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1:
荆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情况表
检查地区: 检查时间:
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要点
评价记录
验收方法
备注
是
否
事实记录
一、各级政府组织领导情况
1.1组织机构建立和工作机制运行情况
1.1.1各级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1.1.2将专项整治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建立工作责任制;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1.1.3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场所、经费得到落实。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现场检查
1.2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情况
1.2.1 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书面行动方案,明确了整治重点、措施和目标。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1.2.2 明确职责分工,将整治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1.2.3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制定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协调配合共同开展专项整治。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座谈调查
1.3深入动员,部署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1.3.1 通过召开会议、印发文件、举办出征仪式等进行层层动员部署。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1.3.2乡镇基层政府和街道、企业等基层单位了解专项整治工作目标、任务,积极参与专项整治。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座谈调查
1.3.3 三次现场会议后,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1.4深入基层,督察督办情况
1.4.1各级政府领导带队,深入基层,督促检查专项整治工作;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座谈调查
1.4.2各职能部门组织工作组、督查组等,深入基层,指导、督促专项整治工作。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座谈调查,
1.5广泛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宣传
1.5.1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工作方案中包括宣传工作计划,或制定有专门的宣传工作方案;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1.5.2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定期和不定期的宣传专项整治成果;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1.5.3建立并有效运转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积极参与专项整治。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座谈调查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2.1目标完成情况
2.1.1全省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现场检查
事实记录
2.1.2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现场检查
事实记录
2.1.3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现场检查
事实记录
2.1.4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现场检查
事实记录
2.1.5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80%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3%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现场检查
事实记录
2.2工作开展情况
2.2.1组织对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开展抽查检测,加大监测频率和力度,确保本行政区域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监测范围,依法查处批发市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行为;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2.2.2组织开展对违规生产、经营高毒农药行为的查处,加强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抽查和监测;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2.2.3组织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2.2.4 全面检查各级农产品认证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2.2.5依法查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2.3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2.3.1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和完善入市检测制度、不合格产品报告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现场检查
2.3.2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现场检查
2.3.3建立从源头杜绝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的管理与执法联动机制。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2.3.4建立从源头治理违禁添加物非法生产和流入饲料生产领域的管理与执法联动机制。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三、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3.1目标完成情况
3.1.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现场检查
事实记录
3.1.2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现场检查
事实记录
3.1.3彻底解决县市、区、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生产加工的问题。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现场检查
事实记录
3.1.4食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率、年审率达到100%;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建档率、监管率、执行标准登记率、食品添加物质备案率、企业自检率、质量安全承诺率、标准覆盖率达到100%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现场检查
事实记录
3.2工作开展情况
3.2.1 完成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的全面清查,建立所有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具备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小作坊名单。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3.2.2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符合条件的生产加工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加贴加印QS标志。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3.2.3具备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食品小作坊签订全国统一的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监督其执行基本生产条件改造、简单包装和区域限销制度。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3.2.4督促和引导食品生产企业和具备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食品小作坊建立原辅料进厂索证索票制度和原辅料使用台帐制度,建立产品销售台帐制度。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3.2.5对不具备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非法窝点登记造册,移交有关部门并报告地方政府处理。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3.3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3.3.1健全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实现对“三证”齐全的食品企业和具备“一证一照一书”的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健全和完善辖区内所有食品企业和食品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监管档案,并实现动态更新。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现场检查
3.3.2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权责一致的生产许可审批制度。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现场检查
3.3.3认真执行和规范巡查、回访等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管制度,加强对基本安全卫生条件、区域限销、简单包装等食品质量安全承诺的监督检查。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3.3.4加强获证食品企业的证后监管,健全和完善监督抽查、强制检验、年审等监管制度,建立和加强质量追溯、风险预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机制。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3.3.5 建立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四、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4.1目标完成情况
4.1.1县城以上城市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现场检查
事实记录
4.1.2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现场检查
事实记录
4.1.3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由工商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综合治理,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现场检查
事实记录
4.1.4实名登记率达100%(省);不合格食品退市率达100%(省)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现场检查
事实记录
4.2工作开展情况
