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新天津生态城蓝领公寓(海旭道—迎检路)临时路工程
施工竞标文件
招 标 人: 天津滨海旅游区置地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天津城投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中新天津生态城蓝领公寓(海旭道—迎检路)临时路工程
施工竞标文件
招 标 人: 天津滨海旅游区置地有限公司
法 定代表 人:(盖章)
招标代理单位:天津城投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 定代表 人: (盖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卷 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4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5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18
第三章 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 19
第二卷 工程量清单 41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后附) 42
第三卷 技术规范及图纸 43
第五章 技术规范和图纸 44
第四卷 投标文件格式 46
第一卷 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前 附 表
项号
内 容 规 定
1
工程名称:中新天津生态城蓝领公寓(海旭道—迎检路)临时路工程施工
工程概况:中新天津生态城蓝领公寓(海旭道—迎检路)临时路工程施工,道路全长342.05米,项目投资估算。具体内容详见建设单位所发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建设地点:中新生态城
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要求工期: 2015年12月1日 至 2015年12月31日
招标范围:详见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
2
合同名称:中新天津生态城蓝领公寓(海旭道—迎检路)临时路工程施工
3
资金来源:建设单位自筹及贷款,已落实。
4
投标人资质等级: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5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5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19日
名称:天津城投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点: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奥城商业广场A3写字楼三层
联系人:胡蕾蕾 电 话:022-23951358-623
6
标前会时间:另行通知。 地点:另行通知。
7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问题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
8
投标人报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DBD29-001-2012)、2012年《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12年《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2012年《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2015年10月《天津工程造价信息》以及参考市场价格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编制。政策性调价文件截止到建筑[2011]1382号文件,以后发生不再调整。施工单位应按照建材[2007]87号文件的规定,满足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和技术指标。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报价方式
的规定,满足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和技术指标。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9
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30天
10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与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电子文件CD-R光盘两张
11
投标文件递交至:天津滨海旅游区置地有限公司会议室
12
投标截止日期:2015年11月20日15:00时(北京时间)
13
开标时间:2015年11月20日15:00时(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天津滨海旅游区置地有限公司会议室
14
本次招标设置招标控制价,金额为130万元。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按无效标处理
15
本次评标结果仅作为投标单位中标依据,最终合同金额以政府审计的结算金额为准,
合同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联合令〔2001(第12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国家七部委局联合令[2003(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天津市政府30号令《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过公开招标来择优选定施工单位。请领到本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并具有承担施工能力和满足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按照本工程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投标。
1.2工程说明
1.2.1 工程概况
中新天津生态城蓝领公寓(海旭道—迎检路)临时路工程施工,道路全长342.05米,项目投资估算。具体内容详见建设单位所发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1.2.2工程标段划分与招标范围:
工程名称:中新天津生态城蓝领公寓(海旭道—迎检路)临时路工程施工
建设地点:中新生态城
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招标范围:详见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
1.2.3工程发包方式:包工包料
1.2.4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工期:
详见前附表
3、资金来源
本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为建设单位自筹及贷款。
4、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确定合格的投标人。
4.1为履行本施工合同的目的,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以下称“投标人”)必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4.2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如下项目管理班子:
详见前附表
4.3投标人必须对整个标段投标,只对标段中的部分工程投标者,将被拒绝。
4.4投标人除具备上述资质外还应具备一定的协调能力,在施工过程中负责处理好与道路建设相关的单位、个人之间的矛盾。
4.5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现场考察的交通、食宿等相关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不予支付任何费用,投标文件均不退回。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组成
6.1 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8条发出的补遗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卷 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章 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
第二卷 工程量清单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
第三卷 技术规范及图纸
第五章 技术规范和图纸
第六章 补充条款
第四卷 投标文件格式
6.2 除6.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6.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包括投标须知前附表和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合同条件、规定格式、技术规范、图纸和辅助资料等所作的要求和规定。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和相关证件,或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而被拒绝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6.4本项目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7、踏勘现场
7.1招标人将按前附表第7项规定的地点和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7.1.1考察前,招标人或其设计单位将介绍工程情况,工程所在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料场、水源、电源、通讯、交通条件、周围环境等,以帮助投标人了解现场情况,利于编制投标文件。
7.1.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不负责任。
7.1.3如果投标人认为需再次进入现场考察,招标人将予以支持。
7.1.4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7.2投标预备会议
7.2.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派1名代表出席招标人召开的投标预备会议。
7.2.2投标预备会议的目的,是澄清并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和现场考察后,可能提出的涉及投标和合同方面的任何问题。
7.2.3投标人应在前附表第7项规定的时间之前,以书面的形式将要求答复的问题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将在会上就此作出澄清和解答。会后,招标人将解答和澄清的内容以编号的《补遗文件》形式,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3日之前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补遗文件后,应在24小时以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
