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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48-4611-2021 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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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编号: ZJM-048-4611-2021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2021-04-14 发布2021-04-14 实施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 发布1目 录前前 言言.10 0 引言引言.21 1认证范围认证范围.22 2认证依据认证依据.23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23.13.1 单元划分原则单元划分原则.23.23.2 认证模式认证模式.34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34.14.1 认证申请与受理认证申请与受理. 34.1.24.1.2 受理受理.44.24.2 产品检验产品检验.44.2.

2、34.2.3 检验方案检验方案.44.2.44.2.4 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54.34.3 初始工厂审查初始工厂审查.54.3.14.3.1 审查内容及要求审查内容及要求. 54.3.24.3.2 审查时间及人日数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64.3.34.3.3 审查结论审查结论.64.44.4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64.4.14.4.1 评价与决定评价与决定. 64.4.2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64.54.5 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74.5.14.5.1 监督时间、频次监督时间、频次. 74.5.24.5.2 监督内容监督内容.74.5.34.5.3

3、监督评价监督评价.84.64.6 证书到期再认证证书到期再认证. 85 5认证证书和标志认证证书和标志. 85.15.1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85.1.15.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85.1.25.1.2 认证变更认证变更.85.1.35.1.3 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925.1.45.1.4 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95.25.2 认证标志认证标志.95.35.3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106 6认证收费认证收费.10附录附录 1 1 产品描述产品描述.11附录附录 2 2 自我声明自我声明.131前前 言言本细则由浙

4、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发布,版权归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所有,联盟内成员根据本机构的资质情况备案后使用, 联盟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本细则附录1、附录2为资料性附件。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提出并归口。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本细则为首次发布。2“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0 0 引言引言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产品认证的要求和程序。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部分 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部分 管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

5、套使用。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则将进行及时修订。1 1认证范围认证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交流电压不高于 660V,功率不大于 22kW,采用蜗轮减速的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的“浙江制造”产品认证。2 2认证依据认证依据DB33/T 944.12014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部分:通用要求DB33/T 944.22017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部分:管理要求T/ZZB 20352021 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自动扶梯

6、及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3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3.13.1 单元划分原则单元划分原则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场地、相同类型产品和相同产品结构的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为同一认证单元。不同的外壳防护等级、安装型式属于不同的产品结构,不同的制动器属于不同的产品结构。33.23.2 认证模式认证模式产品型式试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标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4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到期再认证。一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

7、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4.14.1 认证申请与受理认证申请与受理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人按要求准确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4.1.14.1.1 所需资料所需资料认证委托人提交认证机构时,应包括认证申请书、产品描述及随附资料。4.1.1.14.1.1.1 认证申请认证申请企业申请认证时随附资料如下(扫描件) :a)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适用时) ;b) 商标注册证明(适用时) ;c) 产品认证证书(适用时) ;d) 各级政府质量奖获奖证书或一年内卓越绩效自评报告;e)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体系文件;f) 产品结构图,产品原理图

8、(适用时) ;g) 产品检验报告(适用时) ;h) 标注有产地、产值的合格供方名录;i) 生产工艺流程图;j) 主要生产设备、检测设备清单;k) 省级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设计中心、研究院的证明(证书或评价表) ;l) 研发费用与营业收入比例同比增长的证据;m) 核心产品的专利(企业自己申请) ,省级进步奖或标准创新奖;n) 质量诚信报告;o) 社会责任报告;p) 自我声明;q) “浙江制造”自评报告;r) 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注:认证委托人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44.1.1.24.1.1.2 产品描述产品描述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材料/部件清单、商标(如有),

9、认证单元内覆盖的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覆盖型号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明。4.1.24.1.2 受理受理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证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料,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4.24.2 产品检验产品检验4.2.14.2.1 送样原则送样原则产品检验(型式试验)采用送样检验,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原则上选取具有代表性(如销售量大、结构复杂等)的产品进行检验。送样要求:每个认证单元,选取最大额定功率的驱动主机 1 台,进行全项目检测,选取最小额定功率

10、的驱动主机 1 台,补充差异试验,试验项目至少包含效率、过载能力检验项目。4.2.24.2.2 抽样原则(不适用)抽样原则(不适用)4.2.34.2.3 检验方案检验方案初次申请认证时,按T/ZZB 20352021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中产品检验(型式试验)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检测)结果并验证具有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但检验项目不得少于表1的规定。检验方案的内容应在“浙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中说明。年度监督时按工厂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抽取一个代表性的型号进