4.2.1集中开展清理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经营者底数清,并建立了经济户口档案。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4.2.2集中开展对经营者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对未建立的依法进行了处理。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4.2.3集中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4.3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4.3.1 建立和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食品分类监管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完善市场监管机制。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4.3.2 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帐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退市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责任制度等自律制度,完善经营者自律机制。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4.3.3 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新闻媒体、消费者协会以及行业组织的协作与配合。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4.3.4 建立和完善预防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预警应急处置机制。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五、餐饮消费安全整治
5.1目标完成情况
5.1.1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现场检查
事实记录
5.1.2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现场检查
事实记录
5.1.3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现场检查
事实记录
5.1.4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现场检查
事实记录
5.1.5食品卫生监督覆盖率达 100 %(省)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现场检查
事实记录
5.2工作开展情况
5.2.1对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和食堂进行拉网式清查和规范,全面掌握餐饮单位基本情况;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5.2.2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违法活动,依据《食品卫生法》和《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将无证经营情况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取缔的书面报告;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5.2.3严厉查处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卫生法》和《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将违法行为记入档案,并通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5.2.4严厉查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卫生法》和《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将违法行为记入档案,并通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5.3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5.3.1建立和完善餐饮原料进货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5.3.2建立和完善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管理制度;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5.3.3当地政府建立无证查处部门联动机制;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5.3.4建立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防控和预警机制。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六、药品质量安全整治
6.1目标完成情况
6.1.1全面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事实记录
6.1.2建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现场检查
事实记录
6.1.3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现场检查
事实记录
6.1.4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现场检查,随访座谈
事实记录
6.2工作开展情况
6.2.1组织部署,完成对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期间已受理尚未批准的按新药管理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工作;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6.2.2组织部署,完成对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批准生产品种的现场核查工作。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6.2.3在本辖区内实现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及小包装原料药的生产、进货、销售、库存数量和流向的实时监控。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6.2.4对本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面达到100%,基本解决药品经营中的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问题。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6.2.5有效整治违法药品广告,及时查处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和以新闻报道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随访、随机调查或座谈
6.3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6.3.1在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权责一致的药品注册批准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6.3.2建成全国范围内特殊药品的生产、进货、销售、库存数量和流向的实时监控信息网络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6.3.3建立和完善有效解决药品经营中的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的预防、管理、监督、举报和查处机制。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6.3.4建立和完善杜绝违法药品广告发布的工作机制,巩固专项整治的成果。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七、猪肉质量安全整治
7.1目标完成情况
7.1.1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实现95%。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现场检查
事实记录
7.1.2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现场检查
事实记录
7.2工作开展情况
7.2.1 生猪产地检疫和宰前检疫工作开展情况;对无耳标生猪不允许调运的规定执行情况;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及有关见证性材料
7.2.2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督检查、打击私屠滥宰、查处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情况和对病死猪肉进行无害化处理执行情况;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及有关见证性材料
7.2.3对所有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是否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的检查情况;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7.2.4对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是否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的检查情况;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7.2.5对病死、注水、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猪肉是否进入加工环节的检查情况。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7.3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7.3.1是否建立健全生猪疫病标识追溯体系;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7.3.2是否建立健全生猪产地、宰前、屠宰检疫制度;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7.3.3是否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监管制度、猪肉品质检验制度、猪肉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7.3.4是否对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7.3.5是否建立健全对所有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必须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的制度;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7.3.6是否建立健全对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必须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的制度;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7.3.7是否建立健全对加工企业必须使用检疫检验合格猪肉的监管制度。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八、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8.1目标完成情况
8.1.1 10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现场检查
事实记录
8.1.2 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现场检查
事实记录
8.1.3 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记录提高幅度)。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事实记录
8.1.4重要工业产品和食品质量监督检查覆盖面达到100%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事实记录
8.2工作开展情况
