制反应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即时行情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集合竞价期间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连续竞价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5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5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对于初次上市证券在上市首日的前收盘价格,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初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则要求,初次上市股票、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基金为其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 (二)证券指数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应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公布。 证券指数的编制遵照公开透明的标准。证券指数设置和编制的详细措施由证券交易所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公布的指数包括上证综合指数、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新上证综指、上证l80指数、上证50指数、上证红利指数、上证基金指数、上证国债指数、上证企债指数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目前公布的指数包括深证成份指数、深证综合指数、深证A股指数、深证B股指数、深证l00指数、深证新指数、中小企业板指数、深证基金指数等。 (三)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1.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布有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1)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成±7%的各前3只股票(基金); (2)日价格振幅达成15%的前3只股票(基金); (3)日换手率达成20%的前3只股票(基金)。 其中,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 换手率=成交股数÷流通股数×l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应分类指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应分类指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的深证A股指数、中小企业板指数、深证B股指数和深证基金指数。 2.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对于初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等在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证券交易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3.对于证券交易异常波动。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1)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成±20%的; (2)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成±15%的; (3)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成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成20%的; (4)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对初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等在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4.对于证券实行尤其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行尤其停牌的,依照需要能够公布如下信息: (1)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2)股份统计信息; (3)本因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包括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另外,依照市场发展需要,证券交易所能够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 二、交易行为监督 我国《证券法》要求:“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按照法律的这一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有关的交易规则中,深入明确了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的责任。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能够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或书面警示。 (2)约见谈话。 (3)要求有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4)限制有关证券账户交易。 (5)报请中国证监会冻结有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6)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假如有关人对第(4)项措施有异议的,能够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有关措施的执行。 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措施包括:限制买入指定证券或所有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限制卖出指定证券或所有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限制买入和卖出指定证券或所有交易品种。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 在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制度开启于年终。 (一)投资运作的一般要求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l个托管人,并能够更换托管人),委托境内证券企业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企业进行证券交易)。 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持股百分比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如《有关实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照下列持股百分比限制: (1)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企业股票的,持股百分比不得超出该企业股份总数的l0%。 (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企业A股的持股百分比总和,不超出该上市企业股份总数的20%。 但境外投资者依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企业战略投资管理措施》对上市企业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百分比限制。 (二)交易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合格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的规则基本相同。为便于论述,仅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行细则》为例简介有关情况。 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企业挂牌交易A股数额,共计达成该企业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时,证券交易所于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合格投资者已持有该企业挂牌交易A股的总数及其占企业总股本的百分比。 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单个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企业挂牌交易A股数额超出限定百分比的,证券交易所将向其委托的证券企业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减持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予以平仓,以满足持股限定百分比要求。 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企业挂牌交易A股数额共计超出限定百分比的,证券交易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标准确定平仓次序,并向其委托的证券企业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做出对应处理,以满足持股限定百分比要求。 5个交易日内,如遇其他合格投资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百分比如下的,被通知减持的合格投资者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继续持有原股份。 合格投资者对超出持股限定百分比的股份未按要求进行处理的,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企业有权通知受托的证券企业及托管人实行平仓,并可对该合格投资者予以警告、公开训斥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章  证券自营业务 第一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和特点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 1.自营业务的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企业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详细地说有如下四层含义: (1)从事自营业务的证券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成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自营业务是证券企业一个以盈利为目标,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赢利的经营行为; (3)在从事自营业务时,证券企业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于自营的资金; (4)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并且只能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2.证券自营业务的对象 证券自营买卖的对象重要有两大类: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前者如股票、债券、基金等上市证券,是自营业务的重要对象。 后者指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非上市证券,通过银行间市场、证券企业营业柜台买卖。 (1)银行间市场的自营买卖,是指具备银行间市场交易资格的证券企业在银行间市场以自己名义进行的证券自营买卖。目前,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品种重要是债券,采取询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对手之间自主询价谈判,逐笔成交。 (2)柜台自营买卖,是指证券企业在其营业柜台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之间进行的证券自营买卖。这种自营买卖比较分散,交易品种单一,一般仅为非上市的债券,一般交易量较小,交易手续简单、清楚,费时也少。 另外,证券企业在证券承销过程中也也许有证券自营买入行为。如在股票、债券承销中采取包销方式发行股票、债券时,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全额售出,按照协议,余额部分由证券企业买入。同样,在配股过程中,投资者未分派部分,如协议中要求包销,也必须由证券企业购入。 例4-1(3月单项选择题)( )的自营买卖,一般仅为非上市的债券买卖。 A.柜台和承销业务中 B.上市证券 C.柜台 D.承销 【参考答案】C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 1.决议的自主性 (1)交易行为的自主性。 (2)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 (3)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 2.交易的风险性 风险性是证券企业自营买卖业务区分于经纪业务的另一重要特性。在证券的自营买卖业务中,证券企业作为投资者买卖的收益与损失完全由证券企业自身负担。 3.收益的不确定性 证券企业进行证券自营买卖,其收益重要起源于低买高卖的价差。但这种收益不像收取代理手续费那样稳定。 第二节 证券企业证券自营业务管理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决议与授权 三级体制:董事会——投资决议机构——自营业务部门 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议机构,投资决议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自营业务部门是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 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企业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自营业务中包括自营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备、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议,应当通过集体决议并采取书面形式,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操作管理 (1)控制自营业务运作风险。 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企业自身名义,通过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严禁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严禁使用他人名义和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 加强自营业务资金的调度管理和自营业务的会计核算,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业务所需资金的调度和会计核算。 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企业名义进行,严禁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严禁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2)应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自营总规模的控制、资产配备百分比控制、项目集中度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标准。 (3)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按要求程序行使对应的职责;应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的控制、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作指令的权限及下达程序、请示报告事项及程序等。 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定和决议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当相互分离并由不一样人员负责;交易指令执行前应当通过审核,并强制留痕。 (4)自营业务的清算应当由企业专门负责结算托管的部门指定专人完成。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监控 (一)自营业务的风险 (1)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重要是指证券企业在自营业务中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献、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等行为。 (2)市场风险 这是证券企业自营业务面临的重要风险。所谓自营业务的风险性或高风险特点也重要是指这种风险。 (3)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重要是指证券企业在自营业务中,因为投资决议失误、规模失控,管理不善、内控不严或操作失误而使自营业务受到损失的风险。 (二)自营业务风险的防范 (1)自营业务的规模及百分比控制 ①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共计额不得超出净资本的100%; ②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共计额不得超出净资本的500%; ③持有一个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出净资本的30%; ④持有一个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百分比不得超出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的除外。 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企业应当依照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标准计算。 (2)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议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作市场、内幕交易等的风险。 ①建立防火墙制度。 ②应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 ③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决议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 ④证券企业应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 ⑤通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 ⑥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 ⑦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 ⑧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报告。 ⑨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 (三)证券自营业务信息报告 1.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报告制度。 2.建立健全自营业务信息报告制度,自觉接收外部监督。 3.明确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负责部门、报告流程和责任人。 第三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严禁行为一、严禁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常见的内幕交易包括如下行为: (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依照内幕信息提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提议他人买卖证券。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因为所任企业职务能够获取企业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因为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企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人。 (二)内幕信息 所谓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包括企业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企业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也许对上市企业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重要包括: (1)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气氛的重大变化。 (2)企业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企业签订重要协议,也许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企业发生重大债务和为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企业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6)企业生产经营的尾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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