11、行检验,监督检验项目按T/ZZB 20352021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要求确定,不少于表1规定的监督检验项目,且在一个认证周期内覆盖全部检验项目。采信原则:a) 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b) 所涉及产品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c) 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同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一致;5d) 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e) 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

12、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认证机构对委托人提交的检验报告按照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等进行核查、评估,确定是否可以采信。当确认可以采信时,出具采信报告,并将采信报告连同部分型式试验报告进行型式试验的结论判定。表 1 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标准条款型式试验监督检验1噪声符合 T/ZZB 20352021 第 6.2 条款要求。2振动符合 T/ZZB 20352021 第 6.3 条款要求。3温升符合 T/ZZB 20352021 第 6.4 条款要求。4效率符合 T/Z

13、ZB 20352021 第 6.5 条款要求。5过载能力符合 T/ZZB 20352021 第 6.7 条款要求。6制动系统符合 T/ZZB 20352021 第 6.8 条款要求。4.2.44.2.4 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按照检验方案进行,若检验结论符合,判定合格,若有不符合项,认证委托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重新送样检验,直至检验合格,整改时间不超过 6 个月,否则判定不合格,认证终止。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认证。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4.34.3 初始工厂审查初始工厂审查4.3.14.3.1 审查内容及要求审查内

14、容及要求4.3.1.1 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工厂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部分 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部分 管理要求以及符合T/ZZB 20352021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标准要求的程度。审核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初始工厂审核时, 工厂应有申请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应包含认证产品设计/开发及产品一致性的审核。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完成后 1 年内进行,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4.3.1.2 产品一致性审核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a) 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与第三方检验报告上所标

15、明的一致性;对于第一次申请并选择工厂审核与产品检验同时进行的申请人,则核实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是否与检验样品(产品描述)一致;b) 现场生产的认证产品的外观、结构等与产品检验(型式试验)时的样品一致性;c) 现场验证认证产品的重要零部件与申请时提供的一致性 (包括涉及国家强制产品认证零部件6的信息) ;d) 现场验证零部件的产地信息与申请资料的一致性;e) 指定试验项目为:外观及装配质量、温升、效率、过载能力、绝缘电阻、介电强度、噪声和振动。4.3.24.3.2 审查时间及人日数审查时间及人日数工厂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初始工厂

16、审核人日数(仅为现场审核人日数)按照表 2 的规定执行。表 2 初始工厂审核人日数人日数生产规模认证单元数100 人以下100-500 人500 人以上1-4 个单元,人日数912155 个单元以上,人日数121517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工厂已获取的相关认证情况,按“浙江制造”认证受理规范第 4.6.2 条规定酌情增减人日数。4.3.34.3.3 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工厂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审核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如工厂对审核结论有异议,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

17、复查。4.44.4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4.4.14.4.1 评价与决定评价与决定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审核不通过时,终止认证。4.4.2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7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完成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颁发认证证书。4.54.5 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4.5.14.5.1 监督时间、频次监督时间、频次一般情况下, 获证6个月后即可安排年度监督, 年度监

18、督每年进行一次。 如不能如期接受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4.5.1.1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a)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b)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c) 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4.5.1.2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时间:a) 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b) 认证单元

19、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材料/部件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变更时;c) 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等,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4.5.24.5.2 监督内容监督内容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 以确保持续满足 “浙江制造” 评价规范 第1部分 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部分 管理要求以及符合T/ZZB 20352021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的要

20、求。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跟踪审核方式实施监督,监督时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4.5.2.1 监督审核根据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部分 管理要求 、T/ZZB 20352021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和本细则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审核,其中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部分:管理要求规定的“8.3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开发、8.4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的控制、8.5生产和服务提供、8.6产品和服务的放行”条款;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认证变更;认证产品的一致性检查、验证上次现场评审出现不合格的整改措施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相关要求是每次监督审核的必查要

21、素,其他要素可以选查,但在一个认证周期内应覆盖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部分 管理要求中的全部要素。监督审核人日数不应少于初审的三分之二,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第4.3.3条。4.5.2.2 监督检验8年度监督时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在合格品中(生产线末端/仓库)随机抽取1台,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样数量的10倍,检验方案见本细则第4.2.3条。抽样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监督检验不合格,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4.5.34.5.3 监督评价监督评价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审核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通

