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一部分 基础知识
一、负债管理
1、存款业务管理的标准
坚持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的标准。统一规范是指全省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业务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指引性工作目标开展存款业务活动。分级管理指省联社负债管理部,县级联社负债业务部门依据本级职能负担对应的存款业务管理工作。分工协作指各级信用社负债,信贷,结算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专业性质和特点,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组织资金工作。
2、存款人
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3、储蓄存款的种类
按存期长短划分,可分为活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教育储蓄、通知存款和经银监会同意创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4、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暂时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资金收付及其工资、资金和现金的支取。能够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委员会;单位设置的独立核算的从属机构;其他组织。(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偿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能够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要求的证明文献、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献:①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协议。②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备关证明。(3)存款人的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能够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确保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储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题管理和使用的资金。(4)暂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暂时机构以及存款人暂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能够申请开立暂时存款账户:设置暂时机构;异地暂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5、存款人哪些情形可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从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暂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暂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依照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6、单位从其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出5万元的,应提供哪些付款依据?
(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2)奖励证明。(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协议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4)证券企业、期货企业、信托投资企业、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6)借款协议。(7)保险企业的证明。(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9)农、副、矿产品购销协议。(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7、办理挂失手续的操作手续
储户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对原储蓄机构正式申请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时一般填写一式三联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储蓄机构留存,凭以登记挂失登记簿;第二联随当日传票送事后监督部门;第三联加盖公章后交储户,凭以领取新存单、存折,领取新存单、存折后由储户在该联签章后,交事后监督部门,作会计档案永久保管。经办员受理挂失,应在各联挂失申请书上盖章,并依照挂失申请书在该存款账页上用红字注明“某年某月某日挂失止付”字样。挂失七天后,依照存款人的意愿,储蓄机构能够重新开出新存单、存折,或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存款人不能及时挂失,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能够受理电报、电话、信函挂失,但须在挂失五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若储户要求撤消挂失时,应出示原挂失证明,由储户在挂失申请书上批注“某年某月某日注销挂失”字样,并收回挂失申请书;挂失用函电形式要求撤消挂失申请的,不予受理。
8、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献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献:(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暂时身份证。(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献要求的其他有效证件。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依照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中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9、存款人结算账户的名称确定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献的名称全称及预留银行的印章一致。假如单位的名称过长,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但必须与预留银行的印章一致,并与开户银行在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因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需要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应使用其从属单位的名称。单位独立核算的从属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使用其主管单位名称加从属机构名称。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一致。单位预留银行印章为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责任人或授权经办人的签章;预留授权经办人的签章,必须出具法定代表人、单位责任人的授权及其身份证以及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
10、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
单位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责任人直接办理,如因特殊原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责任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必须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责任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责任人的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责任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实际操作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责任人授权他人的,应在授权书中对被授权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权限等内容作明确阐明,并在授权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人或单位责任人签章。银行应加强对办理开户的被授权人的身份审查,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责任人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书,应按要求存档备查。个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倡导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但申请开立使用支票、银行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因存款人需要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签订、预留签字或名章等开户手续,必须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此要求是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预防被授权人超越代理权限进行越权代理,预防假冒他人名义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洗耳恭听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存款人应邓以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
