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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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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济质监〔2008〕22号 ━━━━━━━━━━━━━━━━━━━━━━━━━━━━ 关于开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 评定工作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167-2006《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根据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办法(豫监量发〔2008〕70号)和河南省地方标准DB/T520-2008《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准则》(见附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范围 列入济源市重点耗能行业“节能行动计划”的企业。 二、方法步骤 1、申请:凡被列入济源市重点耗能行业“节能行动计划”的企业均可向济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提出申请,申请格式详见河南省地方标准DB/T 520-2008《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准则》附录A。 2、服务:对受理的申请单位,市局通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计量专家,深入到企业开展咨询服务活动,指导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帮助企业完善能源计量检测体系,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手册,深入开展节能降耗服务。 3、评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报材料符合河南省地方标准DB/T 520-2008《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准则》要求的单位安排能源计量评审专家组,依据《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办法》,对申请企业的能源计量检测能力、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能力进行评审。 4、发证:根据评审结果,对于符合DB/T 520-2008《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准则》和JJF1112-2003《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规范》的重点耗能单位,由省局颁发《完善计量检测体系证书》和《河南省能源计量先进单位证书》;对于符合DB/T 520-2008《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准则》和JJF(豫)1001-2006《河南省计量合格确认规范》的重点耗能单位,由省局颁发《计量合格确认证书A级》和《河南省能源计量合格单位证书》。其中,凡重点耗能单位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经评审合格的,可同时颁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准予使用定量包装“C”标志。评审不合格的单位为能源计量未达标单位,发给《评审结果通知书》。 5、公告:对通过能源计量评定的企业,市局和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定期向社会公告。 6、检查:凡取得河南省能源计量先进单位证书的用能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监督检查。不能持续保持评定时的计量保证能力的企业,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将撤销其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三、具体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重点能源消耗单位,要把此次争创活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企业能源计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来抓,指定专人负责,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力度,确保争创活动扎扎实实,取得成效。 2、深入企业,搞好服务。局属各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企业搞好调查研究服务,急企业所急,帮企业所需,推动企业节能降耗工作扎实开展。 3、表彰先进,推动工作。年底,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对取得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同时对不满足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的能源计量未达标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27条、第74条予以处罚,并向社会曝光。 附件:1、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办法 2、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准则 (联系人:郑剑桥 联系电话0391-6610005)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计量 节约能源 评定 通知 济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8年3月27日印发 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提高能源计量管理水平,指导、帮助建立与其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体系,保证量值的准确、可靠,评价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保证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据GB 17167-2006《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和DB/T 520-2008《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源计量评定是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本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检测能力、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能力的评定,对用能单位在“十一五”期间能源计量达标水平的评定。 第三条 省局对评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能源计量评定的申请、评审、发证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能源计量评定采取与计量检测体系评审工作或计量合格确认工作相结合方式进行。 用能单位应建立计量检测体系。用能单位根据计量检测体系的自我评价结果,可自主选择计量检测体系评价方式。 