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主要绿化树种苗木质量(征求意见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西省主要绿化树种苗木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起苗、包装、运输和假植。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绿化用露地培育的主要树种苗木质量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72-1999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
GB6000-1999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GB7908-1999 林木种子质量分级
CJ/T 23-1999 城市园林苗圃育苗技术规程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苗木种类
依繁殖材料和培育方法划分的苗木群体。如播种苗、插条苗、插根苗、移栽苗、嫁接苗等。本标准苗木种类指的是露地培育的播种苗和移栽苗。
3.2 苗批
同一树种在同一苗圃,用同一批繁殖材料,采用基本相同的育苗技术培育的同龄苗木,称为一批苗木,简称苗批。
3.3 苗龄
从扦插到出圃,苗木实际生长的年龄。以经历1个年生长周期作为1个苗龄单位。苗龄用阿伯数字表示,第1个数字表示播种苗在原地的年龄;第2个数字表示第一次移植后培育的年龄;第3个数字表示第二次移植后培育的年数,数字间用短横线间隔,各数字之和为苗木的年龄,称几年生。
示例1-0 表示苗木为播种一年生苗,未经移植。
3.4 胸径:乔木树种苗木主杆离地表面1.3米高处干的直径。
米径:乔木树种苗木主杆离地表面1.0米高处干的直径。
地径:苗木地际直径,即播种苗为苗干基部土痕处的粗度。
3.5 苗高:自地表面至植株顶端的垂直高度。
3.6 主杆高:指乔木从地表至主杆顶端的高度。
3.7 枝下高:从地表面到乔木树冠的最下分枝点的垂直高度。
3.8 分枝数:从苗木根部或主杆上直接长出的枝条。
3.9 根幅:起苗修根后应保留的以植株为中心其根系的幅度。
3.10 冠幅:指乔木树种苗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的平均直径。
3.11 Ⅰ级侧根:直接从主根长出的侧根。
3.12 大规格苗木:米径10cm以上或冠幅3.5m的乔木类苗木,以及冠幅1.2m以上的灌木类苗木。
4技术要求
4.1 适应当地环境的苗木。
4.2 苗木应具备生长健壮、冠形完整、色泽正常、根系发达、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无冻害等基本质量要求。
4.3 苗木根系生长发育正常。
4.4 乔木类树种苗木规格质量,以米径(苗龄)为规定指标,苗高、冠幅、土球直径(根幅)、分枝数、主杆高、枝下高和分枝数等为主要质量指标。
4.5 灌木类树种苗木规格质量,以冠幅为规定指标,苗高、地径、苗龄、土球直径(根幅)和分枝数等为主要质量指标。
4.6 苗木出圃前应经过移植培育。五年生以下(不含一年生)的移植培育至少一次,五年生以上(含五年生)的移植培育两次以上。
4.7 各类型苗木产品主要规格质量标准:
4.7.1 乔木类苗木产品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 A 表 A.1。
4.7.1.1 乔木类苗木产品主要质量要求:具主轴有应有主干枝,主枝应分布均匀,米径在3.0cm以上。
4.7.1.2 乔木类行道树方向苗木产品主要质量规定指标为:主枝数量不少于三支,干径不小于4cm,分枝点不低于2.2m,主干主梢(含顶芽)完好。
4.7.2 灌木类常用苗木产品(含亚乔木、花灌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A 表 A.2。
5检测方法