7.2.4投标人在收到《补遗文件》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
联系电话:022-23951358-623, 联系人:胡蕾蕾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认真审阅、检查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的内容,对于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可在本须知前附表中第8项规定的时间之前,对有关事宜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人予以澄清,招标人将以《补遗文件》的形式予以解答或澄清投标人所提出的问题。各投标人的书面疑问必须经整理、打印,并盖章签字。对于不按时投送或不合规格报送的疑问内容,招标人可以不予解答。
8.2招标人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3日之前编制《补遗文件》,发放给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补遗文件》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代理单位。该《补遗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并对招标文件具有修改与补充作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3日前,由于各种原因不管是招标人自己主动提出的还是答复投标人的解释,招标人都有可能会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补遗文件》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招标人发出的所有的《补遗文件》应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招标人发出的《补遗文件》若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则以最后发出的《补遗文件》为准。
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补遗文件》的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补遗文件》中明确。
10、招标文件的解释
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1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1.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3投标文件编制格式,执行建筑〔2010〕539号文件的规定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
1、 投标函(文本附后)
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文本附后)
3、 授权委托书(文本附后)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证件等复印件。
5、 施工组织设计
6、 工程量清单报价(商务文件)
7、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与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的CD-R光盘两张,光盘盘面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其中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预算书、施工组织设计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章,密封在一个投标文件袋中,封面需标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投标单位名称、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名称、投标截止时间、收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章。
8、 投标文件一律采用A4纸型,胶质装订,装订牢固,不易散开,不掉页,投标文件卷内不允许有任何金属物质不得使用各类装订条。
13、投标价格
13.1 投标价格
13.1.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包括材料价格调整)、安装、维护、保险、税金、规费、利润、政策性文件和本招标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13.1.2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所规定的方式。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计算核实,如有异议,应在标前答疑会时向招标人递交详细的书面说明。否则视同投标单位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能够满足招标图纸的全部工作内容。开工后,则不得以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为理由要求招标人增加工程费用 。
13.1.3 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工程量清单中填写工程量的每一单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和合价,投标人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工程项目单价和合价中。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标明单价和合价的,投标人不需改动,只将此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即可。
13.1.4本合同下的全部费用都应包含在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各个单项中,清单中所列项目相关的费用应视为已分配到有关的单价和合价中。
13.1.5全部材料均由投标人按市场价格自行采购、供应、运输和保管。
13.1.6用于工程的永久占用的征地拆迁费不包括在此报价中。
13.1.7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执行建筑[2008]1045号文件规定的费用单列并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应做到专款专用,按文明施工标准进行投入,不可挪用、挤占,确保工地达标。
13.1.8施工措施费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因工程量变化、项目内容变更等所有原因而调整;且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所列项目,若施工中没有发生,则招标人不予支付。
13.2投标人中标综合单价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及工程竣工结算时不再做调整(甲控主要材料除外),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需适当考虑风险系数,中标后价格风险由投标人负担。
13.3 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以“元”为单位表示。
13.4投标报价均不包括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图的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标准、规模)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处理或地基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其上述费用承包方应执行招标文件所采取的计价规则、标准计算工程量,待工程结算时根据该工程设计单位所出具的变更图纸或变更说明以及经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承发包双方认可实际单价的签证方可据实调整。
13.5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由施工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人协助完成,所需费用含在总报价中。
13.6施工单位负责解决施工周边单位、居民的协调工作及各管理单位的协调工作,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
13.7施工单位对主体工程之外的专业工程采用分包的,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经建设单位同意方可承接。
13.8施工单位自行考虑工程现场情况,所有与工程相关的场地处理工作均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其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
13.9对于主要材料的采购、加工、运输、保管、使用等全部管理工作及风险均由总承包单位负责,费用不再另行计取。总包单位必须对专业分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包括质量、进度、安全、造价、内业资料及现场协调工作。
13.10投标人报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2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12年《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2012年《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工程造价信息》以及参考市场价格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编制。政策性调价文件截止到天津市建委建筑[2011]1382号文,以后发生不再调整。施工单位应按照建材[2007]87号文件的规定,满足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和技术指标。
13.11投标单位应结合施工图所示地形图对工程现场进行踏勘,投标时综合考虑现状地貌与地形图之间差异进行报价,中标后招标人不因地形图与实际地貌之间差异对工程量进行调整。
13.12依据2012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规定,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均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投标报价中利润率由投标单位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的计提比例及法律、法规约定。
13.13如遇工期顺延(不可抗力除外),相关合同金额不予调整。
13.14投标单位所填写的单价和合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投标单位在计算报价时可考虑一定的风险金,在充分考虑保证质量、工期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后,慎重确定有竞争性的投标报价。