第五条 能源计量评定由用能单位向当地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采取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和帮助的方式进行。重点评定对象是列入河南省重点耗能行业“3515节能行动计划”的企业。 能源计量评定的受理、评审委托、现场评审及审批发证工作与计量检测体系评审或计量合格确认可同步进行,评定参照《河南省计量合格确认工作程序》执行。 第六条 能源计量评定的评审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计量中介组织承担。 第七条 能源计量评定的评审由计量检测体系评审员承担,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评审员和专家的管理参照《河南省计量检测体系考评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评审依据: 1、DB/T 520-2008《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准则》; 2、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有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标准的,可依据行业标准作为评审依据 3、ISO 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及JJF1112-2003《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规范》; 4、JJF(豫)1001-2006《河南省计量合格确认规范》。 5、用能单位的计量体系文件、手册。能源计量管理工作相关内容可单独编写,也可将其纳入计量体系程序文件、工作手册中。 第九条 能源计量评定按申请单位的计量管理水平和计量检测能力分为两级: 1、符合DB/T 520-2008《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准则》和JJF1112-2003《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规范》的,由省局颁发《完善计量检测体系证书》和《河南省能源计量先进单位证书》; 2、符合DB/T 520-2008《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准则》和JJF(豫)1001-2006《河南省计量合格确认规范》的,由省局颁发《计量合格确认证书A级》和《河南省能源计量合格单位证书》; 3、凡重点耗能企业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经评审合格的,可同时颁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准予使用定量包装“C”标志; 4、评审不合格的,发给《评审结果通知书》。 第十条 能源计量评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通过能源计量评定的企业名单,由省局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对已取得能源计量评定证书的用能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省局组织监督检查。不能持续保持评定要求的,应限期责令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省局撤销其证书,并备案。 第十二条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不满足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27条、第74条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能源计量评定采取协商方式收取评定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能源计量评定工作所依据的各种工作用报告、记录格式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8-02-22实施 2008-02-22发布 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准则 DB41/ T520—2008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目 录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能源计量的种类及范围 5 管理职责 6 人力资源管理 7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8 能源计量器具管理 9 能源计量检测 10 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 11 能源计量效力评价 附录A 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申请书 附录B 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报告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河南省计量测试学会提出,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南省计量测试学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河南省计量协会、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苗瑜、魏辉、王文军、黄玲 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和能源计量评定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 本标准适用于用能单位在能源加工、转换、输送、利用中能源消耗的计量管理及节能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022-2003 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用能单位:使用和消耗能源的企业、事业单位。 3.2 次级用能单位: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 3.3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用(耗)能量超过一定限额的次级用能单位。 3.4 主要用能设备:用(耗)能量超过一定限额的用(耗)能设备。 3.5 一级能源计量:进出用能单位,用于贸易结算的能源计量。 3.6 二级能源计量:用能单位用于内部独立核算的能源计量。 3.7 三级能源计量:独立核算单位对内部或主要用能设备进行核算的能源计量。 4 能源计量的种类及范围 4.1本标准所称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焦炭、煤气、热力、电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4.2能源计量范围: 4.2.1 输入、输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4.2.2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或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4.2.3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已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5 管理职责 5.1领导职责 用能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根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能源政策以及本单位的生产、科研、开发、经营活动需要,制定能源计量管理目标,并组织实施。 