5.1 测量苗木产品米径、地径、胸径和干径时用游标卡尺,读数精确到0.1 cm。测量苗木产品苗高、冠幅、土球直径、分枝点和主杆高时用钢卷尺、皮尺或木制直尺,读数精确到1 cm。
5.2 测量苗木产品直径当主干断面畸形时,测量最大值和最小值直径的平均值。测量苗木产品地径当基部膨胀或变形时,从其基部近上方正常处测取。
5.3 测量乔木类苗高从基部表面到正常枝最上端顶芽之间的垂直高度,徒长枝不计。
5.4 测量灌木类苗高时,应取每丛三支以上主枝高度的平均值。
5.5 测量苗木冠幅时,应取树冠垂直投影面上最大值和最小值直径的平均值,最大值和最小值的比值应小于1.5。
5.6 检验苗木苗龄和移植次数时,应以出圃前苗木苗圃档案记录为准。
5.7 4.1条以当地已有栽培树木为参考依据,4.2条和4.3条内容用感观检测。
6 检验规则
6.1 苗木产品检验地点限在苗木出圃地进行,供需双方同时履行检验手续,供方应对需方提供苗木产品的树种、苗龄、移植次数等历史档案记录。
6.2 大规格苗木和有约定特殊质量要求的苗木要逐株进行检验。
成批(捆)的苗木按批(捆)量的10%进行随机抽样进行质量检验。
同一批出圃苗木应统一进行一次性检验。
同一批苗木产品的质量检验的允许误差范围为2%;成批出圃苗木产品数量检验的允许误差为 + 0.5%。参照GB6000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表1。
表1
质量检验允许不合格值测定表
数量检验允许误差值测定表
同批量数 ( 株 )
允许值( 株 )
同批量数( 株 )
允许值( 株 )
1000
500
100
50
25
20
10
2
1
0
5000
1000
400
200
100
+ 25
+ 5
+ 2
+ 1
0
根据检验结果判定出圃苗木合格与不合格。当检验工作有误或其它方面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时必需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6.3 检验结束后,填写《绿化苗木质量检验证书》。出圃苗木起运前应附《绿化苗木质量检验证书》,向外调运的苗木要经过检疫并附检疫证书和苗木标签。《绿化苗木质量检验证书》,一式三份,其格式见表2。
表2 绿化苗木质量检验证书
编号:
树种
苗龄
苗木种类
质量规格
起苗时间
调运工具
苗批数量
抽查数量
合格率%
供苗单位
许可证号
植物检疫证号
生产地点
用苗地点
用苗单位
备注
检验人员及证号: 负责人: 检验时间:
7 标签、起苗、包装、运输和假植
7.1 标签
7.1.1 苗木应带有标签。
7.1.2 标签上印注内容:苗木名称、拉丁文、产地、供苗单位、起苗时间、数量、质量指标、检疫证编号、苗木生产及管理许可证编号等事项。
7.1.3 标签挂设按苗木产品品种和包装件数为单位。
7.2 起苗
7.2.1 苗木的适宜起苗时期,按不同树种的适宜移植物候期进行。
7.2.2 落叶树苗木不带土球起苗时,土壤过于干旱时,应在起苗前3天-5天浇足水。
7.2.3 常绿苗木、落叶珍贵苗木、特大苗木和不易成活的苗木以及有其它特殊质量要求的苗木,应带土球起苗。
7.2.4 苗木起后应立即修剪根系,同时适度修剪地上部分枝叶,要尽量保留骨干分枝,以便保持和形成良好冠形。
7.2.5 裸根苗起苗后,应防止日晒,进行保湿处理。
7.3 包装
7.3.1 裸根苗木产品起运前,应适度修剪枝叶、绑扎树冠,并用保湿材料覆盖和包装。
7.3.2 带土球苗木产品,起苗后立即包装,应做到土湿润、土球规范、包装结实、不裂不散。
7.4 运输
7.4.1 苗木产品必须及时运输,在长途运输中应专人养护,保持苗木产品有适宜的温度和湿度,防止苗木曝晒、风干、雨淋和机械损伤等。
7.4.2 苗木产品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保持苗木、土球及包装完好无损。装卸机具要有安全、卫生的技术措施。
7.4.3 苗木产品较大,或土球较重,或土球直径超过70cm时,应使用吊车等机械装卸。
7.5 假植
7.5.1 起苗后苗木不能立即外运或及时栽植时,要进行假植。
7.5.2 苗木秋季起苗待翌春后栽植时,应进行越冬性假植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