13.15 投标单位所报投标文件,必须在充分理解招标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的基础上编写,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全部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图纸(包括截止到发放图纸时为止的设计变更)、补充或答疑文件、勘察资料及现场条件,一旦投标单位递交了投标文件,将被认为投标单位已经充分了解了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图纸、现场情况和其他影响工程施工或费用的因素,并认为已在投标报价和施工方案中作了相应的考虑。
13.16发生本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含补充文件)规定以外的施工项目、施工做法,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后,按工程变更或工程洽商处理。上述费用承包方应执行招标文件所采取的计价规则、标准计算工程量,待工程结算时根据该工程设计单位所出具的变更图纸或现场签证据实结算。其费用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①商务文件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商务文件中已有的投标价格确定。②商务文件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此类似投标价格确定。③商务文件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直接费(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税金方式记取。
14、投标货币
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均采用人民币表示。
15、投标截止期时间
15.1 投标截止期时间为本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投标人应在此时间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15.2 招标人可以以补遗文件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时间为准。
15.3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15.4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6、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6.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及撤回,应按本须知第19款有关规定编制、密封、标注和递交,并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当报价调整时,必须将调整报价的调整内容明细(即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与调整报价同时提交,否则,视调整报价无效。
16.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16.4根据本投标须知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
17、 资格审查文件的更新(不采用)
五、开标
18、开标
18.1招标人将于本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必须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并递交有效的身份证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18.2开标、评标全过程由公证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18.3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单位组织并主持。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一并提交下列相关证件(证件均为原件,复印件无效),由招标人核验:
序号
项目内容
合格条件
1
独立法人企业营业执照
在有效期内。
2
资质等级证书
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3
安全生产许可证
在有效期内。
4
法定代表人
参加开标时
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参加开标会时
有效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5
项目部人员
正项目经理1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及有投标资格的IC卡,具备5年以上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历;
19、投标的有效性
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无效:
19.1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有效证件或证件不全的;
19.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标记的;
19.3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的。
六、评标
1、只有实质上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才为有效标。否则,将取消相应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2、有效标含义为资格审查合格、施工技术方案、工程工期有保证、施工质量有保证措施、投标预算不发生漏项。
3、招标人于开标前2日发布招标控制价,商务标报价高于控制价的作为废标。
4、评标委员会对低于控制价的报价按从低到高的次序分析其合理性,如存在疑问可对投标单位提出质询,评标结果取评标委员会评审后的合理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5、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
七、授予合同
20、合同授予标准
20.1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第27条规定评选出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格。
21、中标通知书
21.1 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在该通知书(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中标通知书”)中给出招标人对中标单位按合同施工、竣工和保修工程的中标标价,以及工期、质量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21.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1.3招标人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22、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22.1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及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招标人进行合同签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根据招标人要求的套数,提供内容、装订与原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的投标文件副本。
23、履约保证金
23.1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且在签订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之前向招标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或保证金,银行履约保函(或保证金)的金额不少于合同价格的10%。不能提供银行保函的必须提供履约保证金。
23.2如果中标单位不按本须知第31条款或第32.1条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视投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权利,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3.3如果中标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无任何违约情况,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将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无息退还中标单位。
八、其他
24、提示及说明
2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任何时间内发现本合同工程有缺陷,可要求承包人立即修复,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免费修复,否则发包人可自行组织修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4.2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必须开设针对本合同的专用银行帐户,帐号在发包人处备案。承包人必须保证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具有知情权,如发现工程资金被挪用,则暂停支付,直至终止合同。
24.3本工程竣工验收后质量达到招标文件前附表第1项要求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如不能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标准,则全部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24.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必须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包括环境保护、安全施工)费的使用,应做到专款专用,按文明施工标准进行投入,不可挪用、挤占,确保工地达标。
24.5中标单位在合同履行中根据本市现行规定,工程中使用的散体物料必须进行封闭运输。
24.6 工程结算的有关约定
24.6.1本次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只作为本次招标的依据,不能作为计量支付和竣工结算的依据。
24.6.2投标报价中的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及竣工结算时不做调整,作为计量支付和结算的依据。清单中所列项目,若施工中没有发生,结算时作为减项予以扣除。施工措施费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因工程量变化、项目内容变更等所有原因而调整;且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所列项目,若施工中没有发生,则招标人不予支付。
24.6.3工程实施期间计量工程量只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24.6.4工程实施期间如遇材料价格发生变化不再进行调整。
24.6.5现场临时变更及签证工程量,经发包人及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核准后,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4.6.6工程变更
