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机电设备大型部件管理及
有偿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各资产管理站对储备库的大型部件的管理,提高大型部件使用率,保障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伊东煤炭公司所属各生产矿井。
第三条 大型部件:综采、主运、洗选系统中重要设备部件,指具有可修复性,能重复使用,价值昂贵的部件。具体范围如下:
1、采煤机:截割电机、减速器、牵引箱、摇臂、调高油缸、变频器。
2、主运皮带机:电机和配套的减速器及各种滚筒。
3、工作面运输机转载机:电机减速器、链轮组件。
(大型部件明细详见附表)
第四条 大型部件由资产管理部管理,矿区资产站储备,生产单位申请有偿租用,其它部件由生产单位按配件自行储备。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资产管理部负责大型部件采购计划协议的签订及全寿命管理。
第六条 物资供应部负责大型部件的采购、验收。
第七条 各矿区资产管理站负责储备库大型部件的储备,负责配合使用单位对部件的保养。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八条 大型部件需订货时,使用单位编制建议计划,报资产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上报公司。
第九条 公司批准大型部件购置计划后,由资产管理部签订购货合同(指代储代销商品),物资供应部执行采购程序。
第十条 资产管理部每季对大型部件库存、期货、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分类汇总,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编制购置计划和维修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核后上报公司。大型部件购置,出库列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物资供应部每周向资产管理部反馈大型部件采购,到货情况。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二条 新到大型部件由物资供应部组织相关单位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大型部件不予办理结算等手续,各资产管理站负责建立大型部件台帐。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返回的大型部件由各资产管理站组织使用单位共同验收。
第十四条 外委修复的大型部件,由资产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承修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站负责保管。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从大型部件投运后三天内,应返回旧件,并将部件清理干净,交到指定地点,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使用单位需向资产管理站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迟。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十六条 大型部件的日常维修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使用中的大型部件需要大修时,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部确认,可更换完好的大型部件。更换后待修的大型部件,由资产管理部统一委托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 大型部件的大修由资产管理部组织使用单位确定大修计划,并与委托维修单位签订大修合同。
第十九条 大型部件维修费用进入大修专项资金,由于违反操作规程,维护不当,发生的维修费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大型部件维修过程中,资产管理部安排专人全程跟踪维修情况,对维修中更换的部件和安装质进行检查和确认,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大型部件统一进行管理,各资产管理站管理员负责大型部件系统帐目调整,实物调拨管理,其他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对大型部件的调拨。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负责建立在用及备用大型部件台帐,负责在用大型部件日常维修及现场备用大型部件的日常保养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租用大型部件时,必须向资产管理站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出库手续,运输费由使用方承担,资产管理站及时变更大型部件台帐及有偿使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由于质量问题损坏的大型部件,更换时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站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后,向供货商提报索赔申请,可不办理租赁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大型部件租用时按后附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由于使用不当造成大型部件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按净值赔偿。
第二十七条 使用费收取原则:
1、综采设备:部件原值大于100万元日使用费=部件原值×0.05% 部件原值小于100万元日使用费=部件原值×0.1%
2、皮带运输系统设备部件日使用费=部件原值×0.2%
3、煤机截割滚筒、摇臂、三机链轮日使用费=部件原值×0.1%
4、退租前(部件安排大修)累计收费总额不超过部件原值60%。如部件没有维修价值直接报废,收费总额为100%。
5、租用大修后的部件,日折旧费收取标准与租用新部件相同,退租前的累计收费标准按新部件的40%计算。
第二十八条 大型部件利用大修专项资金,安排大修参考的条件:
1、租用费达到60%;
2、工作面推进量或过煤量:一般采煤机部件按照工作面推进量达到数值安排大修,运输设备部件按照过煤量达到数值安排大修。
第二十九条 矿区资产管理站应全面跟踪大型部件的使用情况,切实掌握大部件及配套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使用操作情况,为合理的安排部件的大修和提高大型部件的管理质量提供基础资料。
第七章 报废及处置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站根据大型部件使用情况,定期向公司提交报废申请,经公司有关部门人员鉴定后按相关办法处置。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替换下的损坏大型部件,及时提出修复报告,若未按规定修复导致影响生产的,对责任单位每次罚款2000元。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办手续领用大型部件,必须在3天内补办手续,否则延误1天罚款200元。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必须在3天内将旧件返回到规定地点,每延误1天罚款200元。返还的大型部件未按规定清理卫生的,给予使用单位200元/台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未经资产管理站同意私自拆件的,对拆件单位和存放单位各罚款500元,并限期恢复。
第三十五条 备用到现场的大型部件,损坏或丢失时,按部件净值扣款。
第三十六条 为确定各资产管理站大型部件台帐真实、准确,除资产管理站管理员负责帐目调整、实物调拨管理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调拨,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附:大型部件有偿使用明细表
附表: 大型部件有偿使用明细表
序号
设备名称
部件名称
使用费
备注
1
采煤机
截割滚筒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1%
2
摇臂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05%
3
截割电机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05%
4
牵引电机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1%
5
泵电机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1%
6
截割调高油缸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1%
7
牵引块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1%
8
破碎机(包含电机)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1%
9
牵引减速箱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1%
10
变频器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1%
11
三机
刮
板
机
电机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1%
12
减速器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1%
13
链轮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1%
14
转
载
机
电机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1%
15
链轮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1%
16
破
碎
机
电机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1%
17
减速器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1%
18
泵站
电机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1%
19
泵头总称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1%
20
自移机尾
折返滚筒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2%
21
顺槽胶带机
电机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2%
22
APW绞车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2%
23
驱动滚筒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2%
24
顺槽胶带机
卸载滚筒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2%
25
储带仓滚筒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2%
26
液压支架
立柱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2%
27
给料破碎机
破碎电机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2%
28
泵电机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2%
29
破碎减速机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2%
30
运输机减速机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2%
31
行走减速机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2%
32
主运输胶带机
电机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2%
33
减速器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2%
34
调速型液力耦合器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2%
35
驱动滚筒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2%
36
卸裁滚筒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2%
37
机尾滚筒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2%
38
改向滚筒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2%
39
逆止器
部件原值*租赁天数*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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