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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试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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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试行规定 作者: 来源: 日期: 2006-03-17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改善施工人员特别是作业人员的生活条件,保障其健康和安全,构建整洁、文明的生活环境,完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以下称生活区)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武汉市人民政府109号令《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 1.3 本规定生活区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人员集中居住、办公和活动的区域。 1.4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1.5 生活区应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按规范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时,应设置双层安全防护;确属不具备条件的,应在施工现场附近另行设置生活区。 1.6 施工方不得在在建工程内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及活动场所。 1.7 生活区应设在安全、远离粉尘和污染源处;生活区不得成为存放、运输、加工建设工程材料、制品的场所及通道。 1.8 生活区内的设施及活动不应影响环境,不妨碍市容、市貌,不干扰生活区周边居民。 1.9 生活区由施工企业负责。施工方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负责生活区的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设立生活区。实行施工分包的,总包方应将分包方生活设施纳入生活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2.1 生活区应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满足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要求。 2.2 生活区应场地平整,无积水,道路应硬化并配备路灯,根据条件进行绿化和美化。 2.3 生活区应设封闭围挡。围挡应坚固、美观,其高度不低于1.8m。 2.4 生活区内应设置食堂、宿舍、厕所、盥洗处、淋浴间、办公室、文体娱乐场所、收发室(门卫)等临时建筑物;可根据条件设置晒衣场、小卖部等。 2.5 生活区临时建筑物不得建在高压线下,不得建在塔吊塔臂影响范围内,不得建在有可能导致临时建筑物危险处;不得建在通讯电缆、煤气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的井、沟、盖上。 2.6 生活区临时建筑物应符合安全和使用要求,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不得用易燃材料搭设。 2.7 生活区临时建筑物宜采用装配式活动房,装配式活动房应具有产品合格证。重复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及轻钢结构应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2.8 生活区临时建筑物的建造应有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由总包方报监理方批准;临时建筑物应经施工、监理、使用方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9 施工方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拆除、清运生活区的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临时建筑物的拆除应有拆除方案,拆除方案应由总包方报监理方批准;拆除过程中应有安全员监督。 2.10 生活区应建立管理规章制度,生活区管理资料应纳入总包方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资料。 2.11 生活区应定期对居住人员进行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环保等教育。 2.12 生活区内设施应有防雷措施。 第三章 食堂 3.1 食堂规模应与就餐人员相适应,食堂包括售饭菜厅、厨房、制作间、贮藏室、开水房、库房及燃料存放间等。 3.2 食堂周围环境应安全、清洁,无污染物堆积,食堂应距厕所不少于20m;食堂不得建在较低场地处。 3.3 食堂所用建筑、装饰材料和设施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及防疫要求。 3.4 食堂应通风、采光条件良好,并设纱门、纱窗。 3.5 食堂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墙面1.5m以下应贴瓷砖;厨房、制作间、开水房地面应硬化防滑。 3.6 食堂应使用清洁能源做燃料,不得采用油毡、浸沥青木等有毒材料做燃料。 3.7 食堂应配备必要的消毒设备,炊具、餐具和各类用品应摆放整齐,保持食堂清洁。 3.8 厨房应配备冷藏设施,设置符合卫生条件的灶台,排油烟设备,专用容器,密闭式储水桶,生、熟食分开的案板、刀具、器皿及储藏柜等。 3.9 粮食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处,存放台距地面和墙面距离不小于0.2m,粮食储存间门应设防鼠板。 