11、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的原因
存款人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除资金转入和现金存入外,不能办理付款业务,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对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暂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或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因事先对存款人的身份等进行了审核,帮不受生效日制度限制。
12、暂时存款账户超出有效期期限后的处理
要求对暂时存款账户使用的最长有效期限为两年(包括已展期)。措施要求暂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满后,确因业务需要,存款人能够申请展期。详细是:存款人在暂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延长账户使用的申请,帖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展期。但最长不得超出两年。对账户有效期需要超出两年的,存款人能够在账户两年期满后,撤消原账户,重新出具开户依据,申请开立新的暂时存款账户。
13、对注册验资的暂时存款账户管理
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能够在银行开立暂时存款账户。为确保存款人验资行为的真实性,防止存款人假借验资,进行逃废债务、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措施还要求,因注册验资而开立的暂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验资期间,该账户只收不付。注册验资的存款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可按照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献,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账户性质变更手续,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可将暂时存款账户变更为基本存款账户。注册验资期满后,应按照撤消银行结算账户的要求,向开户银行申请撤消暂时存款账户。为了确保出资人的合法利益,预防盗用、骗取出资人资金的行为,对撤消的账户资金应退还原汇款人账户。注册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要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14、基本存款账户“转户”的手续
基本存款账户“转户”,是指存款人因迁址或其他需要,在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撤消基本存款账户后,选择其他银行,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行为。
15、撤消结算账户的处理
撤消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作如下处理:(1)存款人申请撤消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撤消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2)存款人因被撤并、解散、宣布或关闭或者因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需要撤消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消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消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消。(3)银行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撤消手续时,应在其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暂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由经办人员签订名章,同时在撤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4)存款人撤消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查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查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因特殊原因未能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备关证明,银行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导致损失的,由其自行负担。
16、设置储蓄网点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设置储蓄网点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营业场所。(2)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确保营业时间双人临柜。(3)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17、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的特点
活期存款的特点:(1)存取无一定期限。(2)存户一律使用支票提取存款,因此又称支票账户,支票还能够背书转让。(3)无论期限长短一律不记息或利息微薄。(4)食用良好的往来客户必要时,能够向银行申请透支额。定期存款的特点:(1)存款有期限,期限越长,利率越高。(2)取款时使用银行或信用社出具的存款单,存款单不能像支票同样流通转让。(3)存款未到期一般不得提前支取。(4)定期存款虽然不能透支,但能够作为动产抵押品取得银行或信用社贷款。
通知存款的特点:(1)存户在取款前事先通知银行取款的时间和金额,由银行在通知到期日支付存户本金和利息。期限有提前5天、7天、10天、15天、1个月、3个月不等。到期才能提款。(2)整存整付的通知存款使用存单,存户必须预留印鉴,届时银行查对印鉴,一次将本息支取。(3)零存整付的通知存款使用存折,以后能够随时续存。需要取款时,将准备支取的金额,按约定日数事先通知银行。到期在存款余额内支取。存款所有提清即销户。假如不所有提清,以后还能够继续存取。
18、活期储蓄存款和活期存款的结息日
活期储蓄存款结息日是每年的6月30日。活期存款的结息日是每季末的20日。
19、个人储蓄存款应遵照的标准
个人储蓄存款应遵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标准。
20、中间业务及申请创办中间业务的条件
中间业务是指不组成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申请创办中间业务的应符合如下条件:(1)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2)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3)有利于完善信用社的服务功效,有利于提升信用社的盈利能力;(4)制定了对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6)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7)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21、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
农村信用社的中间业务内部控制重点是:开展中间业务应当取得有关部门核准的机构资质、人员从业资格和内部的业务授权,建立并落实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委托人指令办理业务,防范或有负债风险。
22、合用审批制、立案制和报告制的中间业务品种
(1)合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有:金融衍生业务、各类投资基金托管、各类基金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2)合用立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担保类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贷款承诺、各类汇兑业务、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代剪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委托贷款业务、各类见证业务,包括存款证明业务、信息咨询业务,重要包括咨询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资产评定业务、金融信息咨询、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保管箱业务。(3)合用报告制的中间业务品种: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代理资金清算,代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