5.2管理机构 用能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设置能源计量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本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最高管理者应明确能源计量管理机构职能,并确保职能有效行使运行。 5.3体系文件 5.3.1用能单位对能源计量应实行归口管理,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使其能够持续运行并保持有效性。 5.3.2用能单位应建立、保持和使用文件化的程序来规范能源计量人员行为、能源计量器具和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 5.4能源计量的分级管理 用能单位对能源计量应实行分级管理。进出用能单位进行结(核)算的能源计量为一级,即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用能单位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间进行成本或消耗核算的能源计量为二级,即次级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用能单位独立核算单位内部对车间(装置、系统、工序、工段和用能设备等用能单元和主要用能设备)进行核算的能源计量为三级,的能源计量。 6 人力资源管理 6.1用能单位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能源计量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修等能源计量管理工作,以及能源计量数据的监督管理。 6.2 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应通过相关部门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用能单位应建立和保存能源计量管理人员的技术档案。 6.3 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维修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7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7.1用能单位应制定能源计量网络图,确定能源计量分类管理级别,依据本单位经营管理需要和法规管理要求,配备符合预期使用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 7.2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其计量特性必须满足使用需要并符合计量法制要求。部门或行业对能源计量器具配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其规定执行。 7.3 用能单位应按规定的能源种类,配备符合规定数量的计量器具。 7.3.1用能单位根据能源使用种类配备计量器具时,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 单位:% 能源种类 一级能源计量 二级能源计量 三级能源计量 电力 100 100 95 固态能源 煤炭 100 100 90 焦炭 100 100 90 液态能源 原油 100 100 90 成品油 100 100 95 重油 100 100 90 渣油 100 100 90 气态能源 天然气 100 100 90 液化气 100 100 90 煤气 100 90 80 载能工质 蒸汽 100 80 70 水 100 95 80 可回收利用的余能 90 80 -- 注:1. 进出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可采用非直接计量载能工质流量的其它计量结算方式。 2. 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可以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3. 在主要用能设备上作为辅助能源使用的电力和蒸汽、水、压缩空气等载能工质,其耗能量很小(低于表3的要求)可以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7.3.2符合表2要求的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应加装计量器具。 表2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能源 种类 电力 煤炭、焦炭 原油、成品油、 石油液化气 重油、渣油 煤气、 天然气 蒸汽、热水 水 其它 单位 kW t/a t/a t/a m3/a GJ/a t/a GJ /a 限定值 10 100 40 80 10 000 5 000 5 000 2 926 注:1. 表中a是法定计量单位中“年”的符号。 2. 表中m3指在标准状态下,表3同。 3. 2 926 GJ相当于100 t标准煤。其它能源应按等价热值折算,表2类推。 7.3.3符合表3要求的主要用能设备应加装计量器具。 表3 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能源 种类 电力 煤炭、焦炭 原油、成品油、 石油液化气 重油、渣油 煤气、 天然气 蒸汽、热水 水 其它 单位 kW t/h t/h t/h m3/h MW t/h GJ /h 限定值 100 1 0.5 1 100 7 1 29.26 注: 1. 对于可单独进行能源计量考核的用能单元(装置、系统、工序、工段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2. 对于集中管理同类用能设备的用能单元(锅炉房、泵房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7.4能源计量器具配置准确度等级应满足表4的要求。 表4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要求 计量器具类别 计 量 目 的 准确度等级要求 衡 器 进出用能单位燃料的静态计量 进出用能单位燃料的动态计量 0.5 电能表 进出用能单位有功交流 电能计量 I类用户 0.5S II类用户 0.5 III类用户 1.0 IV类用户 2.0 V类用户 2.0 进出用能单位的直流电能计量 2.0 油流量表 (装置) 进出用能单位的液体能源计量 成品油0.5 重油、渣油1.0 气体 流量表 (装置) 进出用能单位的气体能源计量 煤气2.0 天然气2.0 蒸气2.5 水流量表 (装置) 进出用能单位水量计量 管径不大于250mm 2.5 管径大于250mm 1.5 温度仪表 用于液态、气态能源的温度计量 2.0 与气体、蒸汽质量计算相关的温度计量 1.0 压力仪表 用于气态、液态能源的压力计量 2.0 与气体、蒸汽质量计算相关的压力计量 1.0 注1:当计量器具是由传感器(变送器)、二次仪表组成的测量装置或系统时,表中给出的准确度等级应是装置或系统的准确度等级。装置或系统未明确给出其准确度等级时,可用传感器与二次仪表的准确度等级按误差合成方法合成。 注2:运行中的电能计量装置按其所计量电能量的多少,将用户分为五类。I类用户为月平均用电量50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10000kVA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II类用户为小于I类用户用电量(或变压器容量)但月平均用电量10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2000kVA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 III类用户为小于II类用户用电量(或变压器容量)但月平均用电量1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315kVA及以上的计费用户;IV类用户为负荷容量为315kVA以下的计费用户;V类用户为单相供电的计费用户。 