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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试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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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试行规定 作者: 来源: 日期: 2006-03-17 第一章 总则1.1 为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改善施工人员特别是作业人员的生活条件,保障其健康和安全,构建整洁、文明的生活环境,完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以下称生活区)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武汉市人民政府109号令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2、章、技术标准。1.3 本规定生活区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人员集中居住、办公和活动的区域。1.4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1.5 生活区应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按规范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时,应设置双层安全防护;确属不具备条件的,应在施工现场附近另行设置生活区。1.6 施工方不得在在建工程内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及活动场所。1.7 生活区应设在安全、远离粉尘和污染源处;生活区不得成为存放、运输、加工建设工程材料、制品的场所及通道。1.8 生活区内的设施及活动不应影响环境,不妨碍市容、市貌,不干扰生活区周边居民

3、。1.9 生活区由施工企业负责。施工方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负责生活区的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设立生活区。实行施工分包的,总包方应将分包方生活设施纳入生活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二章 一般规定2.1 生活区应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满足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要求。2.2 生活区应场地平整,无积水,道路应硬化并配备路灯,根据条件进行绿化和美化。2.3 生活区应设封闭围挡。围挡应坚固、美观,其高度不低于1.8m。2.4 生活区内应设置食堂、宿舍、厕所、盥洗处、淋浴间、办公室、文体娱乐场所、收发室(门卫)等临时建筑物;可根据条件设置晒衣场、小卖部等。2.5 生活区临时建筑

4、物不得建在高压线下,不得建在塔吊塔臂影响范围内,不得建在有可能导致临时建筑物危险处;不得建在通讯电缆、煤气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的井、沟、盖上。2.6 生活区临时建筑物应符合安全和使用要求,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不得用易燃材料搭设。2.7 生活区临时建筑物宜采用装配式活动房,装配式活动房应具有产品合格证。重复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及轻钢结构应符合相关质量要求。2.8 生活区临时建筑物的建造应有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由总包方报监理方批准;临时建筑物应经施工、监理、使用方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2.9 施工方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拆除、清运生活区的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临时建筑物的拆除应有拆除方案,拆除方案

5、应由总包方报监理方批准;拆除过程中应有安全员监督。2.10 生活区应建立管理规章制度,生活区管理资料应纳入总包方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资料。2.11 生活区应定期对居住人员进行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环保等教育。2.12 生活区内设施应有防雷措施。第三章 食堂3.1 食堂规模应与就餐人员相适应,食堂包括售饭菜厅、厨房、制作间、贮藏室、开水房、库房及燃料存放间等。3.2 食堂周围环境应安全、清洁,无污染物堆积,食堂应距厕所不少于20m;食堂不得建在较低场地处。3.3 食堂所用建筑、装饰材料和设施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及防疫要求。3.4 食堂应通风、采光条件良好,并设纱门、纱窗。3.5 食堂制

6、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墙面1.5m以下应贴瓷砖;厨房、制作间、开水房地面应硬化防滑。3.6 食堂应使用清洁能源做燃料,不得采用油毡、浸沥青木等有毒材料做燃料。3.7 食堂应配备必要的消毒设备,炊具、餐具和各类用品应摆放整齐,保持食堂清洁。3.8 厨房应配备冷藏设施,设置符合卫生条件的灶台,排油烟设备,专用容器,密闭式储水桶,生、熟食分开的案板、刀具、器皿及储藏柜等。3.9 粮食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处,存放台距地面和墙面距离不小于0.2m,粮食储存间门应设防鼠板。3.10 食堂应设隔油池、泔水桶,垃圾应及时清运;下水管道应设过滤网并与市政污水管网连接。3.11 有条件的食堂应设餐厅,餐厅应配备餐桌、櫈子

7、,有条件的夏、冬两季可配备必要的降温及采暖设备。第四章 宿舍、办公室4.1 生活区内服务于施工作业的办公区(室)应与宿舍区分开设置,生活区内的办公区(室)的功能及规模应与生活区规模相适应。4.2 宿舍、办公室周围环境应安全、清洁。4.3 宿舍、办公室的朝向和间距应符合日照、通风及消防要求。4.4 宿舍、办公室的室内外高差不小于0.3m,四周应设散水和排水沟。4.5 宿舍室内净高不低于2.6m,通道宽度不小于0.9m;办公室室内净高不低于2.8m,通道宽度不小于1.0m。4.6 宿舍、办公室墙壁及屋顶应严密,不得透风漏雨;每开间前后墙壁上应各设一樘可启窗户。4.7 宿舍、办公室门高不低于2.0m