23、银行卡
银行卡是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备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所有或部分功效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的分类:(1)按发行主体是否在境内分为境内卡和境外卡。(2)按是否予以持卡人授信额度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3)按发行对象不一样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4)按账户币种不一样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和双币种卡。
24、代理类中间业务及范围
代理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或信用社接收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其他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25、利率和利息
利率是利息率的简称,是一定期间内利息额与存入贷出本金的比率。利息又称“利金”,是指债务人为取得货币的使用权而向债权人支付的超出本金(母金)的部分。
26、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活期储蓄存款自每年7月1日至第二年6月30日止,为一计息年度,整年按360天计算,每年结息一次,利息并入本金,半途销户,无论存期长短,一律计付利息。计算措施:(1)积数法。(2)查表计息法。
27、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到利率调整,无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存单开户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计算公式:储蓄利息=本金×利率×存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逾期支取的,逾期部分均按照该存款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
28、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1)月积数计算法。按每笔余额在储蓄机构存储的日数计算出计算积数称日积数。日积数的总和称为计息月积数,乘以月利率即得到利息数。应付利息=(第一月存款余额+最后一个月存款余额)×存入次数/2×月利率或应付利息=每个月固定存款余额×(第一次存款月数+1)×存入次数/2×月利率,如半途漏存,应先算出漏存月数,并在累计月数中扣减,得到实际累计月数,再乘以月利率,即算出应付利息。漏存月数的计算公式:漏存月数=约定存期内次数+1-漏存期次
(2)采取每元存款计息基数计算。这种计息方式是把先算出的每个月存款到期时应付的利息作为计息基数,到期支取时,以最后存款余额乘以每元存款计息基数,即求应付利息。其计算公式:每元存款平均月数=(第一次存款月数+1)×存入次数/2/存款次数;每元存款计息基数=每元存款平均月数×月利率;应付利息=最后存款余额×每元存款计息基数
29、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1)每次付息的计算公式:每次支取利息=本金×每次取息间隔月数×利率(2)如提前支取,应将已分次付给的利息,照原数收回,并按实际存期的活期利率计付提前支取利息。其计算公式:提前支取应付的利息=本金×实际存期×活期利率-已付利息(3)如已付利息不小于提前支取的利息,共超出部分应从本金中扣回。其计算公式:应扣回利息=已付利息-本金×实际存数×活期利率
30、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到期一次计付利息,其计算公式:到期应付利息=(所有本金+每次支取本金)/2×支取本金次数×每次取本时期×利率
31、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的要求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所有门等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向储蓄机构查询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个人存款时,须向储蓄机构提出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等正式查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储蓄机构不能提供原始账册,只能提供复印件。(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所有门在侦查、审理案件中,发觉当事人存款与案件直接有关,要求停止支付(冻结)存款时,必须向储蓄机构提出县级或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等正式通知,方可办理暂停支付(冻结)手续。停止支付(冻结)的期限最长不超出六个月,逾期自动撤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重新办理停止支付(冻结)手续。(3)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扣划)储蓄存款时,储蓄机构依据法院判决书办理。法院判处民事案件中有关储蓄存款的处理,执行时应由当事人交出存款单(折),须强制招待时,由法院向储蓄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储蓄机构凭判决书或裁定书办理,当事人的原存单(折)作废,将判决书或裁定书收入档案保存。(4)查询、暂停支付华侨储蓄存款时,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由地(市)以上公安厅(局)和安全厅(局)依照上述手续办理;法院、检察院由对案件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检察院依照上述要求手续办理。
32、储蓄机构营业终了结账工作的程序
记账员:(1)登记开销户登记簿。(2)查对发生额和轧准活期储蓄。(3)查对利息数,按账卡分别加总付息笔数和金额,填制营业支出科目各类储蓄利息付出传票,与出纳复核员留存的利息清单查对,将清单作利息付出传票的附件。(4)登记空白重要凭证的登记簿,查对实物与账是否相符。(5)整顿变动户账卡、变动的账卡,按要求的手续查对后,需分类进行整顿,还入有关账箱、档次,对结清账卡和记满换下的账页,分别进行妥善保管。复核、出纳员:(1)填制科目日结单。(2)轧记库存现金。(3)编制营业日报表。(4)复核轧准活期储蓄变动户六平,复核当日定活期储蓄利息是否所有正确,查对重要空白凭证结存数是否与实物相符,查对有价单证存数是否与实物相符。
33、储户提前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处理
储户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存单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军人证、护照、居住证到原存储蓄机构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储蓄机构在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证件姓名一对致,以确认无挂失情况后即可支付该笔未到期定期存款。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还必须出具本人身份证。
34、储蓄机构能够办理哪些人民币储蓄业务?
(1)活期储蓄存款;(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3)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4)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5)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6)定活两便储蓄存款;(7)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8)经同意创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二、信贷管理
35、信贷
从广义上讲,信贷就是信用,就是不一样所有者之间的商品和货币资金的借贷以及赊销预付等行为。从狭义上讲,信贷是专指货币经营单位信用业务活动的总称,包括存款、贷款、汇兑等详细业务活动,是体现一定生产关系的借贷行为。
36、信贷资金起源及组成部分
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起源也称之为负债,是指农村信用社通过哪些方式筹集其发展业务所需要的资金。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起源重要包括资本金、存款、金融市场筹资等三个部分。
37、信贷管理的“三性”标准及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农村信用社在发放贷款的过程应遵照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标准。贷款的“三性”标准,从根本上讲三者是统一的,它们共同确保了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其中:安全性是前提,只有确保了资金的安全、无损,才能使资金产生应有的效益;流动性是条件,只有确保了资金的正常流动,才也许确立农村信用社的中介地位,各项业务活动才能顺利展开;效益性是经营的成果,建立农村信用社的目标,就是为了通过为广大社员、客户提供优良的金融服务,达成提升社会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不过三者之间又存在矛盾。有时讲安全和流动,就要放弃一定的自身效益;有时讲究了社会效益,又忽视了农村信用社的效益;而提升了自身和客户的效益,资金的安全和流动又会受到影响。正确处理好这些矛盾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农村信用社经营的核心就是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使它们达成最佳的组合状态。