22、过,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审核时,则判定监督不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4.64.6 证书到期再认证证书到期再认证认证证书到期后, 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证书的, 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再认证申请,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5 5认证证书和标志认证证书和标志5.15.1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5.1.15.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证书有效性的保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在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保持认证证书的,按照本细则第4.6条执行。5.1.25.1.2 认证变更认证变更产品获证后,如果

23、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材料/部件、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要求。5.1.2.15.1.2.1 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95.1.2.25.1.2.2 关键材料关键材料/ /部件的变更部件的变更获证产品的关键材料/部件或其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与标准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

24、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验证的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5.1.2.35.1.2.3 其他变更其他变更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a)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重大变更等;b)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情况,做出变更的实施决定。必要时进行产品检验和工厂审核。采取验证实施的原则:变更影响产品符合标准要求的,应进行产品检验;变更影响工厂综合要求的,应进行工厂审核。5.1.35.1.3

25、 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相关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按产品认证证书批准、保持、暂停、撤销和注销要求,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销或注销处理。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5.1.45.1.4 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展),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或新认证委托。认证机构根据初始样品覆盖范围,确定是否进行检验或在监督时抽样检验,送样样品和检验要求同本细则第4.2条。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不是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大),按初

26、始认证要求委托认证。5.25.2 认证标志认证标志获证产品应按“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相关要求使用认证标志:105.35.3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认证委托人应制定必要的证书和标志管理制度以规范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防止证书、标志的误用。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获证组织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认证机构。可以在产品本体、铭牌、说明书和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不允许使用变形标志。6 6认证收费认证收费根据企业提交资料的情况,需要收取产品检测和(或)认证费用,认证机构将按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申请企业与

27、认证机构以合同方式进行确认。11附录附录 1 1 产品描述产品描述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产品描述一、认证单元名称: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每个认证单元填写一份)1.型号规格(型号/规格数量较少时,可以采用型谱表的方式,描述型号/规格以及各型号/规格之间的差异;如型号/规格较多时可以采用系列型号命名说明,即型号命名方式和范围来确定,加注“示例” 。 )本单元覆盖的产品型号(型谱表)序号型号额定电压(V)额定转速(r/min)额定转矩(N.m)额定功率(W)速比2. 单元型号命名说明(示例) :3.单元覆盖产品的差异说明:二、关键结构:2.1 外壳防护等级:IP2.2 结构及安装形式:

28、IMBIMV两者皆有2.3 接地装置:有无2.4 制动器结构:鼓式盘式钳式其他:12三、关键材料/部件清单名称型号规格(材质)/技术参数供应商制造商/产地漆包线型号规格:电阻率(.m):硅钢片型号规格:磁感(T)/铁损(W/kg):铝锭绝缘纸绝缘漆制动器型号规格:电压:蜗轮减速装置箱体蜗杆蜗轮注:1.企业根据产品实际使用的情况进行填写(不同型号(材质)应作差异说明)。2.如果上述材料属多个制造商,均应按上述要求逐一填写。3.这里所说的规格/型号是指部件的规格/型号, 如需要确认 (控制) 的不是该部件的型号/规格,而是该部件所用材料的型号/规格,应在型号/规格前注明“材料”。)四、提交材料产品

29、铭牌、产品合格证明五、随附材料检验报告(附后);产品实物照片、产品外形图、结构设计图、安装图(如有);产品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及可能涉及安全使用或安装的说明。六、委托人声明本组织保证该规格产品与产品描述内容保持一致。 产品获证后, 如果关键材料/部件进行变更 (增加/替代),本组织将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未经认证机构的认可,不会擅自使用,以确保该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要求。本组织保证该规格产品只配用上述关键材料/部件。委托人:公章:日期:13附录附录 2 2 自我声明自我声明制造商名称:(中英文名称):制造商地址:(多个地址请注明):单元名称及产品(产品名称,型号,序列号):(注:单元名称需与产品描述一致)符合的标准信息:DB33/T 944.12014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部分:通用要求DB33/T 944.22017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部分:管理要求T/ZZB 20352021 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声明:作为上述制造商的授权代表,我在此声明,本文件中描述的产品符合上述标准。声明人信息:姓名:职位:单位:签名(盖章):声明地点: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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