注3:用于成品油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0.2。 注4:用于天然气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应符合GB/T18603《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附录A和附录B的要求。 8 能源计量器具管理 8.1用能单位应对能源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管理,建立管理台帐,编制量值溯源计划表,参照JJF(豫)1001-2006《河南省计量合格确认规范》中《测量设备的ABC分类管理原则》的规定,制定测量设备分类管理办法。 8.2 用能单位应备有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表中应列出能源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编号、用能单位管理编号、安装使用地点、运行状态(指合格、准用、停用等信息)。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应备有独立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分表。 8.3 用能设备的设计、安装和使用应满足GB/T 6422-86《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导则》、GB/T 15316-94《节能监测技术通则》中关于用能设备的能源检测要求。 8.4 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包括: a)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 b)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 c)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d)计量器具维修记录; e)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 8.5 用能单位应备有能源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或量值溯源图。 8.6 用能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应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8.7 能源计量器具应实行定期检定/校准。属强制检定的能源计量器具应遵守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8.8 对能源计量器具应实施标识管理。标识管理可按JJF(豫)1001-2006《河南省计量合格确认规范》中《测量设备的确认标识管理原则》的规定,对能源计量器具实行标识管理,标明其确认状态。标识应注明确认日期、有效期、确认人员、确认结论。确认标识可以是标签、代码或其它标识。当以上方法不适用时,应制定有效的代用程序,并形成文件。国家和行业有标识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8.9 计量器具检定 8.9.1 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应依法检定/校准。检定/校准周期(间隔)的调整及确定,应有文件规定。 8.9.2 凡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管理范围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必须登记造册,到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并实施首次检定或周期检定。 8.9.3 属于非强制检定管理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已建立计量标准的,可按规定自行开展检定/校准。 对不能自行检定、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将其送到有资格对社会开展检定/校准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检定/校准。 8.10 用能单位对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情况进行统计,计算本单位各级能源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即每级管理的已检定、校准且在有效期内的能源计量器具台件数与能源计量器具的总台件数之比。对于未溯源的能源计量器具单独列出,作出说明。 8.11 对于无法拆除、无法溯源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制定在线校准、核查、比对方法,并评定其准确性、可靠性。 9 能源计量检测 9.1用能单位应有计量检测项目的检测规范。检测规范应包括检测要求、检测设备、检测方法、检测环境条件及检测结果的处理等内容。 9.2应按能源计量检测规范的要求,实施能源计量检测,确保原始能源计量数据准确、可靠,并保存检测工作记录。 10 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 10.1 用能单位对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处理、传输、记录和报告应实行统一管理。 10.2 用能单位易建立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分析中心,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对计量检测数据的适时监测和网络化管理,快速准确反映用能单位计量数据情况。能源计量数据的传输、采集与记录应规范统一。 10.3 能源计量数据的形成。由能源计量数据分析人员对传输或采集到的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确认其有效性,进行数据分析核对,以及能源计量数据修正(必需时),最终形成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结算或核算数据。 10.4 用能单位应设立相应能源计量报表,正确、及时报告各级、各类能源计量结算和/或核算数据。能源计量报表格式应便于汇总与分析,积极采用电子化报表和网络化传输方式。 10.5 用能单位应对能源计量数据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对能源计量数据监测活动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真实、准确。 11 能源计量效力评价和评定 11.1 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效力和管理开展评价和评价,评价和评价方法包括自我评价、评价和政府评价、评定。 11.2 自我评价 用能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进行评价,以满足国家节约能源、降低消耗的总体要求。评价依据包括: a)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和节能计划指标; b)行业下达的节能目标和节能计划指标; c)用能单位制定的节能目标和节能计划指标; d)用能单位推广国家节能技术使用情况; e)用能单位推广节能技术总投入;能源计量投入; f)用能单位本年度节能降耗的效益。 g)政府能源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的要求。 11.3 政府评价 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效力进行评价。 11.4能源计量管理的评定 11.4.1采用用能单位自愿申报,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导、组织,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状况和水平进行评价。 