38、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借款人有如下权利:(1)能够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2)有权按协议约定提取和使用所有贷款;(3)有权拒绝借款协议以外的附加条件;(4)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应、举报有关情况;(5)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借款人有如下义务:(1)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要求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2)应当接收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3)应当按借款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贷款;(4)应当按借款协议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5)将债务所有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促使措施。
39、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贷款人能够依照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并享受如下权利:(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2)依照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3)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4)依协议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协议要求义务的,有权依协议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6)在贷款将受到或已受到损失时,可依据协议要求,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贷款人负担如下义务:(1)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3)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回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回复时间不得超出一个月,中期、长期贷款回复时间不得超出6个月;国家另有要求者除外。(4)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40、《巴塞尔协议》及目标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管委员会,即“巴塞尔委员会”(亦称“库克委员会”)于1988年7月15日在瑞士巴塞尔通过的《有关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1988年7月,委员会就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衡量和标准问题达成协议,重要对信贷风险的评定和控制以及资本充足率确定了统一的标准和计算措施,这就是知名的《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的目标是:(1)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与资产间的百分比,制定出计算措施和标准,以达成加强国际银行体系健康发展和稳定的目标;(2)制定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41、资产负债百分比管理
资产负债百分比管理是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中的一个管理措施,是指对资产和负债之间的组合进行科学的及时的协调,通过建立各类百分比指标体系以约束资金营运的管理方式。资产负债百分比管理的指标体系一般分为三类,即流动性指标、安全性指标和盈利性指标。
42、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的基本原理包括哪些?
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的基本原理包括:(1)规模对称原理;(2)结构对称原理;(3)偿还对称原理(也称速度对称原理);(4)目标对称原理(也称目标互补原理)。
43、农村信用社资产风险中权数为零、10%、50%和100%的资产
(1)风险权数为零的资产有:现金、业务周转金、存储中央银行款项、缴存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存储中央银行特种存款、存储农业银行款项、存储农业银行约期存款、存储联社款项、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长期投资。(2)风险权数为10%的资产有:存储其他同业款项、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3)风险权数为50%的资产有:拆放金融性企业、抵押农业贷款、抵押乡镇企业贷款、抵押其他贷款、贴现。(4)风险权数为100%的资产有:除抵押农户贷款抵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抵押农村工商业贷款、抵押其他贷款、质押农户贷款、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质押其他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贷款和待处理抵贷资产、应收利息。
44、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百分比管理中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单户贷款、备付金百分比等重要指标要求
(1)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净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2)贷款质量指标:逾期贷款百分比不得超出8%;呆滞贷款百分比不得超出5%;呆账贷款百分比不得超出2%。(3)单户贷款指标:对最大的一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出本社资本总额的30%,对最大的十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出本社资本总额的1.5倍。
(4)备付金百分比指标:备付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减去法定存款准备金百分比的百分比不得低于3%。
45、贷款的重要分类
(1)按期限分: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2)按贷款方式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贷款三种,担保贷款又可分为确保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3)按贷款的经济责任分: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三种。
46、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是指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其特点是不需要担保,仅凭借款人的信用就能够取得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凭借款人、确保人的双重信誉,或者借款人用某种财产作为抵(质)押物而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置借款人未到期的合未能承兑票据的所有权有偿转让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
47、确保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确保贷款:指按《担保法》要求的确保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负担一般确保责任或者连带确保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要求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而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要求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48、贷款操作的一般程序
(1)贷款申请。(2)贷款调查。(3)贷款审批。(4)签订借款协议。(5)贷款发放。(6)贷后检查。(7)贷款偿还。
49、借款协议的内容及借款协议的签订要求
借款协议的内容有: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贷款通过审批,并办理必要的确保或抵押、质押手续后,就能够依照《借款协议》文本和双方协定的尤其条款,签订《借款协议》。签订协议时应注意项目填写准确,文字清楚工整,不能涂改,借、贷、保三方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单齐全无误。借款协议一般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办理担保手续的借款协议一式三份,借、贷、保三方各执一份。
50、贷款经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为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和经营管理责任人,负担调查失真、审查失误和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经营管理不严的详细经办责任.