24.6.6.1如发生变更,一般技术性设计变更由投标单位考虑各种因素后计入标价内,中标工程造价不再调整。
24.6.6.2实施过程中,如因发包方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由该工程的设计部门出具正式变更图纸及说明,经发包方审核同意签字,由监理方审核并报有关部门审批,送达承包人,方可由承包人施工,由此增加的工程项目的计价方法如下。
24.7承包人负责管理的范围及职责:
(1)管理范围:负责该项目全部专业工程施工管理与协调(包括现场各个单位工程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直至竣工验收的整体工程。
(2)承包人的职责:承包人必须履行对各个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督导、现场管理等职责,控制和监督工程质量、工期、安全。
(3)承包人必须负责统一收集及整理所有专业承包单位的竣工资料,并由承包人负责统一整理移交给发包人。承包人还应对各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进度中的总体情况进行记录,向发包人提交。
(4)承包人对各专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质保期各项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承包人必须按进度计划配备完好的机械设备,设备进场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和发包人批准,禁止调离施工现场。
24.8承包人必须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度、措施等,以确保达到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有权对不合质量标准的部位发出整改、暂停工的指令。若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2小时内口头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在3日内将事故的详细情况以及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报告,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24.9承包人在提供各种报表的同时,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满意的电子文件。
24.10凡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产品或材料,因此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均由施工单位负责。
24.11工程施工中,因施工单位原因出现质量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经建设单位或质检部门提出进行返工的,其全部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24.12施工单位应对本工程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还要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凡因违反安全措施而造成的罚款,人身伤亡事故或伤害他人事故,均由施工单位负责。
24.13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标准、噪声标准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并制定措施,施工过程中因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24.14本工程保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执行。
24.15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一经发现将对承包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并限其在两天内整改,如整改无效将取消中止合同,限期撤场。
24.1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24.17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国家相关安全规定和自身安全的需要,自行解决夜间施工及安全保卫用照明,以便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其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24.18承包人须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将上述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24.19 承包人负责保护已完工程成品,费用已含在总报价中。
24.20承包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施工期间全部安全责任和相关费用。安全事故由责任方负责。因承包人原因出现的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发包人协助完成,所需费用含在总报价中。
24.21工程质量验收达到不合格标准的,由承包人负责整改并达到合格标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从承包人的工程应付款中扣除,并不解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继续施工和交验的义务。
25、本项目的招标代理费与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开标评标公证费均由中标人支付。
25.1招标代理费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及天津市物价局‘津价房地[2008]136号’文件规定执行。
25.2开标评标评委费、公证费据实结算。
25.3以上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时需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列项。投标人在中标后须支付全部招标代理费及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及开标评标公证费。
26、招标文件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27、联系方式
招标人:天津滨海旅游区置地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旅游区安正路188号天津滨海旅游区投资服务中心A区
联系人:张洪波
招标代理机构:天津城投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奥城商业广场A3写字楼三层
联系人:胡蕾蕾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第三章 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
执行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天津滨海旅游区置地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工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天津市滨海旅游区
工程内容: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全部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资金已落实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建设单位所发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工程全部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5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滨海旅游区。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盖章备案后生效。
发包人:天津滨海旅游区置地有限公司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户:
帐 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异或相互矛盾,或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承包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应就此向承包商做出必要的解释。为了解释的目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投标书及其附件10、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约定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行业、地区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详见施工图设计、招标文件
1)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低于国家、地区或行业标准的,按国家、地区或行业标准执行;
2)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高于国家、地区或行业标准的,按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约定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图纸2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施工图所涉及的一切内容均为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在其他任何地方使用、转让或提供给第三人,不得复制。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照国家监理规范及天津市、旅游区有关规定,同时依照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相关内容和权利进行施工全过程监理 。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解除、变更或增加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义务和工作;
(2)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
(3)决定工期延长;
(4)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和非重要单位工程部分;
(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
(6)确定索赔额、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及有关暂定金额的使用;
(7)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包括最终工程款和阶段性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等。
(8)其他应由发包人批准的情形。
监理合同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