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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pc****0 文档编号:8135173 上传时间:2025-02-0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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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筑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乌素露天煤矿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安装工程。 第三条 哈尔乌素露天煤矿项目建设管理部安监站对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安全实行监督、检查管理,并接受准能公司安监局对建筑施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 哈尔乌素露天煤矿项目建设管理部安监站(以下简称安监站)负责施工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第二章 建设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

2、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六条 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 设计单位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在设计中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第九条 施工采购的各种材料、工器具、设备等的安全设施应当保障人体健康,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或者地方标准的,必须保证人身、财产的安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的目标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当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工具,并告知其正确的使事用方法。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施工机具。已经报废的机具,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安

4、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国家安全监察局主管部门考核合,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费应当专款专用。 第四章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总分包的建筑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把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报安监站备案。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

5、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书面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下列危险作业工程,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编制专项施工安全设计,并按规定报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一)基础施工; (二)地下工程施工; (三)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和拆除; (四)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和架设机具拆装; (五)模板工程; (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七)其他危险作业。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专业检查、职工自检、定期检查和安全日检制度。 对于施工安全设施、架设机具、机械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检查、维修和保养登记簿。 第二十三条 安全技

6、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二十四条 用地红线范围内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的场地和道路,应当全部用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有预防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急救的设施。 第二十六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五章 事故报告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人们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毁坏、失当,发生了违背人们意愿的不辛事件。它的发生,可能迫使其有目的行动暂时或永久地停止,其后果,可能造成人员的伤害或物质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安监

7、站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的书面报告。 事故的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三十条 安监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将情况上报准能公司安监局并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安监站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相邻建筑物和设施损毁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站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违章施工或者施工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监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乌素露天矿项目建设管理部 200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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