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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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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阜阳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验收、使用等各方主体的行为,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验收、使用、维修保养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阜阳市建筑业管理处(阜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具体负责阜阳城市规划区内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   第二章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第三条 在阜阳市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均应进行备案登记管理。备案登记包括产权备案登记、安装(拆卸)和使用登记。   第四条 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备案登记。产权单位在购机和转移到本市后,到企业施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阜阳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权登记证》。本规定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产权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五条 安拆单位负责办理安拆告知登记。安拆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安拆前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机构,告知时应提交经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的以下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安拆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拆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安拆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拆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拆单位负责本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使用单位负责办理使用登记,领取《阜阳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   第七条 出租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方可对外出租起重机械。   第八条 出租起重机械时,出租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与承租单位签订机械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 出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管理技术档案。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产权登记证等;   (二)机械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保养记录、定期维修保养记录、安全防护装置定期校验记录、检测报告、安装验收记录、每次附着顶升加节后验收记录、事故记录等。   第四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企业管理   第十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登记后,方可承揽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施工任务。   第十一条 安拆单位备案时,应提供本企业的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拆人员资格证书等复印件材料。   第五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的安装(附着顶升加节)或拆卸作业,应由同一个单位承包施工。   第十三条 多塔作业的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制定预防多塔作业相互碰撞措施;未实行总承包的,且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单位进行塔机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使用单位统一制定预防多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安装(附着顶升加节)、拆卸作业前,安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对起重机械各受力构件、传动机构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装置检查记录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核查后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 起重机械安装(附着顶升加节)、拆卸作业中,安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现场指导和监护,并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六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分为以下阶段:   (一)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   (二)自升式起重机械每次附着加节后;   (三)停用半年以上重新启用前或事故大修后。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在使用起重机械前,应当组织出租、安拆、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初步验收合格后,方可报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在起重机械验收工作中,对于验收不合格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监理单位应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自升式起重机械每次附着顶升加节后,使用单位应组织安拆单位、出租单位进行共同验收,验收结果报工程监理单位核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章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与维修保养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起重机械应指定专人操作,落实定人定机制度,操作人员应持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塔式起重机应在专业信号指挥人员的指挥下进行起吊作业,信号指挥人员应持起重机械指挥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对操作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双方签字确认。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作业规定,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填写运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 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对起重机械安全装置和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每班检查情况,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操作人员无法排除事故隐患或情况紧急时,应立即停用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签字确认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机械维修保养管理制度。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后,应按照机械维修保养规程及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日常保养、至少每月一次的定期维修保养和安全防护装置定期校验。   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各类维修保养工作完成后,作业人员应及时填写日常保养或定期维修保养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起重机械维修保养记录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收集、归档备查,机械拆除退场后,各类记录由机械产权单位收集归档。   第二十六条 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装置自检测合格之日起,使用单位或出租单位必须每月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查校验。校验人员应填写安全防护装置定期校验记录,并由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使用单位应每天对安全装置灵敏、有效性进行空运行试验,并做好安全防护装置定期校验记录,保证起重机械安全装置齐全有效,由现场安全员负责监督落实,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收集、归档,并报工程监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七条 出租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管理单机技术档案,实行一机一档制。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后,技术档案必须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起重机械退场后,技术档案由出租单位收回。起重机械管理技术档案内容应符合本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本规定对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验收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停用或拆除;对发现违反法规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对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的设备,不得同意安装,不得审批专项安装方案,不得同意其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安拆单位、检测单位对未取得《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权登记证》的机械不得进行安装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阜阳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表                  2.阜阳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权登记证                 3.阜阳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拆告知登记表               4.阜阳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备案登记申请表               5.阜阳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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