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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财务会计与经济管理基础知识分析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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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总 论   考情分析   近三年考试中所占的分值平均为13分左右,考生应该重点理解记忆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法律知识。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的本质和特征   1.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解释: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提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规范基本特征的有( )。   A.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B.国家制定或认可   C.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D.取得社会公众认可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   2.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   3.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3)国家(特定主体);(4)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2)非物质财富;(3)行为;(4)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2007年)   A.公民   B.企业   C.物   D.非物质财富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选项C和选项D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提示: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1.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2.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1)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   (2)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   提示:它们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有( )。(2011年)   A.自然灾害   B.公民死亡   C.签订合同   D.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1)选项AB属于法律事件;(2)选项CD属于法律行为(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①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②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提示: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特别行政区法律;   (7)行政规章   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②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8)国际条约   提示: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非规范性文件不是法的形式之一。   【例题·单选题】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是( )。(2010年)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行政规章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所以本题答案是选项B。选项A“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不包括“常委会”;选项C“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选项D“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制定。   2.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3)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4)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 (6)公法和私法 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   提示:《民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实体法、一般法、国内法、私法。   【例题·单选题】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为依据进行分类的是( )。(2011年)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一般法和特别法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是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二、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例题·单选题】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解决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纠纷。与人身有关的纠纷,不适用仲裁法,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劳动争议以及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可以由法律规定的组织仲裁,但不由仲裁法调整。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例题·单选题】甲、乙发生合同纠纷,继而对双方事先签订的仲裁协议效力发生争议。甲提请丙仲裁委员会确认仲裁协议有效,乙提请丁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关于确定该仲裁协议效力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2010年)   A.应由丙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   B.应由丁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定   C.应根据甲、乙提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时间先后来确定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或丁法院裁定   D.该仲裁协议自然失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所以答案是B。   (六)仲裁裁决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提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签收意味着拒绝调解)   8.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3个人,3种意见),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9.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解释: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仲裁审理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1年)   A.除当事人协议外,仲裁开庭进行   B.仲裁员不实行回避制度   C.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D.仲裁庭可以进行调解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三、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提示: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③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例题·多选题】甲企业得知竞争对手乙企业在M地的营销策略将会进行重大调整,于是到乙企业设在N地的分部窃取乙企业内部机密文件,随之采取相应对策,给乙企业在M地的营销造成重大损失,乙企业经过调查掌握了甲企业的侵权证据,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其可以选择提起诉讼的法院有( )。(2010年)   A.甲住所地法院   B.乙住所地法院   C.M地法院   D.N地法院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权。根据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题中,侵权行为实施地是N地(N地的分部实施窃取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是M地(乙企业在M地的营销策略),被告是甲企业,所以答案是ACD。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包括: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绝对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解释:也就是说,对在20年内始终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诉讼保护。   【例题·单选题】198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 )。   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权利人在2007年2月8日之前知道的,应当自“知道”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2)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0年为最长诉讼时效。在本题中,权利人自权利侵害“发生”之日起20年的最后几个月才知道,因此,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2008年2月8日。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提示: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①当事人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③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的延长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特殊情况是否延长,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   【例题·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 )。(2010年)   A.当事人提起诉讼   B.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C.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D.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答案是ABC。选项D是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四、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解释: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例题·多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有( )。(2009年)   A.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B.企业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其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C.社会团体对行政机关作出其有关资质证书中止的决定不服的   D.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的决定不服的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行政复议范围。根据规定,行政人员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选项ABC都是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均可以依规定提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级复议)   6.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例题·多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被申请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有( )。(2011年)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   B.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C.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   D.适用依据错误的行政行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清、证据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当的。   五、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1.法院受理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2.法院不受理的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掌握)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例题·多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应当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   A.××直辖市部分市民认为市政府新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侵犯他们合法权益   B.某税务局工作人员吴某认为税务局对其作出记过处分违法   C.李某认为某公安局对其罚款的处罚决定违法   D.某商场认为某教育局应当偿还所欠的购货款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1)根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如本题A选项情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如本题B选项情形。(2)本题D选项情形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解决(3)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本题C选项情形。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审理和判决   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3.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提示: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4.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5.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民事违法、违约行为或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10种: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单位对其依行政程序所给予的制裁。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有: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给予的制裁后果,即刑罚。刑罚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形式。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1.主刑包括:   (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 (5)死刑。   2.附加刑包括:   (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责任的是( )。(2011年)   A.停止侵害   B.罚款   C.返还财产   D.支付违约金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1)选项ACD属于民事责任;(2)选项B属于行政责任。 专题二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是2010年教材按照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编写,考试各种题型均可出现;2011年考试中本章分值为13分,预计2012年考试中本章分值将达到15分左右。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解释:在我国劳动者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用人单位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2.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提示:“其他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件:居民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其他名义”实践中一般是以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形式收取费用。   (3)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4)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及要求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未定合同时间 用人单位 劳动者 用工1个月内 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不与用人单位签合同,只能获得劳动报酬,无经济补偿。 用工满1月未满1年 (1)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提示:首月不罚;公式:工期乘2减1) 不与用人单位签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 用工满1年 (1)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 (3)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 --   (二)例外情况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例题·单选题】2011年3月1日,甲公司与韩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每月15日发放工资。韩某3月10日上岗工作。甲公司与韩某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 )。(2011年)   A.2011年3月1日   B.2011年3月10日   C.2011年3月15日   D.2011年4月10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本题中,劳动合同签订于2011年3月1日,但韩某3月10日才上岗,劳动关系自2011年3月10日起建立。   三、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会在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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