8.2.1 对10类产品生产企业组织进行拉网式清查,全面掌握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8.2.2 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的违法活动,依据《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将无证生产情况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取缔的书面报告;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8.2.3 严厉查处获证企业的质量违法行为,依据《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档案,并通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8.2.4 集中整治重点区域的质量安全问题,以政府名义开展区域整治,解决无证生产等质量违法问题。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8.2.5 是否接受了省局组织的10类产品的监督抽查。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8.3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8.3.1 建立和完善获证企业的年度监督检查制度;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8.3.2 建立许可审查、监督抽查、日常执法的信息互通机制;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8.3.3 建立执法打假、无证查处、质量预警的联动机制;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8.3.4 建立质量档案动态完善管理机制;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8.3.5 建立打击、整治、规范、发展有机结合的区域性质量问题整治机制。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九、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9.1目标完成情况
9.1.1 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
事实记录
9.1.2 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
事实记录
9.1.3 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
事实记录
9.2工作开展情况
9.2.1 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掌握辖区内出口食品原料基地的情况并建立档案,对存在违规问题的出口食品原料基地的处理是否到位。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9.2.2 全面清查卫生注册登记企业,对出口食品企业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是否到位。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9.2.3 严厉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敏感货物的行为,对经查实属非法进口的货物,一律退货或销毁,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9.2.4 强化进出口高风险农产品的检验检疫把关,严格执行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等全过程的监管,打击非法进口水果、皮张羊毛等敏感农产品的行为,对非法进口的农产品一律退运或销毁处理。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9.2.5 强化进出口玩具、儿童服装、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高风险敏感产品的质量监管。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9.2.6 加强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进出口。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9.2.7 严厉打击逃漏检、买卖单证等违法行为,充分行使《特别规定》赋予检验检疫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多项权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案件卷宗等见证性材料
9.3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9.3.1 建立工业品、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链条,建立预警通报、质量追溯、应急机制、责任追究制度的责任体系。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
9.3.2 完善进出口商品检测方法标准,加快标准特别是食品标准的制修订、检验方法的研制,促进行业标准在进出口企业的有效实施。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
9.3.3 建立名优企业联系制度,促进品牌企业发展。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
9.3.4 对出口小商品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坚决防止不合格小商品出口。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
9.3.5 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出口食品基地和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
9.3.6 完善进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好办法、好措施,形成长期的政策、制度。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
其
他
说
明
附件2:
荆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场检查表
检查地区: 检查时间: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现场1
现场2
现场3
单位名称
是
否
单位名称
是
否
单位名称
是
否
一、大中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
一查是否开展自检,并有自检记录
二查是否纳入农业部门检测范围
三查经营户是否有进销货凭证
四查销售猪肉是否有检疫合格证章
二、农资经营店
一查是否有营业执照
二查是否有进销货台帐
三查是否销售5种禁用高毒农药
三、种植产品生产基地
一查是否有生产管理制度或生产技术规程
二查是否有生产记录
三查是否开展产品质量检测
四查出口基地、出口食品加工企业是否得到清查
五查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是否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四、畜禽养殖基地
一查是否有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查是否有管理制度或养殖技术规程
三查是否有养殖档案
四查出口基地、出口食品加工企业是否得到清查
五查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是否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五、水产品养殖基地
一查是否有养殖证
二查是否有管理制度或养殖操作规程
三查是否有养殖档案
四查出口基地、出口食品加工企业是否得到清查
五查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是否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一查是否有卫生许可证
二查是否有营业执照
三查是否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七、食品小作坊
一查是否有卫生许可证
二查是否有营业执照
三查是否有质量安全承诺书
八、县城以上食品市场、超市
一查是否有卫生许可证
二查是否营业执照
三查是否进货索证索票
九、小食杂店、小摊点(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县城以上城市)
一查是否有卫生许可证
二查是否有营业执照
三查小食杂店是否建立进货台帐
十、县城以上城市餐饮单位和食堂(重点查小餐馆)
一查餐饮是否有卫生许可证
二查餐馆是否有营业执照
三查餐馆是否有原料进货索证制度(索证、索票和台帐)
十一、县城以上城市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
一查是否有进货索证制度(索证、索票和台帐)
二查所用猪肉是否来自定点屠宰单位
三查所用猪肉是否有检疫证明
十二、定点屠宰场
一查是否有定点屠宰证件或批文、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查是否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人员实施检疫
三查生猪是否有检疫证明
四查出场动物产品是否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章
十三、药品生产企业
一查是否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
二查大容量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是否通过核查
三查是否有原料进厂和产品出厂检测、检验记录
四查是否有生产、销售流向和库存台帐
十四、医药器械生产企业
一查注册申报资料是否通过核查
二查是否有质量管理体系
三查产品出厂是否经过质量检验
十五、药品批发企业
一查是否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
二查是否从具备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
三查是否建立购销台帐
四查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问题
十六、药品零售企业
一查是否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购销台帐
二查是否存在出租或转让柜台问题
三查是否有用食品、保健食品等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四查药品广告是否经过审批
十七、10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
一查是否有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证书
二查是否有原料把关和进厂检验
三查是否有生产管理制度或生产技术规程,并按规定进行生产记录
四查是否开展产品出厂质量检测,并按规定进行销售记录
十八、出口食品加工企业
一查是否有生产管理制度或生产技术规程
二查是否有生产记录
三查是否开展产品质量检测
四查是否得到清查
五查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是否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十九、执法监管部门
一查是否有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部署及文件
二查是否建立专项整治监管责任制等制度
三查是否已开展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并有执法检查档案记录
建议和意见
说明:1、表中检查项目所列3个现场,根据检查情况填写,并非要求检查所有现场或执法部门。检查时应填写相应的被检查单位名称,并在相应的“是”、“否”栏下打“√”。
2、种植产品、畜禽、水产品养殖基地的基地,指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基地,包括出口基地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如果是出口基地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还须检查是否得到清查、食品运输包装是否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如果不是出口基地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这两项检查内容不填。
3、5种禁用高毒农药是3、指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
4、食品小作坊是指具备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未达到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的生产加工点。
5、10重点产品是: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
6、执法监管部门包括农业、卫生、工商、质监、商业、药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执法部门。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