8、,宽度不小于1.0m;宿舍门应向外开启;窗户宽度不小于1.0m,高度不低于1.0m。4.8 宿舍室内地面应硬化;坡屋面房屋应设吊顶,墙壁、吊顶应刷白;平屋顶屋面应有隔热措施。4.9 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超过16人,人均住房面积不小于4 .0m2。4.10 宿舍内应设置单人铺,其尺寸不小于1.9m0.9m,床铺距地面不低于0.3m,床铺不得超过2层,第二层距第一层床间高度不低于1.0m,距天棚不低于1.0m;床铺摆放间距不得小于0.3m,严禁设通铺。4.11 宿舍内应设置住宿员工名单标牌;宿舍内应整洁卫生,卧具、用具应摆放整齐。4.12 宿舍内应设置员工生活用品存放处、晾衣绳等。4.13 宿舍夏季

9、应有降温设备,冬季有取暖设备,应有防煤气中毒措施。4.14 宿舍区内有条件的可设文体娱乐场所。第五章 厕所5.1 生活区内应设置通风良好的自冲式厕所。5.2 厕所及其蹲坑应与生活区人数相适应;厕所应有照明设施,应设水龙头和洗手池。5.3 厕所内墙、蹲坑、坑槽、小便槽均应贴瓷砖,地面应硬化防滑。5.4 厕所蹲位之间应设隔板,隔挡高度自地面起,不低于0.9m。5.5 厕所应有符合抗渗要求的带盖化粪池,厕所污水应经化粪池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第六章 盥洗处、淋浴间6.1 生活区应设置盥洗处、男(女)淋浴间,并保证定时供应热水。6.2 盥洗处水龙头数、淋浴间淋浴喷头数应与生活区人数相适应,宜采用节水龙头。

10、6.3 盥洗处、淋浴间地面应硬化防滑。盥洗处应有照明、遮雨措施;淋浴间内墙应贴瓷砖。6.4 淋浴间应设更衣间或设衣柜、挂衣处、长櫈。第七章 卫生、防疫、环保7.1 生活区应执行卫生、防疫、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应有预防食物中毒、急性传染病的措施及应急预案,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明确卫生、防疫、环保责任人,公布联系电话。7.2 生活区应张贴卫生区划包干图,应有专人清扫、保洁,定期消毒。7.3 食堂应有卫生管理制度,应具有卫生许可证,应给炊事人员配发工作服、工作帽,工作人员应持健康证上岗,上岗时应衣着干净、整洁,不得穿工作服出食堂,非炊事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堂制作间。7.4 生活区内不得存

11、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7.5 生活区应有防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7.6 生活区的垃圾应分类存放,及时清运。7.7 生活区的卫生及防疫情况应定期检查。7.8 生活区内污水应经沉淀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或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无污染排放。第八章 治安、消防8.1 生活区应按治安、消防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明确治安、消防责任人,公布联系电话。8.2 生活区内应严格落实治安管理条例;不得留宿外来人员。8.3 生活区应加强治安管理,防范各类案件发生;严禁在生活区内打架斗殴、赌博、酗酒、传播毒品和淫秽物品等。8.4 生活区内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予以明显标识。

12、8.5 食堂应配备干粉灭火器,燃气罐、燃料与用火处应保持安全距离。8.6 生活区内严禁焚烧废弃物和垃圾。8.7 生活区内用电实行统一管理,供电系统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8.8 宿舍室内的电线、灯头、开关等严禁私拉乱接;严禁使用电炉、碘钨灯及60瓦以上的灯泡;严禁用灯泡烘烤衣物、鞋袜等;严禁卧床吸烟。8.9 盥洗处、淋浴间用电设施应防止受潮引起短路或触电事故。8.10 生活区应在明显位置张贴匪警110,火警119、急救120等电话号码,张贴灭火器材位置图、紧急通道及疏散示意图。第九章 装配式活动房9.1 建造活动房的材料应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活动房应有防火、防风等措施;活动房结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应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9.2 活动房应与其基础预埋件采用可靠方式连接。9.3 活动房为2层时,楼梯及走道宽度不小于1.0m,外走道栏杆高度不低于1.0m;办公室门距楼梯不大于30m。9.4 活动房墙壁及屋顶应采用保温隔热材料,或采用有效的保温隔热措施;宜采用彩色夹芯钢板。9.5 活动房门窗应密封性能良好,宜采用铝合金或塑钢门窗。第十章 附则10.1 本规定作为质量安全措施的内容之一纳入施工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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