11.4.2用能单位依据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实际,按照附录A要求,填写能源计量评定申请表,通过当地省辖市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申报。 11.4.3能源计量评定由省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能源计量评定按申请单位计量管理水平和实际检测能力分为三个级别即:能源计量先进单位、能源计量合格单位和能源计量未达标单位。 11.4.4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的评定结果,依据附录B填写评定报告。经评定符合达标要求的,分别颁发相应证书,对于未达标的应限期整改以达到标准规定的要求。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 申请书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编制 1 概况 1.1 单位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人代表: E-mail: 被授权人(非独立法人单位填写): E-mail: 1.2 主管部门名称(无主管部门的不填) 地址: 邮编: 电话: 手机: 传真: 法定代表: 职务: E-mail: 1.3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注册类型: 单位规模: 所属行业: 年销售额(年服务收入): 机构代码: 单位人数: 主要产品或服务范围: 1.4 计量管理部门(名称) 负责人: 职务: E-mail: 电话: 手机: 传真: 联系人: 职务: E-mail: 电话: 手机: 传真: 1.5 计量人员 专(兼)职计量人数: 持检定员证人数: 注册计量师人数: 内审员人数: 1.6 测量设备(计量器具) 总台件数: 强检器具(台)件数: 一级能源计量(台)件数: 二级能源计量(台)件数: 三级能源计量(台)件数: 1.7 建立计量标准数量: 1.8 计量体系认证情况: 1.9 质量体系及其它体系认证情况: 2 主要能源消耗情况: 种类 耗量 折标准煤(t) 种类 耗量 折标准煤(t) 煤(t) 焦炭(t) 原油(t) 电(kWh) 汽油(t) 柴油(t) 水(m3) 采暖水(m3) 压缩空气(m3) 蒸汽(m3) 煤气(m3) 天然气(m3) 总计(标准煤)(t) 申请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 评定报告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定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编制 表B-1 能源计量评定审查登记表 评定单位 评定组长 评定日期 被评定单位 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单位规模 所属行业 法人代表 电 话 E-mail 被授权人 (非独立法人单位填写) 电 话 E-mail 联系人 电 话 E-mail 职工人数 检 定 员 人 数 注册计量师 人 数 分管能源 计量部门 名称 负 责 人 电 话 传 真 能源计量器具总数 台(件) 强检能源计量器 具 数台(件) 一级能源 计量器具 台(件) 二级能源 计量器具 台(件) 三级能源 计量器具 台(件) 计量体系 认证情况 质量体系 及其它体系 认证情况 评定依据 表B-2 能源计量评定表 政策和 行业指标 1、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和节能计划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2、行业下达的节能目标和节能计划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用能单位制定的节能目标和节能计划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用能单位推广使用国家节能技术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用能单位推广节能技术总投入__________万元;能源计量投入__________万元。 6、用能单位本年度节能降耗的效果折合标准煤:______________万吨。 7、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定项目 评定内容 评定记录 符合 不符合 有缺陷 不适用 评定记事 5 管 理 职 责 1、 领导职责 用能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需要制定能源计量管理目标,并组织实施。 2、 管理机构 用能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设置能源计量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本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 3、 体系文件 用能单位对能源计量应实行归口管理,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使其能够持续运行并保持有效性。 用能单位应建立、保持和使用文件化的程序来规范计量人员、计量器具、计量数据的管理。 4、 能源计量的 分级管理 用能单位对能源计量应实行一级能源计量、二级能源计量、三级能源计量的分级管理。 评定项目 评定内容 评定记录 符合 不符合 有缺陷 不适用 评定记事 6 人力 资源管理 1、用能单位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修等能源计量管理工作。 2、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应通过相关部门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用能单位应建立和保存能源计量管理人员的技术档案。 3、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维修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7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1、应按本单位能源管理、服务、及法规的要求,制定能源计量网络图,确定能源计量检测项目,配备符合预期使用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 2、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其计量特性必须满足使用需要并符合计量法制要求。部门或行业对能源计量器具配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其规定执行。 3、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配备率=×100% 主要用能单位配备率:应配备_____台(件);实际配备_______台(件),占____%。 次级用能单位配备率:应配备______台(件);实际配备_______台(件),占____%。 主要用能设备配备率:应配备______台(件); 实际配备_______台(件),占____ %。 4、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合格率 配备合格率= ×100% 主要用能单位配备合格率:配备合格____台(件);实际配备______台(件),占____%。 次级用能单位配备合格率:配备合格____台(件);实际配备______台(件),占____%。 主要用能设备配备合格率:配备合格____台(件);实际配备______台(件),占____%。 评定项目 评定内容 评定记录 符合 不符合 有缺陷 不适用 评定记事 8 能 源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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