3.10 食堂应设隔油池、泔水桶,垃圾应及时清运;下水管道应设过滤网并与市政污水管网连接。 3.11 有条件的食堂应设餐厅,餐厅应配备餐桌、櫈子,有条件的夏、冬两季可配备必要的降温及采暖设备。 第四章 宿舍、办公室 4.1 生活区内服务于施工作业的办公区(室)应与宿舍区分开设置,生活区内的办公区(室)的功能及规模应与生活区规模相适应。 4.2 宿舍、办公室周围环境应安全、清洁。 4.3 宿舍、办公室的朝向和间距应符合日照、通风及消防要求。 4.4 宿舍、办公室的室内外高差不小于0.3m,四周应设散水和排水沟。 4.5 宿舍室内净高不低于2.6m,通道宽度不小于0.9m;办公室室内净高不低于2.8m,通道宽度不小于1.0m。 4.6 宿舍、办公室墙壁及屋顶应严密,不得透风漏雨;每开间前后墙壁上应各设一樘可启窗户。 4.7 宿舍、办公室门高不低于2.0m,宽度不小于1.0m;宿舍门应向外开启;窗户宽度不小于1.0m,高度不低于1.0m。 4.8 宿舍室内地面应硬化;坡屋面房屋应设吊顶,墙壁、吊顶应刷白;平屋顶屋面应有隔热措施。 4.9 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超过16人,人均住房面积不小于4 .0m2。 4.10 宿舍内应设置单人铺,其尺寸不小于1.9m×0.9m,床铺距地面不低于0.3m,床铺不得超过2层,第二层距第一层床间高度不低于1.0m,距天棚不低于1.0m;床铺摆放间距不得小于0.3m,严禁设通铺。 4.11 宿舍内应设置住宿员工名单标牌;宿舍内应整洁卫生,卧具、用具应摆放整齐。 4.12 宿舍内应设置员工生活用品存放处、晾衣绳等。 4.13 宿舍夏季应有降温设备,冬季有取暖设备,应有防煤气中毒措施。 4.14 宿舍区内有条件的可设文体娱乐场所。 第五章 厕所 5.1 生活区内应设置通风良好的自冲式厕所。 5.2 厕所及其蹲坑应与生活区人数相适应;厕所应有照明设施,应设水龙头和洗手池。 5.3 厕所内墙、蹲坑、坑槽、小便槽均应贴瓷砖,地面应硬化防滑。 5.4 厕所蹲位之间应设隔板,隔挡高度自地面起,不低于0.9m。 5.5 厕所应有符合抗渗要求的带盖化粪池,厕所污水应经化粪池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第六章 盥洗处、淋浴间 6.1 生活区应设置盥洗处、男(女)淋浴间,并保证定时供应热水。 6.2 盥洗处水龙头数、淋浴间淋浴喷头数应与生活区人数相适应,宜采用节水龙头。 6.3 盥洗处、淋浴间地面应硬化防滑。盥洗处应有照明、遮雨措施;淋浴间内墙应贴瓷砖。 6.4 淋浴间应设更衣间或设衣柜、挂衣处、长櫈。 第七章 卫生、防疫、环保 7.1 生活区应执行卫生、防疫、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应有预防食物中毒、急性传染病的措施及应急预案,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明确卫生、防疫、环保责任人,公布联系电话。 7.2 生活区应张贴卫生区划包干图,应有专人清扫、保洁,定期消毒。 7.3 食堂应有卫生管理制度,应具有卫生许可证,应给炊事人员配发工作服、工作帽,工作人员应持健康证上岗,上岗时应衣着干净、整洁,不得穿工作服出食堂,非炊事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堂制作间。 7.4 生活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7.5 生活区应有防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 7.6 生活区的垃圾应分类存放,及时清运。 7.7 生活区的卫生及防疫情况应定期检查。 7.8 生活区内污水应经沉淀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或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无污染排放。 第八章 治安、消防 8.1 生活区应按治安、消防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明确治安、消防责任人,公布联系电话。 8.2 生活区内应严格落实治安管理条例;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8.3 生活区应加强治安管理,防范各类案件发生;严禁在生活区内打架斗殴、赌博、酗酒、传播毒品和淫秽物品等。 8.4 生活区内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予以明显标识。 8.5 食堂应配备干粉灭火器,燃气罐、燃料与用火处应保持安全距离。 8.6 生活区内严禁焚烧废弃物和垃圾。 8.7 生活区内用电实行统一管理,供电系统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 8.8 宿舍室内的电线、灯头、开关等严禁私拉乱接;严禁使用电炉、碘钨灯及60瓦以上的灯泡;严禁用灯泡烘烤衣物、鞋袜等;严禁卧床吸烟。 8.9 盥洗处、淋浴间用电设施应防止受潮引起短路或触电事故。 8.10 生活区应在明显位置张贴匪警110,火警119、急救120等电话号码,张贴灭火器材位置图、紧急通道及疏散示意图。 第九章 装配式活动房 9.1 建造活动房的材料应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活动房应有防火、防风等措施;活动房结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应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 9.2 活动房应与其基础预埋件采用可靠方式连接。 9.3 活动房为2层时,楼梯及走道宽度不小于1.0m,外走道栏杆高度不低于1.0m;办公室门距楼梯不大于30m。 9.4 活动房墙壁及屋顶应采用保温隔热材料,或采用有效的保温隔热措施;宜采用彩色夹芯钢板。 9.5 活动房门窗应密封性能良好,宜采用铝合金或塑钢门窗。 第十章 附则 10.1 本规定作为质量安全措施的内容之一纳入施工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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