51、贷款管理责任制内容
贷款管理责任制包括:(1)实行主任(行长)负责制;(2)贷款人各级机构应当建立主任和有关部门责任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贷款的审查;(3)建立大额审贷分离制;(4)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5)建立和健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6)建立离岗审计制。
52、对借款人的限制性要求
对借款人的限制有:(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2)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3)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要求的除外。(4)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5)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6)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7)不得违背国家外汇管理要求使用外币贷款。(8)不得采取欺诈伎俩骗取贷款。
5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求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门;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能够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协议自签约之日起生效,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献或者复印件:(1)主协议和抵押协议;(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54、贷款项目评定
贷款项目评定是对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或年度贷款计划正式批复之前,贷款银行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合理性、财务效益和国民经济效益的可行性所进行的论证分析评价工作。
55、贷款项目评定的步骤和内容
步骤有:(1)制定计划;(2)搜集资料;(3)审查分析;(4)编写评定报告。对新项目标评定审查一般包括如下内容:(1)项目概况分析;(2)产品市场需求分析;(3)项目建设条件评定;(4)生产条件评定;(5)项目投资区域环境评定;(6)工艺技术评定;(7)基础财务数据的测算评定与表格编制;(8)财务效益评定指标的计算与分析;(9)国民经济评定;(10)银行效益与风险评定;(11)社会效益评定;(12)不确定性分析;(13)总结评定与决议提议。对于项目业主已经研究的新建新贷项目,除对贷款项目标上述内容进行评审外,还对项目业主的资信情况,企业领导人的政治业务素质、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进行评定审查。
56、流动百分比的计算公式和分析
流动百分比是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一般情况下,流动比率越高,反应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的权益越有确保。不过,流动比率也不能过高,过高则表白企业流动资金占用过多,会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和企业的盈利能力。因此,按照国际公认百分比,一般为2:1最佳。
57、对借款人的信用分析内容
对借款人的信用分析包括:(1)借款品格。即分析借款人是否有清偿债务的意愿,是否有良好的经营统计;(2)借款人能力。重点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3)借款人资本。分析借款人资本金质量及雄厚程度;(4)借款人担保。分析担保对贷款债权的确保程度;(5)借款人经营环境。
58、确定贷款期限的要求
贷款期限依照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应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出,超出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立案。票据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出6个月,贴现期限为贴现之日起到票据贴现到期日。
59、对贷款展期的期限和利率要求
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出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出原贷款期限的二分之一;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出3年。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要求的除外。
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成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未达成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协议利率。
60、客户提前偿还贷款的利息计算
经农村信用社同意,客户能够提前偿还贷款。提前偿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时间计收利息;如协议另有约定,能够按照约定要求客户支付违约赔偿金。
6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及管理措施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担保、抵押的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措施。
62、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应具备如下条件:(1)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3)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起源;(4)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63、农户联保贷款及基本条件
是指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由信用社向联保小组组员发放一定额度的贷款。
农户联保贷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91)农户在生产经营中需要生产资金;(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遵守农户联保贷款的联保协;(4)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经营活动;(5)借款人在得到贷款前,应在信用社存入借款金额5%的活期存款。
64、农户联保贷款的对象、标准
农户联保贷款的对象是由居住在信用社营业辖区内有借款需求的5——10户借款人自愿组成。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标准是:“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
65、农户怎样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怎样申请使用联保贷款?
已经持有信用社颁发的“贷款证”的农户需要小额信用贷款时,能够持“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限额以内的贷款,无需再层层办理审批手续。因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措施,因此只要不超出“贷款证”上核定的贷款限额,农户需要贷款可随时到信用社办理,并且贷款还了以后还能够继续再贷,周转使用。对没有“贷款证”的农户,应当先向信用社提出使用小额信用贷款的申请,信用社在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应当先组织对该农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依照评定的信用等级,核定对应数额的信用贷款限额,并颁布“贷款证”,农户凭此“贷款证”,能够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贷款。以后该农户再需要小额信用贷款时,只要持证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即可。一般来讲,凡是农户较大额度的生产和经营贷款,生产有保障、产品有市场、风险可控制的,都能够采取农户联保的方式。申请办理联保贷款,必须由3至5户农户自愿组成联保小组。联保小组的农户之间负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其中某一个组员无法偿还其贷款时,其他组员有责任代为偿还。农户联保贷款能够一次授信、周转使用,也可采取逐笔核贷的措施。
66、抵债资产接收及处置的操作程序
(1)抵债资产接收的程序:①抵债资产接收前的调查:信贷人员收对低债对象进行调查,搜集其经营、财务、财产情况,原借款人结欠本息情况,初步了解抵债方的意向,预测拟抵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信用社理事会讨论;②理事会形成书面决议后,由信用社贷委会主任组织信贷人员进行复查,一是与借款人、抵押或担保人谈判,并由其出具抵债承诺书,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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